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府

中華民國政府

中華民國政府(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中華民國的政權機構,其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912年肇建於南京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之後歷經北洋政府國民政府等多次政權替換。

1912年-1928年為北洋政府時期;1928-1948年為國民政府時期,1948年國民黨在南京召開“國民大會”,宣布“立憲”。

1912年2月15日,袁世凱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1913年10月6日袁世凱當選中華民國首任正式大總統後北洋政府正式形成。北洋政府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以和平的方式完整繼承前朝疆域的政權,也是中國繼清朝滅亡後第一個被國際承認的中國政府。

1925年中國廣東成立國民政府,1926年7月,開始北伐戰爭,1927年,蔣介石於4月18日在南京成立國民政府。9月同武漢國民政府合併,史稱“寧漢合流”。

1928年6月8日,國民革命軍進入北平,北洋政府在中國的統治最後結束。同年12月29日,張學良宣布“東北易幟”,由原先的代表五族共和的五色旗更換為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全國實現了形式上的統一。

1948年3月29日在南京召開“國民大會“,5月20日蔣介石在南京任中華民國總統,國民政府改組為中華民國政府,國民政府主席改中華民國總統,中華民國進入“憲政時期”。根據《關於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對1949年10月1日之後的台灣地區政權,應稱之為“台灣當局”或“台灣有關方面”、“台灣方面”,不使用“中華民國”,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

基本介紹

歷史,南京臨時政府,北洋前期,北洋更替,廣東國民政府,南京國民政府,中央政府,總統,北洋內閣,國民政府“五院”,法律制度,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華民國約法,中華民國憲法,首都,地方政府,

歷史

南京臨時政府

1911年10月27日,清朝任命已袁世凱為欽差大臣鎮壓革命。11月1日,袁世凱更進一步被授為清朝內閣總理大臣。11月2日之後,革命黨人不得不與袁世凱進行和談。此時,國內外輿論對於袁世凱任大總統也表示了相當大的支持。即便是在革命黨人中也有許多人認為袁世凱是迫使清帝退位及避免繼續內戰的不可或缺的人物。在這種情況下,1912年1月22日,孫中山公開表示如果袁世凱能使清帝退位並同意共和,就可以讓袁世凱在南京出任中華民國大總統一職。1912年2月12日,清朝的最後一位皇帝溥儀退位。1912年3月10日,袁世凱在北平宣誓就職中華民國第二任臨時大總統。中華民國政府開始被以袁世凱為首的北洋軍閥系統所掌握。
中華民國締造者孫中山中華民國締造者孫中山
1911年12月29日,孫中山以16票的絕對多數在南京當選為中華民國第一任臨時大總統。1912年元旦,孫中山在南京宣誓就職,宣告中華民國成立。3日,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在南京成立;28日,各省代表會議改組為南京臨時參議院,成為臨時政府的最高立法機關。
在孫中山的主持下,3月11日,臨時參議院頒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按照西方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在中國建立一個實行議會制責任內閣制的資產階級共和國。由於南京臨時政府和各省都督府中立憲派、舊官僚政客的篡權,以及一些革命黨人的妥協退讓,致使南京臨時政府權力被袁世凱所篡奪。
經過折衝後,1912年以臨時約法成立的中華民國政府,是採取接近內閣制的雙首長制。總統與總理均由參議院選出,總統職務為執行法律、發布命令、統率全國陸海軍隊、任命官員、外交權、依法宣布戒嚴特赦減刑復權。不過,以上各權利均需經由參議院同意。而與總統相同實際政權統治的國務總理則負責實際中國之內政治理及法律副署權。
大總統誓詞大總統誓詞
此時共和的進程比孫中山及其盟友所預料的要慢,因在袁世凱身邊儘是一大班前清官僚(包括袁氏本人),他們一直不習慣甚至反對以“國會”制約政府的權力,並極力排擠革命黨人。1912年8月,孫中山的盟友宋教仁建立國民黨,這個黨是以同盟會中一些主張議會責任內閣制的份子為核心,再聯合其他小黨派結成。1912年底到1913年初舉行的第一屆國會兩院選舉,宋教仁以反對袁世凱統治的口號進行參選。大選的結果是國民黨取得了壓倒性的勝利,占據了下議院596席中的269席,上議院274席中的123席。不料3月20日宋教仁被暗殺。孫中山因此對袁世凱的不滿開始增加,1913年7月,他指揮南部的幾個省進行了反對袁世凱的叛變,稱為“二次革命”。叛變後來被袁世凱成功鎮壓,孫中山及其他發動者逃亡日本。

