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建國會

中國民主建國會 簡稱民建。主要由經濟界人士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組成、具有政治聯盟特點的、致力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政黨,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中的參政黨

簡介,綱領,任務,發展歷史,作用,貢獻,規模,歷屆領導,章程,第一章 會員,第二章 組織制度,第三章 中央組織,第四章 地方組織,第五章 基層組織,第六章 幹部,第七章 附則,章程修改說明,會議,

簡介

中國民主建國會(簡稱民建)於1945年12月由愛國的民族工商業者和有聯繫的知識分子發起,在重慶成立。是主要由經濟界人士組成的、具有政治聯盟特點的、致力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政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政治體制內,執政黨中國共產黨所認可的八個民主黨派之一,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參政黨。民建在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都建立了組織,截止2011年12月底,共有地方組織372個,會員總數13萬多人,大多數為經濟界和其他方面的代表性人士。其中,有3284人擔任各級人大代表、15978人擔任各級政協委員、1250人擔任縣處級以上政府及司法領導職務,還4344人擔任各級特邀、特約職務。

綱領

民建在現階段的政治綱領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遵循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積極履行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職能,致力於發展社會生產力,促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努力奮鬥。

任務

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以促進發展為第一要務,充分發揮密切聯繫經濟界的特色和優勢,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活動,針對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積極建言獻策,更好地發揮參政黨作用,在推進我國的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的過程中作出應有的貢獻。

發展歷史

民建於1945年12月16日在重慶成立,成員主要是愛國的民族工商企業家和與他們有聯繫的知識分子。創始人為黃炎培、胡厥文、章乃器、施復亮等。民建成立後,積極參加中國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鬥爭。
抗日戰爭結束後,國共兩黨達成“雙十協定”。當時,以黃炎培為首的“中華職教社”和以胡厥文為代表的“遷川工廠聯合會”,還有一些其他的文化教育界高級人士和民族工商業者,籌劃建立代表他們利益的政治性組織。於是,1945年12月16日,民主建國會重慶白象街西南實業大廈內宣告成立;其基本政治綱領的核心是民主和建設。會議還推舉胡厥文、章乃器、黃炎培等人為理事
1948年5月,民建回響中國共產黨關於召開政治協商會議、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的“五一”號召,派代表赴解放區參加籌備工作。
1949年1月,民建負責人同其它民主黨派負責人和無黨派民主人士共同發表《我們對時局的意見》﹐宣布願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為早日建立新中國貢獻力量。
1949年9月﹐民建代表出席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參與制訂《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作出了貢獻。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民建先後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總綱作為自己的政治綱領﹐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參加國家政權。 1955年4月和1959年12月﹐民建先後召開第一﹑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組織推動會員和所聯繫的民族工商業者學習並貫徹過渡時期的路線﹑方針﹑政策﹐進行自我教育﹐自我改造﹐積極參加社會主義建設﹐特別是在國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實現社會主義改造的過程中起了重要的配合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間﹐由於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破壞﹐民建被迫停止活動。
1978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民建恢復了活動。先後於1979年10月和1983年11月召開了第三、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確定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軌道上來。從此民建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和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致力於完善和發展業已確立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繼續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並履行監督職責,為社會主義建設,為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維護安定團結進行了大量的工作。民建的主要歷史特點是同工商企業界緊密聯繫。民建各級組織在促進以發展社會生產力為總目標的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以及發展有計畫的商品經濟中,發揮成員在經濟管理、專業技能等方面的特長,在工業、商業、交通運輸、對外貿易、科學技術研究等各個工作崗位上貢獻力量;並廣泛開展經濟諮詢、工商專業培訓等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服務活動,在傳播科學技術,提倡社會主義道德,提高企業的社會經濟效益,支援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鄉鎮企業,發展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經濟成分等方面作出了積極貢獻。民建成員同台灣、香港、澳門同胞和海外僑胞中的經濟界和其他有關人士一向有著密切聯繫。80年代以來,民建積極地開展聯誼工作,發展同上述人士和有關組織以及外國有關政黨、團體的友好往來和合作,協助政府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為推進“一國兩制”方針的實施,為促進國際的和平和發展作出了努力。
民建1987年2月設立中央咨議委員會﹐作為中央委員會的諮詢和參議機構﹐任期與中央委員會相同。地方組織的領導機關是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由它產生的委員會。基層組織是支部。
1988年 6月民建召開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確定民建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政治綱領是: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基本路線為指南,組織、團結會員和所聯繫的民眾,發揮從事經濟工作的特長,參加國事管理,進行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開展社會服務活動,為把中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奮鬥。
到1990年底﹐民建在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所屬的市﹑區有組織﹐還設立基層組織開展活動﹔有會員 5.2萬多人﹐大多是在企業財經部門﹑經濟理論教學和研究單位工作的﹑有代表性的知識分子﹐會員中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1691人﹐擔任各級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會委員的6224人。

