死刑(刑罰方式)

死刑(刑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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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

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儘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謀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

《刑法修正案》9中:執行死刑條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發生重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如故意殺人綁架搶劫強姦販毒,等危害國家刑法都有可能會執行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死刑
  • 外文名:Death Penalty;Capital Punishment
  • 類別:刑罰方式
  • 別稱極刑、處決、生命刑
  • 處死方法注射死刑槍斃
  • 處死地點刑場看守所刑車注射死刑
  • 對象:嚴重罪行罪犯(殺人、放火等)
  • 釋義: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
  • 使用國家:中國、美國、韓國、新加坡等
基本介紹,刑罰特點,積極作用,不適用者,死刑與死緩,局限性,存與廢,死刑犯,發展現狀,統計資料,全球現狀,中國趨勢,司法適用,適用罪名(46個),適用條件,適用標準,限制性規定,執行相關,中國(大陸),(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台灣,新加坡,日本,菲律賓,高棉,美國,古巴,歐洲,主要爭議,執行方法,古代,近代,現代,注射死刑,人道體現,使用藥物,成本比較,國外情況,主要特點,古代中國,執行方式,執行範圍,廢除死刑國,亞洲國家(地區),歐洲國家,非洲國家,北美洲國家,南美洲國家,大洋洲國家,

基本介紹

刑罰特點

懲罰性: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剝奪一個犯人生命的刑罰。
威懾性:威懾和教育有犯罪企圖者。
安撫性:安撫受害者遺族。
針對性:現代的死刑一般針對罪大惡極、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安全的犯罪分子。
維護性: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以及人類倫理道德底線等。
殘酷性:最古老也是最嚴厲的刑罰。
階級性: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積極作用

死刑,依據法律相關規定,是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剝奪一個犯人生命的刑罰,是最古老也是最嚴厲的刑罰。
死刑對罪大惡極、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處決,在嚴懲犯罪者、威懾和教育有犯罪企圖者,安撫受害者遺族、保護公民的各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以及人類倫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擁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顯著。在各類階級(或私有制)社會,作為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將像法庭、監獄、警察等國家機器一樣,擁有長期存在的合理性。
適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國家以其具體規定為準):謀殺、叛國、嚴重的故意傷害強姦、暴力搶劫、劫持、綁架、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節極其嚴重的各類普通刑事犯罪、數額巨大的貪污受賄等。
在中國,死刑分為死刑並緩期2年執行(死緩)與死刑並立即執行兩種死刑判決。

不適用者

基於人道主義,不適用死刑的人群有:實施犯罪時未成年的人(中國為未滿18周歲)、審判時懷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關條件的人等。
中國法律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年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與死緩

中國刑法既規定了“死刑”(實際指死刑立即執行)又規定了死緩,哪些情況應該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哪些情況應該是用死緩呢?
審判機關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況。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節。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這也主要考慮其主觀惡意不大。
4、行為人的危險性。如行為人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壞人,並且對周圍人的危險性特別大,則不宜適用死緩。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於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應當適當考慮死緩。
6、是否可能是“活證據”。比如行為人是一個特大犯罪集團的知情人,如把他判為死刑立即執行,可能使這個特大的犯罪集團的線索就此中斷,因此可適當考慮死緩,不失為上策。
2011年5月24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10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覆核案件時,非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均判緩期二年執行。

局限性

死刑造成的最大問題在於完全無法補救司法造成的錯誤(司法出錯的機率雖然不高,但確實存在)。另外死刑的執行也可能銷毀重要人證;例如在美國有強暴犯因DNA測試而在21年後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亞也有在處死後18年發現是冤死的例子。
死刑犯在作案時往往有獲利或是報復的意圖,從客觀上講,這是由於社會因素。所以社會應對死刑犯承擔一定的責任。處決死刑犯對於其家屬來說仍然是十分痛苦的,尤其對於其未成年的子女造成的傷害尤為巨大,一方面他們承擔失去親人的痛苦,另一方面還背負社會仇視,甚至在未來工作中也無法正常履職。因此,社會必須保障他們不受歧視、不受侮辱、平等對待。因此判處死刑應極為慎重,一方面須張揚社會正義,一方面也應盡最大努力本著治病救人的原則,除主觀責任占主導的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外,能輕判的儘量輕判。

存與廢

早在文明開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過半國家都已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死刑。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國、美國、日本、新加坡等75個國家,已開發國家中有美國、韓國(僅保留,實行極少或未實行)、日本和新加坡仍然保留死刑。到2015年,絕大多數歐洲國家都廢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於“人道主義”。歐盟委員會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費代麗卡·莫蓋里尼表示,任何實行死刑的國家都不可能指望獲得歐盟成員資格。莫蓋里尼在發言中指出:“沒有實行死刑的國家才能成為歐盟成員,這是我們的法律規定的。”土耳其總統埃爾多安和總理耶爾德勒姆表示,土耳其或將在議會審議有關重新引入死刑的憲法法案,德國政府發言人斯特芬·塞伯特表示,如果土耳其將實行死刑,那么它加入歐盟的問題將自動關閉。但是,很多國家也對這一問題表示質疑。新加坡就在聯合國人道委員會發起的投票中投了反對票,新加坡常駐聯合國副代表石明光指出,聯合國《人權宣言》並沒有禁止死刑,《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在還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可以對最嚴重的罪行適用死刑。他說:“對許多國家而言,死刑意味著刑事司法公正,而不是一個人權問題。我們認為每一個新加坡公民都有權生活在一個安全、沒有罪犯威脅的環境中。”而投反對票的敘利亞等國,則質疑歐盟是否有借死刑問題干涉別國內政的企圖。

死刑犯

被判死刑的人通稱為“死囚”或“死刑犯”。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會被送往一個特定的牢房作單獨囚禁。一方面,司法機關需要為死刑判決確認,以及為行刑作準備功夫;另一方面,可以讓死囚有一個最後的申訴機會。

