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漢字)

法(漢字)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4個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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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拼音:fǎ)是漢語常用字,古字寫作“灋”,最早見於西周金文。“法”本意是法律、法令。它的含義古今變化不大,在古代有時特指刑法,後來由“法律”義引申出“標準”、“方法”等義。現代漢語的“法”多指由統治者(統治集團,也就是政黨,包括國王、君主),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布的一切規範的總稱。

2014年12月19日,由國家語言資源監測與研究中心、商務印書館等主辦的“漢語盤點2014”年度字詞今揭曉, “法”被列年度國內字。

《說文解字》“法”作“灋”,篆文作“法”。異體“灋”、“㳒”不用於義項“法國”“姓氏”“電容單位”。

(基本信息欄主要參考資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
  • 拼音:fǎ
  • 注音:ㄈㄚˇ
  • 五筆:IFCY
  • 統一碼:6CD5
  • 異體:㳒*、𣳴
  • 古字:灋*、佱
  • 部首:氵
  • 筆畫數:3+5
  • 筆順:丶丶一一丨一フ丶
  • 倉頡:EGI
  • 鄭碼:VBZS
  • 字級:常用字,一級字 
  • 四角碼:34132
  • 平水韻:入聲十七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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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源解說

字形演變流程圖字形演變流程圖
法古字寫作“灋”,最早見於西周金文。字形由“氵(水)”“廌(zhì)”“去”三部分組成,“水”代表執法公平如水;“廌”就是獬豸,是古代傳說中一種能明辨善惡是非的神獸,楊孚《異物志》記載:“東北荒中,有獸名獬,一角,性忠,見人斗,則觸不直者;聞人論,則咋不正者。”“去”的構形說法不一。《說文解字》作者許慎認為是去除壞人的意思。有些資料認為是由一個人和盛水的器皿組成,是強調執法平之如水的。也有人認為是個聲旁的。圖1和圖2為初文,部件的相對位置比較靈活。在字形發展的過程中,除了一脈相承維持初文結構基本不變的字形如7、12、13、15外,該字形體上的演變也有簡化和繁化、訛混三種情況。簡化的情況又分兩種:一是部件基本具備,而寫法漸趨草率,如圖3、5、8等。其中圖3的寫法特殊,實際上是“去”下部的口形與形旁水的上部共用部件凵(口的變形),是古文字發展過程中常見的借筆現象。二是省去構件,如圖6、9,省去了意符廌。繁化的情況如圖4,是增加一個部件“戶”。訛混的情況如圖14。漢代隸書字形中廌或寫作“鹿”。《說文》古文為“佱”,學者多以為是另外一個字,因音同或音近而借用為“法”。《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規定“法”為正體,“灋”字被作為異體。

詳細釋義

詞性釋義英譯例句例詞
名詞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用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行為規範的總稱,包括法律、法令。
act;law
依法治國。
《呂氏春秋·察今》:故治國無法則亂,守法而弗度則悖。
合法;犯法;法禁;繩之以法
方法;方式。
method
這件事沒法解決。
沈括《夢溪筆談·采草藥》:古法采草藥多用二月八月。
用法;分類法;辦法;法子
標準;模範;可以仿效的
norm;standard;model
蘇軾《潮州韓文公廟碑》:匹夫而為百世師,一言而為天下法。
法書;法帖;取法乎上
佛教的道理
Buddhist
全祖望《梅花嶺記》:文少保亦以悟大光明法蟬脫。
佛法;法嗣;法界;法華
法術,即用念咒、畫符等制敵或驅邪的迷信手法。
magic arts;spell
魯迅《中國小說史略》第四篇:第八至十四回為碧峰與張天師鬥法之事。
作法;鬥法;法師
(Fǎ)指法國
France
法語;法文
〈文言〉特指刑法。
penal law
《尚書·呂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文言〉規章制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
司馬光《與王介甫書》:言利之人,皆攘臂圜視,炫鬻爭進,各鬥智巧,以變更祖宗舊法。
法日
〈文言〉規律;常理
convention
辛棄疾《議練民兵守淮疏》:竊計兩淮戶口不減二十萬,聚之使來,法當半至,猶不減十萬。
古代對天子御用設備的專稱
《史記·呂太后本紀》:迺奉天子法駕,迎代王於邸。
〈文言〉相法,即通過對人的相貌特徵一推知命運吉凶的一種方術
沈括《夢溪筆談·人事一》:張有貴人法,不十年當據吾座。
(Fǎ)姓氏用字
(Fǎ)中國戰國時期學派名
葛洪《抱朴子·明本》:法者嚴而少恩,傷破仁義。
佛教語。梵語dharma的意譯。指事物及其現象。亦特指佛法。
《金剛經·離相寂滅分》:若菩薩心住於法,而行布施,如人入闇,即無所見。
舊數學術語。指用來乘或除的數。被乘數或被除數稱“實”。如以二乘四,以二除四,二為法,四為實。
《周髀算經》卷上:“日晷徑,千二百五十里。”北周甄鸞註:……為法,除實,得日晷徑一千二百五十里
形容詞
〈文言〉合法的
legal
《左傳·莊公二十三年》:君舉必書,書而不法,後嗣何觀?
動詞
〈文言〉仿效;效法
follow the example of
《周易·繫辭上》:知崇禮卑,崇效天,卑法地。
〈文言〉通“廢”(fèi),廢棄。
《管子·侈靡》:利不可法,故民流;神不可法,故事之。
量詞
法拉的簡稱,一個電容器充以1庫侖的電量時,電勢升高1伏特,電容就是1法。
farad
(釋義參考資料)

