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檢法

公檢法

公檢法就是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簡稱,三者是中國政法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工作關係由《刑事訴訟法》調整。

其中,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公安部國務院的組成部門。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上下級為領導關係,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為監督關係,公安局是為人民服務的執法機關。

總而言之,“公檢法”即國家機關為公民執法的三大部門。

基本介紹

部門簡介,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機構分工,

部門簡介

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為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國最高國家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統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行政區劃設定,專門法院根據需要設定。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法院。由基層人民法院設若干人民法庭,作為派出機構,但人民法庭不是一個審級。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和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在特定部門設立的審理特定案件的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設軍事、海事、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
人民法院庭審人民法院庭審

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有顯著不同。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檢察機關部署追逃貪腐官員贓款專項行動檢察機關部署追逃貪腐官員贓款專項行動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主要包括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各級人民檢察院都是與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而設定的,以便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辦案。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公安部門

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部是中國最高級別的公安部門,領導全國公安系統依法行使職權。公安機關的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機構分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相互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的執行法律。” 關於各專門機關的分工,《刑事訴訟法》第三條作了明確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是國家的政法機關。它們總的任務是打擊敵人,懲治犯罪,保護人民,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這三個機關既分工負責,又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最高法院院長周強與最高檢檢察長曹建明最高法院院長周強與最高檢檢察長曹建明
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機關,負責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在刑事訴訟中,有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權力。比如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和被害人;勘驗作案現場,檢查、搜查犯罪嫌疑人,搜查可能隱藏罪犯、罪證的處所;扣留物證、行證進行鑑定,對應當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等。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在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檢察院有權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和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有權監督公安機關的偵查、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在審判階段,檢察機關派人出庭支持公訴,並且監督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檢察機關對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行使偵查權,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行使檢察權。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它的任務是審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有權決定被告人的行為是否適用刑罰,以及適用哪一種刑罰。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可以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有權做出判決或裁定。 判決或裁定生效後,如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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