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金融稅制
我國目前的金融稅制主要是對金融業(銀行和保險業)徵稅。根據現行稅法,目前我國對金融業徵收的
稅種有14種之多,其中主要徵收營業稅和所得稅兩大類主體
稅收。營業稅的
稅基為計稅
營業收入,包括貸款利息收入、
外匯轉貸款費收入、手續費收入以及金融商品的轉讓淨收入,2003年的稅率為5%,但若加上營業稅的附加稅費(
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銀行業營業稅及附加的總稅率為5.5%。
企業所得稅的稅基是銀行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調整後的
應納稅所得額,目前稅率為33%。除了這兩大
主體稅種外,同時徵收城市維護
建設稅、
房產稅、教育費附加等其他
稅種。
]我國金融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b]
稅負過重
我國金融企業無論是總體
稅負,還是
主體稅種的稅負,大多高於外國同行業稅負,也高於國內行業的稅負,存在稅負過重的狀況。表現在:
1.金融企業總體稅負偏高。按照當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徵收的營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印花稅,按照當前的營業稅稅率5%計算,一般金融業務的流轉稅綜合稅負也在5.5%(即5%+5%x7%+5%x3%:5.5%)以上。這個
稅負水平不僅高於4%的營業稅平均稅負水平,也大大高於交通運輸、建築業等行業的綜合稅負(3.3%)2.2個百分點,即高出了66.7%。這表明我國金融企業的
邊際稅負處於最高水平。同時,與其他國家金融企業相比,我國金融企業
稅負明顯偏重。從國外情況看,金融業務一般納入增值稅徵收範圍,而且大多數國家對銀行信貸、保險、證券、共同基金管理等主要金融業務免徵增值稅,如歐盟各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韓國等。不過,免稅一般只限於主要金融業務。對於金融企業的一些輔助性業務,如提供金融理財諮詢、
銀行保管箱業務、證券、收藏品的安全保管業務等,則要徵收增值稅。對於出口業務或者與商品、勞務出口有關的金融服務,一般實行零稅率,以鼓勵出口。當然,也有一些國家如德國、日本、義大利等,對一些金融業務採取不同的徵稅政策,但稅負均較低。按照OECD多數國家的做法以及美國研究中國經濟著名專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計算方法“營業稅+所得稅)/收益水平]來分析我國金融企業的
納稅額與收益的比重.根據這一方法計算的目前我國金融企業的總體
稅負(營業稅及附加和企業的所得稅)在60%左右。過重的稅負,已嚴重阻礙了我國金融業競爭力的提高。
2.營業稅計稅規定不當造成稅負過重。目前金融
企業營業稅是按照營業額金額徵稅,而不是按淨額徵稅,更不是像增值稅那樣只對新增的價值額徵稅,造成金融企業服務所消耗的購進貨物所承擔的進項增值稅額不能得到扣除。結果金融企業一方面要全額負擔增值稅額,又要負擔較高的營業稅。由於金融企業營業稅按
全額徵稅,造成一些並不構成企業收入的代收費用,如證券公司為證券交易所
代扣代繳的過戶費、開戶費等,也被計入營業額而計征營業稅,加重了企業負擔。
3.所得稅
稅負偏高。我國現行內外資
企業所得稅法定最高稅率為33%。這一水平明顯偏高,和世界各國所得稅發展趨勢不相一致。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世界各國的稅制普遍按照“低稅率、寬
稅基、少優惠、嚴征管”的趨勢發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逐步下降;和周邊國家和地區所得稅稅率水平也不相適應,周邊各國及地區所得稅稅率水平大多在25%上下。我國企業所得稅稅負過重,必然影響金融業的競爭力提高。
稅負不公
1.稅率不同。雖然稅法規定最高稅率都是33%,但不少外資企業可以享受免徵地方所得稅的優惠及低稅率優惠。如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地區設立的
外資銀行、
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
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人
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而大部分中資金融企業一般都適用33%稅率。
2.
