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審計

鄉鎮審計是指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照審計、財經法律法規,對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資產負債狀況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獨立監督和評價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鄉鎮審計
  • 針對對象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 地位:在新農村建設中有作用
  • 形成原因: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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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審計的具體審計對象

鄉鎮審計的任務是運用審計手段保證黨和國家在農村的經濟政策、法令和制度的貫徹落實,揭露違法違紀、營私舞弊和損失浪費行為,維護農民合法利益,保持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隨著新農村建設得發展農村形勢的變化,鄉鎮審計的對象和內容不斷擴展,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1、鄉鎮財政審計
鄉鎮財政是縣級財政的基礎,直接關係到縣級財政的安危。對鄉鎮財政的審計,涉及到財政資金的征繳、調撥和使用。鄉鎮財政審計的重點是財政預算執行審計、財政決算的審計和財政預算外資金的審計。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的重點:審查預算收入的進度、入庫、退庫預算調整情況,以及各項稅收的減免情況;審查預算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財政決算審計的重點:審查年度稅收計畫完成情況,有無越權減免稅收,稅務部門提取的各項費用是否符合規定,各項稅款是否及時足額地上繳入庫;各個企業的收入是否真實,必要時要深入到企業進行審計。財政預算外資金審計的重點:是審查預算外資金管理及政策執行情況;審查各項預算外收入是否按規定比例集中,有無將預算內收入列入預算外,或將預算外收入放在賬外等問題;審查預算支出是否量人為出,有無虛列支出,轉移資金的問題。
鄉鎮財政收支規模的擴大勢必要求財政監督管理水平的提高。通過鄉鎮財政審計,可以有效地加強財政監督,查處違法違紀問題,提高財政資金管理水平,防範和化解財政風險
2、村級財務審計
村級財務審計是鄉鎮審計的重要內容,對於加強村級財務管理、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推動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主要通過對村級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財經紀律執行情況、內部監控制度的完備性和有效性進行審計來監督村級財務。對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定期審計:通過審閱賬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審查村級財務是否按規定建賬記賬會計行為是否合理規範,有無弄虛作假情況。通過審計查證,發現薄弱環節,改善財務管理,規範會計行為,維護集體利益。對財經紀律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村級財務中,村辦企業的財務收支是最容易出現弄虛作假行為的。同時,在社會集資、山林承包、投資新項目等經濟活動中,也是最易出現紕漏的環節。有的村幹部常在村辦企業做手腳,截留收入、虛假報銷、私分產品、借款長期不還。審計人員要通過對有關會計賬冊、憑證、資料的審查和檢測,在掌握翔實材料的基礎上,以事實為依據,查清違紀違法事項和其他深層次的問題。對內部監控制度的完備性和有效性進行審計:對村級財務和集中核算人員的職責分工和會計行為進行全面審查,看其不相容職務是否分離,內控措施是否到位,有無濫用財務審批權的行為;內控制度是否銜接和協調,執行效果如何,並做出評價。
3、鄉鎮企業審計
