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院校

民辦院校

民辦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依法舉辦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辦學校
  • 英文名:voluntary school
  • 學校屬性:非國家舉辦
  • 主辦方: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
民辦院校種類,民辦學校特徵,申請設立條件,民辦發展歷程,試辦民辦高校,首先,第二,第三,相關政策規定,

民辦院校種類

民辦院校的種類(按國家批准與承認的種類分):
全日制統招高等院校
頒發國家承認學歷證明,普通民辦高校屬此類,可以參與公務員、考研、國家獎學金、助學金等一切公辦院校學生享有的權利,國家教育部明確把民辦高校其中的非獨立院校(即不從屬於某大學的民辦高校)納入到普通高校之中。
非學歷教育
頒發寫實性證書,比如新東方,新華,北大青鳥等。

民辦學校特徵

民辦學校有三個明顯特徵
舉辦人特徵
民辦就是有能力的人辦的學校。經過國家教育局批准。學費貴,因為國家贊助非常少。然後畢業以後,國家和企業不承認學歷
資金特徵
資金一般來源於非國家財政性經費;
招生特徵
面向社會舉辦學校,也就是面向社會招收學生和學員,服務於不特定的群體和公民個人,而不是只招收某個團體、企業、行業、系統和特定群體的人為學生或學員。

申請設立條件

申請設立民辦院校的五個條件。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欲申請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應向審批機關提交的材料包括:
籌設批准書
國家籌設批准書和其他批文。
籌設情況報告
學校具體設施和環境 。
學校章程和人員名單
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資產證明
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檔案。審批機關要審查舉辦者是否按照辦學章程的規定將辦學資金劃到學校賬上,學校資產應獨立於辦學者的其他財產。
教師資格證明
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檔案。

民辦發展歷程

民辦院校的由來和發展
公元2400年前
在2400年前的春秋時期,孔子等老教育家就開始興辦私塾,到戰國時期,形成了以儒、墨、道、法為代表的“百家爭鳴”的局面。從此以後,私立學校在傳承中華文明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改革開放初期
改革開放以來,民辦教育也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1977年,高考恢復,當時中國青年又可以通過考試這種選拔方式上大學了,這是一種巨大的進步,因為可以保證有質量的高等教育,這對中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將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 但是不是說恢復高考制度了,中國的人才培養模式就一好百好了呢?
也不盡然,當年最大的問題在於錄取率偏低,只有少數的考生能成為“幸運兒”,進入到大學深造。據資料顯示,1977年全國共有570萬高考考生,但能被錄取上大學的人數還不到20萬,錄取比例為1:29,也就是說,只有約3%的學生可進入大學接受高等教育。這個比例相對於當年想上大學的進步民眾來講,實在是有些偏低。1979年,錄取比例甚至比1977年還要低。大學錄取率偏低,而更多的青年民眾渴望接受高等教育,增長知識和才幹。
改革開放中期
這種矛盾的狀態一直持續到1985年左右,有人提出來要創辦民辦學校,當時有專家提出要進行高等教育體制的改革,但到底該怎樣改,一時間並沒有定論。有人認為教育還是應該由國家來主辦,也就是說必須要公辦。但也有專家提出可以民辦,由民營資本來運作教育。但對於“民辦高校”,很多人提出反對意見,認為這些高校可能會改變我國公有制的性質。直到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後,中國開始推行市場經濟體制以來,高等教育改革的思路才開始變得開闊。到了1998年,國家提出高校要擴招,以滿足更多人民民眾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同時也提出允許創立民辦高校。
21世紀
2000年之後,國家又開始批准建立獨立學院,在武漢就有了武漢大學東湖分校華中師範大學漢口分校的出現。在那之後,中國的高校就出現了公辦、民辦、半公半民(如獨立學院)這三種方式並存的局勢,從而也基本上實現了高等教育大眾化。
高校擴招之後,有大批的學生可以讀大學,包括上民辦高校。這對民辦高校來說,是一次非常好的發展機遇。
從2002年開始,國家對民辦高校的辦學政策進一步放開,允許有招生自主權,這種超大規模招生的背後,也導致了一些問題的出現,比如有的學校只注重招生收費,而不注重教學質量,導致學生畢業後出現就業難。目前,在國家不斷加強招生控管的情況下,我國的民辦高校會逐漸過渡到以本科為主,同時民辦高校將會“重新洗牌”,最可能出現的格局是兩極分化,即辦得好的高校逐漸會成為主流高校,那些經營不善的民辦高校則會出現招生困難,從而引發經營困難,甚至會走向倒閉。更多參考資料見但是由於民辦高校機制靈活,更容易改革,對一些已經形成巨大規模走在前端的民辦高校,形成了一個較好的教育改革機會,有望得到國家進一步支持。
自2009年起,國家已經把民辦高校中的非獨立院校納入普通高校之中,顯示其對民辦高校一視同仁的進步態度,隨著民辦高校不斷改革,約束管理,改進教學,將得到國家更加全面的支持。

