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相對於絕對服從絕對權威的管理而言的。即管理者在“民主、公平、公開”的原則下,科學的將管理思想進行傳播,協調各組織各種行為達到管理目的的一種管理方法。因此,民主管理即符合人們的心理要求或“以人為本”管理思想,也是管理者所追求的是一種管理藝術,即一種被管理者意識不到的正在接受的管理,而事實上他卻正在接受管理的積極性,喚醒人的主體意識,弘揚人的主體精神,發揮人的主體能力。因此,民主管理又是一種民眾參與下的多數人管理多數人的管理。套用寫作能力是從事民主管理工作的必備素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主管理
  • 屬性:管理制度
  • 原則:“民主、公平、公開”
  • 管理思想:“以人為本”
  • 意義:弘揚人的主體精神
  • 用途:基層管理
內容,民主管理原則,

內容

村務公開的內容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要求公開的事項,如計畫生育政策落實、救災救濟款物發放、宅基地使用、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使用、村幹部報酬等,應繼續堅持公開。要繼續把財務公開作為村務公開的重點,所有收支必須逐項逐筆公布明細賬目,讓民眾了解、監督村集體資產和財務收支情況。同時,要根據農村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情況,及時豐富和拓展村務公開內容。當前,要將土地徵用補償及分配、農村機動地和“四荒地”發包、村集體債權債務、稅費改革和農業稅減免政策、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種糧直接補貼、退耕還林還草款物兌現,以及國家其他補貼農民、資助村集體的政策落實情況,及時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農民民眾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也應公開。
規範村務公開的形式、時間和基本程式
各地農村應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在便於民眾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村務公開欄,同時還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路、“明白紙”、民主聽證會等其他有效形式公開。一般的村務事項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涉及農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民眾關心的事項要及時公開。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財務收支情況應每月公布一次。要推進村務事項從辦理結果的公開,向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公開延伸。要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不斷創新村務公開的有效形式和手段。村務公開的基本程式是:村民委員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依照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要求提出公開的具體方案;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後,提交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確定;村民委員會通過村務公開欄等形式及時公布。
設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負責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落實。村幹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及其成員應當熱愛集體,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議事能力,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知識的成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要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審查村務公開各項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式是否規範,並及時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對不履行職責的成員,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有權罷免其資格。
村級事務的民主決策
凡是與農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如村集體的土地承包和租賃、集體企業改制、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村幹部報酬、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和建設承包方案等,都要實行民主決策,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併、範圍調整,由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後,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集體經濟已實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後的有關要求進行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村級民主決策的事項要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村級民主決策的形式
村級民主決策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涉及農村土地承包、調整等重大事項,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民主決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推選產生,婦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要完善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聯繫戶制度,確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認真研究和探索村莊撤併、外出務工經商人員不斷增多情況下村級民主決策的有效形式。
規範村級民主決策的程式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原則上要遵循以下決策程式: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聯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由村黨組織統一受理議案,並召集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民主決策事項的辦理。對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會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廣泛徵求意見;會後要及時公布表決結果;對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要及時公布,自覺接受民眾監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按照決策程式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建立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除發生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外,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依法形成的決議不得隨意更改,如因情況發生變化確需更改的,要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要形成書面記錄並妥善保存。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以集體名義借貸,變更與處置村集體的土地、企業、設備、設施等,均為無效,村民有權拒絕,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村級事務民主管理
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要依據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組織全體村民結合實際討論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財務管理制度等,明確規定村幹部的職責、村民的權利和義務,村級各類組織的職責、工作程式及相互關係,明確提出對經濟管理、社會治安、移風易俗、計畫生育等方面的要求。用制度規範村幹部和村民行為,增強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能力,增強幹部民眾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
村民委員會換屆後的工作移交制度
村民委員會換屆工作結束後,原村民委員會應將公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債權債務及其他遺留問題等,及時移交給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移交工作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主持。對拒絕移交或無故拖延移交的,村黨組織、鄉級黨委和政府應給予批評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過程中發現有重大問題的,村幹部和村民可以向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有關機關反映,受理單位應及時依法處理。
村民民主理財制度建設
村民民主理財由村民民主理財小組代表村民進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中推選產生。民主理財小組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畫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當事人對否決有異議的,可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有權對本村集體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有權委託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核財務賬目,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作出解釋。對民眾反映財務問題較多的村,縣、鄉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幫助其搞好財務清理整頓工作,解決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民主理財制度。制定和完善集體資產監管辦法,防止集體資產流失,確保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農村集體財務收支審批程式
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註明用途並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審核同意後,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報經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審批同意並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確定為不合理財務開支的事項,有關支出由責任人承擔。財務流程完成後,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式進行公開,接受民眾監督。鄉級人民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要對村級財務活動加強指導和監督。
農村集體財務的審計監督
縣、鄉兩級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部門,要切實組織好對農村集體財務的審計監督工作。審計內容主要包括: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集體的債權債務、上級劃撥或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使用等情況,以及民眾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當前,要加大對集體土地徵用、集體企業改制、“村改居”和並村過程中集體資產的處置、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府發放到村到戶的各項補貼資金和物資等事項的審計力度,並將審計結果及時公布。村幹部任期屆滿或離任時必須審計。在審計中查出侵占集體資產和資金、多吃多占、鋪張浪費的,要責令其如數退賠;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及村幹部違法違紀的,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農(畜)產品行業協會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所有的資產,也要實行財務公開,加強管理與監督。
民主評議村幹部工作制度
民主評議對象為村黨組織班子成員、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村集體經濟組織班子成員、村民小組長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體承擔誤工補貼(工資)的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民主評議由鄉級黨委、政府具體組織,通過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與村民座談等形式進行。民主評議一般每年進行一次,要把民眾滿意與否作為衡量村幹部是否合格的標準,評議結果要與村幹部的使用和補貼(工資)標準直接掛鈎。對連續兩次被評為不合格的村幹部,是村黨組織成員的,按黨內有關規定處理;是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班子成員的,應責令其辭職,不辭職的應啟動罷免程式;其他村務管理人員,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作出處理決定。
建立和完善村幹部的激勵約束制度
要大力宣傳、鼓勵和表彰積極推行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的幹部,切實維護和保障村幹部的合法權益。對在村級重大事務決策和管理中違反程式,獨斷專行,以及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村務公開不及時、不全面、弄虛作假、侵犯農民民主權利的幹部,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有權提出批評並要求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是村黨組織班子成員的,按黨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是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的,依法予以罷免。

民主管理原則

1、社會主義方向原則;
2、科學性原則;
3、民主集中制原則;
4、整體性原則;
5、效能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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