鄉鎮企業審計是指在鄉鎮政府、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企業內部設立審計組織或審計人員,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對所屬的企事業單位及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評價經濟責任,並將結果向審計授權者或委託者作出報告,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鄉鎮審計中力求抓好對鄉鎮企業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審查,善於抓住重點,強調工作質量和審計深度。在審計過程中應當抓好三個環節:一是以反映資金籌集為主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規模和結構;二是以反映資金耗費為主的成本費用結構對損益的影響;三是以反映資金收回為主的損益形成及收益分配。目前,鄉鎮因歷史原因還保留一部分鎮屬全資或控股企業,因此在鄉鎮政府自主安排的審計項目中,這些企業的審計也成為內審的主要工作。通過審計,切實履行了內審“經濟衛士”的作用。
一是強化預算外資金審計,配合財政搞好預算外資金管理。鄉鎮審計在進行監督過程中,應從以下方面入手:(1)加強現有收費項目全面清理、整頓,摸清單位的收入和資金情況;(2)監督所有預算外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3)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支出監督力度;(4)鄉鎮定期地開展事業單位財務會審,注重從相關單位日常業務往來中蒐集可疑線索,並將財務會審結果向各單位進行通報。
二是圍繞政府中心工作,切實搞好專項資金審計。扶貧救災、社會保障、國家政策性補貼農業稅減免等各項政府性資金能否及時足額發放,能否做到專款專用,直接關係到農村社會穩定問題。在審計過程中,應當查深查透,監督其是否真正做到了專款專用,有無巧立名目,截留剋扣轉移挪用專項資金,有無“上下串通”將資金游離賬外等問題,一旦發現存在上述問題,應嚴肅查處,確保各項專用資金專款專用。
5、鄉鎮幹部經濟責任審計
搞好經濟責任審計,完善幹部監管體系的工作是伴隨著我國經濟和政府體制改革的進程中而產生的。1999年5月,中辦、國辦聯合下發了《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根據“兩辦”精神,各鄉鎮先後開展了經濟責任審計。目前,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鄉鎮審計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對領導幹部加強監督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實踐證明,全面開展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對加強新時期幹部管理和監督,規範財務管理提高資金效益,在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有效遏制腐敗現象的問題上,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鄉鎮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包括:(1)任期內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審計。主要審查預算內收支是否真實合法,有無虛報或隱瞞收支、虛列開支,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等問題。(2)稅收收入情況審計。延伸審計鄉鎮地稅所組織和徵稅的各項地方稅收的入庫情況,稅收審計主要審查稅收計畫完成情況、稅收徵收、稅收減免、稅收退庫稅收徵收管理等情況,並分清該領導對查出問題應負有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3)鄉鎮政府機關的資產審計。該資產指的是鄉鎮政府機關核算的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固定資產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債券。通過對資產變化情況的審計,審計有無流失、損失、浪費等問題。此外,對配發的辦公用品的登記、管理、使用情況也要進行審計。(4)農民負擔審計。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的規定,審計農民負擔是否合理、合法,有無亂攤派、亂集資、亂收費、亂罰款等加重農民負擔問題,以明確被審計的鄉鎮幹部應負的經濟責任。(5)財經法紀審計。對鄉鎮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在遵守財經法紀方面應查明的問題是:有無好大喜功、高算冒估、虛盈實虧、騙取榮譽、騙取榮升等行為;有無應管理不善、決策失誤或違規操作造成財產損失、浪費或流失現象;有無因制度不全、控制不嚴,造成會計信息失真,資產不實現象;有無以收抵支、偷稅漏稅行為;有無私營公報、貪占公物行為;有無超標準接待、揮霍浪費行為;有無收支不清、手續不全、債權債務賬實不符現象。
