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監察院

監察院(Control Yuan),依照孫中山的五權憲法,為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現為台灣最高監察機關。監察院由委員二十九人組織而成,監察委員之中一人任院長,一人任副院長,任期六年。憲法第七次修正後改為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審計部是監察院下級機關,負責審核全國各機關之財務與總決算,審計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監察院
  • 外文名:The control yuan
  • 權利:糾舉及審計權
  • 委員:29人
  • 委員任期:6年
  • 現任院長:張博雅
  • 成立日期:1931年
  •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2號
機關概況,組織機構,組成,機構設定,組成人員,地位職權,歷史沿革,存廢爭議,歷任院長,

機關概況

“監察院”為現台灣當局的最高監察機關。其設定取法於中國古代的“御史制度”,其監督功能類似西方國家國會,但又與西方國家的國會不盡相同。“監察院”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出。1947年中華民國政府在大陸曾選出第一屆監察委員180人,至台灣後因無法改選,第一屆監察委員留任至90年代的“政治革新”時。“政治革新”後,經修“憲”規定,從1993年第二屆開始,“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國民大會”同意任命。同時“監察院”的政治地位發生重大變化,由民意機關轉變為準司法機構,“監察院”不再行使同意權,不再享有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權。“監察委員”不再享有言論免責權與不受逮捕與拘禁權。

組織機構

組成

“監察院”由“監察委員”組成,按“憲法”規定,分別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會議及華僑團體選舉產生”。“修憲”後,“監察委員”(包括監察院長、副院長)改由“總統”提名,經“國大”同意任命。
根據有關“法規”,“監察委員”必須年滿35歲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國民大會代表”或“立法委員”6年以上,或者省(市)議員8年以上,聲譽卓著者;(2)曾任簡任司法官10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3)曾任簡任公務員10年以上,成績優異者;(4)曾任大學教授10年以上,聲譽卓著者;(5)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15年以上,聲譽卓著者;(6)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所謂公職,包括各級“民意代表”、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者,如公營事業機關的董事、經理。所謂執行業務,是指民營公司的董事、經理以及醫務人員等。從“監察委員”的任職資格與條件可以看出,其要求比較高且需要專司其職。 1948年選出的第一屆“監察委員”180名,任期6年。1949年隨蔣介石去台的“監委”104人。去台後,它和“國代”、“立法委員”一樣遇到不能改選第二屆“監委”的危機,於是採取如下“變通辦法”:(1)“釋憲”。1954年1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以釋字第31號解釋,使第一屆“監察委員”仍繼續行使其職權,成為“終身監委”。(2)“補選”和“增選”。依“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規定,於1969年12月,增選“監委”2人。以後又從台灣和僑居國外的華僑中增補“監委”,如1973年12月增選15名,1980年12月,又補選32人。1991年4月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重新規定52個名額中台灣選出45人,僑選2人,“余國不分區”5人,取消了大陸地區蒙藏等少數民族、職業團體、婦女團體的名額。但規定婦女有一定的名額。

機構設定

“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監察委員”互選產生,選舉時由全體“監察委員”三分之一以上的出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者當選。“修憲”後,“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院長”、“副院長”改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院長”的職責有:擔任“監察院會議”主席;提請任命秘書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監察院”設審計長1人,負責審核“全國”會計事務,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審計長職責是在“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審核結果,編成報告,提交“立法院”,供“立法院”下年度預算參考。 “監察院”設秘書處,置秘書長1人,另有會計處、統計室、人事室,負責院內事務。審計部,掌握“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的審計事務,為院直屬機構。“監察院”還設10個委員會,包括“內政”、“外交”、“國防”、“財政”、經濟、教育、交通、“司法”、邊政和“僑務”委員會。當今社會,邊政委員會和任務委員會實際上合併為1個委員會,各委員會的職權是,對“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的施政工作進行調查、審議,注意有否違法及失職;對其違法或失職之處,提出糾正案,由“監察院”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進。 此外,“監察院”還設立下列委員會:“監察院”會議程式委員會、整飭風紀股長會、經費稽核委員會、糾彈案件委員會、決議案辦理進度監察委員會、法規研究委員會及公報編審委員會等。

組成人員

院長張博雅
副院長:陳進利
監察委員:王建煊、陳進利、尹祚芊(女)、沈美真(女)、李炳南、李復甸、杜善良、吳豐山、余騰芳、林鉅鋃、周陽山洪昭男、洪德旋、馬以工(女)、馬秀如(女)、高鳳仙(女)、陳永祥、陳健民、程仁宏、黃武次、黃煌雄、葛永光、楊美鈴(女)、葉耀鵬、趙昌平、趙榮耀、劉玉山、劉興善、錢林慧君(女)
秘書長陳豐義
副秘書長:許海泉