北洋前期

原則上,1910年代-1920年代末期,北洋政府所稱之中華民國政府應為中華民國大總統與國務總理雙首長為主的三權分立制度。細分下,行政外交軍事權歸中華民國大總統與國務總理、立法權歸參議院,而司法權歸法院。
中華民國大總統袁世凱中華民國大總統袁世凱
雖說政府設計如此,在此年代期間中華民國政府因軍閥混戰,沒有按照初衷運行。1912年,袁世凱將總統職權擴大,甚至於1915年短暫宣布帝制。1915年10月6日,參政院召開所謂“國民代表大會”,國民代表一律“贊成”君主立憲,並推定參政院為國民大會總代表,上書推戴袁世凱為中華帝國皇帝。袁接受帝位後,準備於1916年元旦正式登基(登極)。袁帝制自為的行徑,激起了中國人民的強烈反對。12月25日,唐繼堯、蔡鍔、李烈鈞在雲南宣布獨立,護國戰爭爆發。後袁世凱放棄洪憲帝制,恢復“中華民國”年號,但仍然想當中華民國的大總統,並起用段祺瑞為國務卿兼陸軍總長,企圖依靠段團結北洋勢力,壓制南方起義力量,但起義各省沒有停止軍事行動。5月下旬袁世凱憂憤成疾,同年6月6日,因尿毒症不治而亡。