作用

民建具有愛國、革命的光榮歷史,在長期實踐中,形成了堅持愛國主義,致力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堅持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堅持遵從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認真履行參政黨職能;堅持與經濟界的緊密聯繫,努力發揮會的特色;堅持與時俱進,在自我教育中不斷提高會的素質等優良傳統,形成了同經濟界密切聯繫的歷史特點。1945年12月16日,民建在重慶成立,成員主要是愛國的民族工商業者和有聯繫的知識分子,發起人有黃炎培、胡厥文、章乃器、施復亮、孫起孟等。民建成立後,積極參加新民主主義革命鬥爭。1948年,民建回響中國共產黨5月1 日關於召開政治協商會議、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的號召,派代表赴解放區參加籌備工作。1949年9月民建代表出席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參與制訂《共同綱領》,選舉中央人民政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作出了貢獻。
新中國成立後,民建確定了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政治路線,參加人民政權和人民政協工作,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恢復和發展經濟,特別是實現從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轉變,積極配合國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確立社會主義制度,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進入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新的時期以來,民建各級組織和廣大成員努力弘揚民主、團結、創新、奉獻的精神,堅定不移地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堅持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積極履行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職能,在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執行過程中,發揮了越來越顯著的作用。特別是近年來,圍繞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認真組織力量開展調查研究,有計畫地就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鼓勵、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統籌城鄉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深化財稅、金融體制改革,推動區域協調發展等重大問題,深入調查研究,積極建言獻策,提出很多重要意見和建議,為促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堅持和發展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鞏固和擴大愛國統一戰線、維護安定團結做了大量的工作。

貢獻

民建各級組織帶領廣大成員,在各類企業、教育和研究部門、政府和社會管理等各個工作崗位上積極貢獻力量。與此同時,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和特點,積極開展智力扶貧、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職業教育、社會公益等方面的活動,成立了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使本會的扶貧工作提升到一個新高度;每年與有關部門聯合舉辦的風險投資論壇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論壇已經成為本會的知名品牌,產生了積極的社會影響。長期以來,民建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統籌區域協調發展等方面作出了積極貢獻。民建中央還創辦了民主與建設出版社、《經濟界》雜誌,開通了民建網站。
民建積極開展聯誼工作,加強同港澳各界特別是工商、教育等專業界人士的聯繫。加強與主張發展兩岸關係的台灣各界人士的聯絡與交往,促進兩岸同胞感情更融洽、合作更深化。堅決反對“台獨”分裂活動,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穩定,促進祖國統一。發展與外國有關政黨、團體的友好往來和合作,增進相互了解,協助政府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取得了顯著成績,受到社會的普遍讚譽,為擴大對外開放,促進港澳繁榮穩定、推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世界和平作出了自己的努力。

規模

民建在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都建立了組織,現有成員11萬多人,大多數為經濟界和其他方面的代表性人士。其中,有2806人擔任各級人大代表、14244人擔任各級政協委員、2431人擔任區、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和司法機關領導職務,還有3748人擔任各級特邀、特約監察員、檢察員職務。

