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學院(獨立院校)

獨立學院

獨立院校一般指本詞條

獨立學院,是指實施本科以上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

獨立學院是民辦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公益性事業,依法享有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各項獎勵與扶持政策。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獨立學院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獨立學院工作,依法履行職責。截至2019年6月15日,全國普通高等學校2688所,其中獨立學院257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獨立學院
  • 辦學性質:民辦
  • 主管部門:各省、市、自治區教育廳(教委)
  • 數量:257所(截至2019年6月15日)
發展歷程,依附期,獨立期,發展期,舉辦要求,政策解讀,學校名單,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內蒙古,

發展歷程

依附期

一般認為,當時的教育部改革,中國第一所獨立學院產生於1998年,以蘇州大學申辦,蘇州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投資的蘇州大學文正學院成為標誌。在創辦初期,這類機構統稱為“二級學院”,後期則稱為“二級學院”或“獨立二級學院”,對申辦高校的“依附性”是它們與生俱來的基本特徵,國家鼓勵轉設,或併入母體。

獨立期

2003年,以教育部發布《關於規範並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簡稱8號檔案)為標誌,獨立學院開始在國家政策的支持下向自主辦學機構過渡。
1.對獨立學院的性質有了明確的認定
教育部“8號檔案”第一次提出了“獨立學院”的概念,並在其第一條就開宗明義指出:“本文所稱獨立學院,是專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機制、新模式舉辦的本科層次的二級學院。一些普通本科高校按公辦機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級學院、分校或其它類似的二級辦學機構不屬於此範疇。”
具體講,“獨立學院”有三大特徵:
一是實行新的機制辦學。試辦獨立學院建設、發展所需經費及相關支出,均由合作方承擔或以民辦機制等措解決。
二是實行新的辦學模式。①獨立學院應具有獨立的校園和基本辦學設施,②實施相對獨立的教學組織和管理,③獨立進行招生,④獨立頒發學歷證書,⑤獨立進行財務核算,⑥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帶有明顯的過渡期“雙軌制”特徵
為強化對獨立學院的巨觀管理,教育部於2003年下半年開始對原有360多所所謂“二級學院”進行清理整頓、重新登記。經過逐個審查,取消了其中100多所“二級學院”的辦學資格,並對其中249所進行了重新登記。通過整頓,獨立學院 “優”、“新”、“獨”的特徵獲得了各界的廣泛認同。但是,由於其舉辦體制的公有性和運行機制的民營性之間存在著深刻的矛盾,因而這一時期獨立學院的發展帶有明顯的“雙軌制”特徵。
一方面,這一時期獨立學院大規模、高速度發展,規模與數量急劇增加;
另一方面,達到普通本科錄取分數線且家庭具有支付能力的考生則越來越少。這導致獨立學院之間展開激烈的生源競爭。對此,教育部於2005年發布通知,對獨立學院招生工作提出了“五個不得”規定,即規定獨立學院不得擅自超計畫招生,不得委託任何中介機構組織生源或進行錄取工作,不得向學生收取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外的任何費用,不得違規降低標準錄取考生,不得以專科批次錄取、按“專本連讀”培養等。為進一步規範獨立學院的辦學行為,教育部還對已經註冊登記的獨立學院的基本辦學條件、招生情況和教學工作進行了專項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予以通報,糾正了違規問題。
2005年,教育部對湖北省7所違規招生的獨立學院進行了通報批評,減少了這7所獨立學院當年的招生計畫,並責成各省教育行政部門對所轄區域記憶體在辦學條件不達標、申辦方和投資方未盡職責等問題的獨立學院進行整改;2006年,教育部對6所完全靠租賃土地和教學行政用房辦學的獨立學院停止了2006年度招生資格,對38所自有土地、教學行政用房不達標的獨立學院限制了2006年度的招生人數,對189所資產未過戶的獨立學院提出通報批評,對77所因統計報表填報錯誤或因計入中等職業教育在校生規模而導致了辦學條件達不到有關規定要求的普通高校、獨立學院也給予了通報批評。通過一系列強化管理與政策引導,獨立學院自主辦學、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能力逐步得到增強。
3.開始向套用型本科教育的辦學方向轉型
獨立學院一般是在申辦高校的優勢學科、特色專業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與母體高校在培養目標、專業設定方面的雷同現象十分嚴重。據統計,僅湖北省17所省屬高校舉辦的20所獨立學院中,專業與母體高校的雷同率超過96%;有13所獨立學院的專業與母體高校完全相同。這在獨立學院創辦初期,尤其是由母體高校頒發學歷文憑時期對考生具有極強的吸引力。但隨著自授學位,有很大一部分轉設為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後,招生中母體高校“光環效應”的逐漸減退或者取消,原有的學科專業不僅不再是吸引考生的優勢,反而成為與母體高校爭生源、爭就業市場的根源。迫於生存壓力,不少獨立學院開始轉設或者轉變辦學方向,面向區域經濟發展打造套用型本科人才培養特色。

