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欺罪

金融詐欺罪

金融詐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金融詐欺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一個犯罪類別。在金融領域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保險金等,或者進行非法集資詐欺、金融票據詐欺和信用證、信用卡詐欺,其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的總稱。 金融詐欺罪是從普通詐欺罪中分離出來的,但金融詐欺犯罪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欺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欺罪中分離出來,除了要分解詐欺罪這個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詐欺罪
  • 外文名:crime of financial fraud
  • 詞條類別:法律;刑法;罪名
  • 來源:中國《刑法》第三章第五節
罪名種類,集資詐欺罪,貸款詐欺罪,金融票據詐欺罪,信用證詐欺罪,信用卡詐欺罪,有價證券詐欺罪,保險詐欺罪,罪名特點,立案標準,罪名界限,防治對策,

罪名種類

集資詐欺罪

中國《刑法》第192條規定,【集資詐欺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欺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處於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處與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集資詐欺罪的構成: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欺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詐欺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貸款詐欺罪

中國《刑法》第193條規定,【貸款詐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欺犯罪主體限於自然人,單位實施的即使以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貸款也不構成貸款詐欺罪。然而,現實中常有個人利用公司名義進行貸款詐欺, 公司獨立法人人格成為一些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最典型的是使用虛報註冊資本等欺詐手段騙取公司註冊登記後,又利用該公司名義進行貸款詐欺。
貸款詐欺罪的構成:
1.貸款詐欺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2.貸款詐欺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193條列舉了行為人詐欺貸款所使用的方法:
①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②使用虛假的經濟契約詐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③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詐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裡所謂證明檔案是指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檔案;
④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
⑤以其他方法詐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此項規定外延不具體,但從保持與前四項規定一致性和貸款詐欺罪定義來看,只要行為人原本不符合貸款條件,但其隱瞞真相、虛構有關事實,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誤以為其符合貸款條件,而騙取貸款,就可以認定其屬“其它方法詐欺”;
各銀行或金融機構對不同貸款種類規定有不同貸款條件,從這些貸款條件上看,行為人隱瞞真相、虛構有關的事實概括起來有四方面:
a.與借款人主體有關的事實,包括借款人是否真實(有無假冒、盜用)、 借款的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借款的經濟組織是否是依法成立、借款人是否有還款能力、是否屬於特別貸款種類對貸款對象的限制等;
b.與貸款用途有關的事實或申請貸款用途與實際用途是否相否;
c.與借款擔保有關的事實;
d.與申請貸款時所需提交材料有關的實事。上述四方面內容,行為人只要對某一方面事實進行隱瞞或虛構,就應構成“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另外,詐欺貸款必須達到“數額較大”,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關於審理詐欺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數額較大”是指進行貸款詐欺數額在一萬元以上。
3.貸款詐欺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行為人的主觀意識,在實際情況中,很難直接判斷其犯意。但主觀意識的表現是客觀行為,通過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分析就能判斷其主觀意識。
判斷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是看貸款是否按期償還,如果按期償還,就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二是看未按期償還原因是否由於行為人沒有按約定用途正確使用貸款,如果行為人未按申請貸款時規定用途使用全部或大部分貸款,而將貸款用於個人揮霍或攜款潛逃或償還個人其它債務或用於違法用途等,致使不能到期償還貸款的就應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為人全部按規定用途使用了貸款,但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畫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的,因其不有對貸款占的目的,應不以貸款詐欺論處。
三是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人具有還款能力,並且多方籌集資金,積極還款,說明行為人沒有占有的故意,如果僅僅停留在口頭承認上或實際已無還款能力,就不能證明其行為沒有詐欺的故意;再者要將行為人在申請貸款、使用貸款、到期還款一系列行為綜合起來考察,通過多方做客觀行為分析,全面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從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a.貸款後攜帶貸潛逃的;
b.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c.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d.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e.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f.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g.貸款詐欺罪的犯罪主體僅限於自然人。單位實施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貸款不構成貸款詐欺罪。從理論上講,個人與單位串通,單位幫助個人進行貸款詐欺的,符合共同犯罪特徵,單位可作為貸款詐欺罪特定條件下的特殊主體,但根據《刑法》規定無法以貸款詐欺罪對單位處刑。由於詐欺貸款都是通過簽訂、履行借款契約來實現的,理論界與審判實踐大多都認同,單位實施貸款詐欺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一條契約詐欺罪的特徵,應對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按契約詐欺罪論處。