北洋更替

袁世凱去世後,中國開始了長達13年(另一說15年)的軍閥割據時期。北平中央政權連續被北洋軍閥系統控制,但此時沒有一個人具有足夠能力單獨控制整個北洋系統的軍隊和政權,各不同派別的領導人以省為單位依靠自己的軍事力量形成了地方的軍閥和實際上的割據局面。軍閥們展開了相互的混戰以奪取北平北洋政府的政權。名義上各勢力仍受北平中央政府(即北洋政府)支配,但北洋政府實際上在不同時期也由不同派別軍閥統治。大大小小的戰役不斷,如“直皖戰爭”、“直奉戰爭”等導致帝國主義在中國擴張勢力。
府院之爭府院之爭
1916年北洋政府雖短暫回歸雙首長制,不過仍發生府院之爭的混亂場面。1916年6月7日,作為前革命黨人的副總統黎元洪繼任總統,袁氏親信段祺瑞出任國務總理。二者爭執不斷,史稱府院之爭。兩人的第一次矛盾發生在中華帝國崩潰之後,恢復中華民國是依據1912年的《臨時約法》還是依據1914年的《中華民國約法》這一問題。作為前革命黨人的黎元洪支持前者,而作為袁世凱親信的段祺瑞則支持後者。經過爭論,兩方同意中華民國的恢復依據1912年的《臨時約法》,解散1914年袁世凱設立的舊國會,並任命段祺瑞為新國會的總理。作為交換,革命黨人同意解散軍事委員會。
中華民國國璽中華民國國璽
1917年,兩人就中國是否參與第一次世界大戰為由發生矛盾。1917年5月14日,段祺瑞未經國會和總統的許可,便宣布中國對德國宣戰,並利用他的親信將領和軍隊要求黎元洪解散國會。作為反擊,黎元洪解除了段祺瑞的總理職務。而段祺瑞就離開北平,擁兵對抗黎政府,使得眾多省份宣布獨立,並在決定向北平進軍。這使得黎元洪不得不求助於安徽督軍張勛
1917年6月7日,張勛從徐州率五千辮子兵入平擁立清朝末代皇帝溥儀即位,宣布復辟。黎元洪拒絕接受,並協請段祺瑞主持討伐。復辟僅持續12天被段祺瑞討平。黎元洪宣告辭職,由副總統馮國璋繼任總統,段祺瑞續任國務院總理。1918年8月12日重新選舉的國會中,段祺瑞控制的安福派系通過賄選等手段獲得330多席,成功得控制了國會,被稱為安福國會。8月14日,國會通過了對德宣戰的決議。
在此時,孫中山於1917年7月在廣州設立軍政府,擁護1912年的《臨時約法》,開展了護法運動以反對北洋政府。對此問題,作為主和派的馮國璋與主戰派的段祺瑞時有衝突。最後馮國璋總統任期結束,馮段二人相約共同下野,由袁世凱的老朋友,前清元老兼當過國務卿的徐世昌接任總統,而段氏的皖系在背後操縱政權。
賄選總統曹錕賄選總統曹錕
此後皖系、直系、奉系晉系四系軍閥明爭暗鬥,中央政權頻頻易手,僅段祺瑞本人就三次組閣,更有曹錕賄選總統醜聞,奉系軍閥張作霖也兩次進入北平執掌政權,中央政府陷入混亂局面。北洋派內部分裂為直皖兩大系,同時奉系在東北崛起。皖系軍閥段祺瑞以國務總理身份把持北平政府實權,但他不能緩和北洋派與其他派別以及北洋派內部的矛盾。1917年7月孫中山南下廣州,發起護法運動。此時,直、奉兩系的擴展尤為迅速。直系首先在與南方軍政府作戰問題上與皖系發生矛盾,並在前線自行停戰,迎合全國人民渴望和平的心理。1920年7月直皖戰爭的爆發,導致皖系軍閥統治結束。
直奉雙方起先共同控制著北平政府,但因勝利果實分配不均,在組閣等問題上互相指責,矛盾愈演愈烈。1922年4月,爆發了第一次直奉戰爭,結果直系擊敗奉系,獨占了中央政權。
擊敗奉系之後的直系先打著“恢復法統”的旗號,恢復國會,逼徐世昌下台,迎黎元洪復任大總統。繼之又對黎元洪“逼宮奪印”,接著直系便高價收買國會議員,於1923年10月通過賄選,收買“豬仔議員”,讓曹錕當上了大總統,搞得舉國譁然,喪盡民心。反直的一方,奉系敗退出關後,宣布“閉關自治”,銳意整軍經武,實力大增,皖系不甘寂寞,企圖捲土重來;南方的孫中山準備北伐,也在尋找盟友,由此形成了孫、皖、奉“反直三角同盟”。直系內部則因爭權奪利而四分五裂,馮玉祥部自成一派,且與反直一方暗通款曲。1924年9月,以江浙戰爭為前奏,第二次直奉戰爭爆發,奉軍大舉進攻,直軍作戰不利。10月,馮玉祥發動北平政變,囚禁曹錕,直系腹背受敵,吳佩孚失敗南下,直系軍閥統治時期告終。
直系垮台後,奉系控制了北平政權。他們抬出皖系首領段祺瑞為臨時執政,實際則在背後操縱。段祺瑞提出召開“善後會議”,但解決不了任何實際問題。各派軍閥之間爭權奪利,縱橫捭闔,敵與友之間根本無一定之分。北方的奉系與馮玉祥國民軍系首先發生矛盾,這一矛盾的激化,又使奉系與吳佩孚重新攜手,共同反馮,1926年初將馮部擠出華北。奉系內部,郭松齡於1925年底聯合馮玉祥倒奉,由於日本的干涉而失敗。同時,東南孫傳芳與奉軍激戰,一躍而為五省霸主。到1926年4月,段祺瑞下台,其後奉、直兩系在圍攻後起造反派國民軍的共同目標下“聯合”起來,暫時建立了他們在中國中部和北部的統治,並組成直系和奉系軍閥勢力所控制的北平政府,這個政府由內閣“攝政”。
自任“中華民國陸海軍大元帥”的張作霖自任“中華民國陸海軍大元帥”的張作霖
北洋軍閥政府在面臨失敗的最後關頭,仍不願意自動退出歷史舞台。1927年6月,張作霖在北平組織安國軍政府,自任大元帥,企圖聯合各派軍閥,進行最後掙扎。蔣介石、汪精衛先後進行“清黨”、“分共”,使北伐中途停頓,給北洋軍閥以短暫喘息之機。然而為時不久,國民黨各派再度聯合繼續進行所謂後期北伐,張作霖見大勢已去,遂於1928年6月下令退出平津一帶,向東北收縮。他本人在回瀋陽途中,行至皇姑屯被日本關東軍預埋的炸彈炸死,史稱“皇姑屯事件”。1928年6月8日,國民革命軍進入北平,北洋軍閥政府在中國的統治最後結束。同年12月29日,張學良宣布“東北易幟”,全國實現了形式上的統一。