發展現狀

統計資料

死刑(刑罰方式)
2009年6月統計,全球197個國家中,已有139個國家實質上廢除了死刑,占全球國家總數的70%。其中,有94個國家完全廢除死刑,10個國家廢除普通死刑,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執行死刑(軍事犯罪或戰時犯罪),還有35個國家雖然保留死刑,但是在最近10年裡沒有執行過死刑,相應的,保留死刑的國家和地區只剩下58個。
在保留死刑的國家裡,情況也不相同。越來越多的國家傾向於對死刑持嚴格限制的態度,表現之一就是在立法上大幅度減少適用死刑的條款,將其限制在謀殺、叛逆和戰時犯罪等少數幾種性質極其嚴重的犯罪上。
表現之二就是在司法上對死刑進行嚴格控制,有的國家一年僅判決或執行幾例或一例死刑,有的國家甚至數年才執行一例死刑。
2017年7月,蒙古國新版刑法正式進入實施階段,這意味著該國正式廢除死刑,成為全球第105個廢除死刑的國家。蒙古在2017年7月1日成為全球第105個廢除死刑國家。隨著蒙古於2015年投票表決通過的新版刑法在2017年7月1日正式進入實施階段,死刑在蒙古成為了歷史。蒙古最後一次執行死刑是在2008年,距今快要十年了。蒙古的廢除死刑倡議始於額勒貝格道爾吉總統。他在首次當選蒙古總統半年後的2010年初發布政令暫停死刑。世界上有影響的大國中,除中國外,還有美國、日本和印度還保留死刑,但美國、日本和印度執行死刑數量很少,且都限於嚴重謀殺罪。蒙古正式成為繼貝寧剛果斐濟拉脫維亞馬達加斯加諾魯蘇利南之後,近五年里全球第八個廢除死刑的國家。
絕大多數中東和北非國家都強烈地反對廢除死刑,甚至仍在不斷地擴大死刑的適用範圍。這些國家的刑事政策與他們的宗教信仰是緊密相連的。沙特嚴格遵照1300多年前的《古蘭經》,因而在執行死刑方面往往帶有明顯的原始部落或部族爭鬥色彩。據大赦國際組織稱,中東地區不少國家仍保留有某些殘酷的死刑方式,比如沙特的斬首,伊朗的石刑(即用亂石砸死犯人的刑罰)。
在2007-12-19的聯合國大會上,104個國家代表投票通過全球暫緩死刑。在各國代表中,有104個支持暫緩死刑、54國反對、29國棄權。美國中國伊朗緬甸朝鮮蘇丹辛巴威等國家投了反對票。該議案要求各國尊重國際對死刑的標準並暫緩死刑。
11月15日,聯大負責社會和人道主義事務的第三委員會以99票贊成、52票反對、33票棄權的結果通過決議,呼籲暫停適用死刑,並希望將來徹底廢除死刑。以歐盟為首的近90個共同提案國投了贊成票。根據程式,該決議還需提交到聯大經通過才能成為聯合國的正式決議。
聯大曾經在1994年與1999年討論過死刑的廢除問題,但都因為成員國的意見分歧,不了了之。新任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上台伊始就表示,聯合國基於對生命權的尊重,反對執行死刑。而一些歐盟國家對推動廢除死刑問題亦非常積極。早在1月份,歐盟就醞釀發起一項行動,期望能在聯合國框架下,推動普遍暫停執行死刑及最終能完全廢除死刑的訴求。
但是,很多國家也對這一問題表示質疑。新加坡就在聯合國人道委員會發起的投票中投了反對票,新加坡常駐聯合國副代表石明光指出,聯合國《人權宣言》並沒有禁止死刑,《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在還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可以對最嚴重的罪行適用死刑。他說:“對許多國家而言,死刑意味著刑事司法公正,而不是一個人權問題。我們認為每一個新加坡公民都有權生活在一個安全、沒有犯罪威脅的環境中。”而投反對票的敘利亞等國,則質疑歐盟是否有借死刑問題干涉別國內政的企圖。
韓國在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時期對23名罪犯判處死刑以後,沒有執行死刑,被納入“實際上已廢除死刑的國家”行列。1994年至1997年執行死刑的4年裡,平均每年有607人因殺人罪而被起訴,但在暫停執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裡,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殺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殺人犯增加了32%。南非在1994年廢除死刑後,犯罪率持續上升,據統計,南非每年平均有近1100萬人遭遇武裝搶劫、謀殺、強姦或綁架等刑事犯罪,約占南非人口總數的1/4。2007年就有13名華人華僑遇襲身亡。
美國針對一些特定犯罪(通常是一級謀殺罪)保留死刑,截至2011年還有34個州保留死刑制度。而要判處一個罪犯的死刑,其司法程式非常繁瑣,為了減少冤假錯案和確保死囚的各項權利,美國投入了巨額的司法成本。據悉,一個檢察官要最終勝訴一件死刑案,其花費將高達50萬美元以上。2005年來,在國內外人權組織的壓力下,美國的死刑適用呈明顯下降的趨勢,2006年,美國實施死刑的數量居全球第六,位列中國、伊朗、巴基斯坦伊拉克蘇丹之後。1846年5月18日,美國密西根州宣布廢除死刑,為該國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州。