發展期

2008年,教育部下發《獨立學院設定與管理辦法》(簡稱26號令),提出將於2013年完成獨立學院的改革,並指出了獨立學院繼續作為獨立學院存在、轉設為獨立設定本科學校、撤銷或合併的3條“出路”。
1.獨立學院獲得了新的發展基點
2008年教育部“26號令”的發布,廓清了1998~2008年的一系列困擾人們的理論與實踐問題辦學者的疑難問題,使得獨立學院的發展前景也更加清晰。
其一,關於獨立學院的性質,教育部“26號令”第二條明確指出:“本辦法所稱獨立學院,是指實施本科以上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與教育部“8號檔案”相比,“26號令”突出了“舉辦者”和“經費來源”這兩項最基本的辦學要件,從而明確了獨立學院各辦學主體所應擔負的責任與義務。
其二,關於獨立學院的權益,教育部“26號令”明確提出獨立學院依法享有《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所提出的所有鼓勵性、扶持性政策,包括專項資金支持、閒置土地出租出讓支持、金融信貸支持、稅收優惠支持、公益事業用地支持、教職工權益保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等。
其三,關於申辦高校的權益,教育部“26號令”突出強調:普通高等學校對獨立學院投入的學校名稱、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可以從獨立學院的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獨立學院使用普通高等學校的管理資源和師資、課程等教育教學資源,其相關費用也要按照雙方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列入獨立學院的辦學成本。
其四,關於參與舉辦者的權益,教育部“26號令”明確規定: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與普通高等學校一樣都是獨立學院的舉辦者之一;獨立學院出資人依法可以從獨立學院的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這些規定較好地回答了有關獨立學院舉辦者能否取得、如何取得“合理回報”的核心問題,有利於吸引更多社會資源投入民辦高等教育事業。
2.向民辦普通高校“轉設”是出路之一
圖解獨立學院“轉設”之路圖解獨立學院“轉設”之路
教育部“26號令”對已經設立的三百多所獨立學院提出了一個5年的考察驗收期。在此期間,獨立學院將面臨五種選擇:或者以獨立學院的形式繼續辦學,或者“回歸”申辦普通高校,或者轉設為民辦普通高校,或者併入其他民辦高校,或者被終止辦學資格。
其中,對於那些以民間資本為主體的獨立學院,教育部將推動其逐步轉設為獨立建制的民辦普通高校。這既是國家巨觀政策的價值導向,也是多數獨立學院求生存、謀發展的必然選擇。事實上,由於獨立學院具有本科起點的明顯優勢,因而它更應該成為中國民辦普通本科高校的“孵化器”。在此之前,中國只批准設定了27所民辦普通本科高校。而2008年10月,教育部就一次性批准4所獨立學院轉設為民辦普通本科高校;2009年6月又有一所獨立學院完成轉設,其力度之大實屬罕見。
3.要以普通高校設定標準指導“轉設”工作
當前,教育部規定的5年過渡期已經過去了1/5時間。必須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與獨立學院的發展要求,做好迎接考察驗收的準備工作。因此,必須對相關政策和規定進行認真解讀,力爭在規定期限內成功實現由獨立學院向民辦普通高校的“轉設”。
早在2006年教育部發布的《關於“十一五”期間普通高等學校設定工作的意見》(教發〔2006〕17號)就已經明確提出:“獨立學院視需要和條件按普通高等學校設定程式可以逐步轉設為獨立建制的民辦普通高等學校。”為此,教育部配發了《普通本科學校設定暫行規定》(教發〔2006〕18號),對普通高校的各項設定標準都提出了明確要求;2008年教育部發布的“26號令”更進一步提出了獨立學院的設定標準和管理辦法,這既是國家實施考察驗收的依據,也是獨立學院自身發展的方向。根據“轉設”工作的特殊要求,要特別關注其中的三項規定:
一是關於普通高校設定標準的要求,包括辦學規模、學科專業設定、師資隊伍、教學科研水平、基礎設施、辦學經費及領導班子配備等;
二是關於學校名稱的確定,必須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層次、類型、學科門類、教學科研水平、規模、領導體制、所在地等來確定;
三是關於“轉設”的申請程式,這應當由學校主管部門委託其教育行政部門邀請規劃、人才、勞動人事、財政、基本建設等有關部門和專家共同進行考察、論證,並提出論證報告,報請國家教育部審批。在此期間,獨立學院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努力改善辦學條件,尤其要加強基礎設施和師資隊伍建設,同時按照學校發展目標和人才培養要求積極調整專業設定,完善教學計畫、教學規範及教學管理制度,力爭使各項辦學條件都達到民辦普通高校所應有的基本要求。