廣東國民政府

1913年二次革命失敗之後,孫中山流亡日本。1914年孫中山在日本組建中華革命黨。孫吸取了之前的教訓,嚴格控制組織總部和支部,並享有各級組織的人事任免權。這成為了後來的國民黨和國民政府民主集中制的雛形。1916年,孫回到上海。
就任非常大總統的孫中山就任非常大總統的孫中山
1917年,孫中山前往廣州與南方的軍閥合作,開始了護法運動。1917年8月25日,廣州軍政府建立,孫中山成為當時在廣州的南方軍閥的大元帥。但是桂系軍閥私懷野心,迫使孫中山於1918年5月離開軍政府,回到上海。1919年10月10日,孫中山重組中國國民黨。1920年,親孫的粵系勢力在第一次粵桂戰爭中擊敗桂系,取回了對廣州軍政府的控制。孫中山於11月底返回廣州,重建軍政府,繼續護法運動。1921年4月2日,軍政府取消,改為中華民國政府,由孫中山任總統。1921年5月5日,孫中山在廣州就任非常大總統,在對外宣言中他表示:“列強及其人民依條約契約及成例,正當取得之合法權利當尊重之。”對國內天然資源的開發則實行“開放門戶主義,歡迎外國之資本及技術”。但希望各國承認廣州政府“為中華民國唯一之政府”。5月6日,非常大總統孫中山任命國務院各部長官。任命伍廷芳外交部長唐紹儀為財政總長,陳炯明為內政總長兼陸軍總長,湯廷光為海軍總長,李烈鈞為參謀總長,徐紹楨為總統府參軍長,馬君武為總統府秘書長。
當時,在北平的北洋政府仍然是具有合法性並為西方列強所承認的政府。孫中山試圖從西方獲得援助但卻受到忽視,在1921年,他轉向剛剛在自己的革命中取得勝利的蘇聯救助。蘇聯試圖通過嚴厲批評西方為“西方帝國主義者”而表示友好的態度對待中國的革命者,但是處於政治的考量,蘇聯領導人採取了雙重的策略,即同時支持孫中山和剛剛建立的中國共產黨。蘇聯期盼著兩方的合併,但是同時也準備了任何一方取得勝利。從此,開展了國民黨和共產黨在中國的鬥爭。
1922年,廣州的國民黨和軍閥的聯盟破裂,孫中山再次逃往上海。這時孫開始意識到他需要得到蘇聯的幫助。1923年,孫中山和蘇聯代表越飛在上海發表了一份聯合聲明,表示蘇聯將協助中國的國家統一。蘇聯的顧問,當時第三國際的著名顧問鮑羅廷於1923年抵達中國以幫助國民黨按照蘇聯共產黨的模式進行改組和鞏固。中國共產黨在第三國際的要求下開始與國民黨合作,她的成員被鼓勵以個人的身份加入到國民黨中,並保持其共產黨員的身份。當時的中國共產黨只是一個小黨派,在1922年時只有300名黨員,到1925年時也只有1,500名黨員。而國民黨在1922年時已經有150,000名黨員。蘇聯顧問也幫助國家主義者建立起政治機構以培訓宣傳人員在民眾中動員的技巧,並於1923年派遣孫中山從同盟會時期起就擔任陸軍上尉的蔣中正莫斯科進行了為期幾個月的政治和軍事培訓。蔣中正於1923年底回國後參與了建立位於廣州的黃埔軍校。1924年,蔣中正成為軍校的校長,周恩來成為政治部主任。
就任國民黨主席的汪精衛就任國民黨主席的汪精衛
孫中山的“聯俄容共”政策,在國民黨內部產生了支持與反對的兩個派系。支持聯俄容共的稱為左派,以汪兆銘為代表,反對聯俄容共的稱為右派,以胡漢民等老國民黨員為代表。左派認為目前國民黨尚須要得到外國勢力的支持,右派則擔心未來以個人身分加入的共產黨員,可能會併吞國民黨。由於當時由孫中山掌控大局,因此左右兩派暫時無事。
1925年3月,孫中山因癌症在北平逝世,卻沒有交代接替人選。汪兆銘在北平安葬孫中山後,在回到廣州前,先到汕頭與蔣中正會面,希望能與蔣合作,與右派勢力競爭。1925年7月1日,廣州軍政府改組為國民政府,汪兆銘當選為國民政府主席,胡漢民為外交部長(當時廣州國民政府並非國際承認的合法政府,因此外交部長一職形同空殼)。右派見大勢漸去,開始鋌而走險,暗殺左派國民黨員。1925年9月,財政部長廖仲愷在中央黨部門前被暗殺。左派趁此機會實施戒嚴,蔣中正率黃埔軍逮捕右派軍系的粵軍領袖許崇智等人,將粵軍編入黃埔軍中。至此,左派可謂完全掌握局勢。