日本二戰後每年執行死刑數量很少,且都限於嚴重謀殺罪,例如宮崎勤。在日本的平安時代,受到佛教思想的影響死刑廢止了三百幾十年,但經議論後,以防止戰亂為目的,死刑恢復執行。江歌案一審中,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就是二十年,最後是頂格判決的。
印度的死刑適用也受到嚴格限制,且執行死刑的人數呈下降趨勢,例如,從1982年到1985年的3年間,總共只執行了35例死刑,平均每年不到12例。印度從1996年到2000年,5年間適用死刑總共才49例,平均每年不到10例。有的學者所指出:“考慮到印度作為世界上第二人口大國,這個數字應當是比較低的。”印度從1999年至2007年的9年間,執行死刑的人數僅為1人。
泰國獄政廳稱,六年前被定罪的一名26歲殺人犯2018年06月18日被注射藥物處死。這是自2009年以來,泰國第一次執行死刑。泰國獄政廳在一份聲明中說,此次行刑是要嚇阻那些欲犯嚴重罪行或違反法律的人。當天被處死的囚犯在搶走受害者的手機和錢包後,刺了對方24刀。自1935年以來,泰國處死了325名囚犯,他們多數是被槍斃。泰國在2003年12月停止執行槍決,自那時起到2009年,有6人被注射藥物處死。截至2017年底,泰國有510名死囚。
從世界各國的具體情況看,各國廢除死刑的情況有以下幾個類型。
首先就是原本對於廢除死刑就持有積極態度的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和地區主要集中在歐洲和南、北美洲。就西歐各國的情況看,廢除死刑首先是減少在法律上判死刑的罪名,然後引入替代刑或減刑以求在事實上廢除死刑,最後在法律上廢除死刑。
南美洲一直是死刑廢除運動的先鋒,儘管南美洲廢除死刑運動起步很早,也遭遇過幾次倒退。阿根廷和巴西都曾經恢復死刑和再次廢除死刑。在廢除死刑已有百年傳統的南美洲,死刑廢除運動進行得比較徹底,這與其文化傳統和所處的地理位置有著密切的聯繫。
其次就是原東歐各社會主義國家和從前蘇聯獨立出去的國家,對原來的政治制度進行了改造以後,積極推行死刑廢除運動。這些國家中,首先開展廢除死刑運動的是羅馬尼亞。1989 年12 月25日在槍決了前總統齊奧塞斯庫夫婦後,羅馬尼亞立即宣布廢除死刑。
十月革命”勝利後,1917年10月26日,蘇聯第二次代表大會通過法令,宣布廢止死刑。但是鑒於社會形勢的變化,蘇聯人民委員會很快又於1918年9月5日頒布了《關於紅色恐怖》的決議,下令恢復死刑。而僅僅在一年多以後的1920年1月17日,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又頒布了《關於徹底廢止適用極刑(槍決)》的決議,規定普通法院不得適用死刑。四個月後,由於協約國的武裝進攻,蘇聯又恢復了死刑適用,並將其作為一種非常的刑罰方法規定在1922年《蘇俄刑法典》中,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1947年。1947年5月26日,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發布了《關於廢止死刑》的法令,宣布在和平時期完全廢止死刑。但是在1950年和1954年,其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又先後頒布《對祖國叛徒、間諜和反革命破壞分子適用死刑》的法令、《關於加重的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的法令,恢復了對背叛祖國、間諜行為、武裝匪幫、情節嚴重的殺人罪的死刑。1999年6月,俄羅斯總統簽署了將所有的死刑或改為終身監禁,或減為25年監禁。這樣,俄羅斯已經成為一個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
最後還存在一些正在積極推行死刑廢除運動的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主要以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區為主。在1965年時,撒哈拉以南的非洲並沒有一個國家廢除死刑。但到20世紀末,已有莫三比克模里西斯等9個國家完全廢除了死刑。
還有一些非洲國家支持死刑,主要原因除了根源於他們的民俗和文化外,另外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就是這些國家有著居高的犯罪率、警力較弱和政治的不穩定。
在廢除死刑運動中,亞洲和太平洋地區與非洲有著相似的地方。在太平洋地區,許多太平洋島國,由於受到西方國家所謂“人道主義”思想的影響,沒有死刑。
歐美國家的人權活動者反對死刑,認為其是“殘忍、非人道、及侮辱人格的刑罰”。大赦國際則把死刑視為對人權的最根本背棄。死刑造成的最大問題在於完全無法補救司法造成的錯誤、另外死刑的執行也會殺死重要人證(就算這個人沒有被冤枉)。例如在中國大陸的滕興善死刑冤案、聶樹斌死刑冤案、呼格吉勒圖死刑冤案等。

