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稅制

證券稅制是證券稅收制度的簡稱,證券稅收制度是指與證券市場的行為主體或其行為相關的稅收政策及其制度規定。具體來說,它是指對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發行、轉讓、投資、贈與以及繼承等所課徵的各種稅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證券稅制
  • 全稱:證券稅收制度
  • 重要性:“晴雨表”
  • 涉及稅種投資所得稅、交易利得稅
概念,分類,作用,現狀,問題,重複徵稅與稅收真空並存,稅負過重,證券稅制不規範、不完整,稅收的調節能力不強,稅收負擔分布不均,有悖於稅收公平原則,證券稅收征管制度存在缺陷,證券市場稅收制度調節經濟不力,發展,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證券投資所得稅發展動態,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建議,開徵證券交易稅取代印花稅,選擇適當時機開徵資本利得稅,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暫不徵收證券轉讓財產稅,確定證券所得稅稅率時必須貫徹公平原則,彌補稅收在繼承和贈與有價證券方面的空白,加強證券稅收的征管,

概念

所謂證券稅制是指與證券行為過程有關的各種稅收法律和規章制度的總稱。證券市場是現代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稱為現代經濟的“晴雨表”。中小企業板市場的正式啟動標誌著中國證券市場進入了完善階段,但是落後的證券稅制日益成為中國證券市場成熟和完善的障礙

分類

中國現行的證券稅制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
一是證券。這是對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課徵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
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徵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範疇。
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股息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徵的稅,理論上應歸屬於資本利得稅範疇,許多國家未單獨開徵資本利得稅,就把證券交易利得歸入普通所得稅計征。

作用

證券稅收制度是指與證券市場行為主體或其行為相關的
稅收政策及制度規定的總稱。具體而言,它是指對股票債券有價證券的發行、轉讓、投資、贈與以及繼承等行為所課徵的各種稅收。從共性方面看,它們都具有聚集稅收收入、調控證券市場、調節社會收入分配的作用。由於證券稅制所具有的獨特的管理證券市場的政策功能和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作用,世界各國無一不通過稅收政策對證券市場進行管理和調控,充分發揮稅收在證券市場中的調節作用。證券交易一般數額很大,每天的交易次數也相當多,在這一環節徵稅有利於政府以稅收手段參與證券投資者的分配,並且其計稅依據往往是證券的交易額,與盈虧無關,而且由證券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不易偷漏,是調節高額證券收入的最好時機。所以在交易環節徵稅,有利於穩定地取得一筆稅收,又便於對公開上市的股票轉移進行控制管理。從世界證券交易的歷史來看,在證券交易環節徵稅往往是新興證券市場證券稅收的核心和重點。
證券稅制中印花稅調整歷史證券稅制中印花稅調整歷史

現狀

中國現行的證券稅制仍屬於以流轉稅為主的稅制,稅基涉及證券交易額、證券投資所得和證券交易所得,涉及的稅種包括證券交易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企稅、外商業所得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等。這些稅種相互配合,通過對證券交易行為、證券投資收益和證券交易所得等方面的影響,發揮著調節作用。
有價證券交易行為的稅收處理。中國目前主要對二級市場上交易行為徵收證券交易印花稅
1991年國家稅務總局發文要求對“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徵收印花稅
1992年國家體改委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要求“對股票交易雙方各征3‰的印花稅”;
1997年5月10日起,國務院決定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按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本價格計算的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5‰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1998年6月12日起,國務院決定將印花稅稅率降為4‰。國家通過對印花稅稅率的調整,實現對股票市場的調節。
對證券投資收益的稅收處理。按照有關稅法規定,企業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作為企業所得稅的課稅對象,併入企業總所得中徵稅。利息股息紅利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徵稅對象,按次採用20%的比例稅率,實行源泉扣繳(應稅個人所得的利息僅指企業債券利息)。
對轉讓有價證券取得的資本利得稅收處理。中國目前沒有專門的資本利得稅,對於資本利得的稅收處理的規定包括在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條例中。有關稅法規定,企業財產轉讓收入包括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收入,列入企業收入總額中予以課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其他所得”包括了轉讓財產收益所得,應予納稅;“財產轉讓所得”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等取得的所得,應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從實際執行情況看,企業轉讓有價證券所得併入到普通利潤中,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征所得稅;而對個人轉讓股票所取得的收入則免徵個人所得稅
中國唯一專門的證券稅種是對二級市場交易的股票(包括A股和B股)開徵的印花稅,而對一級市場證券發行環節,並沒有設定相應稅種。在證券所得環節,中國尚未依國際慣例開徵證券投資所得稅資本利得稅,但是對證券投資所得以其他方式徵稅,現行規定是個人投資者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對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按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企業投資者獲得的股息利息紅利收入併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按33%比例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按25%比例稅率徵收)。此外,對從事證券發行、證券中介、證券交易的金融機構按營業收入依金融保險業稅目按5%比例稅率徵收營業稅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有價證券期貨不徵收營業稅。

