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權力機關

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代表大會
  • 外文名:People's Congress
  • 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權力機關 
  • 組織原則:民主集中制 
  • 全國人大職權:立法權,任免權,決定權,監督權 
  • 成立時間:1954年(全國人大成立)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構成,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憲法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制度依據,優越性,歷屆人代會,歷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政體,是社會主義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根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按照法律程式,由選民在民主選舉的基礎上產生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地方各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即國家權力機關,並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其他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政權組織形式。

構成

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直接選出的代表組成。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經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上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憲法依據

在一九七五年憲法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以工農兵代表為主體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現行憲法則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簡稱為人大、人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五年為一屆。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委員長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人民代表大會下設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下設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委員長,
副委員長若干人,
秘書長,
委員若干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常務委員會具體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四)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五)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六)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七)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
(十八)決定特赦;
(十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二十)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一)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地方各級常務委員會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法制(政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

主要職權
(一)最高的立法權
(二)最高的決定權
(三)最高的任免權
(四)最高的監督權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監督“一府兩院”工作。
具體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罷免權範圍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四)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六)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是: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選舉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根據國家計畫,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畫;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畫;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撤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制度依據

在我國,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和基本原則。
國家機關的組織形式制度
憲法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國家機關的地位
我國的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在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和武裝力量領導權。法律的制定和重大問題的決定等,都必須由國家權力機關充分討論、民主決定;它們的貫徹實施由國家行政、監察、審判、檢察等機關按其職責去執行。
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原則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國家的職責關係
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全國性的重大事項,通過的法律和作出的決議、決定,對全國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審議決定本行政區域的重大事項。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在維護國家統一的前提下,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特別行政區制度
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國防由中央負責外,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它們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優越性

人民大會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體現中國的社會主義國家性質、能夠保證中國人民當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優越性。
中國全國人大在開會中國全國人大在開會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障了人民當家做主的根本權益。人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自己的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有力地保證了全國各族人民當家做主,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廣泛的民主權利自由。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動員了全體人民以國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了國家機關的協調高效運轉。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由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權利,同時對國家的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有明確的劃分,使國家權利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查機關能夠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協調一致的工作。
(4)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維護了國家統一、民族團結。
(5)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途徑和最高實現形式,有力地保證了人民當家作主,有利於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在我國,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黨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經過國家權利機關按照法定程式制定法律或者做出決定,把自己的主張變成國家意識,變成全體人民的共同行為規範和自覺行動。
(6)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歷屆人代會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1954-1958)
第一次會議(1954年9月15日~28日)
第二次會議(1955年7月5日~30日)
第三次會議(1956年6月15日~30日)
第四次會議(1957年6月26日~7月15日)
第五次會議(1958年2月1日~11日)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1959年4月18日~28日)
第二次會議(1960年3月30日~4月10日)
第三次會議(1962年3月27日~4月16日)
第四次會議(1963年11月17日~12月3日)
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1964年12月21日~1965年1月4日)
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1975年1月13日~17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1978年2月26日~3月5日)
第二次會議(1979年6月18日~7月1日)
第三次會議(1980年8月30日~9月10日)
第四次會議(1981年11月30日~12月13日)
第五次會議(1982年11月26日~12月10日)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1983年6月6日~21日)
第二次會議(1984年5月15日~31日)
第三次會議(1985年3月27日~4月10日)
第四次會議(1986年3月25日~4月12日)
第五次會議(1987年3月25日~4月11日)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1988年3月25日~4月13日)
第二次會議(1989年3月20日~4月4日)
第三次會議(1990年3月20日~4月4日)
第四次會議(1991年3月25日~4月9日)
第五次會議(1992年3月20日~4月3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1993年3月15日~31日)
第二次會議(1994年3月10日~22日)
第三次會議(1995年3月5日~18日)
第四次會議(1996年3月5日~17日)
第五次會議(1997年3月1日~15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1998年3月5日~19日)
第二次會議(1999年3月5日~16日)
第三次會議(2000年3月5日~16日)
第四次會議(2001年3月5日~15日)
第五次會議(2002年3月5日~15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2003年3月5日~18日)
第二次會議(2004年3月5日~14日)
第三次會議(2005年3月5日~15日)
第四次會議(2006年3月5日~14日)
第五次會議(2007年3月5日~16日)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2008年3月5日~18日)
第二次會議(2009年3月5日~13日)
第三次會議(2010年3月5日~14日)
第四次會議(2011年3月3日~14日)
第五次會議(2012年3月5日~14日)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2013年3月5日~17日)
第二次會議(2014年3月5日~13日)
第三次會議(2015年3月5日~15日)
第四次會議(2016年3月5日~16日)
第五次會議(2017年3月5日~15日)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次會議(2018年3月5日~ )
第二次會議(2019年3月5日~)

歷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屆數人選任期
1954年9月——1959年4月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59年4月——1965年1月
朱德
1965年1月——1975年1月
朱德
1975年1月——1976年7月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78年3月——1983年6月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83年6月——1988年4月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88年4月——1993年3月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93年3月——1998年3月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98年3月——2003年3月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003年3月——2008年3月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吳邦國
2008年3月——2013年3月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013年3月——2018年3月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018年3月——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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