南京國民政府

雖然國民政府前身為孫中山於廣州成立之護法政府或軍政府等機構,但是因其主權治權未及全部中華民國領土,故不能稱之為“中華民國政府”。而事實上,1925年7月1日於廣州成立、1927年9月20日定都南京之國民政府,直到1928年6月底占領北平後,才獲得西班牙、德國、法國等大國承認。而1929年1月,張學良決定服膺國民政府後,國民政府才真正成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國家形式上“統一”。
蔣介石蔣介石
1930年5月至11月,蔣介石與閻錫山馮玉祥李宗仁等在河南、山東、安徽等省發生的一場新軍閥混戰,共產黨稱之為蔣馮閻戰爭,或蔣馮閻李戰爭;因為這次戰爭主要在中原地區進行,所以又稱為“中原大戰”。中原大戰是中國近代史上規模最大、耗時最長的軍閥混戰。期間汪精衛等在北平成立“國民政府”,閻錫山任中華民國陸海空軍總司令。
國民政府特色為委員制。一般來說,政府的運作主要決策者為國民黨黨內機構遴選出之國民政府委員所組成的國民政府委員會,而除了國民政府委員會之外,國民政府也有許多機構多採取委員制。而這種體制直到1948年實際行憲後,才有所更動。依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國民政府委員定額早期為12-16人,1930年代之後增為24-36人,而國民政府委員會主席、行政院長、立法院長、監察院長、考試院長、司法院長、及其副院長均由該委員會推選。
如再就職權細分,一般來說,在1930年代-1940年代,國民政府主席為中國政府元首,與國民委員會共同負責外交與軍事及中國國家統治權,內政則由行政院負責。而國民政府從1930年蔣介石內閣開始,到1949年,國民政府共組閣過十數次。
另外,中國因為抗日戰爭,於1938年宣布實施戰時政府制度,軍事權由國民政府主席轉為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而到1948年“行憲”並由國民大會選出中華民國總統、同時國民政府委員會與軍事委員會同時裁撤後,中華民國政府才真正成為“一府五院的內閣制”。
國民政府主席為林森長期擔任,任期自1931年開始至1943年去世。1943年之後為蔣中正,直至1948年國民政府結束運作移交“國大”選舉的中華民國政府。
中華民國政府
1946年11月15日,中華民國在國共分裂的背景下在南京召開了制憲國民大會,並於12月25日通過了基於同年國共兩黨商定之政治協商會議憲法草案的《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4月,國民政府基於政協決議改組政府;同年11月21日,開始了在國民黨統治區域選舉所謂“國大代表”;同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正式施行。
1948年3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南京召開並於4月選舉了中華民國首任總統與副總統,分別由蔣中正與李宗仁當選。同年5月20日,蔣中正及李宗仁在南京宣誓就職,新的依照《中華民國憲法》運作的中華民國政府正式開始運作,國民政府步入歷史,國家進入建國大綱的第三階段,即所謂“憲政階段”。1949年1月22日,李宗仁在南京就任中華民國代總統。1949年6月國民黨政權逃亡台灣,國民黨在大陸的統治結束。
中華民國代總統李宗仁中華民國代總統李宗仁