6、涉農專項資金審計
涉農專項資金審計主要包括: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審計、農村基建項目審計、農村社會事業相關資金審計以及農村稅費改革審計。
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審計主要要做到以下方面:首先,對資金投入情況的審計。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來源於中央、地方各級財政投入的資金,農業綜合開發專項貸款、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戶自籌的資金,國有農業企業自身積累投入的資金以及經過法定手續籌集、投入的其他資金。這些資金能否足額到位,關係到農業綜合開發目標的實現,關係到農業綜合開發的成效。其次,是對資金管理情況的審計。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投入是至關重要的,但資金投入後資金疏於管理,同樣難以發揮效益。對資金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就是要反映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之處,及時堵塞漏洞,防患於未然,促使各級開發辦進一步健全財務制度,嚴格資金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同時,對有償資金還必須審查是否按規定簽訂借款契約,層層落實還款責任制,以保障有償資金的按時回收和再次利用。再次,對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財政部頒發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辦法》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範圍作了明確規定,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堅持專款專用,按核定的計畫和規定範圍使用資金,不得轉作他用。對審計中發現的侵占、挪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等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審計機關必須依法嚴肅查處,保障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安全和完整,維護審計監督的嚴肅性。具體包括對用款單位財務收支審計和農業開發工程項目的審計。
7、鄉鎮環境審計
鄉鎮環境審計在主要指的是資源環保審計,資源環保資金的主要內容是審查各級財政安排、籌集資金的合法性和合規性,資金撥付投放是否及時,主管部門或者使用單位是否對資金進行了嚴格的管理,環境保護項目是否按期完成,能否發揮應有的作用,取得預期的環境效益等。具體項目及其審計內容有:排污費審計、環境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審計、育林基金審計、防沙治沙專項基金審計生態林建設資金審計和天然林保護資金審計。
鄉鎮環境審計集中在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環境污染治理、國土資源開發等項目。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涉及農民民眾的切身利益,環境污染治理、國土資源開發,關乎國計民生和我國可持續發展問題,特別是集體土地的徵用,與廣大農民的利益密切相關。因此,鄉鎮環境審計從某種角度說,是以人民利益為出發點,審查國家政策的落實情況,並對政府和民眾關心的焦點、熱點、敏感問題進行調查,任重而道遠。

鄉鎮審計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作用

一、鄉鎮審計是構建和諧社會、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監護者。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發展農村經濟,審計監督不可或缺。目前,全縣各鄉鎮(街道)堅持推行審計制度,開展各類審計活動,每年必須審計三分之一村(合作社)和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程項目審計等已成為一項經常性工作。通過專職專業專心的審計工作,經常性地監管財務制度財經紀律的執行落實,鞏固村帳代理制的健康發展,提高了鄉鎮和村幹部的財經管理水平。我縣近幾年來的實踐表明,鄉鎮審計有力地監督著有關經濟實體的經濟活動和行為,為鄉鎮企業、村級集體經濟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有效發揮了獨特的監護作用,取得顯著成效,贏得社會各界普遍肯定和認同。過去理了又亂的大範圍的村級財務混亂現象基本杜絕,明目張胆的違規行為銷遁,公平有序的經濟發展環境初步形成,這與審計制度的健全和有效的審計監督是分不開的。沒有審計的專業督查監護,就沒有今天基本穩定的局面。