金融票據詐欺罪

金融憑證詐欺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欺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行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對於本項行為,行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的,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當然,要判斷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明知”,不是僅憑他個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個案件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各方面的證據得出結論。行為人在實際上還要有使用行為,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沒有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屬於作廢的票據,是區分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界限。這裡的“作廢”,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使用的票據,它既包括《票據法》中所說的“過期”的票據,也包括無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廢的票據。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這裡所說的“冒用”,是指行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不具備支配權利的他人票據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行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權人名義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而使用票據;將他人委託代為保管的或者撿收他人遺失的票據進行使用,騙取財物的行為。
4.簽發空頭支票或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
票據法對開立支票存款賬戶,規定了明確的條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並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申請人必須存入一定的資金,有可靠的資信;申請人必須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鑑。此外還明確規定:禁止簽發空頭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鑑不符的支票。當前實踐中出現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的情況比較複雜,但要構成金融票據詐欺罪,則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要有進行騙取財物的故意。要是因單位內部缺乏健全的支票管理制度,對轉賬制度管理不嚴,把蓋有印鑑的支票交給採購人員隨身攜帶,而採購人員並不清楚本企業在銀行賬上有多少錢,如果購買大量貨物,造成空頭支票的情況出現,或者由於一些銀行、金融機構在辦理結算、轉賬、匯款等業務時,拖延時間,“壓單”、“壓票”,使原本按正常期限應當到賬的款項被拖延,使單位在出票時誤以為錢已到賬而開出空頭支票等,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利用票據詐欺財物的故意,不構成犯罪。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這裡所說的“匯票、本票的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製作匯票、本票並在這些票據上籤章,將匯票、本票交付給收款人的人。“資金保證”,是指票據的出票人在承兌票據時具有按票據支付的能力。由於匯票往往不是即時支付的,有的是遠期匯票,因此,匯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並不要求其當時即具有支付能力,而是要求其保證匯票到期日具有支付能力即可。為此,票據法明確規定: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的資金來源;出票人簽發匯票後,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並保證支付;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票據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此外,票據法還對票據記載的內容及其真實性作了明確要求,嚴禁作虛假記載。匯票、本票的出票人有無騙取財物的目的是區分本項行為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在出票時記載有誤,是出於過失或其他原因,而沒有騙取財物的目的,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規定,進行金融票據詐欺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進行票據詐欺活動,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信用證詐欺罪

信用證詐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證進行詐欺活動的行為。信用證是指銀行應申請人的求請開出的,在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情況下無條件承兌的一項承諾。信用證是購貨單位開戶銀行為保證交易契約所規定的範圍內代付貨款,向售貨單位開戶銀行簽發的憑證。在簽發信用證前,購貨單位應先將貨款提交開戶銀行,另立帳戶保管,售貨單位接到其開戶行通知後,在信用證限額以內,可按契約規定向購貨單位主動發貨,並就地向銀行結算收取貨款。信用證結算是普遍適用於國際貿易支付的一種結算方式,但是由於此種結算方式和其它結算方法在便捷適用上差不多,再加上信用卡等新型結算支付方式的出現。所以中國已於89年4月1日廢止了信用證結算方式。信用證詐欺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證騙取貨物或者銀行款項的行為。
中國刑法規定了四種信用證詐欺行為。
一是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單據、檔案。這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附隨提單等單據騙取財物的行為。
二是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這是指使用過期、已掛失等無效的信用證騙取財物的行為。
三是騙取信用證的。這是指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銀行出具信用證,並以之騙取財物的行為。
四是以其它方法進行信用證詐欺活動的。
根據刑法的規定,本罪屬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其中之一的行為的,不管是否造成危害結果均構成本罪。本罪四種行為均屬一罪,因此,實施了兩種以上行為的仍屬一罪,不實行並罰。信用證結算雖在中國已經廢止,但是,仍有利用虛假的國外信用證騙取財物的犯罪發生。主要是利用市場主體對信用證制度的陌生、不了解,如有的偽造外國信用證合資辦廠,待中方資金到位後捲款而逃,有的利用虛假國內信用證行騙等。

