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打

嚴打

嚴打是中國司法名詞,為依法從重從快,“依法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分子活動”的簡略表述,是解決一定時期中突出的社會治安問題,而依法進行的,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嚴打 
  • 類型:中國司法名詞
  • 提出人:鄧小平
  • 提出時間:198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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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嚴打, 是在中國大陸地區的一連串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簡稱,發起者是鄧小平。198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在北戴河公安部指出:“對於當前的各種嚴重刑事犯罪要嚴厲打擊,判決和執行,要從重,從快;嚴打就是要加強黨的專政力量,這就是專政”。
嚴打
官方定義為“既不能照搬西方國家的“輕刑化”政策,刑罰又要總體重於西方,要有節制的從嚴、從重”。所以中共的嚴打被西方國家以及人權組織看來打擊的刑罰過重了。
中國共有四次嚴打活動。1983年首次提出“嚴打”這個概念,並進行第一次“嚴打”;1996年進行了第二次“嚴打”;2000年-2001年進行了第三次“嚴打”,增加了網上追捕逃犯的行動,也被稱為“新世紀嚴打”。第四次嚴打是2010年。和四次國企改革的時間吻合。

宗旨

它的宗旨是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分子,並在各地召開公捕公判大會。在“嚴打”期間破獲的各類案件,一律從重從快處理。
83嚴打83嚴打
“嚴打”官方定義為“我們既不能照搬西方國家的‘輕刑化’政策,刑罰又要總體重於西方,要有節制的從嚴、從重”。所以中國的嚴打被“西方”國家以及人權組織看來打擊的刑罰過重了。原來主要是針對於偷搶以及對“流氓罪”的嚴打,變成了“掃黃打非(非法)”活動。

歷次嚴打

1983年嚴打

1983年,在中國改革開放歷史裡,是一個承前啟後的年份。前一年,中國經濟告別3年的巨觀調控和1981年的指數下滑,開始進入一個新的持續增長期。
1983年嚴打公審1983年嚴打公審
在“二王案”發生整整一周前,那一年的2月5日,鄧小平乘專列離開北京,到江蘇和浙江考察工作。在約見江蘇省有關負責人時,他提問的重點,放在他在中共十二大上提出的20世紀末實現全國工農業年總產值翻兩番、達到“小康”水平的“小康”戰略目標是否可行。他得到滿意的答案:江蘇從1977年到 1982年的6年時間裡,產值翻了一番,照此下去,到1988年前後就可以達到翻兩番的目標。
蘇杭之行鼓舞了鄧小平對發展前景的信心。就是從這時起,他開始將注意力更多地轉移到“小康”目標實現之後中國的長遠發展規劃上。一年後的4月,鄧小平在會見英國外交大臣傑弗里·豪時說:與我們的大目標相比,這幾年的發展僅僅是開始。“我們的第一個目標就是到本世紀末達到小康水平,第二個目標就是要在30年至50年內達到或接近已開發國家的水平。”這是關於“兩步走”藍圖的最初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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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初見成效,設計者們開始期待更上一層樓的成果,對於已經在現代化道路上遭遇太多挫折的中國人來說,這個藍圖的實現,不能承受任何閃失。為此,鄧小平兩年後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再次強調:“搞四個現代化一定要有兩手……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沒有對破壞分子的專政,社會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現代化建設搞成。”
為建設護航的另一手,並不只有“嚴打”。1983年10月到1987年5月,幾乎與“嚴打”重合的一個時間段內,中國共產黨進行了建黨和執政以來規模最大的一次全黨範圍內的整風。這次整風,提出要清理在“文革”中歷史不清白的“三種人”,在歷史的新階段,執政黨要整頓隊伍,再次啟動改革的引擎,告別過去的歷史糾纏。
1983年8月25日,中央政治局做出了《關於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決定》,“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嚴打”拉開序幕。9月2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式的決定》。前者規定對一系列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後者則規定在程式上,對嚴重犯罪要迅速及時審判,抗訴期限也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的10天縮短為3天。
在當時“偷一元錢判死刑”。“耍流氓”有的被判死刑的,有的被判幾十年監禁的,還有的被“發配”到邊遠地區關起來勞改的。在1983年“嚴打”期間,一個王姓女子因與10多名男子發生性關係而以流氓罪被判處死刑。”1984年,20歲的北京人牛玉強因搶帽子、砸玻璃、打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中國目前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刑的最後一人。
這一次“嚴打”,政治和軍事色彩濃厚。這一年,數十萬中國人民解放軍內衛部隊改編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匆匆進行特種訓練。中共中央發出檔案指出:不清除刑事犯罪分子,中國將面臨內外兩線作戰的困局,中國改革開放的成果不能鞏固……運動強調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黨、政、軍等有關部門齊動手,把判處死刑的許可權交到縣區一級的法院,同級的黨委領導可以直接決定判處死刑。而與之後兩次嚴打不同的是,打擊對象除了刑事犯罪,還有“現行反革命”和林彪、 “四人幫”團伙殘餘分子。在這個過程中,最高領導人鄧小平的理念起了主導作用。他針對有人“怕搞錯兩類矛盾”,直截了當指出:就是應該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當做敵我矛盾來處理:“我們保證最多數人的安全,這就是人道主義。”
嚴打
1983年“嚴打”,社會面對罪犯時的核心觀念是安全與秩序,講究以運動方式施行專政、加以重典。這裡“政”“法”一體,“政”甚至大於“法 ”,政策處置多於依法治理。法學家指出,1983年“嚴打”的另一個遺產,就是重刑的過度使用,容易導致罪刑失衡、司法不公,成為釀成錯案的重要根源,“ 嚴打”有損法治的進步,難以形成良性的內在機制。
法學學者汪明亮認為,我黨長期以來依靠政策治理國家的經驗,是發動“嚴打”的組織條件。自新中國成立之後,在1979年制定刑法典之前的30 年,控制犯罪,按毛澤東的話來說,“主要靠決議、開會……不靠民法、刑法來維持秩序”;而依靠民眾運動也是其主要做法,如1950年3月至1953年上半年的鎮壓反革命運動,開會定政策、定處死比例,用軍事化、全民皆兵的組織手法,都影響了後來數次、尤其是1983年的嚴打。