二、鄉鎮審計是強化財務收支管理、嚴格財經法紀的職業監督者。
近幾年,各級投入農村建設的財政性資金、村級集體可用資金越來越多,如何安全有效地使用好巨額資金,不但要有嚴格的使用辦法和程式,而且還應有專業的監督措施。對於經濟活動中已發現或可能發生的弊端,鄉鎮審計以其專業技能,對審計對象具體的財務收支行為和憑證資料進行嚴格審查,從中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和漏洞,並提出專業性的評價結論和建議,為有關領導決策提供真實準確的參考意見和依據,有的還據此形成新的制度規定,縣裡先後出台有關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辦法。躍龍街道先後完善了村級財務管理補充意見、招待費開支限額、建設工程管理、招投標管理方面等多個制度,使國家集體的財產得到有效監管。
三、鄉鎮審計是開源節流、提高經濟效益的助推器。
審計是從專業角度,對各類經濟活動的過程進行檢查審核,從中發現經濟行為有無虛假、損失浪費、挪用貪污、坐收坐支決策管理失誤、應收未收等問題。然後,通過測算、評價,確定哪些是不必要開支,可以節省;哪些是損失浪費挪用貪污的資金,可以追回;哪些項目開支是低效益無效益,怎樣使用資金更有效益等等,並從完善機制、制度層面向決策者提供審計建議,可以說經濟效益非常明顯。如躍龍街道通過規範村級招待費一項,兩年節省了12萬元;通過實施村級招投標管理辦法,僅躍龍街道的港頭、石舌章、北湖、東方、大橋李和楊柳等六個村的沙糖、市場、店面承包,從未實施招投標前的收入262萬元增加到1069萬元。躍龍街道西門村紅楓市場公開招標的年租賃收入達到1000萬元,村民5年來分紅1500萬元,腰包大鼓。總之,鄉鎮審計深入經濟活動內部,有效控制漏洞,矯正弊端,從制度管理和具體操作辦法上增加了集體經濟效益。從這個角度上講,鄉鎮審計是一種智力型的現實生產力,是經濟快速發展的助推器。
四、鄉鎮審計是防弊堵漏、反腐倡廉的利劍。
審計在檢查審核具體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的過程中,不僅維護市場秩序,嚴格財經紀律,促進經濟效益,而且還能最大限度地發現弄虛作假等舞弊現象,揭露挪用貪污等違法犯罪線索,有力打擊腐敗行為,促進了黨風廉政建設。近幾年來,我縣通過審計發現查處了多起村幹部和財務人員貪污挪用案件,給予嚴肅的黨紀法紀處理,堅決剎住亂開支亂吃喝等不良風氣,糾正違規行為,使村帳代理製得到鞏固。因此,鄉鎮審計一方面起到保護國家、集體、村民利益不受侵犯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起到揭露違法犯罪、懲治腐敗的效果。
五、鄉鎮審計是化解經濟糾紛、調節社會矛盾的化解器。
在實施村級財務代理制前,因缺乏有效的財務管理基礎和常態型審計監督制度,村級財務亂了理,理了又亂,特別是換屆前後,矛盾糾紛四起,村級財務亂象始終困擾農村經濟發展。直到全面推行村帳代理制度,實行常規性審計制度,村級財務混亂的現象才得到根本性的遏制。鄉鎮審計初步構建了一種體現誠信公正和具有強制力為保障的政府經濟監督機制及其公共服務平台,通過審計監督機制和專業平台,使政府監管職能回歸,絕大多數村級經濟矛盾糾紛在當地得到平息化解,個別重點難點村的問題,則由縣級農經審計部門進行審計解決。審計已成為政府部門解決農村經濟糾紛協調社會矛盾的重要手段和化解器。
六、鄉鎮審計是疏解壓力、維護社會穩定的疏壓閥。
審計制度和財務村務公開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有力地加強財務監督,嚴格了財經法紀,政府部門和人民民眾都能夠通過這種機制,實現對經濟運行過程和當事人的監督。因為是一項基本制度,它就不受人為干擾,不因領導人意志變動而改變,保證了人民民眾民主權利和經濟權益的實現。如果沒有這種機制,各種經濟糾紛和不滿情緒排解不了,社會無法實現動態穩定。審計對經濟實體的經濟活動和財經行為是否真實、合法、效益等方面,作出鑑證和評價,給公眾一個“明白”,滿足並實現民眾的知情權,讓領導省心、民眾放心,使矛盾化解,對立消除,情緒疏泄,創造民和氣順、村安有序、百業興盛的局面。從我縣鄉鎮審計的實踐來看,鄉鎮審計也是一個解決民眾訴求的機構和途徑,在疏解民眾情緒緩和各種矛盾關係和壓力方面,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成為社會穩定的疏壓閥。

鄉鎮審計形成的原因

無庸置疑,鄉鎮審計是自發形成的。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在經濟工作中所發揮重要作用的啟示。