中央政府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依據古今中外所曾經有過的各種政治制度,歸納出“五權分立”的政府組織,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5個部門。

總統

中華民國大總統,任期五年,第一任大總統是袁世凱,於1913年選出。袁世凱猝逝後,北洋軍閥成為北平政府的實際把持者,大總統不過是傀儡,大多沒有實權,實權都在北洋軍閥手上。
1924年曹錕辭職後,中華民國大總統一職由國務總理或代總理代行其權,之後由段祺瑞任臨時執政,段下野後交由國務院攝行,從顏惠慶復職後的幾任內閣再度攝行大總統職權,直到1928年張作霖成立軍政府任陸海軍大元帥,中華民國大總統名稱正式消失。
後國民黨於1948年復設總統、副總統,任期4年。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任免文武官員、授與榮典、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以及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另有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對國家大計及戰略、國防等事項,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臨時大總統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辛亥革命爆發。1912年1月1日,孫中山在南京宣誓就任臨時大總統,宣告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成立,以中華民國為紀元,改行陽曆。
在孫中山組閣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中,革命派占絕對優勢,但也吸收了一些舊官僚、立憲派。在9名國務部長中,同盟會員3名,他們是陸軍總參謀長黃興,外交部長王寵惠,教育總長蔡元培。其餘6名國務部長中,有舊官僚2名,立憲派2名,自由派專家2名。
非常大總統
自1920年11月廣州軍政府重建後,為使政府工作符合法治軌道,4月7日,廣州召開國會兩院非常會議,出席議員222人,會議由林森任主席,議決廢除軍政府,通過《中華民國政府組織大綱》,並選舉孫中山為非常大總統。
10日,國會非常會議發表宣言,指出成立正式政府的必要,說明選舉孫中山為非常大總統的原委,並敦請孫中山就職,建立正式政府。21日,孫中山復電國會議員的祝賀,表示:“所有設施,當依人民之授權及國會之付託,以為準繩,務期振法治精神,成強國政府”。

北洋內閣

北洋政府時期政壇更迭頻繁,從1916年至1928年短短的13年中,就有38屆內閣,最短的兩屆只有六天。雖然北洋政府先後出台的五部憲法都以“三權分立”為基本原則,但袁世凱掌權後,立刻解散國會、撤銷國務院,廢除《臨時約法》,頒布《中華民國約法》,改內閣制為總統制,規定總統獨攬一切權力且可無限連任,使新生的民主制度遭到破壞。袁世凱死後,緊接而來的軍閥混戰使民主成了一紙空文,各派系爭奪政權,中央政府成了地方軍閥角逐的舞台。由此,北洋政府踏上了它短暫的歷史舞台。