信用卡詐欺罪

信用卡詐欺罪,是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進行詐欺,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信用卡是指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憑以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且具有消費信用的特製載體卡片。信用卡詐欺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財物或銀行款項,數額較大的行為。
中國刑法規定了四種信用卡詐欺行為。
一是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這是指行為人以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或在銀行自動櫃員機上支取現金,進行支付結算以騙取財物。
二是使用已作廢的信用卡。這主要是指行為人用作廢的信用卡,輔之以其它手段騙取財物的行為。
三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這是指行為人未經合法持卡人同意而以其名義使用信用卡騙取財物的行為。合法持卡人包括信用卡所有人或經所有人授權使用信用卡的人,如親屬、子女等。
四是惡意透支。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的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經發卡銀行催取後仍不歸還透支款項的行為。
本罪的構成亦必須是數額較大為要件。參照《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詐欺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本罪主觀方面也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

有價證券詐欺罪

有價證券詐欺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它有價證券,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有價證券詐欺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國家發行的除國庫券之外的其他國家有價證券以及國家銀行金融債券,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是所說的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它有價證券用於兌換現金,償還債務獲取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的行為。構成本罪還必須達到數額較大,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

保險詐欺罪

保險詐欺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違反保險法規,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保險詐欺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險法規,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保險詐欺,是伴隨著保險業務的產生,新出現的一類詐欺罪。保險業務,廣義上屬於金融範疇,因此,刑法將本罪規定在金融詐欺一節。
刑法規定了五種保險詐欺行為。
一是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投保人以一個不存在的標的作為保險對象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而後又以該保險對象的滅失為由索取賠償,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二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事故發生後編造虛假原因,把本不屬保險範疇的事故說成是保險事故,或者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虛列項目誇大損失,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三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未發生保險賠付的法定事由而編造法定事由以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四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財產保險契約中的保險期內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毀壞保險對象,製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五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在人身保險契約有效期內,投保人、受益人殺害或傷害被保險人,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殺害或傷害被保險人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同時還構成了殺人罪或傷害罪,依法應對被告數罪併罰。
以上五種行為均以故意構成,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保險金的目的。