稅基不同。內資金融企業比外資金融企業扣除項目少且嚴格。外資金融企業在稅前扣除的工資、職工福利費、
捐贈支出、
業務招待費、廣告費、
利息支出、
壞賬損失、
固定資產折舊、佣金等方面的扣除規定相對於內資金融企業相對要寬鬆,一般可據實列支,而內資金融企業有許多扣除項目只能按照規定的標準扣除,超過部分要調增
應納稅所得額。
由於內外所得稅制不一,造成內資金融企業
稅負明顯高於外資金融企業,已嚴重地造成了稅負不公的狀況.影響了內資金融企業的競爭力的提高。
4.其他方面。如內資金融企業要繳納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
教育費附加,而外資金融企業則不需負擔。又如:從表面上看,內外資金融
企業營業稅稅負是一樣的,其實內外資金融企業在
轉貸業務上的稅收規定不同,內資銀行的經營業務以人民幣貸款為主,主要業務收入按照
利息收入全額計征營業稅,而
外資銀行的經營業務以外匯轉貸為主,主要業務按照利息收入差額計征營業稅,同樣存在
稅負不公。
稅制不規範
1.從營業稅制看。對新興金融業務的稅收扶持政策,例如,
離岸金融業務是外向型為主的國家和地區為拓展國際貿易,從境外
吸收存款或向境外貸款。由於該業務風險大,各國在稅收政策上一般都予以扶持,但我國對這一新型金融業務幾乎沒有
稅收優惠的規定,影響了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
2.從
個人所得稅制看。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個人的
儲蓄存款利息和對從事證券(不包括國債)投資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對證券轉讓所得則暫免徵個人所得稅。現行印花稅規定對
股票交易徵收印花稅,而基金、
企業債券、國債等交易不徵收印花稅,結果造成投資行為、收益有些徵稅有些不徵稅的現象,明顯有悖於公平原則,扭曲投資流向,影響資本配置效率。
(1)
金融機構往來沒有納入營業稅徵收範圍。隨著我國金融機構的不斷發展,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往來日益增多。金融機構往來由四部分構成:一是金融機構存放央行的準備金及央行對金融機構的
再貸款等;二是同一銀行系統內的
聯行往來;三是銀行同業之間的
同業拆借、
同業存放和結算
占用資金;四是銀行與
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之間資金往來。各金融機構對往來資金均按規定或相互約定的
利率計息,由於沒有納入營業稅徵收範圍,就為金融機構
避稅提供了空間。
(2)
金融租賃公司的稅收政策尚不完善。一是實際具有投資性質的融資租賃業務不能享受正常投資的有關
稅收優惠政策(如
投資抵免政策);二是在回租業務過程中存在相關交易稅的
重複徵稅問題(如不動產回租會涉及徵收兩次營業稅);三是
金融信託稅收制度目前基本空白。我國信託法已經於2001年頒布實施,但和信託業務特點相適應的稅收政策制度尚無建立,影響了
信託業的正常發展。
稅制建設滯後
國際金融市場最顯著、最主要的特徵之一便是金融創新帶來的金融衍生品的發展。金融創新業務發展的同時表現為稅務部門制定的稅收政策.應稅收人確認和稅收監督無力或滯後,阻礙了金融創新業務的發展。金融衍生品是
金融信貸的衍生物,是指這種特定的交易方式所形成的一系列契約,具有槓桿性、融資性、虛擬性等特點。主要包括:1.
遠期契約:指契約雙方同意在未來日期按照固定價格交換金融資產的契約,主要有
遠期利率協定、
遠期外匯契約、
遠期股票契約。2。期貨契約:是買賣雙方在有組織的交易所內以公開竟價的形式達成的,在將來某一特定時間交割標準數量特定
金融工具的協定。主要包括
外匯期貨、
利率期貨和股票指數期貨。3。
期權契約:是契約雙方按約定價格,在約定日期內就是否買賣某種金融工具所達成的契約.包括
現貨期權和
期貨期權。4.互換契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條件,在約定的時間內,交換一定支付款項的
金融交易,主要有
貨幣互換和
利率互換。
金融衍生品交易是非常有效的避險保值及投機套利的工具,促進金融市場的新發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由於其顯著特點虛擬性,這些契約產生是以
轉移風險為目的,它們所訂立的交易不是在未來某一時刻發生,就是已經發生但仍是實際現金流尚未產生的交易,即使出現了實際的資金交付,也會由於金融衍生品翻新速度快的特點,使所得收入界限模糊.按照傳統的
權責發生制原則.已很難確認其收入。同時金融衍生品由於其套用的廣泛性,工具的多樣性,參與者的複雜性和運用方式的靈活性,很難用傳統的方式來認定所得的性質和金額。目前我國對金融衍生品徵稅規定還僅限於在期貨和
股票期權方面,對其他金融衍生品沒有徵稅規定,表現為稅制建設滯後、
稅收政策缺乏,實踐中造成稅制不規範、
稅負不公平。
完善我國金融稅制的政策建議
降低稅負
1.減低營業稅
稅負。為了減輕金融業的
稅收負擔,提高中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應進一步降低金融業的營業稅稅率,使其同交通運輸業、建築業等行業的稅率一致。如考慮財政承受能力和地區財政影響,可採取逐步降低的措施。
2.按
淨收入徵收營業稅。即將按照營業額全額計征營業稅改為對所有的貨款業務按照
利差淨額徵稅。同時,允許金融業徵稅時,允許將代收費用直接沖減相關費用支出。
3.對
金融機構往來業務徵收營業稅。它有利於維護稅收政策的統一性,提高銀行資金的利用效率,又有利於有效防止偷逃稅款的漏洞,也有利於內外資金融企業的稅負公平。
5.建立健全對信託業務徵稅的制度。
信託稅制應按照不單設
稅種,誰受益(誰發生