國民政府“五院”

行政院
參見:行政院
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置院長1人,由總統任命;副院長1人,兼任部會首長之政務委員10人,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7人。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和有關部會首長的副署;“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和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及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事項;“行政院”對“立法院”所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及重要政策有異議時,須經“總統”的核可,才能移送“立法院”複議,若出席“立法院”的三分之二“立法委員”表決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長”應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中華民國政府
立法院
參見:立法院
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直接選舉之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對總統、副總統犯內亂外患罪提彈劾案及對監察院審計部審計長之任命行使同意權,並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職權。立法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
司法院
參見:司法院
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司法行政權。司法院置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以會議方式行使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職權,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憲法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並為終身職。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考試院
參見:考試院
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若干人,均為特任,任期為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考試院之職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為: 1. 考試。 2.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恤、退休。 3.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升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監理委員會。
監察院
參見:監察院
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置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監察院為行使審計權,設審計部。

法律制度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1912年3月11日取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開始施行,於1914年5月1日因《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的公布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為大總統黎元洪所恢復。1917年9月10日以廣東為基地建立的中華民國軍政府展開護法運動,所護者即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仿法國式的責任內閣制:蓋當時的參議院為抑制袁世凱的野心,乃將原《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總統制改為內閣制使袁世凱成為虛位總統。總綱以簡潔的文字,將國家的要素作原則性的規定。人民權利義務的保障已有詳盡的規定,並設有法律保留條款。大總統副總統的選舉:仍沿《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精神由參議院選舉。司法已有獨立審判規定,符合三權分立原則:《約法》規定法院以臨時大總統及司法總長分別任命的法官組織。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

中華民國約法

民國約法是按照袁世凱的旨意對《臨時約法》的一次徹底改造,除了將內閣制改為總統制外,還將立法完全降為行政的附庸。《臨時約法》存在著立法權過大的弊端,對政府行使職權有過多的制約,不利於對國家的治理。《新約法》對其進行一定程度上的糾正,是符合當時的實際的。但如同《臨時約法》在限制行政權力時一樣,矯枉過正,將立法機關降為行政機關的附庸,從中國大陸地區民主進程來說,是一次大的倒退。但是我們也看到,袁世凱在擴大行政權力的過程中,幾乎沒有遇到任何阻力,也就是說,北京政府的這一行為,得到社會各界、各種政治勢力(國民黨除外)的支持和擁護,從當時中國的社會實際來說,符合中國的國情。從袁世凱政府按《新約法》的機制進行運行的實際效果來看,也比較明確地說明了這一問題。
由於沒有立法機關的制約,行政支配一切,此一時期北京政府對各方面的治理應該說還是有一定實效的,“自此制實現後,中央之威信日彰,政治之進行較利,財政漸歸統一,各省皆極其服從,循而行之,苟無特別外患,中國猶可維持於不敝。”我們下面所說的北京政府頒布的經濟政策和法規,大部分也是在這一時期。實際上《新約法》規定的政治體制,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改內閣制為總統制,仍然在資產階級的民主範圍之內,只不過更加保守而已,比較接近德國、日本的民主模式,借鑑了德國、日本憲法精神,予國家元首以極大的權力,而對議會權力減少到最低限度。擯棄美國、法國模式,而採取德國、日本模式,應該是符合中國國情的一次有益嘗試,袁世凱及其袁世凱政府之所以得到國內各種政治勢力的支持,其原因也在於此。至於袁世凱實施這一模式一年多後又拋棄了這一模式,改變國體,恢復帝制,遭到各種政治勢力的反對,袁世凱就此而亡,也在於此。所以,對《新約法》我們不應該輕易予以否定。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是司法制度的根本大法。該法制定於孫中山所著的三民主義與五權憲法的理論基礎上,司法制度獨立於其他行政、立法、考試及監察等,明確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許可權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法律的規定修訂,除特殊法例外,均須由立法院審議通過,由總統公布。其中,法律涵蓋了法、律、條例或通則。另外,行政、考試或其他機關發布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則稱為命令。這裡面,憲法或法律有明文、關於中華民國人民的權利義務、機關組織均須以法律定之,並由全民遵守。
中華民國的法律採用大陸法系制度,屬於成文法系統,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之規定,法律的名稱分為四種:、律、條例、通則。原則上法為一般的規定,條例為特別規定,律則是適用於戰時(如戰時軍律,現已廢除),而通則規範組織。法律需經過立法院立法程式,經由總統公布後施行。而這些法律的解釋權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則屬於司法院所有,立法院並不負責解釋法律的適用。除此之外,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所選編的判例在各級法院裁判時雖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仍具有事實上的拘束力,且判例亦常常成為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違憲審查的標的,是除了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與司法院所作出的解釋之外另一項重要的判決依據。
至於條約的部分,凡立法院通過,經總統簽署的國際公約,與國內法具有同等效力。

