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官方使用“行政區域”一詞)指代中國在中華民國時期的行政管理區劃,包括北洋政府時期和國民政府時期,分為省(地方、行政區)、道(行政督察區)等級別。

北洋政府初期分為22省、4特別行政區、4地方、3地區和2府;國民政府初期分為28省、2地方和6院轄市,後期台灣光復外蒙古獨立,1949年共分35省、12院轄市、1地方和1特別行政區。

國共內戰後所謂“民國政府”遷台控制區域只包含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台澎金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of ROC
  • 國家:中國
  • 類別:行政區劃
  • 省級行政區1地方特別行政區
  • 省級行政區2直轄市地區
  • 北洋政府時期:1912-1928年
  • 國民政府時期:1928-1949年
沿革,北洋時期,訓政時期,憲政時期,播遷台灣至今,區劃變遷,

沿革

北洋時期

中華民國建國初期,承襲清朝舊制。不同之處在於廢除府,將所有不管縣的州、廳全改為縣,1914年時在省縣之間設定93個道,青海、新疆及內外蒙古保留盟旗,西藏保留宗作為基層區劃。當時的省份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南京特別市、平津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膠澳、淞滬等2個省級商埠,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犁3個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北洋政府時期行政區劃北洋政府時期行政區劃
類別數目1914年的中華民國一級行政區
22
直隸省| 奉天省 | 吉林省 | 黑龍江省 | 山東省 | 河南省 | 山西省 | 江蘇省 | 安徽省 | 江西省 | 福建省 |浙江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陝西省 | 甘肅省 | 新疆省 | 四川省 | 廣東省 | 廣西省 | 雲南省 | 貴州省
2
南京特別市| 平津地方
行政區
4
川邊特別行政區 | 熱河特別行政區 | 察哈爾特別行政區 | 綏遠特別行政區
地方
4
西藏地方 | 蒙古地方 | 青海地方 | 平津地方
地區
3
阿爾泰地區 | 塔爾巴哈台地區 | 伊犁地區

訓政時期

1928年北伐後,國民政府廢除了道,另外設立了行政督察區,作為省的派出機構,一個行政督察區管理十幾個縣。國民政府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並平津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國民政府並設立特別市(即直轄市),先後設定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定)等9個特別市。此外,東北政務委員會自設興安屯墾區西南政務委員會曾一度設立瓊崖特別區,馬仲英則一度自設河西省,惟除了瓊崖特別區系獲國民政府報準外,均為地方私設省級政區。
國民黨訓政時期政區圖國民黨訓政時期政區圖
類別數目1931年的中華民國一級行政區
28
江蘇省| 浙江省 | 安徽省 | 江西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四川省 | 西康省| 福建省 | 廣東省 | 廣西省 | 雲南省 |
貴州省 | 河北省 | 山東省 | 河南省 | 山西省 | 陝西省 | 甘肅省 | 寧夏省 | 青海省 | 綏遠省 | 察哈爾省| 熱河省 |
遼寧省 | 吉林省 | 黑龍江省 | 新疆省
院轄市
6
南京院轄市 | 上海院轄市 | 北平院轄市 | 青島院轄市 | 天津院轄市 | 漢口院轄市
行政區
2
威海衛行政區 | 東省特別行政區
地方
2

