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

公務員(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

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相關義務的公職人員。在中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工作人員。公務員職位按職位性質特點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其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根據人社部5月30日發布的《2015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16年底,全國共有公務員719萬人。

2019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務員、國家公務員
  • 外文名:Civil servants
  • 職務屬性:國家公職人員
  • 主要職責:管理經濟社會和國家公共資源
  • 職務類型: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
  • 錄用途徑:考錄、調任、聘任
  • 最高層級:中央、國家機關
  • 最低層級:鄉鎮機關
  • 人數:719萬人(截至2016年底)
公務員的界定標準與範圍,一是依法履行公職,二是納入國家行政編制,三是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公務員制度,範圍規定,基本素質,政治素質,專業知識,智力素質,心理素質,履行義務,選拔條件,基本要求,體檢要求,調任條件,總則,調任資格條件,調任程式,紀律與監督,附則,晉升條件,世界分類,三種類型,國外概況,中國概況,職級規定,定級規定,27個級別,薪資情況,工資構成,薪資誤解,事業編制,事業單位,選調生,報名條件,培養目標,選拔程式,管理措施,使用差別,發展前景,改革情況,

公務員的界定標準與範圍

針對公務員範圍的各種不同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反覆研究認為,幹部管理制度正處在改革過程中,公務員的範圍需要同民主政治發展進程相適應,同我國現階段幹部管理體制相符合,公務員草案的規定符合實際情況,建議維持草案規定的範圍;同時,建議對關於公務員定義的表述作修改完善,以符合所要規範的公務員範圍。最後,立法機關接受了這個建議。
公務員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按照上述規定,是否屬於公務員,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一是依法履行公職

即依法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他不是為自己工作,也不是為某個私人的企業或者組織工作或者服務。這裡所依的“法”,是廣義的“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憲法確定了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領導地位,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因此,政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不同方式參與對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決策及實施的活動也是一種履行公職行為。

二是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僅以履行公職為標準,還不能作出明確的界定。有一些在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中工作的人員,他們從事的也是公務活動,但並未納入國家的行政編制序列,因而不能認定為公務員。必須是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序列、履行公職的人員。對於“編制”一詞,實踐中有多種用法,除使用行政編制外,還有政法編制、國家編制、機關編制等。這裡的“編制”系指各種納入國家編制管理機關管理的機構序列及人員,不僅限於行政機關編制。

三是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也就是由國家為他們提供工資、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務員屬於國家財政供養的人員,但並不是財政供養的人員都是公務員。財政供養人員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學校的老師、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等,雖然由國家負擔其工資福利,但不屬於公務員,因為他們不具備另外兩個條件。

公務員制度

國家公務員國家公務員
“公務員”一詞,是從日文“公務員(こうむいん)”翻譯過來的。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稱“文官”,戰後改稱為“公務員”;法國直稱為“公務員”;聯邦德國稱為“聯邦公務員”或“聯邦官員”。當今世界,許多已開發國家以及一些開發中國家都紛紛仿效英美等國,建立起自己的公務員制度,把政府中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稱為“公務員”。
資產階級革命後相當長的時間裡(直至19世紀末),政府的管理職能十分有限,主要是維護社會秩序,充當“守夜人”的角色。公職人員的任用仍以任命為主。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方式:
1、在君主制國家,官職由國王恩賜、貴族委任或世襲;
2、在共和制國家,則由總統等行政長官委任。
3、現代資產階級政黨制度建立後,政黨政治操縱著國家權力的分配,政府公職人員也隨著執政黨的更替而不斷變動。恩賜官職與政黨分贓導致了大量貪污腐敗。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家公職人員的管理並沒有形成科學的規範與相應的制度。西方國家的公務員制度沿於英國的文官制度;而普遍認為世界上最早以考試方式取錄公職人員的是中國。隋唐年間的中國即設吏、兵兩部選拔文官及武官,及後又有科舉制度。公務員制度創立:19世紀的後30年裡,在兩次科技革命產業革命的推動下,工業生產迅速發展,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議會至上”的時代結束了,隨之而來的是“行政專橫”。國家行政管理職能迅速增強,迫切需要改革公職任用制度,提高行政效率。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主要的幾個國家先後創立了公務員制度。