全球現狀

(按英文首字母排序)
1. 對所有罪行廢除了死刑的國家和地區。
即法律對任何罪行不實行死刑,這些國家包括:安道爾,安哥拉, 亞美尼亞,澳大利亞, 奧地利,亞塞拜然, 比利時,不丹, 波赫保加利亞高棉,加拿大,維德角, 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象牙海岸,克羅地亞, 賽普勒斯,捷克,丹麥,吉布地, 多米尼加共和國東帝汶,厄瓜多, 愛沙尼亞,芬蘭, 法國,喬治亞,德國,希臘, 幾內亞比索,海地, 宏都拉斯,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吉里巴斯, 賴比瑞亞,列支敦斯登, 立陶宛,盧森堡,馬其頓, 馬爾他,馬紹爾群島, 模里西斯墨西哥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摩爾多瓦,摩納哥,莫三比克, 納米比亞,尼泊爾, 荷蘭,紐西蘭, 尼加拉瓜,紐埃,挪威,帛琉,巴拿馬,巴拉圭,波蘭, 葡萄牙,羅馬尼亞, 薩摩亞,聖馬利諾,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內加爾,塞爾維亞,黑山, 塞席爾群島,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 索羅門群島,南非, 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 土庫曼斯坦,吐瓦魯, 烏克蘭,英國, 烏拉圭,萬那杜梵蒂岡, 委內瑞拉,中國香港(地區),蒙古
2、對普通罪行廢除了死刑的國家和地區:
11個。
法律只為例外的國家罪行,譬如根據軍法或叛國罪而產生的罪行設定死刑。這些國家包括:阿爾巴尼亞,阿根廷, 玻利維亞,巴西, 智利,庫克群島, 薩爾瓦多,斐濟,以色列,拉脫維亞, 秘魯。
3、在實踐中廢除了死刑的國家和地區:
24個。
對普通的罪行譬如謀殺保留死刑,但在過去 10 年期間,實踐中未執行任何人死刑。名單中還包括雖然法律上沒有廢除死刑,但做出國際承諾不使用死亡的國家。這些國家包括:阿爾及利亞,貝寧, 汶萊,布吉納法索,中非剛果(布)甘比亞格瑞那達肯亞馬達加斯加馬爾地夫,馬里, 茅利塔尼亞,摩洛哥, 緬甸,諾魯, 尼日,巴布亞紐幾內亞,俄羅斯, 斯里蘭卡,蘇利南, 多哥,湯加, 突尼西亞。
4、保留死刑的國家和地區:
74個,即對普通罪行保留死刑的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包括:阿富汗安提瓜和巴布達, 巴哈馬,巴林, 孟加拉國,巴貝多,貝拉魯斯, 貝里斯,波札那,蒲隆地, 喀麥隆,查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葛摩, 剛果(金),古巴, 多米尼加,埃及,赤道幾內亞厄利垂亞衣索比亞,加彭, 加納,瓜地馬拉, 基尼,蓋亞那,印度,印度尼西亞, 伊朗,伊拉克, 牙買加,日本,約旦, 哈薩克斯坦,朝鮮,韓國, 科威特,吉爾吉斯斯坦寮國, 黎巴嫩,賴索托, 利比亞,馬拉威,奈及利亞,阿曼, 巴基斯坦,巴勒斯坦,菲律賓, 卡達,盧安達,聖克里斯托夫和內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沙烏地阿拉伯,獅子山,新加坡索馬里,蘇丹, 史瓦濟蘭,敘利亞塔吉克斯坦,坦尚尼亞,泰國,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烏干達,阿聯,美國,烏茲別克斯坦, 越南,葉門, 尚比亞,辛巴威

中國趨勢

死刑案件漸少
2012年10月9日,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9日發表的《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指出,中國保留死刑,但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自2007年死刑案件核准權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來,中國死刑適用標準更加統一,判處死刑的案件逐步減少。
白皮書指出,中國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並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標準。2011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總數的19.1%,規定對審判時已年滿75周歲的人一般不適用死刑,並建立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制度,為逐步減少死刑適用創造法律和制度條件。
白皮書稱,死刑直接關係到公民生命權的剝奪,適用死刑必須慎之又慎。從2007年開始,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權。中國實行死刑第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完善了死刑覆核程式,加強死刑覆核監督。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死刑覆核程式的改革,確保了辦理死刑案件的質量。

司法適用

(中國大陸)

適用罪名(46個)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7個)
1.背叛國家罪(第102條、第113條)
2.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一款、第113條)
3.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4條、第113條)
4.投敵叛變罪(第108條、第113條)
5.間諜罪(第110條、第113條)
6.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第111條、第113條)
7.資敵罪(第112條、第113條)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個)
8.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9.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1.投放危險物質罪(原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條)
1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
13.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4.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5.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條)
17.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19.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127條第1款)
20.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127條第2款)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2個)
21.生產、銷售假藥罪。(第141條)
第二節走私罪(無)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無)
第五節 金融詐欺罪(無)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無)
第七節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無)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無)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5個)
23.故意殺人罪(第232條)
24.故意傷害罪(第292條)
25.強姦罪(第236條)
26.綁架罪(第239條)
27.拐賣婦女兒童罪(第240條)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1個)
28.搶劫罪(第263條)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3個)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無)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2個)
29.暴動越獄罪(第317條)
30.聚眾持械劫獄罪(第317條)
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無)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無)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無)
3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347條)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無)
第九節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無)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2個)
33.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370條)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2個)
34.貪污罪(第382條、第383條)
35.受賄罪(第385條、第386條)
第九章 瀆職罪(無)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10個)
36.戰時違抗命令罪(第421條)
37.隱瞞、謊報軍情罪(第422條)
38.拒傳、假傳軍令罪(第422條)
39.投降罪(第423條)
40.戰時臨陣脫逃罪(第424條)
41.軍人叛逃罪(第430條)
42.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第431條)
43.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罪(第438條)
44.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第439條)
45.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第446條)

適用條件

《刑法》
第48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年滿75周歲以上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可見,死刑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

適用標準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發布2010年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覆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統一死刑適用標準
《報告》稱,最高院堅持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嚴格掌握和統一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對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同時,依法開展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促進因民間糾紛激化導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諒解協定,儘量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

限制性規定

1.適用條件限制。 刑法第48條第1款:“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犯罪的性質極其嚴重、犯罪的情節極其嚴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一。
2.適用對象限制。 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條增加1款作為第2款: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適用犯罪性質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適用程式限制。 刑法第48條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執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條第1款:“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修正案(八)修正
1、減少死刑罪名
取消1976年來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過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體是:
(1)走私類: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2)金融詐欺類:票據詐欺罪,金融憑證詐欺罪,信用證詐欺罪;(死刑僅留集資詐欺罪)
(3)發票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4)盜竊罪;
(5)妨害社會管理類: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2、限制死刑的適用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三條)
3、限制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犯罪分子的減刑
(1)將《刑法》第五十條規定的“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減刑幅度修改限定為“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修正案第四條)
(2)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修正案第四條)(與修正案第十五條的減刑條款對應)
修正案(九)修正
2015年8月29日,在京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
新法進一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對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欺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
同時,該修正案提高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將執行死刑的法定條件由“故意犯罪”改為“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減少了死緩罪犯被處死的可能。