罪名特點

一、犯罪構成方面
金融詐欺罪金融詐欺罪
1.金融詐欺罪侵犯的客體,是指受國家刑法所保護而為該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係。就詐欺罪的侵害對象而言,所有詐欺罪侵害的對象,均是公私財物,從這一角度講,金融詐欺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關係,因此,“七九”刑法把詐欺罪在侵犯財產罪一章中予以規定。但是,金融詐欺罪所侵犯的客體不是單一客體,而是複雜客體。它不僅侵犯財產所有權關係,還同時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破壞了國家市場經濟秩序。因此,“九七”刑法把金融詐欺罪放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中予以規定。
2.金融詐欺罪的客觀方面,是指金融詐欺罪的客觀表現形式,即金融詐欺行為的方法、形式、以及造成的危害後果。金融詐欺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以募集資金、貸款、票據結算、信用證、信用卡使用、保險索賠、有價證券交易、兌付等形式,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金融詐欺罪的主體,由於金融詐欺罪形式多樣,方法各異。所以,金融詐欺罪的主體,既有一般主體,也有特殊主體。其中,以募集資金、貸款、票據結算、金融憑證結算、信用證、信用卡使用、有價證券交易、兌付的形式進行詐欺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以保險索賠形式進行詐欺的則是特殊主體,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單位犯罪的主管人員,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的亦以共犯論處。
4.金融詐欺罪的主觀方面。詐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必須具有非法改變公私財產所有權關係的故意。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
二、犯罪發展方面
1.案件逐年上升,詐欺的數額越來越大。隨著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新舊金融體制的交替和管理沒有及時跟上,金融詐欺這類犯罪逐年增多。犯罪金額越來越大,動輒幾百萬、幾千萬甚至上億元,造成的損失驚人,潛藏巨大的金融風險,而且涉及面廣,受騙人多,善後處理難,容易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
2.內外勾結,結夥作案突出。金融詐欺犯罪往往與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共同犯罪或者貪污、挪用、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職務犯罪交織在一起,案中有案,案外有案。金融,是國家對國民經濟實行巨觀調控的主要工具,金融機構掌握國家金庫。中國的金融機構都有一整套的規章制度,只要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認真按照規章制度辦事,金融詐欺犯罪分子就很難得逞。金融詐欺犯罪分子為了達到詐欺的目的:一是從銀行內部人員中尋找突破口。某些銀行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與金融詐欺犯罪分子相互勾結,採用虛列戶名、偽造證明、私蓋公章等手段,偽造存單,冒領存款,給銀行造成巨大損失;二是金融詐欺犯罪分子利用行賄等手段,收買銀行中的主管人員,而銀行的主管人員接受賄賂後就心甘情願地為之效勞。
3.作案手段狡猾詭秘。日趨向智慧型化、多樣化發展。其次是犯罪手段專業化、職業化,狡詐隱蔽,利用高科技手段來實施犯罪的案件不斷出現。一般來講,詐欺手段多是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而金融詐欺這類犯罪的手段就更加狡猾和智慧型化,其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
一是金融詐欺犯罪分子為了從金融機構得到貸款,就偽造自有資產的證明檔案,偽裝成有雄厚的經濟實力,能夠償還貸款的條件,來取得金融機構的信任,從而與之簽訂貸款契約,騙得了貸款;
二是金融詐欺犯罪分子宣稱準備生產某種新產品,而許諾的利息超過銀行利息的幾倍,致使社會上的許多人信以為真,“自願”地把錢交給他們,從而上當受騙;
三是金融詐欺犯罪分子都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而且往往掌握一定的金融、貿易、法律等方面的知識,鑽有關制度、法律等方面的空子,並精心策劃,設下圈套,誘人上當受騙,達到犯罪的目的;
四是運用現代科技手段作為犯罪工具,其手段更加隱蔽和狡猾。
4.涉案人員複雜,偵查取證難度大。金融詐欺犯罪因有巨大的金錢誘惑,而且來得快,騙款多,往往吸引很多人在一起作案。由於有一些地位高的腐敗分子從中作梗,這就給偵查取證工作帶來很大困難。
5.金融詐欺犯罪危害極為嚴重。金融犯罪發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核心部位和動脈系統,嚴重破壞作為市場經濟基礎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和信用制度,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和破壞力。從案件發生的情況分析,其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金融詐欺犯罪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金融,是整個國民經濟的樞紐,是國家對國民經濟實施調控的主要工具。金融管理制度遭到破壞,必然會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形成和發展,使全國經濟的發展受到很大的影響。
二是金融詐欺犯罪給國家、企業和個人的財產造成巨大的損失。由於受害人較多,其社會危害性就更加嚴重;
三是金融詐欺犯罪對社會有強烈的腐蝕作用。一旦詐欺犯罪分子暴富,就會對從事勞動和守法經營的人有著極大的誘惑力,某些意志不堅定的人就會為追求金錢而不擇手段,既不顧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又不顧法律的規定,致使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遭到破壞;四是金融詐欺犯罪還會引發貪污、賄賂犯罪的發生。金融詐欺犯罪分子為了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往往採用賄賂等手段,在金融機構內部人員中尋找突破口,拉攏腐蝕金融機構人員,而那些意志薄弱的金融機構中的工作人員就會被拉下水。另外,單位犯罪比較多。以各種名目的單位形式出現,欺騙性、隱蔽性和危害性也更大。跨國(境)、跨區域犯罪增加。特別是信用證詐欺案件,往往是境內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一旦得手,便把巨額資金轉往境外,或者攜款潛逃。