範圍規定

第一條 為明確公務員範圍,加強公務員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列入公務員範圍的工作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 依法履行公職;
(二) 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三) 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第三條 下列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列入公務員範圍:
(一) 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
(二)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
(三) 各級行政機關
(四)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
(五) 各級審判機關
(六) 各級檢察機關
(七) 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的各級機關。
第四條 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 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二) 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工作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 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四) 街道、鄉、鎮黨委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人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二)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人中。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 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員;
(二)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 鄉、鎮人民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二)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 各級審判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
(二)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九條 各級檢察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
(二)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十條 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中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
(一)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二) 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 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四) 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五) 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六) 中國致公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七) 九三學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八)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工商聯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人事關係所在部門和單位不屬於本規定第三條所列機關的,不列入公務員範圍:
(一) 中國共產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二)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
(三)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委員;
(四) 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常委和專門委員會成員。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地方工商聯執行委員、常務委員會成員和專門委員會成員。
第十二條 列入公務員範圍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登記後,方可確定為公務員。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社部負責解釋。
人民警察由於自身職務屬性,也屬於公務員。

基本素質

國家公務人員應具備的素質:

政治素質

1.必須具有遠大的共產主義理想、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2.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密切聯繫民眾,堅決維護人民民眾的利益。
3.堅持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勇於開拓前進。
4.模範遵紀守法,樹立清正廉潔公僕形象。
5.刻苦學習,勤奮敬業,不斷加強知識積累和經驗積累。

專業知識

公務員的知識分兩部分:專業知識和相關知識。專業知識包括本專業的基本概念、基礎理論、基本框架和基本常識以及本專業的來龍去脈和前後動態。相關知識即指相近或交叉專業的有關知識,這些知識的了解有助於本職專業知識的深化和提高。

智力素質

智力是公務員的基本素質之一,智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公務員對於問題的觀察、理解和思考。智力包括觀察力、記憶力、思考力和想像力。普通人智商大體相當,只是不同的人對於智力的各個方面稍有側重,有人長於抽象邏輯思維,有人長於形象思維,有人長於觀察,有人敏於反應。

心理素質

公務員的心理素質指公務員在內部和外部環境作用下所形成的、意志、心理感受等方面。主要包括情緒和穩定性、團結協作的相容性、工作的獨創性、面對服務對象的謙和態度、心理的自我調適等。身體素質主要指公務員的體力和適應力,公務員必須具備連續作戰的精力,能夠適應外部環境的各種變化。

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選拔條件

基本要求

公務員考試公務員考試
(一)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 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
(三)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 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 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 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 具備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體檢要求

(一)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1)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2)每分鐘少於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3)心率每分鐘50- 60次或100-110次;(4)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二)血壓在下列範圍內,合格: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張壓60mmHg-90mmHg(8 .00-12.00Kpa)。
(三)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 、女性高於80g/L,合格。
(四)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1)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 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2)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五)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六)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十二指腸潰瘍已癒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症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併發症者,合格。

調任條件

總則

第一條 為拓寬選人渠道,最佳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範公務員調任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願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任用。
第四條 調任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調任資格條件

第六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七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後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於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調任程式

第九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徵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公務員(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
第十條 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
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民眾和幹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並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並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批或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四條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擬調任人員後,調入機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須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後,辦理調動手續,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十五條 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十六條 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紀律與監督

第十七條 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式,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係等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准;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和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擔任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職務,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晉升條件

公務員職級公務員職級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定公務員職務序列。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及以下設定。
職務與職級
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
2015年起,為注重基層導向,關心基層公務員發展,國家頒布了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規定縣以下機關公務員將設定5個職級。《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下簡稱《意見》)的實施,將打破鄉鎮公務員職務晉升空間小、待遇得不到提高、鄉鎮留不住人才的現狀。
在滿足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基礎上:
晉升科員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別達到25級;
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23級;
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20級;
晉升副處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19級;
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到17級。
2016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和部分在京中央機關暫時調整適用公務員法有關規定的決定。決定將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鈎制度,拓展公務員職級晉升通道,進一步調動廣大公務員的積極性。
該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天津市市級機關及和平區、西青區各級機關,山東省省級機關及青島市濰坊市各級機關,湖北省省級機關及宜昌市襄陽市各級機關,四川省省級機關及綿陽市、內江市各級機關,以及教育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家統計局本級機關(不包括直屬機構)開展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試點工作,暫時調整適用公務員法關於非領導職務管理的有關規定。
具體試點辦法由國務院作出安排,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試點期限為2年。本決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世界分類