執行相關

中國(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世界上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但每年執行死刑的具體數目作為機密從未公開發布或得到官方核實。而各機構發表的的數字相差懸殊,如“義大利反死刑組織”發表報告稱,2006年全世界有5628人被處決,其中中國被處決人數達到5000人。“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統計的2006年數據為1790人被判處死刑,1010人被執行;2008年則至少有1718人被執行。
中國死刑制度包含一種獨特的形式: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該形式規定,在緩刑期內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可改判為無期徒刑,開始按無期徒刑的相關規定執行減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罪犯是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懷孕期女性,則不適用死刑(包括死緩)。按照舊刑法,年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的重罪者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但新刑法已經將這一條去除,即:凡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一律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在司法過程中,存在很多冤假錯案,特別是在所謂的“嚴打”期間。一些法律學者認為“嚴打”有悖法制的觀念,而且嚴打中被判死刑的人則通常會因為犯罪時間在嚴打期間而被剝奪抗訴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行死刑的方式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是採用槍決。它通常由武裝警察來負責執行。1997年1月,新修訂了《刑事訴訟法》,首次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並於1997年3月28日,由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但由於犯人身份與成本等方面影響,採用注射的比例仍不是很高。
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10月31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中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將死刑的核准權於2007年1月1日以後收歸最高人民法院來覆核[7]。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出,2007年一年中,由於證據不足、程式不當或是量刑過重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取消了地方法院15%的死刑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
主刑:管制 - 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死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條

(中國)香港

1966年以前,香港實行英國普通法及英國國會在1861年通過的法例,對以下罪行可以判處死刑:
謀殺;叛國;在皇家船塢縱火;使用暴力的海盜罪。
絞刑架絞刑架
與英國一樣,當法官判處一名犯人死刑前,法官都會立時披上一塊薄薄的黑巾在他的頭上,然後判處犯人死刑。
1965年英國開始廢除死刑。當時作為英國殖民地的香港於1966年起跟隨宗主國停止執行死刑。當年最後一個被處決的犯人,名叫黃啟基,越南人,黃啟基因為在深水埗永隆街刺死一名中國籍男子,依例被判處繯首死刑,黃輾轉抗訴至最高法院抗訴庭及英國樞密院,仍維持死刑原判,最後於1966年11月16日於赤柱監獄執行絞刑。但香港的法例中仍然保存死刑,而法庭亦會依據法例,判處犯人繯首死刑。不過所有在當時被判刑的死囚,都會一律自動由英女皇或港督赦免,改為終身監禁
到了1993年4月,香港修訂法例,以終身監禁作為最高的刑罰,正式廢除死刑。香港於1997年7月1日改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後,沒有恢復死刑。
(中國)香港刑罰
現有刑罰:終身監禁 - 監禁- 罰款 - 沒收- 社會服務令- 簽保守行為
廢止的刑罰:死刑-笞刑

(中國)澳門

因為澳門刑法典第三十九條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全處分,所以澳門也沒有無期徒刑或終身監禁。而澳門的最高刑期為30年。
(中國)澳門刑罰
主刑有期徒刑- 罰金
從刑:執行公共職務之禁止- 執行公共職務之中止
禁止的刑罰:死刑- 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
依據:(中國)澳門刑法典第一卷第三編