歷屆領導

第一屆中央委員會(1955年4月民建一屆一中全會選舉產生)
黃炎培黃炎培
主任委員:黃炎培
副主任委員:李燭塵、章乃器、南漢宸、盛丕華、施復亮、胡厥文、胡子昂、孫起孟
第二屆中央委員會(1960年2月民建二屆二中全會選舉產生)
主任委員:黃炎培
代主任委員:李燭塵(1965年黃炎培逝世後代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李燭塵、南漢宸、盛丕華、施復亮、胡厥文、胡子昂、孫起孟、郭棣活
第三屆中央委員會(1979年10月民建三屆一中全會選舉產生)
主任委員: 胡厥文
副主任委員:胡子昂、許滌新、孫起孟、郭棣活、孫曉村、周士觀、童少生、浦潔修(女)、王光英、湯元炳、吳志超
四屆中央委員會(1983年11月民建四屆一中全會產生)
名譽主席:胡厥文
主 席:胡厥文(1987年12月民建四屆七次常委會接受辭去主席職務,推選為名譽主席)
孫起孟(1987年12月民建四屆七次常委會選舉)
副主席:胡子昂、許滌新、孫起孟、郭棣活、孫曉村、周士觀、童少生、浦潔修(女)、湯元炳、吳志超 、陳邃衡、陳銘珊、萬國權、馮梯雲、黃大能
第五屆中央委員會(1988年6月民建五屆一中全會選舉產生)
名譽主席:胡厥文
主席:孫起孟
副主席:湯元炳、吳志超、陳邃衡、陳銘珊、萬國權、馮梯雲、黃大能、李崇淮、白大華
第六屆中央委員會(1992年11月民建六屆一中全會選舉產生)
名譽主席:孫起孟
主 席: 孫起孟(1996年12月民建六屆五中全會同意孫起孟辭去中央主席職務,推選為名譽主席)
成思危(1996年12月民建六屆五中全會選舉)
副主席: 陳邃衡、陳銘珊、萬國權、馮梯雲、黃大能、李崇淮、白大華、朱元成、馮克煦、路明、劉珩
成思危(1995年12月民建六屆四中全會增補)
第七屆中央委員會(1997年11月民建七屆一中全會選舉產生)
名譽主席:孫起孟
名譽副主席:萬國權、浦潔修(女)、陳邃衡、陳銘珊、黃大能、李崇淮
主 席:成思危
副主席:馮梯雲、白大華、朱元成、馮克煦、路明、劉珩
第八屆中央委員會(2002年12月─2007年12月)
名譽主席: 孫起孟(2010年3月2日逝世)
名譽副主席:萬國權、陳邃衡、陳銘珊(2003.7.19逝世)、馮梯雲、黃大能、李崇淮、朱元成、馮克煦
主 席:成思危
常務副主席:張榕明(女)
副主席:路明、劉珩、黃關從、朱相遠、陳昌智、程貽舉、王少階、馬培華、陳明德
陳政立(民建八屆四中全會補選)
第九屆中央委員會(2007年12月─2012年12月)
主 席:陳昌智
第一副主席:張榕明(女)
常務副主席:馬培華
副主席:程貽舉、王少階、陳政立、張少琴、辜勝阻、宋海(滿族)、李讜(女)、周漢民、吳曉青、王少階(民建九屆四中全會辭去副主席職務)
王永慶(民建九屆四中全會補選)
郝明金郝明金
第十屆中央委員會(2012年12月——2017年12月)
主席: 陳昌智
副主席:馬培華、陳政立、張少琴、辜勝阻、宋海、李讜、周漢民、吳曉青、王永慶、郝明金
常務副主席:郝明金
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2017年12月——至今)
主席:郝明金
常務副主席:辜勝阻

章程

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中國民主建國會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總 綱
中國民主建國會是主要由經濟界人士組成的、具有政治聯盟特點的、致力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政黨。
本會自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重慶成立以來,同中國共產黨長期親密合作,具有愛國、革命的光榮歷史。在民主革命時期,本會團結愛國的民族工商業者和所聯繫的知識分子,為爭取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了積極貢獻。新中國成立後,本會參加了人民政權和人民政協的工作,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實現從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轉變,積極配合國家實行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確立社會主義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進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以來,本會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努力發揮參政黨的作用,為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作出了應有貢獻。在長期實踐中,本會形成了堅持愛國主義,致力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堅持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堅持遵從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認真履行參政黨職能;堅持與經濟界的緊密聯繫,努力發揮會的特色;堅持與時俱進,在自我教育中不斷提高會的素質等優良傳統。
本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一切活動的根本準則,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享有憲法範圍內的政治自由、組織獨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本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中的參政黨,始終貫徹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本會在現階段的政治綱領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遵循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積極履行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職能,致力於發展社會生產力,促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努力奮鬥。
本會在現階段的任務是: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以促進發展為第一要務,充分發揮密切聯繫經濟界的特色和優勢,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活動,針對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積極建言獻策,更好地發揮參政黨作用,在推進我國的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的過程中作出應有的貢獻。
實現本會的政治綱領和任務,必須全面加強會的自身建設。全會要繼承和發揚會的優良傳統,努力保持寬鬆穩定、團結和諧的政治環境,堅持進步性與廣泛性的統一,自覺接受和維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把本會建設成為理論上清醒、政治上堅定、組織上鞏固、制度上健全、充滿活力的致力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參政黨。各級組織要始終把思想建設放在自身建設的首位,組織廣大會員特別是各級領導集體成員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始終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努力弘揚民主、團結、創新、奉獻的精神,不斷提高會員的覺悟程度。要保持和發揮本會與經濟界密切聯繫的特色,努力改善會員結構,提高會的組織程度和整體素質。要切實加強會的領導集體建設,堅持和健全會的民主集中制,發揚會內民主,加強會內監督,不斷提高領導水平。要努力改進會的作風,堅持把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與會的實際結合起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奮發有為。要不斷增進會的團結,密切聯繫民眾,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強會的凝聚力,充分調動各級組織和會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更好地擔負起歷史賦予的光榮使命。