三種類型

公務員的概念有大有小,範圍不盡一致,大致說來有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小範圍的,公務員僅指中央政府中非選舉產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務官,不包括由選舉或政治任命產生的內閣成員及各部政務次官、政治秘書等政務官。這種範圍同國家公務員法規的適用範圍相一致,英國及許多大英國協國家基本屬於此類。在英國,公務員是指那些不與內閣共進退,經過公開考試擇優錄用,沒有過失可以長期任職的文職人員。
第二種是中等範圍的,中央政府的所有公職人員,包括政務官與事務官都稱為公務員,但適用於國家公務員法規的只是事務官。美國基本屬於此類。美國把公務員稱為“政府雇員”,“政府雇員”是範圍很廣的一種稱謂,它包括了除軍事人員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員。
第三種是大範圍的,把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關的公職人員、國會除議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審判官檢察官、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統稱為公務員,並由“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之別,有“特別職”與“一般職”之分。“一般職”公務員是指政府系統中非選舉產生和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是國家政府系統中的事務官,即非選舉產生和非政治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員,適用於國家公務員法規的,只是“一般職”的國家公務員。日本、法國基本那屬於此類。法國公務員是指在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地方行政機關、公共企事業單位被任命為常任官員的工作人員。

國外概況

美國:美國聯邦政府公務員的範圍僅指在美國聯邦政府行政機構中執行公務的人員;國會雇員和法院法官,不適用公務員法;軍人(文職人員除外)及在政黨等非政府機構內工作的人員,也不是公務員。
法國從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公職人員統稱為公務員,大致包括中央政府公務員、地方公共政府公務員和公立公益機構(如醫療衛生機構)的公務員,但不包括議會工作人員和法院工作人員。
日本:日本的公務員分為“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之別,見上述的第三種。
英國:英國的公務員一般是指政府中常務次官以下的所有文職人員。他(她)們經公開考試擇優錄用,不與內閣共進退;經選舉或政治任命的工作人員和地方政府工作人員不是公務員。英國的公務員原本稱為Crown servant,即國王/女王的僕人,至近代改為Civil servant,通常譯為“文官”,指中央政府系統非選舉產生及非政治任命的事務官,不包括經選舉或者政治任命產生的內閣成員及各部政務次官、政治秘書等政務官。許多大英國協國家屬於此類型。其特點是:政治中立:公務員不會因政權(執政黨)的更替而更換,公務員主要的工作是執行政策,而非制訂政策;政策失敗,公務員亦不用下台,以確保社會穩定。擇優而任:公務員由一相對中立的考試制度招聘,以確保公務員的才能。
19世紀初,英國在印度設立了赫爾利伯略行政管理學校(Hailybury)專門培訓和訓練印度行政官員。1853年,東印度公司的期滿,向英國國會申請新的,英國國會委派了以議員巴倫·麥考萊(Baron Macaulay)為首的3人小組進行調查,麥考萊提出赫爾利伯略行政管理學校公開經偵選材經驗的報告,即《麥考萊報告》。不久,財政部常務次官查理斯·屈維廉(Charles Trevelyan)與斯坦福·諾斯科特(Stanfford Northcote)在1854年提出了著名的《諾斯科特-屈維廉報告》。該報告首次以官方檔案形式講政府公職人員統稱為“文官”(Civil Service,複數集合名詞;Civil Servant,單數名詞)。1854年10月,英國在英俄克里米亞戰爭中的失利使得帕麥斯頓內閣不得不在次年5月21日頒布《關於錄用國王政府文官的樞密院令》,該法令責成英國政府專門成立不受黨派干涉,獨立主持文官招生考試的3人文官事務委員會。1859年,英國議會頒布《文官退休法》明確了文官的範圍。1870年英國樞密院法令再次確認文官的公開競考擇優錄取原則,這一法令標誌著英國現代文官制度的建立。