應稅行為)誰承擔納稅義務,稅不重征,便於征管來設計。在設計的營業稅、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等稅種方面.按照
信託當事人的性質及涉及信託業務的內容和在信託各環節的收入等情況分別徵收相應的稅種。
6.在適當時機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當前一種觀點就是將金融業從征營業稅改為徵收增值稅,認為才能徹底解決
重複徵稅,
公平稅負,有利於我國金融業的發展。但是對金融業徵收增值稅在實際稅務處理有諸多困難,由於金融業提供的業務服務多、業務服務的性質又大多不同逐筆核實操作上很困難,成本也大。因此徵收增值稅要求
稅收征管水平在相當的基礎上才能推行。為了金融業的發展,增強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對我國金融業徵收增值稅是長遠之計,在條件時機成熟時應推行。
統一稅制
1.統一企業所得稅制。我國加入WTO後.我國對
外資金融機構的各種限制將逐步放開,如果繼續實施向外資金融機構傾斜的
稅收政策,必然造成內外資金融企業的
稅負不平等待遇,導致稅負不公,阻礙內資金融企業發展的後果。因此要將內外資
企業所得稅合一,統一稅率,並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4%為宜。統一
稅基,對各個扣除項目、資產和財務的處理方法作統一規定,取消不合理的稅前扣除限制,調整制定合理的扣除項目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逐步取消外資金融業的
稅收優惠政策,調整稅收優惠政策將內資與外資劃分優惠對象的方式改為按銀行不同業務實行優惠的政策,將直接的
稅收減免優惠改為間接優惠方式。
最佳化稅制,加強征管
1.對金融衍生品徵稅。根據國際慣例,各國對金融衍生品徵稅概括一般有以下幾個基本特點:(1)不單設
稅種;(2)一般在發行、交易、收益三個環節分別徵收的
複合稅制;(3)根據金融衍生品的性質和特點確定徵稅;(4)沒有特殊規定就用一般稅收規定。因此我國可以在營業稅、增值稅、印花稅、
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等稅種中設立金融衍生品徵稅
稅目。根據已出現和即將出現的金融衍生晶的形式特點,研究確定具體的徵稅對象、徵稅環節和適用稅種稅目、計算依據、稅率和計征方式等。(見表一)在
稅負水平設計上,考慮我國金融衍生品尚處在起步階段,不宜過高。對一些新興業務,鼓勵發展的業務採取低稅、免稅的政策。
為了使我國對證券交易課徵的
稅種名稱更準確、規則更為規範,並改變徵收面窄,
稅源流失嚴重的現象,應該取消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對二級市場交易行為以證券交易稅取而代之,這樣才做到名副其實。證券交易稅在設定時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證券交易稅的徵稅範圍應包括股票、債券和投資基金等在內的上市交易的一切證券品種,並覆蓋資本市場各分類市場的交易,包括
一級市場、二級市場、
場外交易等。<2)以證券轉讓的實際金額為
基點的單向徵稅制度,以證券交易的賣方為納稅人,有利於鼓勵
長期投資,抑制投機行為。(3)設計稅率時考慮
證券投資風險和實際
收益水平,按不同的證券品種和交易方式設定
差別稅率。(4)徵收管理。
證券交易稅實行交易所
代扣代繳,並建議劃分為
中央稅。
所謂資本利得稅,簡單而言就是對投資者證券買賣所獲取的價差收益(
資本利得)徵稅。對資本利得稅,會產生“投資鎖定”效應和影響證券市場的規模的“
收入效應”,及影響證券持有期的“
替代效應”。因此,徵收
資本利得稅將會影響投資者的積極性,交易的活躍程度,又有利於調節
社會分配公平、增加財政收入的作用。當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對轉讓有價證券的資本利得進行課稅,以抑制證券的
過度投機行為。所以,開徵資本利得稅是我國
證券稅制構建的長遠趨勢。但是,資本利得稅的形成對國家證券市場發展水平和稅收體制基礎有更高的要求。目前,考慮到我國證券市場建立時間還比較短,投資者的
心理承受能力脆弱,市場還有諸多不規範甚至違規違法行為,
稅收征管水平和基礎還較低等因素,暫不具有開徵的條件,時機尚不成熟。但是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完善,人們的
投資理念日趨理性化和稅收征管水平的不斷提高,選擇適當時機開徵
資本利得稅是必然的。既可以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又可以防止股利資本化出現的套利
避稅現象。開徵資本利得稅,應遵循以下原則:(1)堅持輕稅原則(2)堅持普遍徵收的原則(3)堅持鼓勵中
長期投資原則(4)堅持資本損失在資本收益中抵扣原則(5)堅持
資本利得進行指數化處理原則。遵循以上原則設計的資本利得稅,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4.加強
稅收征管。在調整金融企業
稅收負擔的同時,還要進一步完善稅制,使金融稅制向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方向發展,加強稅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網上銀行的發展,實現了交易無紙化,是銀行業務的進步.但也為稅收工作帶來了新的要求,要求金融
網路交易稅收征管系統要加強建設,才能防止國家金融稅收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