第一章 會員

第一條 凡經濟界人士以及其他方面的專家學者,願意履行本會章程,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員必須熱愛祖國,擁護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努力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第三條 加入本會,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兩名會員介紹,經過組織考察,填寫入會申請表,由支部會員大會或支部委員會討論通過,報省轄市以上委員會批准。中央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吸收會員。
第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會的有關會議和活動,閱讀會的有關檔案,對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三)對國家大政方針以及地方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在會內,批評會的任何一級組織和會員;
(五)對會的決議和決定如果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可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委員會提出;
(六)在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向會的組織反映,請求幫助。
第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維護國家利益,保守國家機密;
(二)遵守會的章程,學習會的歷史,熱愛會的事業,執行會的決議和決定,努力完成會的任務;
(三)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時事政策,學習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愛崗敬業,廉潔奉公;
(四)相互幫助,增進團結,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堅持真理,修正錯誤;
(五)密切聯繫民眾,積極反映社情民意,在所聯繫的民眾中發揮帶頭和橋樑作用;
(六)參加會的組織生活,交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從一個地方遷移到另一個地方,應向原地方組織申請辦理轉移組織關係。會員如果遷移到沒有建立組織的地方,仍應與原地方組織保持聯繫,或將組織關係轉移到鄰近的地方組織。
第七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要求退會,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支部討論同意後,報省轄市以上委員會批准,註銷其會籍。
第八條 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經勸告無效者,由支部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報省轄市以上委員會批准,勸其退會,註銷其會籍。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轉移組織關係、退會和勸退,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備案,並報中央委員會備查。
第十條 會員在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參加政治活動、社會活動和會務活動中有顯著成績的,經基層組織核實並討論通過後,報請上一級地方組織給予表彰。對有重大貢獻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報請中央委員會給予表彰。
第十一條 會員應自覺遵守會的紀律。會員違犯法律、政紀和會的紀律,應按其具體情節和對待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會內職務、留會察看、開除會籍的處分。
留會察看一般不超過兩年。會員在留會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會員經過留會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恢復其會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開除會籍。
第十二條 對會員的警告、嚴重警告、撤銷會內職務、留會察看的處分,須經支部會員大會討論通過,經省轄市委員會批准,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備案;對會員給予開除會籍的處分,須經支部會員大會討論,由省轄市委員會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批准,並報中央委員會備案。
對中央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須經中央委員會討論決定。
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的紀律處分,須經同級委員會討論決定,報上一級組織批准,並報中央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會的各級組織對會員的處分,應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必須書面通知本人,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不服決定,可以提出申訴。各級組織對會員的申訴,應認真負責處理。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十四條 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一)會的各級領導機關都由選舉產生。
(二)會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會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地方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和它所產生的委員會。會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三)會員個人服從會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地方組織服從中央組織。
(四)會的各級委員會必須貫徹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會的組織在討論決定問題時,必須貫徹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凡屬重大問題,都要由領導集體協商討論,進行表決,作出決定。各級領導集體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五)會的各級領導機關必須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會員的意見,研究他們的經驗,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不斷改進工作;下級組織必須貫徹執行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決定,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下級組織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在工作中遇到應當由上級組織決定的問題,必須向上級組織請示。
第十五條 會的各級領導機關的選舉,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候選人名單應經充分醞釀協商,採用差額選舉或等額選舉的辦法,進行無記名投票。
會的地方組織的領導成員,如果由於特殊原因不能用選舉方法產生,可以由省級組織或中央委員會指定。在籌建中的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的領導成員,由上級組織決定。
第十六條 由選舉產生的會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每屆任期與同級委員會相同,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會的組織系統是:中央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省轄市、直轄市的區委員會,縣級市、縣、省轄市的區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
第十八條 成立新的地方組織,或撤銷、合併、改建地方組織,須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十九條 會的發展工作要貫徹以大中城市為主,以中上層人士為主,以經濟界人士為主,注重政治素質,發展與鞏固相結合,有計畫地穩步發展的方針。