國家審計機關成立後不久,根據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從擴大審計監督面出發,提出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監督。1985年內部審計開始起步,1986年,已經有一部分部門和大中型企業建立了內部審計機構國家審計機關和內部審計機構建立後,在促進財經紀律、加強內部控制制度、規範財務管理、打擊經濟犯罪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鄉鎮的一些領導面對市場經濟發展而日益增多的經濟問題,從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中受到啟發,開始藉助審計的形式,加強本地區的經濟監督
2、鄉鎮企業的迅速崛起和大規模發展的需要。
二十世紀80年代中期,經濟改革帶來了農村鄉鎮企業的發展,到1991年,就鎮江市而言,已有鄉鎮企業5632家,年產值約88.4億,年利稅約3.8億。與鄉鎮企業迅猛發展相悖的,是鄉鎮企業的管理問題,一方面因企業內部管理水平底、制度鬆散、漏洞多等因素,很難有大的發展;另一方面由於外部對鄉鎮企業管理沒有規範的制度,再加上分配的不公,導致一些非法侵占集體財物行為的發生。鄉鎮企業作為鄉鎮政府的收入來源之一,其發展好壞、效益高低直接受到政府的重視。掌握家底、及時了解經營中的狀況,成為鄉鎮政府的需要。於是,鄉鎮審計作為管理、監督的手段受到部分重視經濟管理工作的鄉鎮政府的重視。
3、加強監督和規範行政村(包括組)經濟管理的要求。
市場經濟的發展,行政村、組的集體積累也在增多,管好、用好集體積累成為村民的一致要求,由於村級財務管理一直比較薄弱,部分村、組幹部趁機營私舞弊、損公肥私,影響了幹群關係,鄉鎮政府從加強村、組管理,穩定幹群關係出發,也希望通過審計的監督作用,來促進行政村、組的財務管理規範,減少違法違紀行為。因此,鄉鎮審計作為促進行政村、組財務透明度,查處行政村、組違紀行為的一種手段得到鄉鎮政府重視和村民的歡迎。

我國鄉鎮審計存在的問題

自90年代以來,全國各省的鄉鎮審計機構陸續建立起來,其大多數積極開展工作,為農村經濟發展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縣審計部門在對鄉鎮審計機構的指導、督促、檢查、考核、評比等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於體系方面和其他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國鄉鎮審計發展還不平衡,一些方面有待於進一步加強,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鄉鎮審計的法律地位長期沒有解決
國家審計有國家審計法及其有關規定(如取證、報告等)作保障,註冊會計師審計有註冊會計師法及獨立審計準則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等作保障,而農村審計目前尚無全國性條例及審計取證審計報告審計檔案等具體規定,鄉鎮審計的法律地位長期沒有解決。農業部作為農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1992年制定出台了《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內部審計暫行規定》,2007年修訂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對鄉鎮審計工作進行總體規範。根據這些規定,農村審計的主體應該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這為實際審計工作中農業刑偵主管部門如何兼顧管理和監督的雙重職能、如何協調與審計部門的關係帶來了一定的困難。鄉鎮審計目前尚無全國性法規,僅有少數地方性條例。這一方面使得審計的威信大打折扣,起不到應有的監督和懲戒作用;另一方面審計監督面臨經費不足的問題,不能有效地開展工作。因此,必須加快對鄉鎮審計的立法,將其納入國家審計,明確其性質和地位。這樣能夠減少鄉鎮審計的阻力和強化審計結果的意義,增強鄉鎮審計的權威性,還可以使鄉鎮審計常規化、穩定化。
(二)鄉鎮審計體制未理順,獨立性不強
鄉鎮審計的體制未理順,具體表現在∶(1)鄉鎮審計機構未健全。很多市縣尚未建立鄉(鎮)農村審計站,各鄉(鎮)有關審計事項都其市農審站統一辦理,存在“頭重腳輕”的現象,造成審計行動不便,工作不順;(2)鄉鎮審計的獨立性不強。審計三大特性之首是獨立性,客觀、公正與否取決於獨立性強弱,獨立性是審計工作的靈魂,而當前鄉鎮審計機構採取和農經機構“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做法,使得目前審計人員皆為兼職,他們既要承擔農民負擔、農村承包契約、集體資產管理,又要開展農村審計工作,難免顧此失彼,審計工作常受農經工作重心的排斥。幾年來,鄉鎮審計都是在夾縫中求生存,不能獨立履行職能。