近字辨析

法、律
“法”所指的範圍大,多側重於法令、制度。“律”所指的範圍小,多著重在具體的條文。所以“遵先王之法”不能說“遵先王之律”,變法不能說成“變律”。用作動詞時“法”是效法、仿效,如“法先王”“法天地”;“律”是按一定的準則來要求,如“嚴於律己”。

古籍解釋

說文解字

【卷十】【𢊁部】灋(fǎ)方乏切
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
法,今文省。
佱①,古文。
【注釋】①佱:王筠《說文解字句讀》:“從亼會意。亼者,集也。”
【譯文】刑法。(法律)像水一樣平正,所以從水,“廌”是用來牴觸不正直的一方的神獸,使不正直者離開它,所以從廌、去。
法,今文字,是灋的省略。
佱,是古文字。

說文解字注

(灋)刑也。
註:刑者,罰辠也。《易》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引伸為凡模笵之稱。木部曰:模者、法也。竹部曰。笵者,法也。土部曰。?者、鑄器之法也。
平之如水,從水。
註:說從水之意。張釋之曰。廷尉、天下之平也。
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
註:從廌去。下廌字今依韻會補。此說從廌去之意。法之正人、如廌之去惡也。方乏切。八部。
(法)今文省。
註:許書無言今文者。此葢隸省之字。許書本無。或增之也。如艸部本有㪿無折。
(佱)古文。

康熙字典

【巳集上】【水部】 法 ·康熙筆畫:9 ·部外筆畫:5
古文:佱、灋、𣳴
《唐韻》方乏切。《集韻》《韻會》弗乏切,竝翻入聲。《爾雅·釋詁》:法,常也。《釋名》:法,逼也。逼而使有所限也。《禮·月令》:乃命太史守典奉法。註:法,八法也。
又制度也。《禮·曲禮》:謹修其法而審行之。
又禮法也。《孝經·卿大夫章》: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
又刑法也。《書·呂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又象也。《文心雕龍·書記篇》:申憲述兵,則有律令法制。法者,象也。兵謀無方,而奇正有象,故曰法。
又效法也。《易·繫辭》:崇效天,卑法地。
又執法,星名。《史記·天官書注》:端門次東第一星為左執法,廷尉之象。端門西第一星為右執法,御史大夫之象。
又姓。《後漢·法雄傳》:齊襄王法章之後。
又《韻補》葉敷弗切,音拂。揚子《太玄經》:陽氣高縣厥法,物仰其墨,莫不被則。
又葉芳未切,音廢。歐陽修銘:奕奕明堂,萬邦從祀,豈無臣工,為予執法。
【巳集上】【水部】 灋 ·康熙筆畫:22 ·部外筆畫:18
《玉篇》:古文法字。注詳五畫。《說文》:刑也。平之如水,故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故從廌從去。《周禮·天官·太宰》以八灋治官府。

廣韻

方乏切,入乏幫 ‖法聲盍1部
則也。數也。常也。又姓,《左傳》齊襄王法章之後,秦滅齊,子孫不敢稱,故以法為氏,宣帝時徙三輔,代為二千石。後漢有扶風法雄、法子真,並有傳。方乏切。二。

字形書法

字形對比

字形對比字形對比

書寫提示

書寫演示動畫書寫演示動畫
❶“氵”窄“去”寬,頂部“氵”略低,底部左右旁齊平。
❷“氵”,第二點偏左,在橫中線。
❸“去”,“土”的兩橫上短下長,豎筆在豎中線右側,下橫從“氵”側起筆,在橫中線下側;“厶”從“土”的豎下筆起筆。

書法欣賞

(書法圖片來源)

音韻參考

小韻反切聲母韻母韻目韻部聲調等呼清濁擬音韻攝
上古音
盍
pqab
廣韻
法
方乏
幫
乏
三十四乏
入聲
三等
合口
全清
pjuɐp
鹹
中原音韻
法
非
家麻開
家麻
入聲作上聲
開口呼
全清
fua
洪武正韻
法
方甲
九合
覃
入聲
全清
fap
分韻撮要
發
非
發
第二十五翻反泛發
陰入
(音韻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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