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詳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金融租賃公司
  • 外文名稱: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
  • 成立時間:1981年
  • 經營範圍:經營融資租賃業務
  • 公司性質:私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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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購

租賃物件即正式歸承租人所有,稱為“留購”;或者辦理續租手續,繼續租賃。由於租賃業具有投資大、周期長的特點,在負債方面我國允許金融租賃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外匯借款等,作為長期資金來源渠道;在資金運用方面,限定主要從事金融租賃及其相關業務。這樣,金融租賃公司成為兼有融資、投資和促銷多種功能,以金融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租賃在已開發國家已經成為設備投資中僅次於銀行信貸的第二大融資方式,從長遠來看,金融租賃公司在中國同樣有著廣闊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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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範圍

經銀監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三)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五)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諮詢
經銀監會批准,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開辦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發行債券;
(二)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三)資產證券化;
(四)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
(五)銀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主營業務

融資租賃業務
公司自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包括典型的融資租賃業務(簡稱"直租")、轉租式融資租賃業務(簡稱"轉租賃")和售後回租式融資租賃業務(簡稱"回租")三個類別。
(1)直租是指金融租賃公司以收取租金為條件按照用戶企業確認的具體要求、向該用戶企業指定的出賣人購買固定資產並出租給該用戶企業使用的業務。直租分直接購買式和委託購買式兩類。
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a)在直接購買式直租中,金融租賃公司以買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戶企業確認的條件同出賣人訂立以用戶企業指定的貨物為標的物的買賣契約,同時,金融租賃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為承租人的用戶企業訂立以相關買賣契約的貨物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契約。同融資租賃契約關聯的買賣契約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在相關的買賣契約中應該考慮列入以下內容的條款:"出賣人知悉買受人的購買本契約貨物,是為了以融資租賃方式向本契約貨物的最終用戶出租";"出賣人同意,本契約的貨物裝運單證及發票的正本在向買受人提交的同時,還應向本契約貨物的最終用戶提交";"出賣人同意,本契約貨物的最終用戶同買受人一樣,有在交付不符時向出賣人追索的權利。雙方約定,買受人與本契約貨物的最終用戶不得同時行使上述對出賣人的追索權。"
(b)在委託購買式直租中,用戶企業所指定的標的物不是由金融租賃公司自行購買、而是由金融租賃公司委託別的法人企業購買。這時,金融租賃公司以委託人的身份同作為其代理人的該法人機構訂立委託代理契約。該法人機構則以買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戶企業確認的條件同出賣人訂立以用戶企業指定的貨物為標的物的買賣契約。該法人機構可以由金融租賃公司指定,也可以由用戶企業指定。融資租賃契約的訂立同直接購買式直租相同。
(2)轉租賃是指以同一固定資產為租賃物的多層次的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中,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契約的承租人同時是下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契約的出租人,在整個交易中稱轉租人。第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契約的出租人稱第一出租人,末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契約的承租人稱最終承租人。各個層次的融資租賃契約的租賃物和租賃期限必須完全一致。在轉租賃中,租賃物由第一出租人按照最終承租人的具體要求、向最終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購買方式同直租一樣,既可以是直接購買,也可以是委託購買。金融租賃公司可以是轉租賃中的第一出租人。這時,作為轉租人的法人機構無須具備經營融資租賃的資質。金融租賃公司也可以是轉租賃中的轉租人。這時,如果第一出租人是境內法人機構,則後者必須具備經營融資租賃的資質。在上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契約中必須約定,承租人有以出租人的身份向下一層次的融資租賃契約的承租人轉讓自己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的權利。
(3)回租是指出賣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資租賃。在回租中,金融租賃公司以買受人的身份同作為出賣人的用戶企業訂立以用戶企業的自有固定資產為標的物的買賣契約或所有權轉讓協定。同時,金融租賃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為承租人的該用戶企業訂立融資租賃契約。
(4)迴轉租是回租和轉租賃的結合,即,金融租賃公司購買了用戶企業自有的固定資產後不是直接出租給該用戶企業,而是通過融資租賃契約出租給另一企業法人,由後者通過同該用戶企業之間的融資租賃契約將該固定資產作為租賃物出租給該用戶企業使用。
聯合租賃和槓桿租賃
公司同其它機構分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有聯合租賃槓桿租賃兩類。
(1)聯合租賃是指多家有融資租賃資質的租賃公司對同一個融資租賃項目提供租賃融資,由其中一家租賃公司作為牽頭人。無論是相關的買賣契約還是融資租賃契約都由牽頭人出面訂立。各家租賃公司按照所提供的租賃融資額的比例承擔該融資租賃項目的風險和享有該融資租賃項目的收益。各家租賃公司同作為牽頭人的租賃公司訂立體現資金信託關係的聯合租賃協定。牽頭人同出賣人之間的買賣契約以及同用戶企業之間的融資租賃契約同自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中的同類契約毫無差別。
註冊資本最大的金融租賃公司註冊資本最大的金融租賃公司
(2)槓桿租賃是指某融資租賃項目中的大部分租賃融資是由其它金融機構以銀團貸款的形式提供的,但是,這些金融機構對承辦該融資租賃項目的租賃公司無追索權,同時,這些金融機構則按所提供的資金在該項目的租賃融資額中的比例直接享有回收租金中所含的租賃收益。租賃公司同這些金融機構訂立無追索權的銀團貸款協定。租賃公司同出賣人之間的買賣契約以及同用戶企業之間的融資租賃契約同自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中的同類契約毫無差別。
委託租賃
公司不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是委託租賃。委託租賃是指融資租賃項目中的租賃物或用於購買租賃物的資金是一個或多個法人機構提供的信託財產。租賃公司以受託人的身份同作為委託人的這些法人機構訂立由後者將自己的財產作為信託財產委託給租賃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運用和處分的信託契約。該融資租賃項目的風險和收益全部歸委託人,租賃公司則依據該信託契約的約定收取由委託人支付的報酬。該信託契約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管轄。租賃公司同出賣人之間的買賣契約以及同用戶企業之間的融資租賃契約同自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中的同類契約毫無差別。