(中國)台灣

(中國)台灣採用槍決執行。國際特赦組織認為(中國)台灣是普通犯罪有死刑並有處決的地方。依據台灣刑法第33條,死刑是主刑的一種。(中國)台灣刑法對於死刑的重要規定有:
第37條 (褫奪公權之宣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剝奪公權終身,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第51條 (數罪併罰之方法):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從刑不在此限,而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台灣刑法時,罰金也不在此限。第63條 (老幼處刑之限制):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第64條 (死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死刑不得加重。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或為12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2006年7月1日起,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不再減為有期徒刑。第80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死刑之罪之追訴權,因2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但2006年7月1日起,延長至30年。第84條 (行刑權之時效期間):死刑之行刑權因3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但2006年7月1日起,延長至40年。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 (偽造與變造幣券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陸海空軍刑法第27條 (違抗作戰命令罪):敵前違抗作戰命令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唯一死刑或稱絕對死刑的罪名已因2010年修正法律而消失。
(中國)台灣法律有相對死刑的罪名還是很多,但法官科刑時一般會審酌一切情狀決定應否判死刑。((中國)台灣無陪審制度,所以由法官判刑。)依據不同的罪名,相對死刑的罪名有以下本刑: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中國)台灣刑法: 第101條 (暴動內亂罪)第103條 (通謀開戰端罪)第104條 (通謀喪失領域罪)第105條 (直接抗敵民國罪)第261條 (公務員強迫他人栽種或販運罌粟種子罪)第272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332條 (強盜故意殺人罪)第334條 (海盜故意殺人罪)第348條第1項(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第6條(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第15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六條第一項之罪)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 (偽造、變造幣券擾亂因而金融且情節重大)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國)台灣刑法 第333條第3項(海盜致死罪)第334條第2項 (海盜結合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或使人受重傷罪)第347條第2項後段(擄人勒贖致死罪)第348條第2項 (擄人勒贖結合強制性交或使人受重傷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國)台灣刑法 第120條 (委棄守地罪)第185-1條第2項(劫持航空器致死罪)第185-2條第3項 (危害航空器安全及設備致死罪)第271條 (殺人罪)第328條第3項(強盜致死罪)第332條第2項 (強盜結合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或使人重傷罪)第347條第2項前段(擄人勒贖致重傷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國)台灣刑法第101條 (暴動內亂罪)第185-1條第1項(劫持航空器罪)第333條第1、2項(海盜罪、準海盜罪)第347條第1項 (擄人勒贖罪)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第2條 (殘害人群罪)死刑之執行,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5章,藥劑注射或槍斃,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國定例假日不執行死刑。雖然在條文中提及以藥劑注射或槍斃來處決死刑犯(過去的條文更提及,死刑是槍決、電刑、絞刑及瓦斯執行),但數十年來一直只是採用槍決作為處決死刑犯的方法。(中國)台灣在戒嚴時期,自1949年開始,政治犯都在馬場町執行死刑,直到1950年代中,政治犯改在台北縣新店市的安坑刑場處決。台灣在1987年解嚴後,所有死刑犯都在看守所執行。
(中國)台灣有一定的聲音支持廢除死刑,自從民進黨執政後,執行死刑人數逐年減少,2006年至2007年沒有任何死刑犯伏法,且根據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 AI)總部於2009年3月24日公布《2008年全球死刑現狀報告》(Death Sentences and Executions in 2008)指出,(中國)台灣已經連續4年處於死刑0執行的狀況。而已就任的法務部長王清峰也傾向廢除死刑。(中國)台灣實際上是有廢除死刑的趨勢,但是一般民眾仍普遍反對廢除死刑,其立論主要在死刑具有嚇阻力、節省監獄成本、直接解決再犯問題,而被(中國)台灣人所詬病的冤獄問題應該由改善司法及警政品質下手、而非廢除死刑。
另除了死刑外,(中國)台灣的刑罰並無法永久隔離犯罪者,因為(中國)台灣的有期徒刑有30年限制,無期徒刑的假釋條件也不嚴格。
據(中國)台灣法務部統計,2014年,全台在押死刑犯共有90人,其中有29人已終審裁定死刑,等待執行,另有61人還在抗訴或再審中。但在台灣有個令人不解的現象是,犯人被判死刑後,法務部又不執行死刑,以至於死刑犯們承受著極大的心理壓力。
幾乎接觸過所有死刑犯個案的社會工作者林欣怡說:“死囚犯們不知道哪一天晚上睡到一半,就被叫醒,然後被拉去刑場面對死亡的恐懼,確實讓他們承受著極大的心理壓力,產生‘痛快一槍,一了百了’的待死心態。但是,如果告訴他們有活下去的可能,就沒有人真的想死。”。
在2012年12月21日傍晚6點30分,法務部再度執行死刑,總共在北中南三地槍決曾思儒、洪明聰、廣德強、陳金火、戴德穎、黃賢正6名死囚。2014年死刑犯仍有55人待執行。當然,此舉遭到歐盟的抗議,特別是法國譴責(中國)台灣,因為聯合國在2012年12月20日通過“暫停執行死刑決定”,認為(中國)台灣不遵守承諾。法國代表在台協會的網頁上面登了3篇文章譴責(中國)台灣,主要三個內容。第一,認為(中國)台灣違反20號聯合國協定,第二,歐盟考慮對(中國)台灣制裁。第三,要循循善誘台灣人,教導(中國)台灣人死刑是降低不了犯罪率。
(中國)台灣刑罰
主刑:死刑 - 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 拘役- 罰金
從刑:褫奪公權 - 沒收- 追征、追繳或 抵償
依據:(中國)台灣刑法第三十三及三十四條

新加坡

全球判處死刑比例最高的國家是新加坡。該國在2001年共執行了70次死刑,而同年美國只執行了66次。而且新加坡的死刑判決是絞刑,這在大多數國家已經被廢除。新加坡的死刑是在每星期五早上執行的,而且死囚家屬往往在執行之後才獲得通知。
依據新加坡刑事訴訟程式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第231條,判處死刑者,不得鞭笞。
新加坡刑罰
死刑 (death penalty) - 監禁;徒刑;坐牢(imprisonment) (包括終生監禁;無期徒刑(life imprisonment))- 沒收財產(forfeiture of property) - 罰款;罰金(fine) - 鞭笞(caning)
依據:新加坡刑法 (Penal Code) 第五十三條;中文辭彙依據初級法庭常用辭彙

日本

日本的死刑以絞刑的方式進行,當犯人判處死刑後,如果要執行死刑,均必須由法務大臣簽署死刑執行令。由於有部分法務大臣有宗教信仰,在上任期間一直拒絕簽署死刑執行令,在該國判處死刑但仍然在世的人犯數目已超過100個,2018年07月06日,63歲的日本原奧姆真理教教主、東京捷運沙林毒氣殺人案主犯麻原彰晃被執行死刑。 2008年鳩山邦夫在法務大臣任內,批准處決13名死刑犯,包括犯下多起誘拐及殺害幼童案的宮崎勤,部分日本人權團體稱其為“死神”。

菲律賓

1987年,菲律賓總統科拉松·阿基諾取締了死刑,使菲律賓成為當代史上第一個廢除死刑的亞洲國家。但僅一年後,由於菲律賓刑事犯罪率大幅上升,政治局勢依舊,要求恢復死刑的運動開始愈演愈烈。
1993年,國會通過恢復死刑法案。1994年1月,死刑再次在菲律賓生效,採用注射。但實際上沒有一名犯人被執行。直至1999年2月5日,一名強姦繼女的犯人萊奧·埃徹蓋雷伊成為死刑廢除23年後第一個被送上黃泉路的罪犯。此後兩年內,又有6人步其後塵,罪名都是強姦謀殺或搶劫謀殺。但在2000年,凍結了死刑。
死刑的執行方式
死刑的執行量
死刑與正義
死刑是否神聖
死刑是否可以被替代
不適用死刑的人群

執行方法

古代

絞刑絞殺、投寰、套白狼、立枷枷項
磔刑車裂、五牛分屍、五馬分屍
火刑烹刑、油炸、炮烙、點天燈、烤刑炙刑
餓刑、幽死、恐怖梨、飢餓面具
鈍擊、杖斃、撲殺、金瓜擊頂、石刑
穿刺、箭刑、十字架、木樁刑、貫穿刑
肢解、大卸八塊、碎身刑鋸刑
蠆盆、猛獸吃人
凌遲、戴火項鍊