第三章 中央組織

第二十條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全國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提前舉行,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在舉行全國代表大會期間,由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建國會
(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會的重大事項;
(三)修改會的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中央委員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召集全國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問題。
第二十三條 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果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中央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集和主持;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第二十四條 中央委員會是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會的最高領導機關,領導會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本會。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全國代表大會決議;
(二)聽取和審查中央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組成中央常務委員會;
(五)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的部分委員。
第二十五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中央委員會相同,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中央委員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查中央工作部門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決定中央委員會秘書長、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
中央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四次。由中央委員會主席召集和主持。
中央委員會主席主持中央委員會、中央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六條 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根據中央委員會和中央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討論、處理中央日常領導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主席會議由中央委員會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會議規程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七條 中央委員會設立監督委員會,負責維護會的章程、加強會風建設、檢查會的決議和會的紀律的執行情況。中央監督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中央委員會設秘書長和若干工作部門。中央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設立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四章 地方組織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轄市、直轄市的區,縣級市、縣、省轄市的區的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會的各級地方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由同級地方委員會召集。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提前舉行,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各級地方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同級委員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組織備案。在舉行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期間,由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二十九條 各級地方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本地區會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同級委員會。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轄市委員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重大問題。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轄市、直轄市的區,縣級市、縣、省轄市的區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會的各級地方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如果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產生的委員會的任期也相應地改變。
各級地方委員會的委員名額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 各級地方委員會在同級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地區的工作。它的職權是:
(一)貫徹上級組織和同級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定期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
(二)聽取和審查同級常務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本地區會的工作任務;
(四)選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組織不選舉常務委員);
(五)調整和增選同級委員會的部分委員。
第三十三條 各級地方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各級委員會成員須報上一級組織備案,並報中央委員會備查。
第三十四條 各級地方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同級委員會相同。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同級委員會的職權。它的職權是:
(一)貫徹上級組織和同級委員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聽取和審查各工作部門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本地區會的工作任務;
(四)決定地方委員會秘書長、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
(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由同級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五條 各級地方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各級地方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主任委員會議,根據地方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討論、處理地方日常領導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主任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監督委員會,監督委員會的組成由同級委員會決定。
各級地方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秘書長和若干工作部門。各級地方委員會必要時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設立由同級地方常務委員會決定(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由同級委員會決定)。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三十七條 會的基層組織是支部、總支部和基層委員會。有會員五人以上,可以成立支部。根據工作需要,一個單位、行業、地區設有兩個以上支部的,可以設立總支部或基層委員會。
支部、總支部、基層委員會的建立、撤銷和合併,由上一級組織決定。
在必要的時候,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可以設立直屬支部、總支部、基層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設直屬工作委員會。
由於特殊原因不能編入支部的會員,由有關地方組織直接與之保持聯繫。
第三十八條 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支部會員大會、總支部會員大會、基層委員會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至五年。委員名額由上一級地方組織決定,必要時可以增補。
支部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支部委員互選產生;總支部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總支部委員互選產生。基層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基層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
不滿七人的支部不設委員會,只選舉主任一人,在必要的時候可選舉副主任一人。
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選出的主任、副主任,應報上一級地方組織批准。
第三十九條 基層組織是實現會的政治任務的基礎,它的基本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決定,組織會員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充分調動會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圍繞所在地區、單位的中心任務,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三)組織會員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地方重要事務以及民眾生活中的重要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反映社情民意;
(四)定期舉行組織生活,結合會員的社會實踐,進行思想政治工作,幫助會員進行自我教育,關心會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互相學習、互相幫助、團結友愛,不斷取得新的進步;
(五)維護和執行會的紀律,討論對會員的表揚、獎勵和處分;
(六)吸收會員,收繳會費。

第六章 幹部

第四十條 幹部是本會事業的骨幹。全會要重視對幹部的教育、培養、推薦、選拔和考核,特別是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努力建設高素質的幹部隊伍。
第四十一條 要堅持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和任用幹部。幹部的選拔和任用,要經過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醞釀協商、集體決定等程式,實行擇優選拔。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以及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第四十二條 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模範地遵守章程所規定的各項義務,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理論政策水平,帶頭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二)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熱愛會的事業,有相應的實踐經驗以及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三)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和參政議政能力,堅持實事求是,認真調查研究,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四)堅持和維護民主集中制原則,有民主作風,能顧全大局,維護會的團結,勇於批評和自我批評,善於與其他同志一道工作;
(五)嚴以律己,清正廉潔,艱苦奮鬥,甘於奉獻,密切聯繫民眾,自覺接受組織和會員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要積極創造條件,推進幹部制度改革。會的各級領導職務,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或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都不是終身職務。
擔任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地方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職務的人員,同一職務連續任職一般為兩屆,特殊情況下不超過三屆。
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人員,凡由於任職年齡、健康狀況或其它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依據相應的程式在任期內調整。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中央委員會解釋。