試辦民辦高校

首先

試辦民辦院校是今後高等教育發展形勢的需要。我國開始實施現代化建設第三步戰略部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要求加快培養和造就數以千萬計的專門人才和大批拔尖創新人才,廣大人民民眾對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需求,今後一個時期高等教育的發展面臨巨大的壓力。這一切均要求高等教育必須在規模和質量兩個方面繼續保持較快的發展和提高。

第二

試辦民辦院校是深化高校辦學機制與模式改革的大膽嘗試。根據我國的總體經濟實力、財力和其它方面的實際情況,今後在堅持以公辦高等教育為主體的同時,必須大膽進行辦學機制與模式的創新,要堅決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大力支持、鼓勵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多種經濟所有制形式,國家和社會對高等教育不斷增長的廣泛性、多樣化的要求,決定了今後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必然要走多元化和更加開放、靈活的路子。

第三

從實踐效果看,試辦民辦院校有利於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有利於調動各方面辦教育的積極性,更快、更好地擴大本科層次高等教育資源,有利於進一步增強高校的辦學活力,有利於更好地滿足廣大人民民眾對高等教育的多樣化需求。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最後說:試辦民辦院校是新形勢下高等教育辦學機制與模式的一項探索與創新,是更好更快擴大優質高等教育資源的一種有效途徑。為此,今後教育部要繼續積極支持各地、各高校大膽實踐、勇於創新,有步驟、有計畫地推進民辦院校的試辦工作。