(三)審計人力資源不能有效整合,鄉鎮審計人員素質偏低
審計工作的特性決定了審計人員必須具備較豐富的審計專業知識和會計、法律等相關知識。從知識結構上看,鄉村審計人員知識水平不高、結構單一,缺少複合性審計人員;從審計工作手段來看,絕大部分鄉村審計是傳統的手工查賬,普及計算機審計對於目前鄉村審計現狀來說,還很遙遠;從對國家有政策、法律、法規及審計知識的運用來看,不能與農村經濟活動的實際相結合,不能滿足鄉村審計的需要。因此,能夠獨立按照《審計法實施條例》要求完成審計工作任務的審計人員只是少數。當前,鄉鎮審計人員的結構和專業素質已不適應農村審計工作的要求。
(四)鄉鎮審計問責制存在問題
首先,行政體制中權責不清或者有權無責是基層政府機構存在的普遍問題,在鄉鎮中表現的尤為明顯。責任主題的不明確,責任歸屬的不明晰給鄉鎮問責制的責任界定帶來了極大地模糊性,也會成為相關責任人開脫罪責的藉口。
其次,問責範圍太窄。目前農村審計問責範圍還僅僅局限於貪污、行賄受賄和違規資金運用層面,不曾涉及瀆職、重大決策失誤、監督不力等領域。也就是說,問責面相當的窄,甚至於部分地方鄉鎮一級的行政權力實際上處於無風險運行狀態。這就使得相當多的農村基層幹部抱著“無過便是功”的心態,嚴重影響了受託責任的執行效率
最後,鄉鎮審計問責制多局限於行政問責。問責制是對不當行政行為或官員個人失職的鐵面無私的制度。但目前的審計問責,只注重於追究責任官員的行政責任,迴避追究官員的法律責任。審計報告更像一份政府內部調查報告,只不過以公開化的形式透露給民眾,但其處理手法依然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被審計部門和官員所預料的最壞後果無非是行政處罰:記過、降職撤職。其結果導致一些行政領導者即使發生重大失職行為,都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最終平安無事。
(五)鄉鎮審計環境較差
鄉鎮審計的環境較差,主要表現在:(1)鄉鎮會計的資料不全,審計範圍受到限制。據調查,鄉鎮存在賬冊設定不全、收據尚未完全統一、會計檔案管理混亂等現象,給審計工作增加了難度。(2)鄉鎮幹部民眾對審計工作認識不夠。一些農村幹部談到審計,就認為是審計人員故意找麻煩,牴觸情緒大,工作不配合,而有些民眾又把審計人員當成萬能的活“包公”,能解決農村經濟管理中的一切問題,期望過高,失望也大。(3)農村審計機構的橫向聯繫過少,如與公檢法等部門的配合較少,而這些部門在接觸到農村審計人員出具的審計報告時,常帶著“農村審計報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作為審判的依據?”等疑問。
(六)鄉鎮審計結果落實機制不完善
鄉鎮審計結果的落實與運用是當前較為薄弱的環節。首先,鄉鎮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不完善,對於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不公開或只在小範圍內公開,廣大農民民眾缺乏知情權。其次,有些地區審計部門與組織部門、紀檢司法機關沒有建立固定的聯繫制度,審計結果沒有為農村幹部的任用、財經法紀建設發揮作用。最後,審計處理和處罰的範圍較窄、力度過輕,缺乏威懾力。
(七)審計層次低、審計方式落後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鄉鎮政府的職能逐步向公共財政體制轉變,從直接管理干預經濟向間接服務、間接調控經濟轉變。鄉鎮領導和農村老百姓不再滿足於查出幾個貪污腐敗、違紀違規案件,更加關注國有資產、財政性資金、集體資產的效益問題,對審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鄉鎮審計以監督檢查和查錯糾弊為主,多為事後性的糾查、糾正,很少參與鄉鎮的經濟決策服務。如何根據新形勢的需要和審計自身發展的要求,在審計內容上由傳統的財務收支審計向現代的經營審計管理審計績效審計轉變,在審計方式上由事後審計向事中、事前審計轉變,以及如何處理好監督與服務的關係等,鄉鎮審計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完善鄉鎮審計

我國鄉鎮審計制度安排在不同階段有不同的表現形式,發揮了特定作用。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深入,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鄉鎮審計制度安排必須及時做出變化和調整,否則會阻礙新農村建設的進程。鄉鎮審計更好的為新農村服務,首先要做到的是各級政府領導要更加重視和支持鄉鎮審計工作。鄉鎮審計是解決當前農村經濟發展中存在問題的有效舉措,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需要具有較高的獨立性,而且往往會涉及一些敏感問題,只有領導重視與支持,才能保持權威性,使工作順利進行,整改才能得到落實。具體做法是:政府應將農村審計作為新農村建設一項重大戰略,作為“三農”工作的重要內容,列入政府的議事日程;在具體工作中,要定期聽取、研究有關部門的匯報,認真解決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中的問題。為審計工作提供經費支持,保護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督促審計結果的落實。
