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人員

審計人員是指審計機關或者其他審計機構中從事審計工作的專門人員。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門知識和業務能力。審計人員執行職務的原則有以下三項:一是迴避原則。審計人員在辦理審計事項時,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二是保密原則。審計人員對其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三是受法律保護原則。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複審計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人員
  • 含義:從事審計工作的專門人員
  • 地位審計機關或者其他審計機構
  • 職責:負責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等
主要職責
根據《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審計機關的基本職責是:
1、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國家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
——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
——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
——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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