章程修改說明

關於《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修改草案)》的說明
(2007年12月16日在中國民主建國會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
各位代表:
我受中央委員會委託,向大會作《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修改草案)》的說明,請予審議。
本會現行章程是2002年12月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這個章程,對規範和指導會的工作、加強會的建設、促進會的事業的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我們面臨的形勢和任務也相應地發生了新的變化。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中共中央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帶領全國各族人民積極推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取得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偉大成就。與此同時,中共中央先後頒布了一系列有關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的重要檔案,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事業得到蓬勃發展。本會各級組織和廣大會員弘揚會的優良傳統,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努力履行參政黨職能,積累了許多新的經驗。不久前舉行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對繼續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作出了新的戰略部署。新的形勢和任務,不僅為本會作為密切聯繫經濟界的參政黨充分發揮作用,提供了更加廣闊的舞台,也對會的工作和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適應新世紀新階段多黨合作和會的事業發展的要求,對會的章程進行適當修改是完全必要的。
這次修改章程遵循的指導思想是,以憲法為根本準則,認真體現中共十七大確立的重大理論觀點、戰略思想和工作部署,體現中共中央近年來有關多黨合作的重要檔案的精神。同時,在總結五年來會務實踐的基礎上,著眼於新世紀會的事業的長遠發展,把已經為全會高度認同的新的經驗和理論成果寫入會的章程,使會的章程在本會今後的實踐中更好地發揮指導作用。為了保持章程的總體穩定,實現與時俱進,這次對會的章程只作適當修改,不作大改;各級組織和廣大會員普遍要求修改、已經形成共識和實踐證明是成熟的就改;可改可不改的原則上不改。
根據以上精神,會中央章程修改領導小組進行了比較深入的調研,在不同範圍反覆徵求意見和討論,形成了《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修改草案)》。各級組織和廣大會員對章程修改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其中多數已經被吸收在修改草案當中。下面,就修改草案涉及的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根據中共十七大精神,對會的政治綱領等作了新的表述
中共十七大在總結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偉大曆程的基礎上,鮮明提出了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闡述了科學發展觀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導方針,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和貫徹的重大戰略思想;制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四位一體的總體布局,明確了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的目標;闡明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指導原則和基本任務,等等。這些重要的論斷、重大戰略思想和宏偉目標,是全會應當長期遵循和努力貫徹的行動指南,應當體現在會的章程當中。為此,修改草案據此作了如下補充和調整:
一是對本會現階段政治綱領的表述作了補充和調整。將原章程“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積極履行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職能,遵循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致力於發展社會生產力,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弘揚中國先進文化,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努力奮鬥”修改為“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遵循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積極履行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職能,致力於發展社會生產力,促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努力奮鬥”。這樣修改,集中體現了中共十七大精神和參政黨特色,使會的政治綱領的內容更加豐富、完整,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
二是在強調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基礎上,在章程的總綱和具體條文的有關條款中,補充了學習科學發展觀等內容,有利於引導全會用科學發展觀武裝思想、增進共識,落實到工作的各個方面。
三是補充和完善了有關現階段任務的表述。主要是對本會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努力發揮會的特色與作用的過程中,增加了“以促進發展為第一要務”的要求。這一補充,較好地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精神,反映了本會在履行參政黨職能、發揮參政黨作用中的基本要求。
四是在總綱關於加強會的自身建設的要求中,補寫了“努力保持寬鬆穩定、團結和諧的政治環境”、“始終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等內容。這樣補充,使本會堅持和發展多黨合作的原則更加完整,有利於實現中共十七大提出的構建和諧政黨關係的要求。
二、根據自身建設的理論與實踐,補充和豐富了會的建設的新成果、新要求
重視對會的實踐進程、基本經驗的總結,加強會的理論建設,是本會長期以來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傳統和做法。進入新時期以來,本會進行過深入廣泛的總結紀念活動,形成了寶貴的理論成果和精神財富,對會的事業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八大期間,本會在成立60周年時,根據會的歷史經驗和近年來的實踐,集中全會的智慧,總結形成了“五個堅持”和“四種精神”,得到了全會的高度認同,日益成為會的共同理念。會的七大根據新世紀多黨合作的要求,提出了本會作為參政黨建設的目標,經過十年的積極探索與實踐,已經成為全會為之奮鬥的努力方向。把這些已經在全會形成共識的成果寫進會的章程,對於推進會的事業的長遠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這次章程修改重點在三個方面作了增補:
一是根據本會60周年紀念大會總結的“五個堅持”的內容,對會的優良傳統作了新的表述。將原章程總綱中“在長期實踐中,本會形成了堅持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堅持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形成了同經濟界緊密聯繫的歷史特點”一段論述,修改為“在長期實踐中,本會形成了堅持愛國主義,致力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堅持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堅持遵從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認真履行參政黨職能;堅持與經濟界的緊密聯繫,努力發揮會的特色;堅持與時俱進,在自我教育中不斷提高會的素質等優良傳統”。這樣修改,既保持了會的歷史傳統,又體現了時代精神,達到繼承與發展的統一。
二是把新世紀本會參政黨的建設目標寫入章程的總綱。本會七大提出了新世紀會的建設目標,經過十年的實踐,得到了全會的普遍認同。為此,修改草案將原章程“把本會建設成為適應新世紀要求的致力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參政黨”,補充修改為“把本會建設成為理論上清醒、政治上堅定、組織上鞏固、制度上健全、充滿活力的致力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參政黨”。這一增補,必將對於今後參政黨的建設發揮重要的指導作用。
三是增補了有關會的思想建設方面的表述。修改草案在原章程“形成講政治、講學習、講團結、講奉獻的良好風氣,不斷提高會員的覺悟程度”的基礎上進行調整和補充,表述為“始終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努力弘揚民主、團結、創新、奉獻的精神,不斷提高會員的覺悟程度”。將會的“四種精神”寫入章程,更加適應新形勢下會的自身建設的要求,有利於會的事業的健康發展。
三、根據新的會務實踐和未來發展的需要,構建會內監督機制
加強會內監督工作,是本會適應新世紀多黨合作要求、切實加強自身建設的重要舉措。本會八大以來,會中央在建立健全會內監督機制方面加強研究,努力實踐,積累了一定經驗,如以民主集中制為核心,健全領導工作制度、推行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制度、完善幹部工作制度、試行地方組織主要領導成員述職制度等,這些舉措為進一步加強會內監督工作奠定了必要的基礎。為此,八屆第二十次中常委會議通過的《關於加強會內監督工作的意見》中,建議本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時,把建立會內監督機製作為重要內容。
會內監督要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以會的章程為準繩,目的是發揚民主、嚴肅會紀、增進團結,為新世紀新階段堅持和發展多黨合作、加強會的自身建設、更好地履行參政黨職能提供有力的保證。要充分體現進步性與廣泛性相統一的特點,貫徹監督與教育並舉、重在預防的方針,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努力推動本會建設的不斷創新和發展。
會內監督的對象,包括會員個人和會的組織,重點是各級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會內監督的內容,主要是遵守會的章程以及貫徹執行組織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情況,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人事安排和幹部選用的情況,保障會員合法權益的情況,以及廉潔自律和會風建設的情況。
會的各級委員會要切實發揮領導作用,加強制度建設,在近幾年形成的相關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會的領導工作制度、會內生活制度、幹部工作制度以及履職監督等制度,形成較為完整的制度體系。要支持和保護廣大會員發揮監督作用,改進會員來信來訪和權益保護工作,促進監督工作的健康發展。
為了適應會內監督工作的需要,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是非常必要的。為此,章程修改草案在第二十七條作出規定,“中央委員會設立監督委員會,負責維護會的章程、加強會風建設、檢查會的決議和會的紀律的執行情況。中央監督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由中央委員會決定”。同時,在第三十六條相應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監督委員會,監督委員會的組成由同級委員會決定”。
加強會內監督是一個需要不斷深化和發展的過程。建議本次代表大會通過新的章程以後,要儘快制定內部監督條例以及相關實施細則,並在條件成熟時儘早設立監督委員會,為本會更好地履行參政黨職能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適應會的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對其他有關條文作了適當修改補充
一是在委員會的職權中,增寫了在任期內調整和增選委員的條款。賦予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在任期內調整和增選委員的職權,是適應加強會的領導集體建設、建立正常進退機制的需要。原章程第四十三條規定,“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人員,凡由於任職年齡、健康狀況或其它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依據相應的程式在任期內調整。”五年來,會的各級委員會遵循這一要求,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與實踐,積累了寶貴的經驗。根據五年來的實踐和今後任期制的進一步推行,在一屆任期內採取先進後出的辦法進行領導集體成員的調整是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而代表大會五年召開一次,又不便頻繁地召開代表會議,根據五年來的實踐、借鑑其他政黨的經驗,將這一職權賦予委員會是可行的。但是,調整和增補的幅度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一。這樣規定,將對加強和改進會的各級領導集體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二是調整了各級地方委員會委員名額的決定許可權。原章程第三十一條規定,“各級地方委員會的委員名額由同級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決定,報上一級組織備案”。由於這樣的規定在實際工作過程中不便操作,根據各地討論的意見,修改草案作了調整,各級地方委員會的委員名額改為“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
三是完善了會的基層組織的序列。原章程規定會的基層組織為支部和總支部。從近年基層工作的實踐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基層組織建設的需要。為此,修改草案採納了地方組織提出的建議,將基層組織序列由支部、總支部修改為支部、總支部和基層委員會。對於章程規定基層組織任期為三到五年,在徵求意見時有的地方組織認為這樣規定跨度過大。考慮到各地情況的差別,修改草案未作修改,但地方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此外,章程修改草案還作了個別文字修改。如本會在現階段任務一段,將“社會穩定”改為“社會發展”;將第十一條中“違犯國法”改為“違犯法律”。
各位代表,這次修改章程工作,認真貫徹了發揚會內民主、集中全會智慧的精神,章程修改草案體現了全會的共同意志,是全會同志共同努力的結晶。我們相信,新的章程通過以後,必將進一步把全會同志團結和動員起來,更加緊密地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中共中央周圍,在中共十七大精神指引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學習和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更好地發揮本會密切聯繫經濟界的特色和優勢,在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的過程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會議

