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用。在本次財務制度改革以前,全國各類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沒有統一的標準,除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中有業務招待費的支出標準外,其它各類企業基本上沒有標準(1992年6月頒布的《股份制試點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採納了外商投資企業的標準)。國營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採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根據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等不同情況確定不同限額,企業在限額內掌握開支的招待費實報實銷、年終審計的辦法。這種管理辦法,不利於為各類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也不利於政府職能部門轉變職能,加強財務監督。此次財務改革,對各類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標準進行了統一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業務招待費
  • 類型: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費用
  • 稅法:僅允許按一定標準扣除
  • 適用:企業
概念,列支範圍,會計處理,稅務處理,注意事項,相關問題,

概念

現稅法規定
該實施條例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
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了聯繫業務或促銷、處理社會關係等目的經常發生的業務,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範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業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證明真實發生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其證明資料內容包括支出金額、商業目的、與被招待人的業務關係、招待的時間地點。
企業投資者或雇員的個人娛樂支出和業餘愛好支出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

列支範圍

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範圍如下: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係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於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許稅前扣除。
鉑略舉辦所得稅培訓之業務招待費處理鉑略舉辦所得稅培訓之業務招待費處理
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託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業務招待費僅限於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為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費。

會計處理

會計制度對業務招待費正確的會計處理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的二級科目“業務招待費”,但這只是一般性的規定。根據“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實際成本原則”、“配比原則”等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對如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會計制度應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現行企業會計制度對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取得營業收入時停止歸集,並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稅務處理

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基數
在納稅申報時,對於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首先需要確定扣除的計算基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項扣除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一(1),即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銷售(營業)收入包括:
1、主營業務收入:(1)銷售商品(2)提供勞務(3)讓渡資產使用權(4)建造契約;
2、其他業務收入:(1)材料銷售收入(2)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3)包裝物出租收入(4)其他;
3、視同銷售收入:(1)自產、委託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的收入(2)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收入(3)其他視同銷售的收入。
因此企業計算年度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應以上述規定的銷售(營業)收入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之和為基數計算確定。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改變了以前分內、外資企業的不同標準。上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
業務招待費會計與稅法處理的差異
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主要有:1.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會計規定可據實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中,稅法規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異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進行納稅調整。2.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開辦費。會計制度規定,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稅法規定從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形成時間性差異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進行納稅調整。3.業務招待費的計稅基數會計與稅法不同,會計上允許扣除的基數是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注意事項

1.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如果稅務機關發現業務招待費支出有虛假現象,或者在納稅檢查中發現有不真實的業務招待支出,稅務機關有權要求納稅人在一定期間提供證明真實性的足夠有效的憑證或資料;逾期不能提供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不進一步檢查,直接否定納稅人已申報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權。
2.對於業務招待費超支問題,屬於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確定應稅所得額時的一個概念,對其的調整隻是依照稅法的規定,以會計利潤為基礎進行納稅調整而已,不屬於會計處理範圍(除因會計差錯而導致的納稅調整以外)。因此其並不需要調整企業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也並不導致帳表不符。
實務舉例:某公司2008年的有關數據如下:自報情況,銷售產品收入1000萬,銷售材料收入10萬,將自產產品用於在建工程,售價5萬,轉讓專利A使用權收入5萬,轉讓專利B所有權收入10萬,接受捐贈5萬,將售價為10萬的材料與債權人甲公司債務重組頂賬15萬。發生的現金折扣5萬在財務費用中體現。轉讓固定資產取得收入10萬(淨收益3萬計入營業外收入)。稅務機關檢查發現有房屋出租收入5萬掛在往來賬賬上,未作收入處理。請按新規定確認業務宣傳費的扣除計算基數。

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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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納稅人提出,企業籌建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今天答覆稱,可在稅前扣除。
具體操作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同時企業處理籌建期發生的費用時,還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第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即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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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是眾多企業業務正常展開的開支,業務招待費的核算與賬務處理影響到企業在增值稅會計核算和納稅申報環節,為了避免企業存在對稅收政策理解不夠清晰,抵扣不夠準確,操作不夠規範,為了幫助納稅人進一步熟悉有關業務招待費的稅收政策與賬務處理,避免不必要的涉稅風險,暢捷通會計家園舉行了一系列的關於業務招待費的專家視頻講座及熱點諮詢。在講堂欄目中,財稅專家為財稅從業人士解讀當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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