舉辦要求

國家規定,申請者要對獨立學院的教學和管理負責,並保證辦學質量;合作者要負責提供獨立學院辦學所需的各項條件和設施,參與學院的管理、監督和領導。
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社會組織,註冊資金不低於5000萬元,總資產不少於3億元,淨資產不少於1.2億元,資產負債率低於60%。而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個人,個人總資產不低於3億元,其中貨幣資金不少於1.2億元。
根據教育部要求,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校須具有較高的教學水平和管理水平,較好的辦學條件,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獨立學院要設理事會或董事會,由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校代表、社會組織或個人代表、獨立學院院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普通高校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二。另外,獨立學院的名稱前冠以參與舉辦的高校的名稱,不得使用高校內設院系和學科的名稱。獨立學院按不低於1∶200的師生比配備輔導員,每個班級配備1名班主任。
獨立學院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獨立的校園校舍,獨立進行教學和財產管理,獨立招生和頒發畢業證書。由於獨立學院屬於本科層次,所以由教育部負責審批。凡未經教育部審批的,國家均不承認其學歷。獨立學院在特定情況下有時也被稱為“獨立二級學院”,它與公辦大學內部各下屬的二級學院有區別。
獨立學院的招生是通過學院辦學所在的省市,根據參加全國高考統一招生的招生錄取的。獨立學院的畢業生將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對學習期滿且成績合格的學生,發給獨立學院的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獨立學院的學士學位證書。
獨立學院與大學內部下屬二級學院的重要區別還在於其部分獨立性。獨立學院有獨立的校園和基本辦學設施,實施相對獨立的教學組織和管理,獨立進行招生,獨立頒發學歷證書,獨立進行財務核算,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獨立學院還按國家有關教育事業統計工作的規定,獨立填報《高等教育基層統計報表》。
獨立學院與大學內部下屬二級學院的區別還在於其部分的民辦性。獨立學院由於其獨立性,其經費來源不是來自國家撥款,而是由學院的舉辦方通過各種方式籌集得到,在經費、學費和其他一些相關的管理上也都是參照民辦大學的方式進行管理。獨立學院正逐漸成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內,中國高等教育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

政策解讀

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高校獨立學院發放畢業證書有變,2003年獨立學院招收的新生,畢業證書不再發放母體高校的證書,改發獨立學院的證書。學士學位證書還是由母體高校發放。
依據《獨立學院設定與管理辦法》進行了調整和充實、達到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條件並經各省級學位委員會審核批准的獨立學院,從2008年秋季入學的學生開始,以獨立學院的名稱頒發學士學位證書。2008年以前入學的學生,由獨立學院組織申請其他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學士學位。
教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第三條還規定: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現代漢語詞典》中 對“公益”的解釋是:公共的利益。因此,《獨立學院設定與管理辦法》第三條提出的“獨立學院是民辦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公益性事業”中的“公益性”應理解為舉辦獨立學院要符合《教育法》,貫徹教育方針,為國家培養人才;要具有“普惠性”,讓社會公眾普遍地感到自己從中受益,讓大家都能感覺到很溫暖。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等有關檔案精神,獨立學院享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家庭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在本地民政部門開具“貧困證明”開學報導後交給所讀院校申請“助學貸款”或在生源所在地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畢業後在招聘錄用、留學考研、報考公務員考試、戶籍管理,畢業生就業及其它方面待遇等均與其它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學生享受同樣的政策待遇。
獨立學院以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為主,部分獨立學院經過教育部審批可以招收專科專業,與其他普通本科高校具有平等的合法地位。

學校名單

截至2019年6月15日,教育部批准的獨立學院達257所。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遼寧

吉林

黑龍江

上海

江蘇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東

河南

湖北

湖南

廣東

廣西

重慶

四川

貴州

雲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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