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謊報軍情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隱瞞、謊報軍情罪是指軍人故意掩蓋軍事情況,不報告或者報告不真實的軍事情況,因而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隱瞞、謊報軍情罪
  • 概述:軍人故意掩蓋軍事情況
  • 構成特體:行為 隱瞞,客體 隱瞞,罪量
  • 刑法條文:第四百二十二條
構成特體,刑法條文,認定,相關說明,

構成特體

1、罪體
行為 隱瞞、謊報軍情罪的行為是隱瞞、謊報軍情。這裡的隱瞞軍情是指將應當向首長、上級報告的軍事情況隱瞞不報。謊報軍情是指用編造或者篡改的軍事情況欺騙首長、上級。上述隱瞞軍情與謊報軍情是選擇性行為,實施其中之一即可構成本罪;兩者同時實施,例如隱瞞了真實的軍情而又謊報了虛假的軍情,也不構成數罪。
客體 隱瞞、謊報軍情罪的客體是軍情。這裡的軍情是指與作戰有關的我軍、友軍和敵軍的情報及其他重要信息,例如敵軍的兵力、裝備、部署、活動等情況;我軍的兵員、裝備、作戰準備、戰鬥進展等情況;戰區的地形、地貌、水文、氣象等自然情況,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科技等方面的情況。
2、罪責
隱瞞、謊報軍情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即明知是隱瞞、謊報軍情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隱瞞、謊報軍情罪的罪量要素是對作戰造成危害。這裡的對作戰造成危害,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首長、上級決策失誤的;(2)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3)造成死亡一人以上的,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4)造成軍事裝備、設施損毀,直接影響作戰任務的;(5)造成其它危害的。
(三)處罰
根據刑法第422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加重處罰事由 隱瞞、謊報軍情犯罪而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是指造成我軍人員重大傷亡,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和軍用物資嚴重損失,直至戰鬥、戰役失利等。

刑法條文

第四百二十二條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認定

情節認定
(一)區分隱瞞、謊報軍情罪與拒傳、假傳軍令罪的界限
本罪和拒傳、假傳軍令罪侵犯的客體相同,主觀上也均由故意構成,而且並列規定在同一條款內,因此要特別注意區別。它們的區別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隱瞞、謊報軍情罪的主體一般是擔負偵察、通信、譯電等任務的軍職人員,但也包括其他執行作戰任務的軍人。拒傳、假傳軍令罪的主體要件只能是負有傳達命令任務或發布命令職權的參戰軍職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隱瞞軍情罪表現為故意將真實的軍事情況掩蓋起來,不報告給上級,從而造成危害的。謊報軍情罪主要表現為編造虛假軍事情報,從而使上級領導機關難以準確判斷敵情,給作戰利益帶來損害;假傳軍令罪主要表現為發布或傳達虛擬的或不真實的命令,給作戰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區分謊報軍情罪與戰時造謠惑眾罪的界限
戰時造謠惑眾罪是指戰時製造謠言,致使軍心不穩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主體不同。謊報軍情罪的行為人,一般是負有傳遞、報告各種軍職情況等特定職責的人。而戰時造謠惑眾罪則是任何參戰人員均可構成。
2、客觀要件不同。謊報軍情罪是對作戰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謊報軍情行為,戰時造謠惑眾罪則表現為在戰時造謠惑眾,致使軍心動搖的行為,主要指散布在裝備、士氣、戰績、傷亡情況等方面吹噓敵人、貶損我軍的各種謠言。
(三)區分隱瞞軍情罪與遺失武器裝備罪的界限
隱瞞軍情罪與遺失武器裝備罪都有隱情不報的行為特徵,而且遺失武器裝備本身也屬於軍情,特別是遺失了重要武器裝備,如將遺失武器裝備的情況隱瞞,將可能造成隱瞞軍情罪與遺失武器裝備罪在定罪上發生混淆。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隱瞞軍情罪以隱瞞軍情為主要特徵,而遺失武器裝備罪以遺失武器裝備為主要特徵,不及時報告僅是遺失武器裝備是否構成犯罪的限制性條件,不能單獨成為遺失武器裝備罪在客觀方面的主要特徵。
2、隱瞞軍情的行為人並不一定就是軍情本身的當事人,而在遺失武器裝備罪中,不及時報告的行為人就是遺失武器裝備的行為人。
3、隱瞞軍情罪是故意犯罪,而遺失武器裝備罪是過失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遺失武器裝備後不及時報告的,一般不能以隱瞞軍情罪論處,除非已對作戰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如果繼續以遺失武器裝備罪論處,將造成明顯的罰不當罪,才可考慮對其不及時報告的行為以隱瞞軍情罪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說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力量的作戰指揮秩序。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瞞、謊報軍情,對作戰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隱瞞是指對按規定應該向上級報告的軍情隱而不報,掩蓋事實真象,謊報違背客觀事實,將編造、篡改的軍情向上級報告,欺騙上級的行為。
二、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軍人。通常是各級指揮人員和情報工作人員,但在特殊情況下,其他軍人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三、隱瞞、謊報軍情必須是對作戰造成危害,才構成犯罪。例如,因隱瞞、謊報軍情擾亂了作戰部署,貽誤了戰機,影響了作戰任務的完成,或給敵人造成可乘之機,使部隊遭受較大損失等。如果沒有對作戰造成危害的,可按軍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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