立案標準

1.在為金融詐欺罪非法占有目的設立的相對確定的判斷標準中,將控制條件作為第一層面的判斷標準(即通過對行為人控制或者準備控制他人財物的行為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確認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 將失控條件作為第二層面的判斷標準(即考察其心理上對使財物完全脫離權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確的追求,以此作為決定性條件),基本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判斷體系。
2.數額在公安機關對金融詐欺犯罪進行查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數額是決定是否作為詐欺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追訴標準的規定》),對於金融詐欺犯罪和經濟犯罪中涉及到“數額”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體的規定,達到這一數額的,才能構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訴,追究刑事責任;未達到《追訴標準的規定》中的數額的,不構成刑事犯罪,只能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追究相應的民事或行政責任。
3.金融詐欺的犯罪主體修訂後的刑法只規定了單位可以成為四種金融詐欺犯罪行為的犯罪主體。單位是金融活動的主要主體,如申請貸款的多為單位,信用卡有單位卡和個人卡兩種,在投保和有價證券(如股票)交易中,以單位為大戶。因此,完全存在單位進行貸款詐欺、信用卡詐欺、保險詐欺、有價證券詐欺的可能。而且,單位貸款的數額,信用卡中單位卡數額,大戶的證券交易、單位投保的數額遠非個人能比。因此,一旦發生詐欺,危害性更大。修訂後的刑法沒有規定單位成為這四種金融詐欺的主體,不能不說是立法的疏忽,建議立法時予以完善。
4.金融詐欺的主觀要件金融詐欺犯罪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金融詐欺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因為:
a.間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而金融詐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
b.從金融詐欺行為方式來看,詐欺人必須實施欺騙手段。如果行為人在採取欺騙手段時存在漠不關心的放任態度是不可能使人上當受騙的。
c.金融詐欺犯罪故意產生時間有先後之分。只有產生詐欺故意並實施詐欺行為,才能以詐欺犯罪論處。如果將詐欺時間提前至剛剛開始進行金融活動之時,據此認為此時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顯然是不妥的。因此,金融詐欺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
在金融詐欺犯罪中,故意內容有兩點:
a.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所採取的手段是欺騙手段,即明知是虛假事實而有意告訴別人,使別人上當受騙;或者明知應該將某種真實的事實告知他人而有意隱瞞。如果行為人將誤認為真實的虛假事實告知他人,或者誤認為他人已知某種事實而未告知,致使他人產生認識上的錯誤,而“自願地”將財物交出,由於行為人主觀上無詐欺故意,不能認定為金融詐欺罪。
b.行為人必須明確意識到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物。如果將他人財物誤認為是自己的財物而予以收回,不構成詐欺犯罪。修訂刑法僅在192條集資詐欺,193條貸款詐欺中明確寫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其他六罪沒有規定。是否這六種金融詐欺犯罪就不以此作為必備條件。
這六種金融詐欺犯罪仍應以此作為必備條件。假設在保險契約中,如果投保在發生保險事故請求給付保險金時,因經驗不足過分誇大受損程度,雖然這種行為給保險公司造成損失,但行為人主觀上不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則不構成保險詐欺罪。
其他幾罪也如此。修訂刑法對金融詐欺犯罪有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有的未加規定,容易導致理解上的混亂,亟待進行立法表述。
此外,金融詐欺犯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提法是否科學。根據《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分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在詐欺犯罪中,僅僅是占有不能準確反映詐欺犯罪分子主觀故意的全部內容。如實踐中某些“借雞生蛋”案件,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欺騙手段,騙取貸款用於自己生產或經營,行為人雖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並加以使用或收益,但確有歸還之意,有的在賺了錢確實將資金歸還了對方,未觸及所有權中的處分權。因此,不構成犯罪。倘若以“非法占有”為標準,則難以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限,建議立法借鑑、採用“以非法所有為目的。”
