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機關

審判機關

審判機關就是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在中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為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審判機關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判機關
  • 外文名:judicial organ
  • 重要職能:行使審判權來懲治犯罪、解決糾紛
  • 中國釋義:人民法院
  • 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部門性質,歷史沿革,主要任務,發展現狀,中央指示,

部門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定了中國審判機關的性質、體系和職能權力。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歷史沿革

中國古代審判機關的稱謂很多,叫法多樣,有時同一名稱的機關在不同朝代,實際職權也不一樣。
唐代是中國封建法律的高峰,在中國古代法律發展史上起了重要的典範作用。唐代的中央審判機關稱大理寺,以卿、少卿為正、副長官,主要負責審理中央百官及京師徒刑以上的案件。但徒、流案件的判決權只有刑部才能行使,刑部以尚書、侍郎為正副長官。實際上,唐代審判權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使。
宋初沿襲唐制,在中央,審判機構為大理寺。對大理寺判決覆核的機關為刑部。宋太宗時在宮中設定了審刑院,將大理寺、刑部覆核的職權歸入審刑院。宋神宗時,又恢復大理寺與刑部覆核的職權。除大理寺、刑部之外宋代還設有御史台,除享有監察權外還享有對官員犯法的審判權,故宋代審判權也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
元代審判機關是大宗正府,大宗正府掌握審判職權。此時刑部主掌司法行政與審判,部分的行使審判權。由於在元代僧人享有特殊的權利,故元代的審判機關還包括宣政院,是主持全國佛教事務和統領吐蕃地區軍、民事務的中央機關,行使對僧人僧官刑事、民事案件的審判權。所以元代審判權主要由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行使。
明代審判機關合稱“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審判業務。大理寺成為慎刑機關,主要管理對冤案、錯案的駁正、平反。都察院不僅可以對審判機關進行監督,還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三法司”之間一定程度上體現出了職權分離、相互牽制的特點。
清代承襲明代三法司體制,審判機關仍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但此時三機關的職權與明代大不相同。清代的刑部仍為中央審判機關,但職權範圍遠遠超過明代,不僅享有審判權,還享有複審與刑罰執行的權利。清代的大理寺地位遠不如前代,其職責主要是覆核刑部擬判死刑的案件。都察院是法紀監督機關,既審核死刑案件,另外參加秋審與熱審,還監督百官。

主要任務

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通過審判活動,懲辦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民間糾紛、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主義秩序、保證公民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發展現狀

中國現行的審級體系共四級,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由基層人民法院設若干人民法庭,作為派出機構,但人民法庭不是一個審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考察審判機關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考察審判機關工作
中央設有最高人民法院;省一級為高級人民法院;市一級為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和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縣一級為基層人民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在特定部門設立的審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中國設有軍事、海事、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
全國各地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領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高、中級人民法院名錄
1.北京市(京)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2.天津市(津)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3.河北省(冀)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4.山西省(晉)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太原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5.內蒙古自治區(內蒙古)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中級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6.遼寧省(遼)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大連海事法院
遼河油田中級法院
瀋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7.吉林省(吉)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分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分院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分院
8.黑龍江省(黑)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七台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
黑龍江省林區中級人民法院
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9.上海市(滬)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10.江蘇省(蘇)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11.浙江省(浙)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寧波海事法院
12.安徽省(皖)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13.福建省(閩)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廈門海事法院
14.江西省(贛)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15.山東省(魯)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青島海事法院
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16.河南省(豫)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17.湖北省(鄂)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鹹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武漢海事法院
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18.湖南省(湘)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19.廣東省(粵)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州海事法院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20.廣西壯族自治區(桂)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21.海南省(瓊)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22.重慶市(渝)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23.四川省(川、蜀)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24.貴州省(黔、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貴州省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貴州省銅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5.雲南省(滇、雲)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雲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雲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雲南省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雲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
雲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
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26.西藏自治區(藏)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區那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區昌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區林芝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區山南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區阿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27.陝西省(陝、秦)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陝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陝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陝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陝西省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陝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陝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陝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陝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28.甘肅省(甘、隴)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甘肅省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甘肅省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
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
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分院
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甘肅省甘肅礦區人民法院
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29.青海省(青)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青海省海東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青海省黃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30.寧夏回族自治區(寧)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
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
3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勒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農一師中級人民法院
農二師中級人民法院
農三師中級人民法院
農四師中級人民法院
農五師中級人民法院
農六師中級人民法院
農七師中級人民法院
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
農九師中級人民法院
農十師中級人民法院
農十二師中級人民法院
農十三師中級人民法院
農十四師中級人民法院
(表格資料來源:)

中央指示

2013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行第四次集體學習。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主持學習時強調,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對依法治國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們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不斷開創依法治國新局面。
法院庭審法院庭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适時、最高人民法院常務院長沈德詠、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檢察長鬍澤君、法務部部長吳愛英、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結合實際工作,就這個問題發表了重要意見和看法。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認真聽取了他們的講解,並就有關問題進行了討論。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在北京舉行,全會專題研究依法治國。全會高度評價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取得的歷史性成就,研究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認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全會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依法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穩定,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是,在中國共產黨正確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這個總目標,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有機結合,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
全會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任務,這就是: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
審判機關
全會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最佳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保障人民民眾參與司法,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民眾參與,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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