在各級政府重視鄉鎮審計工作的基礎上,根據目前鄉鎮審計在農村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筆者對鄉鎮審計工作提出了以下建議:
(一)國家應該加快鄉鎮審計立法
鄉鎮審計法律地位的缺失嚴重影響了鄉鎮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增加了監督成本,也滋生了大量機會主義行為。根據鄉鎮審計機構幾年來工作的實踐證明,國家應制定農村的審計法律,明確鄉鎮審計的法律地位、確定其職責範圍,授予必要許可權法律使鄉鎮審計有法可依。在法律層面將農村審計作為國家審計的一個分支,在《審計法》中單獨明確其法律地位,在具體實施的時候,由政府審計機關、地方政府和農業部門聯合指導和控制。並由國務院制定專門的《農村審計條例》,進一步明確農村審計的主體、對象、內容、程式、處理等問題。同時,各地應該完善有關鄉鎮審計的制度和規定,規範審計行為,克服隨意性。具體做法是建立審計機關派出制的鄉鎮審計機構,由縣審計局派出人員常駐一個或幾個鄉鎮作巡迴審計(一鄉一所或幾鄉一所),其人事、編制、經費及待遇仍在縣審計局。這樣,有利於鄉鎮審計機構真正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任何干預;是有利於鄉鎮審計機構對所轄範圍的所有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同時也能夠促進農村經濟、鄉鎮企業的發展,加強農村財務管理,減輕農民負擔,穩定農村改革發展的大局。
(二)拓展審計領域,突出審計重點
鄉鎮審計工作必須圍繞農村經濟工作中心和鄉鎮的中心工作來開展,重點是村級財務審計及鎮管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鄉鎮集體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審計,村幹部離任審計等。既要做到全面審計,由事後審計向事前、事中審計延伸,實現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全過程監督,又要突出重點,根據各村的實際和民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有的放矢。一是要在經常性審計基礎上突出突擊性審計;二是要注重全面審計專項審計相結合;三是做到糾錯審計與預防審計相結合。通過審計規範相關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力度,杜絕違紀違法事件的發生。
(三)進一步加強審計機構建設和審計人員素質教育
首先,針對當前審計力量發展不平衡及存在許多由農村會計指導員、財政所人員兼職審計工作的情況,應普遍設立獨立的審計辦(所),配備專職的審計人員,獨立行使審計監督的職能,各鄉鎮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1~2名專職審計人員。為解決審計力量薄弱和審計任務重的矛盾,可抽調農村會計服務站人員和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配合工作。其次注重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內審服務能力。只有全面提高鄉鎮內審人員的綜合素質,才能從整體上提高審計隊伍的戰鬥力。一是要加強理論學習。要把學習擺在首位,深入學習領會國家關於“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準確把握各項支農、惠農政策,能從政策、機制的高度熟練掌握和規範處理新農村建設中碰到的問題。二是要加強業務培訓。要每年組織鄉鎮內審人員進行後續教育、業務培訓和審計資格證書考試,加大對內審人員審計業務、綜合分析和計算機輔助審計的培訓力度。通過交叉審計、聯合審計等多種形式“以審代訓”,切實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工作技能。加強審計人員後續教育培訓,使審計人員業務知識得到正常更新,以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三是要加強作風建設。內審人員要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深入基層,深入農戶,增強內審執行力公信力,更好地發揮內審人員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作用。
(四)推行問責機制,規範村務民主管理