5.金融詐欺犯罪的客體金融詐欺犯罪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財產所有權的物質表現形式是公私財產,這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在商品經濟社會裡,金融詐欺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採取詐欺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財產,只是手段更狡詐,方式更隱蔽,金融詐欺犯罪首先侵犯的客體便是公私財產所有權。金融詐欺犯罪更主要地侵犯了社會主義的金融管理秩序。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有權固然是一個應受保護的重要內容,但市場交易的真實性和誠實信用更是需要保護的。為更好地維護誠實信用的交易原則,國家制訂了一系列金融管理法規,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票據法》等,以法律來協調和健全金融管理秩序,而金融詐欺行為直接違反上述金融管理法規,干擾國家的金融管理活動。
金融詐欺犯罪不僅侵犯了財物所有權,還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且金融管理秩序是金融詐欺犯罪的主要客體。其理由: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的社會危害性大於侵犯財物所有權。因為金融詐欺犯罪發生在社會金融活動過程中,是對貨幣資金融通秩序的破壞,導致社會上人們對信用的普遍不信任,這將對整體經濟發展不利。而財物所有權則集中於民法所調整的主體消費等狹小領域,和社會經濟活動沒有具體、直接的聯繫,只是對財物所有權的歸屬問題發生侵犯,因而社會危害性較小。
6.金融詐欺犯罪的客觀要件金融詐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金融活動中,違反金融管理法規,採用欺騙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a.金融詐欺犯罪必須是發生在金融活動中。縱觀金融詐欺行為,其手段、目的、媒介等離不開金融活動。比如某主體想貸款,就必須按照貸款條件,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辦理必要手續,遵照一定方式、程式、條件、期限等。離開了這種特定領域的行為規範、活動程式等,就不可能發生金融詐欺行為。
b.行為違反了金融管理法規。金融管理法規指有關調整金融關係和金融活動的各種法律、法規、章程、制度等法律規範的總稱。如關於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法律地位和業務範圍的規定;關於貨幣發放和管理的法律規定;關於外匯和金融管理的法律規定;關於存、貸款、儲蓄等信貸管理的法律規定等。金融詐欺犯罪首先表現為違反了相關金融法規,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
c.行為人採取欺騙的方法。以欺騙方法,使受害人“自願地”交出財物,是詐欺犯罪的本質特徵,金融詐欺也不例外。所謂欺騙方法就是刑法上通常所說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使人陷入錯誤認識。所謂虛構事實指行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或者故意誇大事實,使人誤認為根本不存在的事實存在或者認為誇大的事實是真的。比如使用虛假證明騙取貸款,使用虛假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誇大損失程式騙取保險金等。但並非所有誇大事實都是虛構事實。從誇大事實到虛構事實是一個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只有誇大的事實與實際事實有了本質的差別,便成了虛構事實。如果只是一般的誇大事實,只為爭取貸款,故意誇大自己的還貸能力,在借到貸款後,積極創造條件履行借貸契約,便不能以詐欺罪論處。隱瞞事實真相指故意隱瞞客觀存在的事實,從而使受害人上當受騙。隱瞞事實真相既可以積極作為形式表現,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形式表現出來。虛構事實與隱瞞真相,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兩者可能同時或交叉使用。
d.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根據刑法第192條至198條之規定,除信用證詐欺沒有規定數額較大為定罪標準外,其他金融詐欺犯罪均以數額較大為定罪標準。何為數額較大呢?以立法、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的解釋為準。綜上,金融詐欺是指:行為人在金融活動中,故意違反金融法規,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造成他人數額較大財產的損失,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的行為。