民建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
1955年4月1日-12日在北京舉行。通過了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以及關於中國民主建國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的決議。選舉了中央委員會。
民建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
1960年2月19日-21日在北京舉行。民建主任委員黃炎培致開幕詞。全國工商聯主任委員陳叔通宣讀大會檔案。大會通過了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還通過了題為《全國工商業者,堅決回響黨的八屆八中全會的偉大號召,在總路線的光輝照耀下,提高自覺,鼓足幹勁,更好地投入增產節約運動,更好地進行政治思想改造,為祖國的社會主義建設作出更多的貢獻!》的檔案。大會選舉了中央領導機構。
這次會議是與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一起召開的。會前,自1959年12月16日至1960年2月18日舉行了預備會。
民建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
1979年10月11日-22日在北京舉行。選舉產生了新的領導機構,確定了新時期的方針、任務。
民建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
1983年11月8日-19日在北京舉行。通過了中國民主建國會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決議和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全文載於1983年11月20日《人民日報》)。選舉了新的中央委員會。
民建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
1988年6月16日-28日在北京舉行。民建中央主席孫起孟主持開幕式,並代表民建四屆中央委員會向大會作題為《加強自身建設,發揮政黨職能,為實現本會現階段的總任務而團結奮鬥》的報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姚依林、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閻明復到會祝賀。會議通過了新的民建章程,選舉了新一屆民建中央委員會和中央諮詢委員會,通過了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關於第四屆中央委員會工作報告的決議。
民建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
1992年11月19日—27日在北京舉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李嵐清到會宣讀中共中央的賀詞,民建中央主席孫起孟主持了開幕式並向大會作了題為《積極貫徹中共十四大精神,努力開創民建工作新局面》的工作報告。大會審議和通過了第五屆中央委員會和諮詢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通過了新的民建章程,選舉了新的一屆民建中央委員會,推舉了中央諮詢委員會。
民建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
1997年11月13日─19日在北京舉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書記處書記溫家寶代表中共中央向大會致賀詞。民建中央副主席成思危代表民建第六屆中央委員會作了題為《在鄧小平理論指引下,繼承和發揚民建優良傳統,為實現跨世紀的歷史任務而努力奮鬥》的報告。大會還審議通過了《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選舉產生了新一屆中央領導委員會。
民建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
2002年12月14日至18日,中國民主建國會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舉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光英,全國政協副主席任建新、萬國權,民建中央名譽主席孫起孟,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劉延東等,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人民團體的負責同志出席了開幕式。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主任曾培炎代表中共中央致賀詞。全國工商聯主席黃孟復代表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致賀詞。
民建中央主席成思危代表民建第七屆中央委員會作了題為《與時俱進,奮發有為,建設適應新世紀要求的參政黨》的報告。民建中央副主席張榕明作了《關於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修改草案)的說明》。
大會通過了《關於第七屆中央委員會報告的決議》,通過了給老同志的致敬信。大會審議並通過了《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修改草案)》。
會議選舉產生了由185人組成的民建第八屆中央委員會。成思危再次當選為民建中央主席。
民建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
中國民主建國會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2007年12月16日至20日在北京舉行。大會順利完成各項議程,審議通過了民建第八屆中央委員會報告和修改後的《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會議期間舉行的民建九屆一中全會選舉產生了新一屆民建中央委員會,陳昌智當選主席,張榕明、馬培華、程貽舉王少階陳政立張少琴辜勝阻宋海李讜周漢民當選副主席。
陳昌智在閉幕會上表示,新一屆民建中央領導集體一定不辜負全會同志的重託和期望,弘揚民建的優良傳統,繼往開來,求真務實,團結和帶領全會同志,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始終不渝地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努力奮鬥。
大會認為,中共十七大準確把握時代脈搏,科學判斷發展階段,著眼歷史新起點,順應人民新期待,科學回答了中國共產黨在改革發展關鍵階段舉什麼旗、走什麼路、以什麼樣的精神狀態、朝著什麼樣的發展目標繼續前進等重大問題,對繼續推進改革開放,實現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指導作用。
大會指出,民建要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參政議政、民主監督水平,努力把本會建設成為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能夠經受各種困難和風險考驗的、致力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參政黨,為實現中共十七大提出的宏偉目標作出新貢獻。
大會號召各級組織和全體會員,緊密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中共中央周圍,齊心協力,開拓進取,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不斷推向前進,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祖國完全統一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民建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
2017年12月16日,中國民主建國會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開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汪洋會見全體與會代表,並代表中共中央致賀詞。本次大會將聽取和審議中國民主建國會第十屆中央委員會工作報告,審議通過《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修正案)》,選舉中國民主建國會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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