地位職權

“監察權”為“治權”之一,是孫中山根據中國古代御史監察制度而創建的。“監察院”,按“憲法”規定,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為“中央民意機構”之一。“修憲”後,其性質改為“準司法機構”。
依“憲法”規定,“監察院”的職權包括:“同意權、調查權、糾正權、糾舉權、彈劾權,審計權和法律提案權”,而主要的是“同意權、糾舉權、彈劾權和審計權”。
“同意權”,即由“總統”提名的“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必須經“監察院”同意後才能任命。“修憲”後,此同意權移轉給“國大”。
“糾舉權”,是指“監察院”有權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的失職或違法行為提出糾舉案。
“彈劾權”,指“監察院”有權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司法院”和“考試院”人員,乃至“總統”、“副總統”的失職或違法行為提出彈劾。“修憲”後,已將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權”賦予了“立法院”,並將“彈劾權”的行使範圍適用於“監察院”人員。
“審計權”,是指對政府各級機關財務收支的稽核權。
“監察院”還有巡察和監試權。所謂巡察權,即由監察委員若干人組成小組,分區巡迴監察。所謂監試權,即“考試院”在舉行考試時(除監核外)應咨請“監察院”派員監試。
“司法權”為五個“治權”之一。按“憲法”的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懲戒”,此外,它還有解釋“憲法”和“法律”的權力。
“民事訴訟審判權”。即關於民事上法律關係的糾紛,目的在於確定私權關係界限。民事訴訟的審判權,屬於“司法院”所屬各級普通法院。“刑事訴訟審判權”。刑事訴訟適用的範圍是凡人民行為觸犯“刑法”及其他一些特別刑事“法規”的行為。刑事訴訟分為公訴和自訴。審判權屬於“司法院”所屬的各級普通法院。
台灣的審級管理制度分三級三審制。所謂三級,台灣方面定之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所謂三審依其規定,不服地方法院判決者,得抗訴於高等法院,不服高等法院判決者得抗訴於“最高法院”,是為終審。由此可見,民事和刑事“審判權”,實際上是由其各級法院行使。
“行政訴訟審判權”,指人民因受“台灣政府”的違法處分,致損害其利益,經依“訴願法”提出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再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時,而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訴訟。
公務員懲戒權”。指公務員有違法、廢馳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由“監察院”或各院“部會”首長或地方行政長官,提出懲戒案於“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其審查並作出決議,決議案由“司法院”呈請“總統”轉令有關機關執行,或由“司法院”逕函被付懲戒人所在機關執行。
對其所謂“憲法”的解釋,以及“法律命令”的統一解釋,實際上是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對申請解釋案,由“大法官會議”接受審查,並做出解釋決議,由“司法院”公布。