近代

電椅

現代

注射死刑

人道體現

奴隸社會時期,無論是我國的菹醢棄市炮烙,還是古巴比倫的焚刑、溺刑刺刑,還是羅馬奴隸制國家的鞭、溺、笞、摔等刑種,無不體現出極端的野蠻與殘忍。
我國過去只規定了槍決一種方式,正是基於減輕犯人痛苦的考慮,而注射執行死刑能夠更好地保全屍體,減少槍決造成的殘忍場面,在修改法律時我國增加了注射的執行方式。但由於注射執行還要進行藥物研製、加強場所建設、進行人員培訓,普及使用還需要一個過程,槍決方式還在許多地方存在和使用著。隨著我國刑罰執行方式的發展進步,槍決最終是要被更文明的注射執行方式取代的。
“從槍決到注射的死刑執行方式變革,是推進刑罰人道化的一個國際趨勢。”
一位律師稱,在他所接觸的死刑犯中,大都有過注射執行死刑的願望。“相比槍決,注射死刑方式更文明、更人道,能減少死刑犯的痛苦。”,注射死刑方式也更容易得到死者家屬的認可。
犯人被執行槍決時,為了保證命中率,槍決時法警與犯人的距離必須很近。“考慮到中國人有一種保全屍的觀念,給死刑犯保存一個完整的面部,法警會叫犯人張開嘴巴,以便讓子彈從他的嘴裡穿出。”
而注射死刑,更加趨於人性化。採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是我國死刑執行方法的一項重大舉措,是死刑執行制度向文明、人道方向發展的重要標誌和必然趨勢。
注射器材
據稱,死刑注射藥物及器材的管理將設立嚴格的制度,藥物和注射用器材,由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進行配製和組裝,北京市高法將轄區內開展注射執行死刑的法院及數量匯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進行統一發放。然後由北京市高級法院統一保管,三家中級法院執行死刑時,向高級法院申領。

使用藥物

專家們歷時數年,經過從小白鼠到大白鼠,從狗到猴的一系列反覆試驗、論證、篩選最終確定最佳藥物組方,並通過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正式審核批准。
這組藥物組方在成都等地的法院試用表明,根據死刑犯的體重確定用藥劑量,整個行刑過程只需數分鐘時間。注射後,犯人無痛苦、無抽搐、無明顯的面色改變,具有臨床死亡時間短、致死效果穩定可靠的特點。氯化鉀。
先給速效巴比妥類藥物,可使人先處於鎮靜和深睡眠狀態,否則,直接用肌松藥的話死刑犯會感到窒息難受,同時也不人道,加用鉀類藥物,是使心臟加快停搏,讓犯人在數十秒內就得到解脫直至死亡。
這裡用的巴比妥類藥物,無非就是硫賁妥鈉或戊巴比妥鈉類等藥物。一般醫院都有,快速麻醉劑,肌肉鬆弛劑,心跳停止劑。

成本比較

在注射死刑的推出前後,“司法成本”所起的作用幾乎是決定性的。
據《中國青年報》報導,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胡云騰博士介紹,槍決的執行成本其實是最低的,它不需要任何技術和複雜器械,一支短槍或長槍,一堵牆或一棵樹,就足以快速處決。
但實際操作中,槍決成本附帶的成本也很多。早些年要槍斃犯人是一項“浩大工程”:要組織設定刑場,包括立靶擋,插紅旗……僅戒嚴一項,就“沒有百十來人不行”。而從監獄到刑場,一路上都要戒嚴,“開道車、警車、囚車,這樣一個車隊一般都有幾十個人”。
有關部門說,國家財政每年撥給一個死刑犯的費用是700元,主要用於四個方面:運靈費、火化費和抬屍費、射手費、布告費。
“現在一顆子彈幾毛錢,如果實行注射執行死刑,相對應的成本應該與這個差不多,但是在人力、財力和物力上的花費就節省下來了。”
“相當經濟”也是我國高層領導對死亡注射的一個評價。
但執行槍決與注射死亡,並非單純的金錢計算。胡云騰說:實踐中的槍決成本是強調一種威懾效果。

國外情況

世界上有99個國家實行死刑,而執行死刑的形式主要有槍決、絞刑、斬首、電刑、毒氣、石刑、注射等,其中採用槍決的國家有86個,採用絞刑的國家有77個。
我國是繼美國之後,世界上第二個分情況採用藥物注射死刑的國家。
1977年5月11日,美國俄克拉荷馬州成為世界上第一個使用靜脈注射作為合法死刑方式的地方。之後,德克薩斯州也通過了法令。美國有19個州在法令中規定可以使用這種形式,其中一些州也允許犯人選擇其他的方式。但自從有人提出注射處死無效、殘忍以及上述調查提出了種種問題後,美國已有11個州暫停注射處死。
人類歷史上第一例靜脈注射死刑的犯人是查理·布魯克斯,其罪行是偷舊車時殺死一名機修工。1982年12月7日午夜,被執行於美國的德克薩斯州的事茨維爾監獄,死亡時間為七分鐘。
注射時,死刑犯被帶進執行室或執行車,執行法警將其固定在注射床上,連線好心率測量儀器。
具體執行時有三個步驟。首先,執行人員將與注射泵相連的針頭扎進死刑犯的靜脈血管,與平時的靜脈注射完全相同。這一過程中,執行人員需要經過專門的培訓。
接下來,執行人員對注射泵進行適當調節,執行號令發出後,執行人員按一下注射泵上的注射鍵,藥物開始注入死刑犯體內。很快,電腦顯示屏上的腦電波從有規律的波動變成幾條平行的直線,腦電波的前後變化被清晰地印在紙上。這將作為死刑報告的主要內容。
最後,將由法醫根據心跳、呼吸等來確認罪犯死亡。