憲政時期

1945年對日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將原東北三省根據滿洲國時期的行政區劃改置成東北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對日抗戰的勝利,使中華民國政府收復台灣,成為35行省之一。中華民國政府並將海南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1946年民國行政區域圖1946年民國行政區域圖
1921年蘇聯控制蒙古地方,至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與蘇聯政府簽署《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為外蒙人民舉辦公投以決定是否承認獨立,於隔年1月5日承認外蒙古獨立。但隨後政府認為蘇聯威脅中國政治獨立與領土完整及遠東和平。。
類別數目1949年的中華民國一級行政區
35
江蘇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江西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四川省 | 西康省 | 福建省 | 台灣省 | 廣東省 | 廣西省 | 雲南省 | 貴州省 | 河北省 | 山東省 | 河南省 | 山西省 | 陝西省 | 甘肅省 | 寧夏省 | 青海省 | 綏遠省 | 熱河省 | 遼寧省 | 安東省 | 遼北省 | 吉林省 | 松江省 | 合江省 | 嫩江省 | 興安省 | 新疆省| 察哈爾省| 黑龍江省
院轄市
12
南京 | 上海 | 北平 | 青島 | 天津 | 重慶 | 大連 | 哈爾濱 | 漢口 | 廣州 | 西安 | 瀋陽
特別行政區
1
地方
1

播遷台灣至今

根據《關於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對1949年10月1日之後的台灣地區政權,應稱之為“台灣當局”或“台灣有關方面”、“台灣方面”,不使用“中華民國”,也一律不使用“中華民國”紀年。但國民黨政府宣稱仍對大陸地區擁有主權,並撤銷對外蒙古獨立的承認(台灣當局1953年“控蘇案”撤銷對其承認,2012年又恢復承認)。
台灣行政區劃台灣行政區劃
台灣的行政區劃規劃始於明鄭時期,清朝於1885年成立台灣省。1895年至1945年被日本侵略占領。早在1945年中華民國收復台灣與附屬島嶼後,設定行政長官公署,兩年後方改組為台灣省政府。行政公署將台灣省分設8個縣(台北縣、新竹縣台中縣台南縣、高雄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9個市(基隆市、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彰化市、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市)與2個縣轄市宜蘭市、花蓮市)。當時的金門群島隸屬於福建省金門縣馬祖列島則分屬於福建省長樂縣連江縣羅源縣烏丘隸屬於福建省莆田縣東沙島與南沙太平島隸屬於廣東省。
“國府遷台”後,台灣省改置為16個縣、5省轄市,形成今日區域之雛型。之後曾成立兩個管理局,即陽明山管理局及梨山建設管理局。行政區是國家行使政權的地方單位,國民黨遷台後,依據所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來規定。雖然相關法律並未明文訂定行政區之等級,但按照法律條文內容來排列,一級行政區為省、直轄市,二級行政區為縣、市,三級行政區為鄉、鎮、縣轄市、區,四級行政區為村、里,五級行政區則為鄰。

區劃變遷

直轄市(12個)
南京府→南京市(首都特別市)、淞滬商埠→上海市、平津地方→北平特別市→河北省北平市、膠澳商埠→青島市、天津市、重慶市 、大連市、哈爾濱市、武漢市→漢口市、廣州市、西安市、瀋陽市
省(35個)
華中七省 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
華南六省 福建省、台灣省、廣東省、廣西省、雲南省、貴州省
華北六省 直隸省→河北省、山東省、河南省、山西省、陝西省、甘肅省
塞北四省 寧夏省、綏遠特別區→綏遠省、察哈爾特別區察哈爾省熱河特別區熱河省
東北九省 奉天省→遼寧省、安東省遼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龍江省、嫩江省興安省
特別行政區(1個)
地方(1個)
西藏地方蒙古地方(1946年民國承認外蒙古獨立,1953年台當局撤銷承認,2012年恢復承認)
其它已撤銷省級行政區
台灣當局控制區域
台澎金馬管轄區域
島嶼行政分類縣市名稱地位地圖
直轄市
台澎金馬當局直屬俗稱“六都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名義上屬於台灣省政府,實際凍省虛化直屬
名義上屬於福建省政府,實際凍省虛化直屬
備註:其中台灣省劃分為3市12縣,即台、澎;福建省2縣。
由於國共內戰關係,原連江縣一分為二,馬祖列島合併成立連江縣(馬祖),位於大陸地區的連江縣主體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治。這成為唯一兩岸分治的縣份,形成今日兩個“連江縣”的特殊情況。另南海的東沙群島太平島等島嶼劃歸高雄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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