問題

重複徵稅與稅收真空並存

中國證券市場投資獲得的股息紅利,全部徵收了企業所得稅後又徵收一道個人所得稅,這實際上增加了企業和個人的稅收負擔。對現金股票紅利徵稅實質上是對企業稅後利潤的再徵稅。特別是對沒有支付現金紅股徵稅,由於沒有現金可供代扣代繳所得稅,於是稅款只能由上市公司繳納並負擔,從而減少了企業營運資金,增加了企業負擔。而派送紅股股東權益內部項目之間的轉化,即將未分配利潤轉化為股本,既不減少企業資產,又不增加負債,企業淨資產不受任何影響。與重複徵稅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中國尚未對證券投資利得徵收資本利得稅和證券投資所得稅,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稅收在該環節的真空,不僅損失了大量的財政收入,同時這也是中國證券市場長期調節能力不強的主要原因之一。

稅負過重

(1)在營業稅方面,營業稅營業額包括金融機構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因此,一些實際並不構成企業收入的代收費用,如證券公司為證券交易所代扣代繳的過戶費、開戶費等,也被計入營業額徵收營業稅,使得證券經營機構營業稅稅負高於其他行業。
(2)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過高,稅負過重,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發展和投資者利益。證券交易印花稅曾是我國稅收收入中最強勁的增長點。1991-2000年的10年間,滬深股市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額達1461.58億元,年均遞增210.39%。2000年全國印花稅達到了485.9億元,占當年稅收收入的比重達到3.83%,這恰是我國證券市場前5年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量的5倍。
中國股市自建立以來,二級市場投資者的利益長期受到嚴重損害,承擔了中國股市飛速發展的巨大成本。據有關機構統計,從1995年到2002年,我國股票市場的年平均收益為14.45%,而市場年風險卻高達32.81%,證券市場收益和風險極不對稱。二級市場投資者對國內A股市場從1992年以來的預期投資收益為8909.79億元,按當時證券市場開戶數約6900萬戶計算,戶均預期虧損為1.29萬元,而非流通股股東收益卻有10000多億元。
統計數據還顯示,“到2003年底,證券市場上繳印花稅1965億元,但上市公司分紅僅有1844億元,流通股東只分紅600多億元,還要繳納20%的分紅所得稅,實際僅有500多億元”。也就是說,在中國股市開市後的十餘年間,所有股民非但賠進約8000億元的流通市值,甚至連每天交易的印花稅佣金也白白搭進。此種財富“負效應”全球罕見。尤其在我國證券市場持續低迷狀況下,中國仍實行雙向徵收的股票交易稅,極大地損害了投資者利益。

