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煤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煤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如果破壞正在製造、修理、庫存的上述設備、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不能構成本(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破壞行為可以表現為積極作為的形式,也可以表現為消極不作為的形式。但這種破壞行為無論採用何種形式,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能構成犯罪。法律並不要求以嚴重後果的發生為要件,碑壞易燃易爆的行為一經實施,即成立本罪。(3)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的不同,並不影響本罪的構成。但如果出於反革命目的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則應以反革命破壞罪論處。(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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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屬於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所謂燃氣設備,是指生產、儲存、輸送諸如煤氣、液化氣、石油氣、天燃氣等燃氣的各種機器或設施,包括製造系統的燃器發生裝置,如煤氣發生爐,淨化系統的燃氣淨化裝置,輸送系統的輸送設備如排送機器、輸送管道以及貯存設備如儲氣罐等。所謂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則是指除電力、燃氣設備以外的其他用於生產、貯存和輸送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如石油、化工、炸藥方面的油井、油庫、貯油罐、石油輸送管道、液化石油罐、汽油加油站以及酒精、煤油丙酮、炸藥、火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貯存、運送設備等。
上述易燃易爆設備還必須正在使用中,如果沒有使用,如正在製造、運輸、安裝、架設或尚在庫存中,以及雖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檢修暫停使用的,對其進行破壞,不應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根據破壞的方法等以他罪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論處。還應注意的是,本罪行為的對象在於生產、貯存、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器設備,而不是易燃易爆物品本身。如果行為人在生產、貯存、運輸、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造成爆炸、火災後果的,則應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定罪。這時的爆炸、火災發生自然會使易燃易爆設備遭受破壞,但這種破壞不是行為人的行為直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所導致,而是行為人的行為造成易燃易爆物品的燃燒、爆炸而間接產生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燃燒、爆炸乃是易燃易爆設備發生破壞的直接原因。如果行為人直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致使易燃易爆物品發生燃燒、爆炸的,則應以本罪論處。這時的破壞是行為人的行為直接所致並由此成為易燃易爆物品發生燃燒、爆炸的原因。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具有以下特徵:
(1)本罪侵犯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所謂正在使用中,是指易燃易爆設備一旦經過驗收,正式交付或投入使用後,即為正在使用中,那么就要時刻保持其使用的良好狀態,保證隨時可以使用。因此,對那些庫存的、廢置不用的、正在製造安裝的或正在修理中的易燃易爆設備,則不能認定為正在使用中的設備,破壞這些非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則不構成本罪。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行為人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是多種多樣的。可以表現為作為,如行為人採用放火、爆炸、拆毀或者其他方法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重要零部件等;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比如維修工在值班時間發現煤氣管道破損,有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危險存在而不予維修,任其發生燃燒、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無論行為人採取何種行為方式,只要其實施了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都構成本罪而不要求有實際的嚴重後果發生。
(3)行為人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必須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經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這就要根據破壞的具體對象、破壞的具體部件、行為人採取的破壞方法等各方面加以綜合認定。如果行為人的破壞行為足以危害或者已經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的破壞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壞行為輕微或者破壞次要零部件,不足以發生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則不宜以本罪論處。情節嚴重的,可依法以其他犯罪論處。以上三個方面缺一不可。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包括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於貪財圖利、報復泄憤、嫁禍於人等。無論出自何種個人動機,均不影響定罪。

認定標準

1、本罪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與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行為人亦可採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壞易燃易爆設備,往往也會導致火災、爆炸的嚴重後果。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犯罪對象不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對象是一切公私財物。行為人採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壞易燃易爆設備,這是法條競合問題。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論處,而不能定放火罪或爆炸罪。
2、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盜竊罪等侵犯財產方面的犯罪的界限確定某一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是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還是構成侵犯財產方面的犯罪,主要看受破壞的易燃易爆設備是否處於正在使用中,破壞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說,如果破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反之,如果行為人破壞的是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因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因而不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只是對財產所有權的侵犯,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侵犯財產方面的犯罪。如果是故意毀損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如果行為人採用盜竊方法破壞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處罰

依照本條和第119條的規定,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條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刑法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辯護詞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黑龍江德論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葉某近親屬委託,指派我繼續作為被告人葉某的辯護人參加本案二審訴訟活動,辯護人結合本案事實,針對公訴機關抗訴書,就本案的定性問題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法庭給予考慮,謝謝!