主要特點

2004年2月20日,遵義市中院採用藥物注射方式對一名罪犯執行死刑,該院的死刑執行車為全國首台投入使用。注射後犯人可以在90秒內死亡。

古代中國

執行方式

中國古時的死刑,除了用他殺的形式執行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殺的方式,即所謂賜死。
凌遲、寸殛
菹醢脯刑
古代白綾賜死古代白綾賜死

執行範圍

刑罰理應由犯罪者自行承擔,然而在一些國家的封建社會,當罪名屬於通番賣國、欺君犯上、密謀造反等滔天死罪時,死刑的執行範圍往往擴大至犯人的親屬、朋友、鄰里,甚至互不相識的人也有可能受牽連,最為典型的例子為中國戰國時代秦國商鞅開始推行的“連坐制”、明代開國皇帝朱元璋“胡、藍”兩案(史稱胡藍之獄),以及清代文字獄。而按牽連的範圍大小,有族誅(誅三族誅九族、僅有方孝孺被執行過的誅十族)、株連等稱呼。據史書記載,“族誅”在商朝時已有,當時稱為“刑殄”。

廢除死刑國

明確廢除一切死刑的國家及地區
總計共107個國家(地區)
(更新於2018年11月)

亞洲國家(地區)

(16個)
亞塞拜然(Azerbaijan):1998年
不丹(Bhutan):2004年
東帝汶(Timor-Leste):2002年
菲律賓(Philippines):2006年
喬治亞(Georgia):2006年
吉爾吉斯斯坦(Kyrgyzstan):2007年
高棉(Cambodia):1989年
蒙古(Mongolia):2017年
尼泊爾(Nepal):1997年
賽普勒斯(Cyprus):2002年
土耳其(Turkey):2004年
土庫曼斯坦(Turkmenistan):1999年
亞美尼亞(Armenia):1998年
烏茲別克斯坦(Uzbekistan):2008年
中國香港(Hong Kong):1993年
馬來西亞(Malaysia):2018年

歐洲國家

(43個)
阿爾巴尼亞(Albania):2007年
愛爾蘭(Ireland):1990年
愛沙尼亞(Estonia):1998年
安道爾(Andorra):1990年
奧地利(Austria):1968年
保加利亞(Bulgaria):1998年
比利時(Belgium):1996年
冰島(Iceland):1928年
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Bosnia and Herzegovina):1998年
波蘭(Poland):1997年
丹麥(Denmark):1978年
德國(Germany):1949年
法國(France):1981年
梵蒂岡(Vatican City):1969年
芬蘭(Finland):1972年
荷蘭(Netherlands):1982年
黑山(Montenegro):1995年
捷克(Czech Republic):1990年
克羅地亞(Croatia):1991年
拉脫維亞(Latvia):2012年
立陶宛(Lithuania):1998年
列支敦斯登(Liechtenstein):1987年
盧森堡(Luxembourg):1979年
羅馬尼亞(Romania):1990年
馬爾他(Malta):2000年
馬其頓(Macedonia):1991年
摩爾多瓦(Moldova):2005年
摩納哥(Monaco):1962年
挪威(Norway):1979年
葡萄牙(Portugal):1976年
瑞典(Sweden):1973年
瑞士(Switzerland):1992年
塞爾維亞(Serbia):1995年
聖馬利諾(San Marino):1865年
斯洛伐克(Slovakia):1990年
斯洛維尼亞(Slovenia):1991年
烏克蘭(Ukraine):2000年
西班牙(Spain):1995年
希臘(Greece):2004年
匈牙利(Hungary):1990年
義大利(Italy):1948年
英國(United Kingdom):1998年

非洲國家

(19個)
安哥拉(Angola):1992年
貝寧(Benin):2016年
蒲隆地(Burundi):2009年
多哥(Togo):2009年
維德角(Cape Verde):1981年
剛果共和國(Republic of the Congo):2015年
吉布地(Djibouti):1995年
幾內亞比索(Guinea-Bissau):1993年
加彭(Gabon):2010年
象牙海岸(Ivory Coast):2000年
盧安達(Rwanda):2007年
馬達加斯加(Madagascar):2015年
模里西斯(Mauritius):1995年
莫三比克(Mozambique):1990年
納米比亞(Namibia):1990年
南非(South Africa):1995年
塞內加爾(Senegal):2004年
塞席爾(Seychelles):1993年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São Tomé and Príncipe):1990年

北美洲國家

(8個)
巴拿馬(Panama):1903年
多米尼加(Dominican Republic):1966年
哥斯大黎加(Costa Rica):1877年
海地(Haiti):1987年
宏都拉斯(Honduras):1956年
加拿大(Canada):1998年
墨西哥(Mexico):2005年
尼加拉瓜(Nicaragua):1979年

南美洲國家

(8個)
阿根廷(Argentina):2009年
巴拉圭(Paraguay):1992年
玻利維亞(Bolivia):2009年
哥倫比亞(Colombia):1910年
厄瓜多(Ecuador):1906年
蘇利南(Suriname):2015年
委內瑞拉(Venezuela):1863年
烏拉圭(Uruguay):1907年

大洋洲國家

(13個)
澳大利亞(Australia):1985年
斐濟(Fiji):2015年
吉里巴斯(Kiribati):1979年
庫克群島(Cook Islands):2007年
馬紹爾群島(Marshall Islands):1986年
密克羅尼西亞(Federated States of Micronesia):1986年
諾魯(Nauru):2016年
帛琉(Palau):1994年
薩摩亞(Samoa):2004年
索羅門群島(Solomon Islands):1978年
吐瓦魯(Tuvalu):1978年
萬那杜(Vanuatu):1980年
紐西蘭(New Zealand):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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