相關政策規定

教育部“22條”清理對民辦學校的歧視政策
教育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教發(201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髮展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發揮民間資金推動教育事業發展的作用
(一)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發揮民間資金的作用,把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發展作為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經費的教育投入體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時,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形成以政府辦學為主體、全社會積極參與、公辦教育與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辦教育相關政策和制度,調動全社會參與教育的積極性,進一步激發民辦教育體制機制上的優勢和活力,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多樣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制度、機制。
二、拓寬民間資金參與教育事業發展的渠道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以多種方式進入教育領域。社會力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獨立舉辦、合作舉辦等多種形式興辦民辦學校(含其他教育機構,以下同),拓寬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參與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渠道。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領域。積極扶持民辦幼稚園特別是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幼稚園,引導民辦中國小校辦出特色,鼓勵發展民辦職業教育,積極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質量民辦高校發展。
(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參與培訓和繼續教育。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積極鼓勵民間資金參與在職人員職業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轉崗培訓等各類非學歷教育與教育培訓,推進終身學習體系和學習型社會建設。完善政府統籌協調和監管機制,培育、規範非學歷教育和教育培訓發展環境,建立健全培訓服務質量保障體系。
(七)允許境內外資金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外商投資公司在我國境內開展教育活動須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的規定。允許外資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參與合作辦學。鼓勵民間資金與我國境內學校合作,參與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依法舉辦高水平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境外資金的比例應低於50%。鼓勵民間資金與我國境內學校合作赴境外辦學,增強我國教育的國際競爭力。
三、制定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制度。進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審批事項,改進審批方式,簡化審批流程,規範民辦學校審批工作。民辦學校設定,執行同類型同層次公辦學校的設定標準,可以適當放寬幼稚園審批條件。民辦高校申請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權的,按與公辦高校相同的程式和要求進行審批。
(九)清理並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歧視政策。依法清理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不利於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的規章、政策和做法,落實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自查自糾基礎上,積極協調相關部門,重點清理糾正教育、財政、稅收、金融、土地、建設、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利於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保護民辦學校及其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
(十)落實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民辦學校依法自主制定發展規劃,設立內部組織機構,聘任教師和職員,管理學校資產財務。實施高等學歷教育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有關規定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制訂教學計畫和人才培養方案。基礎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在完成國家規定課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民辦學校引進的境外課程需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對境外教材應依法進行審定。
(十一)落實民辦學校招生自主權。支持民辦高校參與高等學校招生改革試點。進一步擴大民辦本科學校招生自主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視生源情況允許民辦本科學校調整招生批次。完善民辦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條件的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可允許辦學規範、管理嚴格的學校,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範圍和年度招生計畫。中等層次以下民辦學校按照核定的辦學規模,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期面向社會自主招生。
(十二)落實民辦學校教師待遇。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審、進修培訓、課題申請、評先選優、國際交流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待遇,在戶籍遷移、住房、子女就學等方面享受與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民辦學校要依法依規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待遇,按照有關規定為教師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鼓勵為教師辦理補充保險。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採取設立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專項補貼等辦法,探索建立民辦學校教師年金制度,提高民辦學校教師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服務制度,保障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合理流動,鼓勵高校畢業生、專業技術人員到民辦學校任教任職。
(十三)保障民辦學校學生權益。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納入國家助學體系,在政府資助、評獎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民辦普惠性幼稚園與公辦幼稚園在園兒童享受同等的資助政策。
(十四)完善民辦學校稅費政策。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辦學校同價。捐資舉辦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執行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協調相關部門制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經營性教育培訓機構和開展營利性民辦學校試點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民辦學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各種代收代辦費用的項目和標準執行相關價格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辦學校建設。扶持和資助民辦學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建立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共享優質教育資源的機制,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推動民辦學校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