辯護人認為,大慶市X區人民法院(2010)X刑初字第141號刑事判決書將本案定性為盜竊罪是正確的,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駁回公訴機關抗訴。
公訴機關抗訴書認為本案應當定性為破壞易燃易燃設備罪,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油氣設備、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本條內容為:在實施盜竊油氣等行為過程中,採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開關等手段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的“破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訴機關認為油井為油氣設備,辯護人無異議;認為電動機是油井的一部分,認為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盜竊電動機的行為破壞了油井,辯護人也無異議。但僅因為二被告人實施了破壞油氣設備的行為就將本案定性為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顯然是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因為刑法及司法解釋並沒有哪一條文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破壞易燃易爆設備行為就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種,從法理上講,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行為犯,是危險犯
公訴機關抗訴所依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油氣設備、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應該怎樣理解適用?
公訴機關將這一條理解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破壞易燃易爆設備行為就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公訴機關以此錯誤理解作為抗訴理由,顯然是不能成立的。
這一條的正確理解為: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以分號為分界,前為行為,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也就是說適用這一條,要同時具體兩個要件:一是被告人有破壞行為,二是破壞行為存在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但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公訴機關在本案一審審理過程中並沒有出示任何能夠證明被告人盜竊電動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證據。
可見,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是本案定性的關鍵。
實施了破壞油井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辯護人認為結合本案犯罪事實,從被破壞油井的結構、被告人破壞的部位、採用的手段、案發時油井周邊的環境、盜竊行為造成的後果來看,二被告人的行為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危害的只是油井所屬單位的財產。被盜電動機雖與將原油抽出的螺桿泵為一體,但電動機與螺桿泵的內部並不連通,電動機是用螺絲固定在螺桿泵的平台上,電動機的作用是將電能轉化為機械能帶動螺桿泵轉動,將原油從地下抽出,原油流入地下輸油管道,原油並不會流入電動機內,被告人拆卸電動機上的螺絲、用鋼鋸鋸電動機外的防護網不可能使螺桿泵內的原油泄露到油井外,也不會使油井內的原油受到高壓而可能爆炸或是燃燒;案發時,油井周邊沒有原油泄露於外,並且油井位於野外,遠離居民區,被告人用鋸鋸電動機外面的防護網、切斷電線的行為也不可能導致油井周邊起火從而危及公共安全;被告人將電動機盜走後就被追回,從被告人盜竊行為產生的後果來看,是使一口油井短暫停產,油井所屬單位生產有所損失,並沒有危害到公共安全,但是因為電動機被盜後,就被追回,油井所屬單位的財產損失不大。
在被告人的破壞行為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油氣設備、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辦理,即盜竊油氣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構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一審判決在查清本案事實的基礎上,正確地適用這一條將本案定性為盜竊罪。充分體現罪刑法定這一重要的刑法原則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因此,辯護人請二審法院依法維持一審判決,駁回抗訴。謝謝!