罪名界限

認定貸款詐欺罪應注意劃清的界限:詐欺行為與民事欺詐行為在手段上均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為其表現形式。詐欺行為,刑法理論表達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欺詐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定義為“故意告之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可以說在行為手段上沒有什麼區別。但是二者法律後果卻完全不一樣。詐欺行為產生刑事責任,行為人被判處刑罰,欺詐行為則產生契約無效或被撤銷的後果,行為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所以,在審理詐欺案件時一定要把兩者明確區分開來,否則會使無罪的人受刑罰處罰,有罪的人逍遙法外。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都是不允許的。審理貸款詐欺案時尤其要注意區別為了借到資金使用了欺詐方法的借貸行為。貸款詐欺,主觀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了銀行的財產所有權,即為了騙取銀行資金。貸款欺詐行為,在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目的。其目的在於簽訂借貸契約設立民事借貸法律關係,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主觀目的不同,是刑事詐欺行為與民事欺詐行為的本質區別,也是貸款詐欺罪與欺詐性貸款的區別。一般情況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的表現為:明知無力償還而大量騙取資金;非法獲取資金後逃匿;肆意揮霍騙取的資金;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抽逃資金;轉移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或拒不返還資金。而不具備非法目的的貸款欺詐行為的當事人,一般能依約履行償還義務或部份履行償還義務。有因經營虧損,遇到市場風險或上當受騙無力償還的。如屬後者,只能以民事案件處理,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金融詐欺手法金融詐欺手法
認定集資詐欺罪應注意劃清的界限:認定集資詐欺罪要注意劃清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三者的共同點是,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區別在於集資詐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詐發行股票、債券與非法集資則無非法占有目的,其目的在於將募集的資金用於生產經營活動,待營利後歸還資金。只要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集資款大部分不能歸還或少量資金用於消費或揮霍,均不能構成集資詐欺罪。
認定證券詐欺罪時應注意劃清的界限:認定證券詐欺罪要注意劃清與偽造、變造證券罪的界限。二者的共同點是,均以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國家發行的其它有價證券為其表現形式進行犯罪;不同點在於前者是以假亂真騙取錢財,後者則是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是造假行為;前者具有侵犯他人財產的性質,後者則是破壞金融秩序,對於後者只要偽造、變造達到一定的數額就構成本罪,不管是否營利,是否使用。
認定票據詐欺罪時應注意劃清的界限:認定票據詐欺罪時是應注意劃清與偽造、變造票據罪的界限。和前述證券詐欺罪與偽造、變造證券的區別一樣。二者的共同點是均以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為其表現形式。不同點亦在於前者是以假亂真、騙取錢財,後者則只要求有偽造、變造行為就構成犯罪。