2004年嚴打

2004年4月初,中共中央根據中國當前社會治安面臨的嚴峻形勢作出重大戰略部署,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嚴打”整治鬥爭,堅決打掉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儘快改變社會治安面貌。隨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等部門和中國各級政府立即開始部署,新一輪“嚴打”在中國範圍內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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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嚴打”鬥爭的重點是:“嚴格依法從重從快”打擊黑惡勢力、暴力和盜竊三類嚴重的治安犯罪。權威的司法官員和法律界專家認為,這次“嚴打”與整治並重,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將著重解決導致犯罪的深層次問題,標本兼治,目標就是使中國當前“嚴峻的”治安狀況得到根本性好轉。
“嚴打”是迅速扭轉一個地方社會治安面貌、打擊違法犯罪分子的有效手段,但絕非長久之計,而且由於“從嚴”、“從重”、“從快”的要求,較容易產生冤假錯案。所以只有在平時注意防微杜漸,才能使社會長治久安。

2010年嚴打

2010年6月13日上午,公安部召開全國公安機關“2010嚴打整治行動”動員部署電視電話會議,即日起至年底,全國各級公安機關將在全國範圍內集中開展為期七個月的“2010嚴打整治行動”
會議要求全國公安機關要始終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深入開展嚴打整治行動,依法嚴厲打擊各類嚴重暴力犯罪活動,從嚴加強社會面治安管控,堅決遏制各類突出犯罪,確保社會治安大局持續穩定,努力為上海世博會和廣州亞運會的成功舉辦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

2014年嚴打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6日召開會議,研究進一步推進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工作。會議要求要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加強社會面防控,強化網路安全監管,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集中開展專項打擊行動,保持對“三股勢力”嚴打高壓態勢,有效遏制恐怖活動在新疆多發頻發和向內地蔓延。要加強意識形態工作,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構築新疆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園,堅定占領宣傳、文化、教育陣地。
嚴打
要採取特殊措施支持南疆發展,加大以貧困群體為重點的民生改善力度。要加強兵團維穩戍邊能力建設,切實發揮好維護祖國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新疆穩定的特殊重要作用。