審計結果的落實即審計問責機制的建立健全需要審計、紀檢、司法及相關行政部門共同合作。在問責主體上,一方面要明確行政主管部門、審計部門和紀檢司法機關各自的責任,根據審計結果嚴重程度確定問責主體,另一方面要加強這些部門之間的合作。在責任追究上,應該強化個人責任,區分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還要通過制度化來強化責任追究制度,制定全國性的《農村審計問責實施辦法》及配套的規範,包括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審計結果管理制度、審計結果運用制度及審計整改制度等。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監管是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當前,根據農村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情況,鄉鎮內審部門要進一步深化村官經濟責任審計,在關注新農村建設資金的安全、完整、績效的基礎上,推行問責問效,把村級重大項目決策、村級集體債權債務處置、村級集體資金使用效益納入審計監督範圍。對於村官挪用、貪污、私分“三農”資金、隨意揮霍浪費集體資金、胡亂決策造成損失浪費等違法違紀問題,要堅決依法嚴肅查處,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並將審計結果及時公布,保障農民民眾的知情權。同時,在日常內審工作中要加強對鄉鎮村賬DAI理中心和村民民主理財小組的服務和指導,幫助村級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規範村級財務運作,增強他們的理財能力和監督能力,幫助農民民眾履行好監督權。
(五)最佳化鄉鎮審計環境
根據鄉鎮審計環境較差的現狀,各級政府領導和審計工作人員應提高認識積極進行改善。首先,重視會計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使鄉鎮審計工作能夠有效進行。其次,鄉鎮幹部民眾要加強對鄉鎮審計工作的認識和重視。對於一些鄉鎮幹部來說,鄉鎮審計並非是給他們找麻煩,也並不是有些民眾心中能解決一切問題的“活包公”,鄉鎮審計的工作是鄉鎮經濟生活進行全面監督和管理,目的是一方面使得經濟活動在審計力量的威懾下按照正常的軌道運行,另一方面通過審計發現問題,不斷完善各種規章制度,有助於加強農村民主政治建設。最後,加強鄉鎮審計機構的橫向聯繫如公檢法部門,使得鄉鎮審計的法律效力和力度更具有威懾性。
(六)注重審計成果的運用,提高鄉鎮審計質量和有效性
審計不僅要重視過程,更要重視成果。審計結束後對於審計情況要全面梳理、匯總,形成數據準確、內容翔實的審計報告。對於存在問題的,審計部門要及時提出有關建議,由鄉鎮村落實整改,另外,紀檢、檢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協作,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形成合力,增強法律的威懾力。審計質量是鄉鎮審計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先決條件,也是服務“三農”的基本前提,要注重抓五方面工作。一抓審計目標任務完成,審計任務要層層分解,落實到人,做到事事有人做、人人有責任;二抓科學組織實施項目審計,實行縣審計局統一組織與鄉鎮審計機構獨立審計相結合、(鄉鎮審計)機構交叉審計與項目輪流審計相結合;三抓審計效率效果,採取年初檢查、半年督查、年終考核,提高審計工作的進度、速度和效果;四抓項目質量評審,評選項目影響大,查處違法違紀金額大、案件移送處理多、收繳財政數額大的優秀審計項目給予表彰;五抓審計效果轉化,進一步考核各鄉鎮審計機構通過向縣鄉黨政領導、審計機關、新聞媒介傳遞審計調查報告、典型審計案例、審計調研通訊、審計專題報告、審計新聞報導等成果的批示率、錄用率、采編率,最大限度地擴大鄉鎮審計為“三農”服務的功能。
(七)實現鄉鎮審計技術的現代化,提高鄉鎮審計工作效率
計算機審計是審計工作的必然趨勢,是信息化環境下審計工作開展的有效模式。對鄉鎮審計來說審計信息化更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實現鄉鎮審計機關審計信息化,是審計署提出的“金審工程”的需要,是人、法、技建設的重要內容。另外,由於近年來農村的經濟總量增長較大,業務範圍廣,而其內控制度則相對較滯後,而審計機關不可能對每一鄉鎮每個年度安排專項審計,即使安排項目審計,由於是孤立的進行的,也缺乏比較和分析。套用信息化的手段開展我國農村審計是農村信息化環境下對農村審計工作提出新的挑戰,也是農村審計發展的必然趨勢,實施農村審計信息化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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