防治對策

1.建立健全金融法規,強化嚴格執法。遏制金融詐欺犯罪最有效的防治對策,就是加強金融立法,實現金融行業的法律化、制度化和規範化,將整個金融系統工作納入法制軌道。為此,必須作好以下兩項工作:一是要加強金融行政立法。在這方面,中國自1995年以來,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票據法》、《擔保法》、《證券法》、《信用卡管理辦法》和國務院通過的《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使金融立法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根據金融改革和發展的需要,還必須制定一些規章制度、業務管理的方法和金融崗位責任制等行政法規;二是嚴格執法,對違法犯罪行為,必須堅決依法查處,該從嚴的從嚴,該從輕的從輕,絕不能寬容手軟。
2.強化監督機制,加強對金融系統工作人員的監督和制約。在這方面,必須加強以下監督:一是金融系統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從實際情況來看,上述專門監督機構的監督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主要是監督機構的權力還比較弱。要想充分發揮對金融系統監察、審計部門的作用,一個重要措施,就是要加強金融系統監察、審計部門的權力,提高其地位,從體制上保證其獨立行使監察和審計的權力,不受金融系統領導的干擾;二是加強民眾監督。在中國,人民享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實行監督的權力。要加強民眾的監督作用,就必須調動廣大人民民眾的積極性,對其金融系統工作人員為不法分子實施金融詐欺而收受賄賂予以檢舉、揭發;三是要強化新聞監督。新聞部門擁有電視、廣播、報紙、書刊等多種傳播媒體和廣泛的新聞傳播權。由於新聞的廣泛性、敏感性、及時性和犀利的戰鬥性,決定了輿論監督對於金融詐欺犯罪強有力的震懾和制約作用。它通過報紙抓住典型的金融詐欺案件,真實、客觀、及時地予以報導,公開揭露金融詐欺犯罪行為,以形成強大的輿論監督。
3.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強化金融管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和金融改革的發展,必須進一步健全“集中統一領導和分級管理”的金融管理體制。各級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專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管理,就必須採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制定一些基本的規章制度,並強化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要強化金融管理,就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必須嚴格執行印章、密押、重要空白憑證的管理制度,防止偷蓋和偽造;二是必須嚴格執行儲蓄業務的管理制度,強化結算交換環節;
三是必須嚴格執行貸款審批制度,即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防止以貸謀私;
四是必須嚴格執行對帳制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犯罪;
五是必須嚴格執行雙人臨櫃、雙人管庫等各項崗位相互制約制度;
六是必須嚴格執行交叉復換、雙線換算制度,實行相互制約的內部監督制度,防止一人獨攬。
在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的同時,還必須經常對職工進行遵守規章制度的教育,真正做到以教育和預防為主,輔之以必要的懲罰手段。
4.加強對金融票據的審查,提高識別金融票據的能力。金融票據是可流通轉讓的信用支付工具。對金融票據必須認真審查、核對,才能避免受騙,使國家財產不受損失。
5.加強技術預防。金融詐欺是一種智慧型型的犯罪,運用高科技手段犯罪已成為金融詐欺犯罪的發展趨勢。因此,為適應同金融詐欺犯罪作鬥爭的需要,就應積極推廣使用技術設備和技術預防措施,才能有效地辨偽防騙。在這方面,必須作好以下預防工作:
一是要加強計算機犯罪的技術防範。當今有些犯罪分子利用電子計算機進行金融詐欺犯罪活動。如有的犯罪分子利用電子計算機竊取客戶的存款,或者利用電子計算機竊取信息,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二是金融機構必須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加強防範。如設立開機運作密碼及更換密碼措施,開發高難度的防偽標誌項目;
三是應在存單中的姓名、帳號、金額等部位添加類似銀行匯票的抗塗改功能,使犯罪分子一旦塗改,存單立刻顯示“作廢”二字,這對預防金融詐欺犯罪是極為有利的。
6.預防金融詐欺這類犯罪,必須要綜合治理。金融系統的綜合治理,是一項極為重要的社會系統工程,直接關係到中國金融事業的健康發展,統一領導,充分動員全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實行公安、司法機關的專門工作和民眾工作相結合,各司其職,通力合作,齊抓共管,運用政治、經濟、行政、法律、文化、道德、教育等各種手段,進行全社會、全方位的綜合治理,提高整個社會的防範機制,堵塞一切可供金融詐欺犯罪分子利用的所有渠道和空隙。只有這樣,才能在全社會建立一個多層次的預防金融詐欺犯罪系統,從根本上預防、減少金融詐欺犯罪的發生。
案例:
1,舉國震驚的吳英案
2,曾成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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