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法律名詞)

特赦(法律名詞)

特赦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已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罰的制度。

中央政法委會議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特赦決定和國家主席特赦令,深刻認識這次特赦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準確把握特赦的總體考慮和適用條件,堅持嚴格範圍、審慎穩妥、依法進行,切實做到不能錯放一人,也不能漏赦一人,確保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會議強調,要進一步明確特赦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各部門職責任務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儘早部署實施特赦決定的各項工作,確保依法、有序、高效完成特赦任務。要嚴格依法按程式辦理特赦,絕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以權謀私、權錢交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赦
  • 外文名:Amnesty
  • 學科:法律
  • 詞性:名詞
  • 對象:特定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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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赦

特赦簡介

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措施。
已經赦免的罪行,不應立案追究。
《憲法》第67條第17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下列職權:……決定特赦……。

特赦令權力

特赦的“決定權”僅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是全國人大;
根據現行1982年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十七項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決定特赦的職權;根據第八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
特赦是指對國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罰的部分或全部的執行,只能消滅其刑,不能消滅其罪。中國現在只有特赦,沒有大赦
經特赦免除刑罰的犯罪分子,不論其刑罰已經執行一部分還是完全沒有執行,都等同於刑罰已執行完,以後無論何時,都不能因為沒有執行或沒有執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訴。這其中也包括不能按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再次追訴。
對於特赦的條件,我國憲法及法律沒有進行具體規定,只是賦予了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的權利。

歷屆特赦令

建國以來我國有過7次特赦。分別於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對確認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聯合自治政府的戰犯進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戰犯。

近期特赦令

2015年8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為紀念抗戰勝利七十周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2015年8月29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特赦令,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9日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對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等四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
主席特赦令,對依據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但犯貪污受賄犯罪,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三是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是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
主席特赦令指出,對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予以釋放。
為貫徹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特赦決定和國家主席特赦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等五部門聯合制定了實施辦法,對依法做好特赦工作作出具體規定。
最高法:確保特赦不漏放不多放。
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特赦令,決定在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這次特赦工作已在規定的2015年底前圓滿完成。經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全國共特赦服刑罪犯31527人。其中,第一類罪犯50人,第二類罪犯1428人,第三類罪犯122人,第四類罪犯29927人。

國際特赦

簡介

特赦是指免除一個或一群犯人全部或部分的服刑。在不同的國家裡,不同的人或組織有下達特赦令的權利,比如國家元首或者議會。在不同國家裡對特赦令的定義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國家中(如德國),對個人和對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稱呼和定義。在有些國家裡,特赦令雖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並不表示該人已經無罪了。在另一些國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頒布特赦令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
1、對過去當權者或其助手的特赦令,過去的政府及其政治在一種新的體系下被看做是非法的,但為了保持國家的穩定和團結,對過去政府及其雇員的罪行實行特赦。高棉(對紅色高棉)、南非智利等國家在近代對其過去的當權者進行過特赦。
2、為了使得一個地區或國家獲得和平而對所有非法武裝組織成員或恐怖組織成員施加的特赦令。在阿富汗伊拉克等國家施行過這樣的特赦令。
3、由於一定的慶祝活動而對部分(一般罪行比較輕的)罪犯施行的特赦令,這樣的慶祝活動比如國王的生日、皇家婚禮、周年的國慶日等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10周年時就曾對清朝廢帝溥儀及部分國民革命軍被俘將領施行特赦。
4、由於法律的更改過去被按法律判刑的人可能按新的法律成為無罪的人。在有些國家裡這些人可以被特赦,在其它國家裡也可能有其它的機構可以保證他們不必繼續服刑。

近期特赦令

2015年7月30日,緬甸總統吳登盛簽署大赦令,立即釋放6966名服刑人員,其中包括被緬判刑的155名中國籍伐木人員。
2015年8月28日上午,越南國家主席辦公廳配合越南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政府辦公廳以及各相關部門,在河內國際會議中心召開越南國家主席2015年特赦決定公布新聞發布會。越南將特赦1.8萬多犯人,有7個國家的34名外籍犯人可以享受此次特赦政策。具體是,寮國籍6人,高棉籍1人,泰國籍1人,中國籍16人,馬來西亞籍6人,澳大拉亞籍2人,菲律賓籍2人。特赦對象是正在服刑、緩刑以及暫停執行刑罰的按照法律規定具備特赦條件的犯人。
附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已廢止)
第二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
(十二)決定大赦
……
第三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
(十五)決定特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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