首都

1912年陽曆元旦,中華民國於南京開國後,袁世凱接替孫中山擔任臨時大總統後堅持定都於前清京師北京,臨時參議院未能堅持原議而同意遷都,前後5任大總統在北京執政,直至1928年北洋政府時期結束。
1928年,國民政府完成北伐,改為定都於南京;其後於1931年制定的《訓政時期約法》第5條中明文規定:“中華民國國都定於南京。”,確立南京的首都地位。1937年,對日抗戰全面爆發,面對日本的軍事威脅,國民政府於同年11月21日宣布將所有中央政府機構由南京遷往重慶,而軍事作戰中心則是先遷往武漢,直至武漢會戰後再遷往重慶。1940年9月6日,國民政府正式立重慶為“陪都”。直至抗戰勝利後的1946年5月5日,國民政府發布“還都令”,宣布同年5月5日“凱旋南京”。
國民政府還都南京後,於1946年11月15日召開制憲國民大會,會中對於國都設於南京或北平(即今北京)引起激烈討論。原本草案定為南京,但審查會及第一讀會決定改為北平。經大會主席團代表蔣中正出面說明,主張國都地點,不必定於憲法,始將第一讀會通過的“國都定於北平”一條予以刪除。因此,制憲國民大會於同年12月25日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中,並未規定中華民國的首都位於何處。

地方政府

中華民國建國初期承襲清朝末期的疆域,當時北洋政府轄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另設定京兆地方(首都特區),西藏、蒙古、青海等3個地方,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犁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後來北洋政府增設綏遠察哈爾熱河川邊等幾個特別區
中華民國最大法定疆域(1945年末)中華民國最大法定疆域(1945年末)
國民政府完成北伐後,將綏遠、察哈爾、熱河、川邊與寧夏、青海一同建為6個省(其中川邊特別區改制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1945年抗戰勝利後,原東北三省(遼寧、吉林、黑龍江)根據偽滿洲國時期的行政區劃改劃分成東北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抗戰後光復的台灣則加入成為第35個行省,另外在海南島南海諸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準備建省。國民政府曾在1946年1月5日承認外蒙古獨立。
類別數目中華民國一級行政區
35
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福建|台灣|廣東|廣西|
雲南|貴州|河北|山東|河南|山西|陝西|甘肅|寧夏|青海|綏遠|察哈爾|
熱河|遼寧|安東|遼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龍江|嫩江|興安|新疆
院轄市
12
南京|上海|北平|青島|天津|重慶|大連|哈爾濱|漢口|廣州|西安|瀋陽
1
地方
1
“中華民國”時期的地方政府稱為“地方自治團體”(部分文獻亦稱為“自治法人”),其層級架構與行政區劃相對應,組織配置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惟實際上僅設有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例如:市設定市政府與市議會)來實行地方自治,司法機關則為中央與地方一貫之體系,由司法院依照各地方的實際需求設定適當數量的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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