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

公職人員

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這個概念的關鍵在於“公職”二字。現在社會普遍認知的“公職”主要是指國家各級黨政機關、國有的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等。這些職位的普遍特點是:享有編制,有很好的福利體系,社會地位較高,工作穩定有保障等。和在私企工作的人員不同,這一類人員的工作有著更大的穩定性,在缺乏安全感的時代里被更多人所嚮往。

基本介紹

含義,公務員,演變情況,

含義

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是指具有國家公職身份或其他從事公職事務的人員,也就是通常說的“幹部”。公職人員的概念內涵和外延,也在隨時代和國家形勢發展而不斷變化。公職人員核心的東西是所謂的“公職”概念,“履行公職”這個概念非常廣泛,比如國家機關,或者說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員,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職,同時又占有編制,財政上負擔他的工資福利,他就是公職人員。顯然公職人員的範圍要大於國家公務員

公務員

是指國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在我國依《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各級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都是國家公務員。國家公務員特點為:
(1)國家公務員是經法定方式和程式任用的人員;
(2)國家公務員是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工作的人員;
(3)國家公務員是指行政機關中依法行使國家職權、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

演變情況

1993年國務院的條例叫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這次這部法把“國家”兩個字拿掉了。原來的國家公務員是以行政機關有行政職位的人員為主要對象的,也就是以工勤人員以外的行政任職人員為對象,或者說它主要是一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這個範圍就不一樣了,這部法律可以叫做“地方公職人員法”(是與軍官法區別開來的),是指在國家的官員制度的管理上發生了很大變化。93年搞條例的時候,基本的指導思想是幹部管理的分類,或者說對公職人員實行分類管理,並且嚴格區分企事業單位與國家機關這樣一個前提。93年時搞公務員條例實際上是講“地方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條例”的意思,當然有的地方和部門也用公務員的方式來管,但是那叫做“參照管理”,立法的本意是管行政機關的,像人大、法院,都不是直接屬於公務員管理的範疇。這次就變了,意思是說,除了軍隊的幹部,因為軍官也是國家官員,是講除了軍官以外的所有地方公職人員全部都受這部法管理。所以這部法是國家官員制度建設的一個重大改革,與93年的情況有一個很大很大的不同。當然,它主要涉及的範圍,核心的東西是所謂的“公職”概念,“履行公職”這個概念非常廣泛,核心詞是“公職”,就把很多單位、機關的人員都包含進來了,比如國家機關,或者說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員,同時又占有編制,財政上負擔他的工資福利,他就要受這部法律的約束。出了利用公職、占編制、吃財政三個要素以外,還有一部分企事業單位的人員也要受這部法約束。所以,這部法律的管轄範圍大規模的擴大,是《公務員法》與公務員條例一個最大的區別,是對國家官員管理制度的一個重大變革,為什麼這樣講呢?因為法裡面所涉及到的制度有《警察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組織法》、《選舉法》、93年的《公務員條例》、97年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等,這部法律與以上這些法律都有一定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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