中國概況

中國國家公務員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行使國家行政權利、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國家公務員分為政務和業務兩類。政務類公務員,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組織法進行管理,實行任期制,並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業務類公務員按照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實行常任制,國家公務員執行憲法、組織法和國家公務員法以及國家公務員條例規定的職責。
中國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基本內容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18章88條,規定了10種制度:職位分類制度、錄用制度、考核制度、任免制度、職務升降制度、獎懲制度、培訓制度、交流制度、迴避制度、申述控告制度。總的來說政府應該推動研究改革以人為本關心公務員成長,制定措施吸引人才, 精簡機構和人員、分散下放權力強調製度的靈活性,加強能力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完善競爭機制改革分類制度改革業績評估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靈活的工資制度提升道德標準。
公務員公務員
中國香港:香港的公務員制度大部分源自英國,但有一點不同。香港的政策局局長(負責制訂特定範疇的政策,類似英國的部長)原本也是公務員,而非像英國的部長般是政治任命,犯錯即要下台;要解僱公務員亦非常困難,香港人因而稱之為“鐵飯碗”。由於這個制度使行政長官有很大制肘,引致前行政長官董建華推行問責制改革。
在香港,公務員其中的一個俗稱是公僕,即公眾的僕人,由英語Civil servant直譯而來。
中國台灣:台灣的公務員廣義的定義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公務員服務法§24);然公務員之選任,需經考選部以國家考試之方式錄取,取得資格者,均為廣義之公務員,而在台灣公務員分成十四職等,依銓敘部去核定其職等:
常任公務員—須經國家考試及格
—具有博士學位或高考二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一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九職等任用資格
—具有碩士學位或高考三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二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七職等任用資格
—具有大專畢業學歷或普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三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初等考試及格者→得應普通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初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職級規定

定級規定

第一條 為了合理確定新錄用公務員職務和級別,規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應當在規定的機構規格、編制、職數限額以及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範圍內,按照擬任職務及其對應的級別進行。
第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三十日內,應根據擬任職務的要求,按照公務員的條件、義務和紀律要求,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任職考核。
第四條 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按以下規定任職定級:
(一)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高中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七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六級;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二)其他新錄用的公務員:原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可參考其原任職務與級別,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其他具有工作經歷的,可根據其資歷和工齡,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本人對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廉情況進行總結。
(二)所在機關對擬任職定級人員進行全面考核,提出擬任職務和擬定級別的意見。
(三)任免機關審批,下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決定。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第七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
(一)突破機構規格、超職數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二)不按規定條件、程式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三)把試用期計入任職年限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務員(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
第八條 本規定適用於綜合管理類新錄用公務員的任職定級。
在國家有關規定出台前,其他類別新錄用公務員的任職定級,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九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新錄用人員的任職定級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發布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人發[1997]33號)同時廢止。

27個級別

在中國,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二十七級。
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係:
  1. 國家級副職:二級至四級
  2. 省部級正職:四級至八級
  3. 省部級副職:六級至十級
  4. 廳局級正職:八級至十三級
  5. 廳局級副職:十級至十五級
  6. 縣處級正職:十二級至十八級
  7. 縣處級副職:十四級至二十級
  8. 鄉科級正職:十六級至二十二級
  9. 鄉科級副職:十七級至二十四級
  10. 股所級正職:十八級至二十六級
  11. 股所級副職:十九級至二十七級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與級別的對應關係:
  1. 巡視員:八級至十三級;(相當於正廳局級
  2. 副巡視員:十級至十五級;
  3. 調研員:十二級至十八級;(相當於正縣處級)
  4. 副調研員:十四級至二十級;
  5. 主任科員:十六級至二十二級;(相當於正鄉科級
  6. 副主任科員:十七級至二十四級;
  7. 科員:十八級至二十六級;(相當於正村股級
  8. 辦事員:十九級至二十七級
註:股級股所級)並非公務員正式行政級別。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分為十一個層次。通用職務名稱由高至低依次為:一級總監、二級總監、一級高級主管、二級高級主管、三級高級主管、四級高級主管、一級主管、二級主管、三級主管、四級主管、專業技術員。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分為十一個層次。通用職務名稱由高至低依次為:督辦、一級高級主辦、二級高級主辦、三級高級主辦、四級高級主辦、一級主辦、二級主辦、三級主辦、四級主辦、一級行政執法員、二級行政執法員。
中國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
等級
領導職務序列
非領導職務序列
代表政府職務
1
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
中央軍委主席
2-4
國家級副職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
中央軍委副主席、中央軍委委員
4-8
省部級正職
中央直屬部門正職
大軍區級(戰區)、副大軍區級、正軍級、省軍區正職
6-10
省部級副職
中央直屬部門副職
副軍級、省軍區副職
8-13
廳局級正職
巡視員
省委下設部門正職
正師級
10-15
廳局級副職
副巡視員
省委下設部門副職
副師級
12-18
縣處級正職
市委下設部門正職
正團級
14-20
縣處級副職
副調研員
市委下設部門副職
副團級
16-22
縣委下設部門正職
正營級
17-24
縣委下設部門副職
副營級
18-26
鄉鎮下設部門正副職(股所級正副職)
正副連級.正排級(大專)
19-27
鄉鎮下設部門幹部
正排級(中專)
備註1:關於公務員行政級別軍隊級別的對比,建國初六大軍區對應全國劃分為東北、華北、華東、中南、西北、西南六大行政區,2016年,七大軍區改為五大戰區,我國各級的黨政軍和人大、政協五大機構的級別是一樣的,只是黨內排名不同,行政級別是一樣的,如縣武裝部長(正團)轉業安置是正處級調研員,副部長(副團)安置為副處級
備註2:“股所級”是縣區規範設定的一種沒有級別的管理層級。將縣區級機關內設機構名稱統一為“”或辦公室,規範設定縣區“股所級”這一沒有級別的管理層級,相當於資歷比較老的科員級。