政策反思

刑事政策來源於刑事司法實踐, 服務於司法實踐。每項刑事政策的確立都有其深厚的歷史背景和思想文化淵源,都源於對刑事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和學者們對刑法學犯罪學理論的研究,是司法實踐與法學理論有機結合的產物。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刑法學家在對各時期的犯罪現象、犯罪原因、犯罪特點、懲治手段等進行大量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逐步創立了刑事政策學,陸續提出了一系列刑事政策,如“嚴打”等等,對指導中國刑事立法與司法、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很大作用,但這些刑事政策因受所處歷史時期生產力水平低下、民主法制不健全、人權意識和人本理念淡漠的制約,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加之在執行中發生嚴重偏離,已不適應中國當前的司法現狀。

實踐

在傳統刑事政策模式下,司法機關總是將查處犯罪案件的數量特別是大案含量作為工作目標和衡量政績的標準,而普遍忽視預防犯罪工作;“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因落實不到位,一些老實認罪的不一定能得到從寬處理,一些狡詐頑固拒不認罪的有時因證據缺位反而逃避了制裁,導致此政策一度被曲解為司法機關一種騙供手段;“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因沒有相應完善的操作規則和配套的社會政策而收效甚微;看守所、監獄等監管場所成了大染缸,一些原本惡習不大的輕刑犯、偶犯、初犯、過失犯、未成年犯進去後不但沒改好,反而惡習更深,回到社會後又重新犯罪,導致累犯、慣犯、重案犯增多;懲治犯罪的任務全部落在司法機關,而司法機關只靠單一的刑罰手段對付犯罪,在犯罪高峰期總是試圖通過重典嚴刑達到控制犯罪的目的,開展了一年一度的“嚴打”運動和專項整治,在嚴懲嚴重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固然收到了階段性的懲治效果,但卻因缺乏配套健全的刑事政策體系而收不到預防長效,控制不了犯罪多發高發態勢。
中國犯罪率一直呈增長趨勢,據統計,中國法院於2004年共一審刑事案件644248件,判處罪犯767951人,比上年分別上升1.5%和2.8%;2005年共一審刑事案件683997件,判處罰犯844717人,比上年分別上升6.17%和10%。“嚴打”雖一度可以壓抑人的惡性,但並不能消除人的惡性,當人的惡性積累到一定程度時就爆發為更猛烈的犯罪行為,因而出現嚴打越猛犯罪越多的怪現象,出現社會防衛過激和反社會現象增烈的惡性循環,司法機關總處於被動應付、疲於招架的境地。

理論

在當前新舊體制轉軌時期,各種利益之間的衝突更為加劇,社會矛盾更趨激化,社會治安形勢更趨嚴峻,刑事政策的相對滯後更顯突出。傳統刑事政策在當時所處歷史背景下是合理合時的,其作用是巨大的,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的變遷、政治經濟文化治安等諸多因素的變化而顯得不合時宜。
站在現代時局的角度,全面審示和認真反思中國傳統的刑事政策,不難發現其中的缺陷和弊端:一是研究視野的局限性,即傳統刑事政策學僅從刑法學、犯罪學角度研究,缺乏多學科、多角度、多層次系統研究;在刑法因果關係上,僅注重犯罪人個體原因及其應承擔的法律後果,而忽視犯罪的社會原因及社會應負的責任,忽視社會對犯罪的適度寬容和幫助挽救。二是刑法理念的專制性,即受封建制刑法思想和刑罰報應理論影響深,專制思想嚴重,人道人權人本理論淡漠。三是目的、手段、措施的片面性,即重懲罰、輕預防,重打擊、輕人權,重處罰、輕矯正。

結構凌亂

由於法學界對刑事政策缺乏系統深入的研究,沒有形成科學合理嚴謹的刑事政策體系,沒有以刑事法律的成文方式加以明確規範,導致嚴打行動在司法實踐中因無具體操作標準而出現盲目性和隨意性,執行不一,以“人治”代替“法治”。刑事政策是時代發展、社會進步、人類文明的標誌,應隨著時勢的變化而不斷完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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