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印發《關於規範並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教發[200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工作部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委,計畫單列市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印發《關於規範並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發布機構:教育部
  • 發布時間: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現將《關於規範並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自2003年起,凡普通高等學校試辦的獨立學院與《意見》規定不一致的要立即停辦或停止招生。特別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內舉辦的獨立學院(即“校中校”),即使今年已經安排招生並對社會進行宣傳的,也要立即取消並做好善後工作,確保今年各項招生工作的平穩進行。
各地、各部門在試辦獨立學院過程中有何重要情況和意見,請及時向我部報告。
附屬檔案:關於規範並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檔案內容

關於規範並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
近年來,隨著我國高等教育規模的快速增長,各項相關改革不斷深化,一些地方和高校在高等教育辦學機制方面進行了大膽探索,其中由普通高校按照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的相對獨立的二級學院(以下簡稱獨立學院)發展較快,在保證高等教育規模的增長、擴大高等教育資源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種種原因,一些獨立學院在辦學過程中出現了不少問題和矛盾,對相關的政策急需進一步明確,管理工作亦應加強和規範。據此,為了更好地促進獨立學院持續、健康發展,現特對獨立學院的規範管理提出若干意見如下
一、本文所稱獨立學院,是專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機制、新模式舉辦的本科層次的二級學院。
一些普通本科高校按公辦機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級學院、“分校”或其它類似的二級辦學機構不屬此範疇。
二、試辦獨立學院要貫徹“積極支持、規範管理”的原則。
獨立學院是新形勢下高等教育辦學機制與模式的一項探索和創新,是更好更快擴大高等教育資源的一種有效途徑,對今後我國高等教育的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為此,今後各地、各部門和各高等學校,都要繼續有步驟、有計畫地推進獨立學院的試辦工作,既要鼓勵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又要切實加強管理,不斷規範辦學行為,注意並堅決反對一哄而起和“颳風”現象,確保獨立學院穩妥、健康地發展。
在試辦獨立學院的具體工作中,一要堅持充分利用現有的優質高等教育資源;二要有利於高等教育資源的不斷擴大。據此,在今後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要優先支持辦學質量高、辦學條件好的普通本科高校試辦獨立學院;辦學質量差、辦學困難多的普通本科高校,重在進一步提高自身辦學水平,改善辦學條件,暫不要試辦獨立學院。不允許以各種變相形式,把高職(大專)學校改辦為獨立學院。
三、獨立學院的申請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為普通本科高校。
獨立學院的合作者(以下簡稱合作者),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也可以是其它有合作能力的機構。
申請者要對獨立學院的教學和管理負責,並保證辦學質量。申請者要充分發揮校本部的智力、人才資源優勢,切實加強獨立學院的教師隊伍和管理隊伍建設,建立並不斷完善獨立學院教學水平的監測、評估體系。
合作者負責提供獨立學院辦學所需的各項條件和設施,參與學院的管理、監督和領導。
為明確申請者和合作者的責、權、利關係,雙方應在試辦獨立學院時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辦學協定。經雙方協商,可以成立校董會。校董會的組成及人選由雙方商定。院長由申請者推薦、校董會選任。
四、試辦獨立學院要一律採用民辦機制。
試辦獨立學院建設、發展所需經費及其它相關支出,均由合作方承擔或以民辦機制籌措解決。
試辦獨立學院要一律採用新的辦學模式。獨立學院應具有獨立的校園和基本辦學設施,實施相對獨立的教學組織和管理,獨立進行招生,獨立頒發學歷證書,獨立進行財務核算,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獨立學院還可按國家有關教育事業統計工作的規定,獨立填報《高等教育基層統計報表》。
五、申請者申請試辦的獨立學院,因屬本科層次,按《高等教育法》規定,現階段仍由教育部負責審批。
同時,抓緊改革審批辦法,簡化審批程式,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將審批權下放給高教發展規劃科學、布局合理、辦學行為認真規範的省級政府。
試辦獨立學院的申請工作,目前一律按屬地化原則辦理。即先由申請者向所在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初審(包括由省級高校設定評審委員會組織專家評審)並提出意見後,報教育部審批。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在向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之前,要先徵求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教育部在審批前,將視情況對各地申報的一些獨立學院,以多種形式組織評估。
申請試辦的獨立學院,如果暫時達不到規定的辦學條件要求,可申請籌建,但也須徵得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同意。籌建期一至二年,籌建期內不得招生。籌建期滿,達到規定要求的,按上述程式審批;未達到要求的,則終止籌建。
六、獨立學院原則上應在申請者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試辦。
如需跨省試辦,則在徵得獨立學院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後報教育部審批。為了進一步促進高等教育均衡發展,國家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普通高校到西部地區和高等教育資源比較薄弱的地區合作舉辦獨立學院,對申請到這些地區舉辦的獨立學院,教育部將優先審批。
七、必須確保辦學條件和質量。
獨立學院應具備必要的辦學條件。初辦時一般應當具備:校園占地面積不少於150畝(藝術類院校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為了保證今後發展需要,應預留發展用地,校園規劃占地面積不少於300畝。教學行政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4萬平方米,教學儀器設備總值不少於1000萬元,圖書不少於4萬冊。獨立學院還應具備不少於100人的、聘期一學年以上的、相對固定的專任教師隊伍。專任教師中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比例應不低於30%。獨立學院正式招生時生均各項辦學條件應基本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加強對辦學質量和辦學行為的督查與評估。獨立學院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和辦學行為要按照《高等教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教育部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由其組織的評估。教育部將根據國家有關普通高校辦學條件的規定和獨立學院的實際情況,對獨立學院的招生資格和辦學條件實行年審,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年審結果。對辦學質量和辦學條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或辦學秩序混亂、管理水平差的獨立學院,將視情況給予包括暫停招生資格在內的各類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予以撤消。
八、獨立學院的專業設定,應主要面向地方和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特別是要努力創造條件加快發展社會和人力資源市場急需的短線專業。
獨立學院招生計畫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在國家下達的普通本科招生計畫總數內統籌安排。獨立學院招生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本科最低錄取控制線。具體招生錄取批次、辦法及對戶籍管理與畢業生就業的有關政策,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製定。
學生收費標準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民辦高校招生收費政策制定。
九、獨立學院的財產、財務管理以及變更和解散、撤消,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及合作辦學的協定處置。
十、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獨立學院的領導、指導和統籌規劃。要根據國家高等教育發展和高校布局結構調整的要求,認真做好本地區、本部門試辦獨立學院的整體規劃,並據此統籌安排好獨立學院的試辦工作。各地、各部門和各高等學校,都要加強對獨立學院辦學秩序和辦學行為的管理,尤其要加強對獨立學院申請設立、招生錄取、收費標準、辦學地點、畢業證書頒發等工作的監督與管理,確保獨立學院試辦工作順利進行。
獨立學院要建立黨、團組織,積極開展黨、團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維護穩定的工作。各省級教育工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和指導。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一方面要切實加強對獨立學院的管理,維護高等教育的辦學聲譽;另一方面,要立即對目前已經舉辦的獨立學院進行檢查、清理,凡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的,要立即停辦或停止招生。對因不執行本意見規定而誘發事端、影響穩定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高校和部門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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