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審計

財務審計

企業財務審計,是指審計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企業財務審計準則規定的程式和方法對國有企業(包括國有控股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被審計企業會計報表反映的會計信息依法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形成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和決定,其目的是揭露和反映企業資產、負債和盈虧的真實情況,查處企業財務收支中各種違法違規問題,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促進廉政建設,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為政府加強巨觀調控服務。

基本介紹

審計目標,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準確性,公允性,表達與揭示,審計內容,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合併報表,

審計目標

真實性

指報表反映的事項真實存在,有關業務在特定會計期間確實發生,並與帳戶記錄相符合,沒有虛列資產、負債餘額和收入、費用發生額。

完整性

指特定會計期間發生的會計事項均被記錄在有關帳簿並在會計報表中列示,沒有遺漏、隱瞞經濟業務和會計事項,無帳外資產。

合法性

指報表的結構、項目、內容及編製程序和方法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存貨計價、固定資產折舊成本計算、銷售確認、投資、報表合併基礎等方法的改變經過財稅部門批准,經過調整後沒有違規事項。

準確性

指準確無誤地對報表各項目進行分析、匯總並反映在有關會計報表中。

公允性

指編制報表時,在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上前後期保持一致,各種會計報表之間、報表內各項目之間、本期報表與前期報表之間具有勾稽關係的數字保持一致。

表達與揭示

指會計項目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中被恰當地分類、描述和揭示,並對報表使用者關心或會計報表無法揭示的內容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充分揭示。

審計內容

首先要檢查各類報表是否編報齊全,仔細閱讀報表說明,注意報表反映的會計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資金變動情況與其他會計期間的分析對比,有關重大影響因素是否予以揭示,並要結合報表內容的審計,驗證報表附註說明是否真實。審計要點如下:

資產負債表

審計人員應注重檢查資產負債表編制方法的正確性、報表項目的完整性以及報表所反映項目和內容的一貫性。
(1)檢查資產負債表是否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科目及格式編制,復算報表各項之間的勾稽關係
(2)將本期資產負債表各項目數字與前一期或各期相比,查明有無變動較大或異常情況;同時,檢查資產負債表與其他報表的勾稽關係,並進行復算核對。
(3)全面核對資產負債表項目與總帳科目或有關明細帳數字是否相符,以總帳的本期發生額及餘額與其所屬明細帳各分類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及餘額之和相核對,檢查帳與帳之間的記錄是否相符。
(4)審計人員在上述檢查中應特別注意,經分析比較,若出現某些項目的數額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不相符的情況,就要對這些項目作重點檢查,從總帳科目追查至原始憑證,必要時應結合對往來帳函證、對存貨固定資產等項資產的盤點,核實報表數字的真實性。

損益表

(1)檢查損益表內各項目填列是否完整,有無漏填、錯填,核對各項目數字之間的勾稽關係
(2)檢查損益表與其他報表的勾稽關係,特別注意核對損益表所列產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費用銷售稅金及附加的本年發生數,是否與其附表數一致,損益表所列淨利潤是否與利潤分配表數字一致。
(3)核對損益表各項目數字與相關的總帳、明細帳數字是否相符,同時通過分析核對,發現有關損益項目數字的變化是否異常,並對疑點作進一步檢查。
(4)結合對成本費用、銷售收入、利潤分配等有關明細帳的檢查,核實成本費用、各項收入、投資收益和營業外收支等項數字是否準確,必要時要檢查有關原始憑證
(5)結合對納稅調整的檢查,核實所得稅的計算是否正確,對各扣除項目進行詳查,審查有關明細帳和原始憑證,注意有無多列扣除項目或扣除金額超過標準等問題。

現金流量表

(1)檢查現金流量表是否按照有關企業會計具體準則的規定編制。
(2)檢查現金等價物的確定是否恰當。
(3)檢查企業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中現金流入流出量的計算是否完整、準確,與有關的會計資料和報表的記錄是否相符。
(4)檢查是否正確計算匯率變動對外幣現金流量的影響。
(5)檢查不涉及當期現金收支但對企業財務狀況或未來現金流量產生影響的重大投資活動、籌資活動(如以長期投資、償還債務等)是否在現金流量表附註中加以說明。

合併報表

(1)檢查合併報表編制的基礎。即審核:合併報表內容的全面、完整性;子公司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包括子公司會計政策差異、母子公司往來業務、債權債務、投資資料,子公司利潤分配、股權變動資料);母子公司決算日和會計期間的一致性;母子公司之間會計政策的一致性;母公司對子公司投資的會計核算處理的正確性。
(2)檢查確認合併報表範圍。根據母公司的長期投資帳和表明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投資與被投資關係的批准檔案,確實屬於合併範圍的企業。對於應合併而未合併的子公司,要查明因何種原因未將其納入合併範圍;對於不應合併而進行了合併的企業,要查明母公司是否存在未經批准而收購(轉讓)股份等情況。
(3)檢查企業集團內部經濟往來情況。即檢查母公司提供的有關經濟往來的資料是否完整,並通過核對合併報表的抵銷關係,驗證合併報表的真實性。
①檢查母公司對子公司投資收益的處理是否按會計制度規定採用權益法進行核算,少數股東權益是否予以正確反映。母公司對子公司權益性資本投資項目的數額與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額是否相抵銷。
②檢查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以及子公司之間發生的債權債務的相互抵銷情況。根據有關資料,核實債權債務是否真實存在;檢查母公司是否按程式和規定將核對一致的債權債務進行抵銷,對債權債務不一致的情況逐項核對,確定應否抵銷及抵銷多少;檢查內部應收帳款所計提的壞帳準備是否與管理費用進行了抵銷,抵銷金額是否正確。
③檢查未實現內部銷售利潤的相互抵銷是否正確。在檢查原始資料的基礎上抽查部分抵銷分錄,用以查證母公司將母、子公司以及子公司間的內部銷售和未實現利潤抵銷的正確性和真實性。
(4)檢查集團公司是否編制完整的抵銷會計分錄,運用規定的抵銷程式編制分錄進行測試,看是否存在已進行匯總而未編制抵銷分錄以及抵銷分錄的編制不正確等問題。
審計的目的
審計的目的是指審計所要達到的目標和要求,是審計工作的指南。審計目的包括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
審計的一般目的是指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進行審計,並表示審計意見,註冊會計師審計意見通常包括:公允性、合法性和一貫性。公允性是註冊會計師發表審計意見的首要內容。合法性是指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編報及其財務會計處理,是否遵循了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一貫性是指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被審計單位處理方法是否符合一貫性原則的要求。
審計的特殊目的是指註冊會計師對被審單位年度會計報表以外其他特定事項進行審計並表示審計意見。特殊審計意見一般包括公允性、合法性和一貫性幾個方面,只不過審計意見所表述的對象有所差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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