中國發展

起源

我國的融資租賃業起源於1981年4月,最早的租賃公司以中外合資企業的形式出現,其原始動機是引進外資。自1981年7月成立的首家由中資組成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中國租賃有限公司"到1997年經原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金融租賃公司共16家。1997年後,海南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廣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武漢國際租賃公司和中國華陽金融租賃有限公司(2000年關閉)先後退出市場。目前,經過增資擴股後正常經營的金融租賃公司有18家,它們主要從事公交、城建、醫療、航空、IT等產業。

發展

融資租賃是不同資本市場之間進行資源傳導和資本形態轉化的有效機制。由於融資租賃具有其他籌資方式所不可比擬的優點,所以國際上已普遍使用之,其發展速度也首屈一指。八十年代初,作為改革開放的產物被引進中國,在近20年來中國租賃業有了長足的發展,但因各種原因,金融租賃公司普遍存在著經營範圍較為混亂、在高風險領域投資規模過多過大又疏於風險控制與資產管理,加之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健全,租賃業發展的四大支柱(法律、監督、會計準則和稅收)不配套,導致了一些金融租賃公司面臨著資產質量惡化,出現嚴重的支付困難、正常的業務經營已難以為繼的狀況。

完善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中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育完善,法律、監督、會計準則和稅收環境對租賃業的支持力度越來越大,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要求,十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組織商務部、中國銀監會等部門在充分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結合國情借鑑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數易其稿,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租賃法(草案)》(二次徵求意見稿)。融資租賃立法將推進融資租賃業市場化進程,盤活固定資產、最佳化資源配置,滿足企業技術改造的要求,提高企業技術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引導消費,增加行業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融資租賃的立法將促進融資租賃業的快速發展,在加快折舊、呆帳準備,流轉稅繳納、關稅繳納、外匯結算資金來源等方面給予了重大政策扶持,巨觀政治環境十分有利於中國租賃業的發展。

前景

未來的幾十年是中國經濟發展上台階的時期,國家將繼續對能源交通和基礎設施大力投資,中國企業經過幾十年市場化運作和積累後急需產業更新和技術改造,這些都會帶來大量的成套設備,交通工具,專用機械的需求,,而已開發國家的成功經驗已經證明了租賃是解決這些需求的最有效途徑。今後市場的巨大需求是租賃業務發展的最好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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