薪資情況

工資構成

公務員薪資表公務員薪資表
2006年,公務員基本工資構成由原有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四項調整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取消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
職務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的工作職責大小。一個職務對應一個工資標準,領導職務和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對應不同的工資標準。公務員按所任職務執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
級別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的工作實績和資歷。公務員的級別由原有的15個調整為27個,取消現行級別。每一職務層次對應若干個級別,每一級別設若干個工資檔次。公務員根據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執行相應的級別工資標準。

薪資誤解

每到公務員調整工資,輿論總是一片喧譁。不例外——四川、內蒙古、吉林等多地2016年又將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工資的訊息一出,很多人最直觀的感覺就是公務員2016年又要漲工資了。如今,在這些地區人力資源部門官網上均已無法找到有關工資調整的信息。有業內人士分析,這些部門或是迫於壓力將相關內容撤下了。
1956年24級工資制1956年24級工資制
公務員工資改革是敏感而重大的議題,在輿論的解讀慣性中,工資調整已經等同於漲工資。所以,為了避免輿論的過度和選擇性解讀,一些地方的人力資源部門不得不暫時撤下公務員工資調整的新聞。這種主動迴避輿論風頭的做法,似乎是一個無奈之舉。問題是,這種迴避真的能夠引導輿論,或者說避開輿論嗎?看看有關新聞的排行和新聞背後的跟帖就會知道,人們對於該話題的關注持續存在。所以,即便是有關工資調整的傳聞或隻言片語的報導,都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引起公眾的強烈關注和熱烈討論,這是議題本身的敏感和重大決定的,這一點是不以訊息是否撤下為轉移的。
既然公眾對公務員工資調整的關注度不會降低,那么,不妨主動迎合、滿足這種關注,以輿論脫敏的方式,讓一個敏感而重大的議題正常地走入公眾的議程中,成為一般性的輿論話題。這反而能夠放下情緒化的東西,更加理性、客觀、務實地討論公務員工資改革。而且,公眾輿論反過來也可以成為公務員工資改革的有效監督與智力支撐,保證公務員工資改革推進的有序、合理、高效。
要想做到公務員工資改革的脫敏並不難。只要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和話語權,就可以順利地實現。具體地說,首先,要滿足公眾的知情權,讓他們看到公務員工資調整的具體設計與推進路徑。儘管人們也知道公務員工資調整的目的是讓公務員薪酬更加合理,讓公務員和其他群體的權利實現並軌,但是,這個目標到底能否達成、推進的過程是否會出現走樣,人們還是有所擔心。所以,應該主動消除影響人們判斷的信息不對稱,讓公眾更加清楚地看到、看見公務員工資改革的細節與進程,明確公務員工資改革的最終目的。只有看到、看見,人們才會產生足夠的信任。
還有就是要滿足公眾的話語權,讓人們有機會參與公務員工資調整的評價與設計。公務員工資調整有其標準,這個標準因為考量因素的眾多必然複雜。但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個因素就是公眾的評價——公務員工資是否調整到位,還需要照顧到公眾的心理預期。人們之所以覺得公務員工資需要改革,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權利和心理上的落差——保障的多軌制和權力的影響力,讓人們對公務員的實際收入一頭霧水且羨慕嫉妒。這種羨慕嫉妒的背後隱藏著公平的訴求,人們希望與公務員的保障是相同的,收入是相差不多的。因此,在調整公務員工資時,應該給予公眾充分的話語權。這種參與和評價的權利,會讓公眾更加平和地看待公務員職位及其收入。
公務員工資結構需要調整,這種調整的指向是公務員收入的更加合理與透明。這其實正是公眾輿論所期待的。問題是,因為信息的不對稱,以及人們的慣性思維,公務員工資調整的話題在輿論領域常常顯得有些敏感,一些地方的人力資源部門恨不得藏著掖著改革,以免引起輿論的誤解,自討苦吃。只是,輿論話題的重要性是無法消除的,輿論引導中能夠做到的只是降低輿論的敏感性,讓人們更加理性客觀地討論議題。做到這一點,公務員工資調整的輿論也就沒有什麼值得擔心的。
2011年07月16日,中國人力資源教學與實踐研究會年會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召開。專家通過調查中部三省萬名公務員及企業員工發現,公務員年工資收入平均比企業員工高3700餘元。
一位研三女大學生正在複習一位研三女大學生正在複習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張廣科博士所在課題組,於2008年和2009年分別調查了中部三個省份的21個城市,共獲取9000個公務員和1500個企業員工薪酬數據,其中有效問卷6287份。
“調查是在官方支持下進行的”。張廣科博士介紹,調查顯示:公務員中62.1%的科員年收入在2.5萬元以下;71%的科級公務員年收入在2.5萬至4萬元之間;48.7%的副處級公務員年收入在4萬到5萬元之間;正處級公務員中年收入超過5萬元的占56.2%。
科員、科級、副處級、正處級的年收入,分別相當於企業的低收入一般管理人員、高收入一般管理人員、低收入部門經理、高收入部門經理。調查認為,我國公務員工資收入水平的參照系,2012年是企業中管理類崗位的平均工資。
公務員公務員
對比顯示,在個體人力資本“相當”的條件下,公務員的年工資收入平均比企業中“相當”人員的高3701.96元。其中,副處級和科員公務員則分別比企業中“相當”人員的高15406.98元、9856.19元。但正處級公務員和科級公務員分別比企業中“相當”人員年工資收入平均低7708.32元、5394.24元,對後者,專家認為這說明公務員工資內部的公平性有待提高。
數據顯示,相同情況下正處級男性公務員比正處級女性年收入高6.3%;大學學歷的正處級比大專以下學歷的正處級年收入高17.4%,研究生學歷正處級比大專以下學歷正處級年收入高25.5%;大城市的正處級比小城市的正處級年收入高25.4%。
2014年11月官方出台檔案表示基層公務員漲工資不再是謠言。