歷史沿革

歷史淵源
根據台灣“憲法”規定,該院是台灣當局的最高“監察”機關。
1948年5月在大陸選出“監察委員”180人,任期6年,於1954年5月期滿。國民黨去台後,蔣介石利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名義,決定“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聘與召集之前”,“第一屆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
從大陸隨蔣去台的“監察委員”共104人,後陸續死亡或去職者泰半。1969年“補選”2人,1972年“增選”15人(內含華僑5人),後於1980年、1986年進行兩次“增額監委”改選。1986年選出“增額監委”32人(其中“僑選監委”10人)。截止1988年1月,共有監察委員67人。
依據第二屆“國大”第一次會議(1992年4月)決定,“監察委員”由選舉產生改為由“總統”提名,經“國大”同意任命,任期6年。1993年“總統”任命第二屆“監察委員”29人;1999年“總統”任命第三屆“監察委員”28人。
重大事件
“監察院”遷台後曾彈劾的兩名最高官員是前代總統李宗仁與前行政院俞鴻鈞。曾透過調查堅持反對行政部門意見,影響較大的案件是1955年的“孫立人案”。當時的“院長”都是于右任
以下所稱“行政院”、“監察院”、“總統府”、“國防部”、“總統”、“副總統”、“內政部”、“司法院”、“交通部”等,均指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台灣當局所使用的名稱,而非1949年以前中華民國之稱謂。
彈劾“李宗仁案”
1952年1月“監察院”通過彈劾“李宗仁案”,由於1949年停止行使總統職務的前總統蔣介石當時已“復行視事”,1954年一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是罷免李“副總統”,理由是李宗仁擔任代總統期間違法失職。
調查“孫立人案”
1955年與“總統府”組織陳誠“副總統”領導的“九人小組”調查原陸軍總司令、二級上將孫立人部屬涉及匪諜案及兵變的同時,“監察院”陶百川等五人自行發動調查。其結果與“總統府”方面極為不同。“監院”報告認為孫立人案子虛烏有。該報告由於過於敏感,與當局意旨不合,事後列為機密封存,於1988年才重見天日。孫立人由於九人小組報告,遭到“國防部”的“管束”行動達三十餘年。
軍公教待遇問題糾正案
1957年“監察院”通過糾正案就軍公教待遇問題糾正“行政院”,“行政院”逾期答覆後,“監察院”又決議約詢“行政院長”,遭到俞鴻鈞拒絕。“監察院”於是通過彈劾,將俞鴻鈞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司法院”公懲會最後也議決記俞鴻鈞申誡一次。此一懲處雖屬輕微,但對“行政院”聲望打擊甚大,俞鴻鈞隨後辭職,由“副總統”陳誠兼任“行政院長”。當年前“總統”蔣介石對於“監察院”此舉頗為不滿,曾威脅開除彈劾提案的十名國民黨籍“監委”,也引起學界論戰,但當時公意傾向認為,“行政院長”無權拒絕監院約詢。不過另有看法認為,當時國民黨記憶體在的派系CC派是彈劾案主角。
2004年“監察院”缺位
2004年底,陳水扁“總統”提名之“監察院”正副“院長”人選與“監察委員”遭到國親聯盟於“立法院”程式委員會凍結,無法排入議事程式,導致監察院“正副院長”與“監察委員”至今都處於缺位狀態。2008年中國國民黨重新上台,“監察院”又重新得以運轉,當前院長為王建煊。關於“立法院”不將此案排入議事程式是否“違憲”,正提付大法官解釋中。
“立法院”國民黨與親民黨擱置總統提出“監委”名單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是認為“總統”為提名適當人選組成的審薦委員會組成似欠公正。第二是認為正式提名名單包括審薦委員會委員張建邦,蕭新煌等,且居“正副院長”提名人。而其他提名名單似具有較強的黨派偏向,與“國會”朝野結構不盡呼應。第三是針對台灣股市上市公司--大陸工程公司董事長,也是台灣高速鐵路(台灣高鐵)公司董事長殷琪(女)亦擔任審薦“委員”表示不滿,認為殷琪女士於2000年“總統”大選涉入較深,擔任陳水扁“總統”候選人的“國政顧問團”成員,黨派色彩強烈。國親聯盟之意見是否足以正當化擱置該案,現亦由“司法院”的大法官會議進行審查中。
被擱置的被提名人名單如下:
提名張建邦任“監察院長”,蕭新煌任“副院長”,另,提名李伸一、趙榮耀、呂溪木、黃武次、謝慶輝、黃煌雄、邱清華、洪昭男、葉金鳳、張富美林志嘉吳豐山、高秀真、楊平世、林筠、黃惠英、黃爾璇劉玉山、蔡明華、劉永斌、呂新民尤美女顏錦福陳宏昌、洪貴參、周慧瑛、郭吉仁等人。
審薦委員會名單如下:
召集人“副總統”呂秀蓮,“委員”前“監察院長”錢復,前“交通部長”與淡江大學校長張建邦,“總統府國策顧問”蕭新煌,“總統府”秘書長蘇貞昌,台灣高鐵董事長殷琪等人。
2006年初由於若干當年受提名者已經出任蘇貞昌重新組成的內閣成員,擔任“行政院”部會首長,依照“憲法”不得兼任“監察委員”,因此該項人事同意案又更形複雜化。
“監察院”地址在台北市中山南路忠孝東路交叉口,比鄰“行政院”,“立法院”。辦公建築是日治時期的台北州廳,於1915年增建完成,於1998年7月30日被內政部指定為“國定”古蹟。

存廢爭議

監察院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但彈劾權已經由“立法院”及全民公投機制承擔,糾舉權由“立委”及“司法院”承擔,審計權可獨立置於“行政院”之下。故島內有學者建議廢除監察院建制,同時廢除“考試院”建制(因“行政院”下已有管理公務員之機構),通過修憲實現三權分立,裁汰不必要之官署。

歷任院長

(1928年10月8日至1929年8月29日,未就職)
(1929年8月29日至1930年11月18日,未就職)
(1930年11月18日至1931年6月14日)
于右任
(1931年6月14日至1931年12月28日)
于右任
(1931年12月28日至1935年12月7日)
于右任
(1935年12月7日至1943年9月13日)
于右任
(1943年9月13日至1947年4月17日)
于右任
(1947年4月17日至1948年6月4日)
(1948年6月9日至1964年11月10日)
李嗣璁(代理院長)
(1964年11月10日至1965年8月17日)
李嗣璁
(1965年8月17日至1972年5月15日)
張維翰(代理院長)
(1972年5月15日至1973年3月19日)
(1973年3月19至1981年3月24日)
余俊賢
(1981年3月24日至1987年3月12日)
(1987年3月12日至1982/02/01
黃尊秋
1987年3月12日至1993年2月1日)
(1993年2月1日至1995年9月23日)
鄭水枝(代理院長)
(1995年9月23日至1996年9月1日)
(1996年9月1日至1999年2月1日)
(1999年2月1日至2005年2月1日)
(2008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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