四、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十六)健全民辦學校內部治理結構。規範民辦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成員構成,限定學校舉辦者代表的比例,校長及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迴避制度。完善董事會議事規則和運行程式,董事會召開會議議決學校重大事項,應做會議記錄並請全體董事會成員簽字、存檔備查。健全校長和領導班子的遴選和培養機制,實行校長任期制,保障校長、學校管理機構依法行使教育教學權和行政管理權。要切實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實現民辦高校黨組織全覆蓋,充分發揮民辦學校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辦高校督導專員制度,建立民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民辦高校要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配備足夠數量的輔導員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園安全管理和保衛制度,配備安全保衛力量,完善安全防控體系,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十七)健全民辦學校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依法落實學校法人財產權,學校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學校法人財產。民辦學校應將舉辦者投入的資產、辦學積累的資產、政府資助形成的資產分類登記建賬,將學費收入、政府資助等公共性資金存入學校銀行專款賬戶,主管部門要對學校公共性資金的銀行專款賬戶進行監管,確保辦學經費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和資產監管,實行財務公開。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依規出具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十八)建立民辦學校風險防範機制。各地要加強民辦學校辦學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完善辦學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制訂工作預案。學校主管部門應關注民辦學校舉辦者的運行情況,對舉辦者非法干預學校運行、管理,抽逃出資,挪用學校辦學經費等違法行為要加強監管,對可能影響所舉辦學校的重大事件及時了解、快速預警,督促學校規避風險、平穩運行。
(十九)建立民辦學校退出機制。民辦學校終止辦學,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證有序退出,保護師生權益,防範國有資產流失,維護社會穩定。民辦學校舉辦者退出舉辦、轉讓舉辦者權益或者內部治理結構發生重大變更的,應事先公告,按規定程式變更後報學校審批機關依法核准或者備案。
五、健全民辦教育管理與服務體系
(二十)將民辦教育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發展規劃。各地在制訂本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調整學校布局時,要充分考慮民辦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間資金的潛力。新增教育資源要統籌考慮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的發展實際。
(二十一)加強對民辦學校辦學行為的監督。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合作,開展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並將檢查結果作為政府資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據,不斷完善政府扶持政策體系。健全民辦學校督導、評估制度,強化督導專員的責任,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提高民辦學校督導評價科學化水平。將檢查、督導、評估作為規範民辦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十二)提高民辦教育管理和服務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滿足公眾需求、方便辦學者需要、有利於提高政府管理服務水平的民辦教育服務和管理信息平台,推進民辦教育信息化建設,加強民間資金參與教育事業和社會培訓事業的信息統計和發布工作。引導民辦教育中介機構健康發展,加強民辦教育研究機構建設。積極宣傳民辦教育先進典型、改革成果和發展成就,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制定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營造全社會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良好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成立民辦教育辦公室清理各項歧視性政策
教育部成立民辦教育辦公室清理各項歧視性政策
教育部部長袁貴仁回答提問
國務院在人民大會堂就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工作情況的報告進行專題詢問。
教育部部長袁貴仁說,民辦教育是我們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民辦教育促進法頒布以來,各級各類民辦教育快速發展,到2010年全國有民辦學校近12萬所,占全國學校數的22%。在校生3400萬左右,占在校生總數13.1%。其中幼稚園最多,占47%,其次是高等院校,占20.9%,義務教育階段少一些。民辦教育為我們國家教育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主要是三個方面,擴大了教育資源,最佳化了教育結構,促進了教育改革。
“但應當看到,由於我們國家民辦教育真正的恢復和興起時間還不長,我們對民辦教育發展的規律特點的認識還不夠深刻,有關民辦教育的政策法規還不健全,已有的法規政策也有不少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發展民辦教育的思路就是要把民辦教育作為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增長點,作為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把支持民辦教育發展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職責。”袁貴仁表示,最近教育部成立了民辦教育辦公室,充實了管理服務的力量,加強了民辦教育全國調研,梳理了民辦教育發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因為民辦教育事業發展涉及到許多部門,我們正在會同多部門,起草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籌備召開全國民辦教育工作會議,對新時期民辦教育發展作出新的部署。
袁貴仁說,現在主要作了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要平等對待,對學校,要保證民辦學校在招生、專業設定、學位點審批、對外交流等方面享有同公辦學校同樣的待遇。對教師,要依法推動民辦學校教師在職稱評定、工齡計算方面享受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對學生,要落實與公辦學校的學生在升學、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生活困難補助、就業等方面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權利。
二是要大力扶持。在政策上,全面清理對民辦學校的各項歧視性政策,重點破解制約民辦學校發展的法人屬性、產權歸屬等難題。在資金上,在教育規劃和教育的重大項目中,把民辦教育放進視野,納入其中。政府委託民辦學校承擔的任務要實行購買,撥付相應的費用。要設立民辦教育專項資金,對辦學質量高、社會聲譽好的民辦學校予以獎勵。
三是要規範管理,要加強民辦學校的黨的建設工作,改進民辦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健全學校內部治理結構,保障民辦學校師生的合法權益,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
四是要推進改革,民辦學校現在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在於對學校是否營利這個界定和判斷上不清楚。我們將積極推動試點,形成完善的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體制和扶持政策,推動民辦學校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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