辯護人:仲玉華
黑龍江德論律師事務所
2010年10月16日

案例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案例分析
被告人李某,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漢族,無文化,無職業,住黑龍江省青崗縣蘆河鎮東升村。2002年10月17日因涉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現羈押在大慶市看守所。
被告人聶某,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漢族,國小文化,無職業,住湖南省澧縣道河鄉高比村16組。1992年1月24日因盜竊被大慶市勞動教養委員會勞動教養3年;1994年6月9日因犯盜竊罪被薩爾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1997年1月13日刑滿釋放;1998年11月18日因盜竊被大慶市勞動教養委員會勞動教養3年。2002年10月11日因犯涉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被大慶市中級人民院判處。現羈押在大慶市看守所
大慶市人民檢察院以慶檢刑訴(200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聶某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於2003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3年3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任鴻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聶某、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大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夥同被告人聶某等人共同進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犯罪兩起,造成輕烴經濟損失人民幣29851元。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聶某是主犯,李某是從犯。
被告人聶某辯稱起訴指控的第二起犯罪,自己沒有到犯罪現場
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無異議。在犯罪事實上,李某辯稱:參與的第一起犯罪,是聶某讓去的,油是聶某賣的。參與的第二起犯罪是顧老五讓去的,錢顧老五給聶某了。
經審理查明:
1、2001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夥同聶某、王志富(均已判刑)竄到天然氣公司油氣加工三大隊至南壓輕烴管線5.5公里處,由王志富焊接閥門,聶某持釺,李某掄錘破壞輕烴管線,共盜竊輕烴3.5噸,價值人民幣6779元。銷贓後李某獲贓款2700元。
2、200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聶某夥同顧老五、老閆(均另案處理)竄至天然氣公司油氣加工一大隊紅壓至杏一輕烴管線8公里處,採用焊接閥門後掄錘破壞輕烴管線的手段,盜竊輕烴16噸,價值人民幣23072元。銷贓後聶某獲贓款4000元,李某獲贓款1000元。
被告人聶某、李某的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1、各被告人的供詞相互印證;2、輕烴管線單位的管線被破壞及輕烴丟失證實材料;3、物價機關的輕烴作價證明。上述證據來源合法,經當庭質證、認證,具有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起訴的第一起犯罪事實,被告人聶某和王志富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是從犯。起訴的第二起犯罪事實,在逃的顧老五是主犯,李某和聶某在犯罪現場沒有起主要的破壞作用,是從犯。公訴機關指控本案被告人李某和聶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正確。被告人聶某參與二起犯罪,第一起犯罪已判決,第二起沒起主要破壞作用,價值人民幣23072元,數額較大,可依法從輕判處。被告人李某參與兩起犯罪,價值人民幣29851元,數額較大,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可依法從輕判處。被告人聶某辯解其第二起犯罪中沒有到犯罪現場,因同案被告人李某證實,故其辯解理由不成立,不予採信。被告人李某的辯解理由成立,予以採信。為保護油田生產建設,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本案二被告人在共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犯罪中所起的破壞作用及分贓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十五條、條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七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聶某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與原判沒有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李某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10月17日起至2005年10月16日止)。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鐵路、油田、電力、通訊等器材設備的犯罪活動的通知》(1993.12.15 公發[1993]10號)
一、要以高度的責任感、緊迫感,認真開展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鐵路、油田、電力、通訊等器材設備違法犯罪活動的鬥爭。各級公、檢、法機關務必高度重視,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密切配合,共同採取果斷措施,堅決打擊盜竊、破壞鐵路、油田、電力、通訊等器材設備的違法犯罪活動,整頓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堵塞收贓、銷贓渠道,遏制這類違法犯罪活動的蔓延。
二、加強偵查破案,依法從重從快懲處犯罪分子。公安機關對發生的此類案件要及時立案,迅速偵破;同時要通過清理整頓廢舊金屬收購業,及時發現可疑線索,深挖犯罪團伙。對查獲的犯罪分子,只要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公安機關要及時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法機關要及時批捕、起訴,人民法院要依法從重從快判處。凡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的,應以破壞電力設備罪追究刑事責任;盜竊、破壞鐵路線路上的器材或者行車設施的零件、部件,危及行車安據全的,應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機器設備的,應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追究刑事責任;盜竊通訊設備價值數額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構成破壞通訊設備罪的,或者盜竊通訊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破壞通訊設備罪追究刑事責任;盜竊通訊設備情節特別嚴重,罪該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以盜竊罪處罰。處理這類案件,要防止處罰偏輕的現象,更不得以治安處罰代替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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