事業編制

事業單位是我國特有的,它的劃分方式較多。有按經費來源劃分,按編制管理劃分,按組織機構劃分等等,事業編制人員屬於公職人員,但不是公務員。
公務員公務員
按照經費來源劃分,如上面各位所述: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
按照組織機構劃分可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機構。其中,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構、國家行政機構、國家司法機關、黨派組織、人民政治機構;事業單位包括:農、林、水利、氣象事業單位、文教衛生事業單位、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勘察設計事業單位、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城市公用事業單位、交通事業單位等。
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規定,國家行政機構(即國務院、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職能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各職能管理機構)的行政編制人員實行公務員管理,國家權力機構、國家司法機關、黨派組織、人民政治機構的人員參照實行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一般不要求實行公務員管理,但也有個別事業單位參照實行公務員管理。
如果說,公務員與事業單位的人員有什麼區別,主要有以下四大方面:
一是工作性質方面,公務員從事的主要是國家行政事務性工作;事業單位人員從事的主要是社會公益性工作,或者說是非營利性的工作。
二是工資收入方面,公務員的工資收入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發放,並根據國家財政狀況進行調資;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收入一般不受國家約定,由各事業單位根據市場情況而定。一般來說,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收入比公務員高得多。
三是保險福利方面,公務員享受的保險福利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事業單位人員享受的保險福利是按照國家有關的社會保障規定執行,一般要逐步實行社會化。一般來說,公務員享受的福利待遇比事業單位的人員要好一些。
四是用人方面,公務員的錄用、提升、退休、辭退、辭職等是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而事業單位人員的錄用、提升、退休、辭退等是按照國家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但事業單位對人員的管理許可權要大一些。

事業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這就是參公的來源。而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依此來看,公務員和參公,只是編制不同,一個是行政編制,一個是事業編制
而其他的公務員法規定的: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職務與級別,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獎勵,懲戒,培訓,交流與迴避,工資福利保險,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職位聘任,法律責任,附則等等,包括退休,包括交流調動等待遇是一樣的。
另外,其他的所有公務員管理的一切的法律法規如《新錄用公務員之相關規定(試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任何的公務員管理條例裡面都會加上一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選調生

選調生也屬於公務員系統,但與普通公務員具有一定的區別。是各省區市黨委組織部門有計畫地從高等院校選調的品學兼優的應屆大學本科及其以上的畢業生的簡稱,這些畢業生將直接進入地方基層黨政部門工作,作為黨政領導幹部後備人選和縣級以上黨政機關高素質的工作人員人選進行重點培養,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特殊公務員群體。

報名條件

選調生的報名條件較高,除符合一般國家公務員的報名條件外,還要求是政治素質好,有志於從事黨政工作並有發展潛力的優秀學生。主要選調本科生研究生中的共產黨員、優秀學生幹部和三好學生

培養目標

選調生的培養方向主要是黨政領導幹部後備人選和縣級以上黨政機關高素質的工作人員人選;公務員一般招考的是非領導職務國家公務人員。

選拔程式

選調生的選拔採取本人自願報名、院校黨組織推薦、組織(人事)部門考試考核相結合的辦法;而公務員錄用考試採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不需要院校黨組織推薦。

管理措施

選調生到基層工作採取崗位培訓、脫產輪訓等多種形式,選調生在基層工作期間,至少要脫產培訓一次,時間一般不少於3個月;而公務員主要採取崗位培訓的形式,在工作初期一般不安排脫產培訓。

使用差別

選調生是省委組織部的後備幹部,放到基層鍛鍊,人事權歸省委組織部管轄,委託接收單位考評。調動範圍是全省建有黨組織的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社團,可以理解成一種特殊的幹部身份。
公務員是針對具體職能的職位,人事權一般歸該單位人事機構或上級單位人事機構或人事廳管轄。一般只要有人事權的單位都有管轄權。調動範圍取決於人事歸屬單位,在該單位人事管理範圍內調動。

發展前景

選調生是省、市、縣委組織部掌握的後備幹部,而招考錄用的公務員,是普通的機關工作人員。選調生提拔速度比公務員快得多,一般本科畢業定科員,碩士定副科,博士定正科。我國幹部隊伍中,許多年輕有為的領導幹部都是選調生出身。所以,組織部門一直把選調生工作視為優秀年輕幹部的“源頭工程”。
選調生的提拔一般採取借調方式,借調滿一年可轉入借調單位,有公務員崗位編制的不通過公開公務員考試直接提拔,借調單位可以是省級機關或該生所在市級組織部人事範圍內。

改革情況

公務員職位一分為三在基層可享處級待遇,據知情人士向京華時報記者表示,這兩個暫行辦法的實施方向可能包括建立獨立的職務序列、界定職位原則,以及將來要實行有針對性的信息化管理、直接分類招考等內容。現行公務員主要是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這一類,今後行政機關公務員將被明確劃分為綜合管理、行政執法、專業技術三類,三類職位將對應各類行政機關的相應職位。
據介紹,現有行政機關公務員主要由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這一類構成,存在的一大問題就是公務員發展空間有限,千軍萬馬都要走競爭行政職務這一條道。例如不成為處級幹部,公務員就無法拿到處級幹部的待遇。很多基層公務員因此待遇水平不高,即使工作幾十年一直到退休,待遇也始終難以提升較多。
一旦這兩個暫行辦法得以實施,廣大公務員的提升空間將大幅拓寬,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和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不用再一門心思競爭行政級別,只要能幹好本職工作,發展通道自然就會打開
該知情人士認為,由於提高行政級別的空間有限,公務員分類改革後,非大一統的精細化管理,能更好激發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和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研討業務、提升技術等級、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的積極性。通過相應考核體系,對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和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設立不同級別,使其獲得除行政級別提升以外,更多的發展空間。這也將改變過去公務員晉升千軍萬馬走獨木橋的歷史,實現多軌道並行且更加科學合理的發展途徑。公務員分類改革將通過管理的精細化,更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管理。這將使公務員在乾好本職工作的同時,能通過待遇的提升,避免人才被壓制,同時也提高公務員的工作效率,提升行政績效,進而為百姓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
2018年12月29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19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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