證券稅制不規範、不完整

證券市場稅制的整體看,缺乏一個完整的、系統的證券市場稅制。我國尚未建成完整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體系,現行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基本上是一些比較零星的條例和法規,大都是一些針對證券市場暴露出的問題所採取的適應性措施,如在我國現行稅制中,對於個人、企業(包括外資企業)的投資收益所得的課稅,分別在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中作了具體規定,沒有設立專門的稅種。證券資本利得也沒有全部納入徵稅範圍。還沒有針對證券發行、證券交易、證券所得、證券利得等建立規範的證券稅制,缺乏統一的稅制體系。
股票交易印花稅名實不符。印花稅作為中國證券稅制中的主體,是對經濟往來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徵收的一種憑證稅,客觀依據是各種客觀存在的加貼印花的憑證。但在目前的股票交易中,交易實現了無紙化和電子化,每筆交易應繳納的稅收由證券交易所的電子清算系統扣劃,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實際上目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在缺少基本稅收法規依據的情況下套用了《印花稅暫行條例》中“產權轉移書據” 和“權利許可證照”兩個稅目的規定,從稅收立法上講是不嚴謹的。現行印花稅條例難以為證券交易印花稅提供足夠的法律依據。印花稅是對列舉應稅憑證徵收的,股票不在列舉範圍內,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也不嚴謹。
印花稅的調節範圍狹窄。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只對二級市場上的個人交易股徵稅,對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不予徵稅;對獲利豐厚的一級市場(發行市場)上原始股持有者的徵稅問題未作明確規定;另外,也未把繼承和贈與的有價證券列入調節範圍內,不僅減少了國家的財政收入,也易引起資金不均衡的流動,不利於證券市場結構的合理化,還會影響到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儘管股票市場是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中最為活躍的,但證券市場的內涵要遠遠大於股票市場。所以,範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於對所有證券交易徵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於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

稅收的調節能力不強

稅收對證券市場的調節功能主要體現在抑制過度投機、保護和促進投資、對投資級差收入的調節三個方面。雖然中國曾經數次根據股票二級市場的狀況相應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對穩定市場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於中國證券稅制稅種相對單一,而且側重在交易環節,對證券交易所得不徵稅,實際上無法起到內在穩定器的作用。

稅收負擔分布不均,有悖於稅收公平原則

股票交易印花稅的設定上,股票二級市場投資者無論盈虧都要按照交易額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而在一級市場的投資者不需繳納印花稅,股票投資者要繳納印花稅,而債券等證券品種卻不需繳納印花稅,使不同類型的證券交易面臨稅收歧視。另外,中國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稅收負擔也不平等,大多數上市公司都會享受地方政府給予的稅收優惠包括低稅率和稅收返還等,這不僅違背了公平原則,而且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
重複課稅。主要體現在證券所得稅方面,現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的股息、紅利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規定,直接按其總額課徵20%的個人所得稅,而企業分配給股東的股息、紅利是從其稅後利潤中支付的,這就造成了對股東的股息、紅利的重複課稅。企業分配的股息越多,對此部分的重複課稅就越多,極大打擊了股東將股息所得再投資的積極性,同時,導致不少企業以通過少分紅利而提升股價的方式幫助股東避稅。而且,20%的比例稅率稅,提高了低收入者的邊際稅率,不能發揮公平分配的作用。
證券交易印花稅不論交易額大小、持有時間長短均按同樣的稅率徵稅,必然導致稅負不公。差異化的徵稅範圍也有失公平,只對可流通股交易徵收交易印花稅而對法人股交易、期貨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徵收交易印花稅,使不同類型的證券面臨稅收歧視。上市公司企業所得稅不統一。雖然我國稅法規定國內企業從事證券投資所得的股息、紅利按33%的稅率統一徵稅。但在現實中,大部分地方性上市公司的實際稅率為15%,因為形式上這些企業按33%稅率繳納中央稅,其後地方政府會給予它們17%的稅款返還,雖然財政部規定各地對上市公司的所得稅先征後返政策只能實施至2001年12月31日,但許多上市公司通過各種方式獲得其它所得稅優惠,如繼續執行上述先征後返政策;註冊經濟特區而享受稅收優惠;設立於西部地區而享受針對西部大開發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從事國家鼓勵產業而獲稅收優惠;海外上市及中外合資類企業稅收優惠;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等。另外對上市公司持有的國家股法人股股利所得不徵收企業所得稅違背了“同股同利”的原則。改變了企業競爭平台,不利於企業公平競爭,不僅違背了公平原則,而且影響了稅法嚴肅性。

證券稅收征管制度存在缺陷

分稅制的框架下,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征管制度的問題集中體現在征管主體、征管手段以及稅收分配問題。由於股票交易印花稅只在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徵收,各地證券代理機構代扣的部分也要統一處理,地方政府無支配權,隨著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數量日趨增大,這種分配格局必然會激化地區間利益分配的矛盾。與證券稅收入相關的地區利益衝突容易導致證券交易所在上市企業數量和成交額方面的過度競爭,進而損害了證券交易所在篩選優質企業,平衡二級市場等方面的作用。以電子化、無紙化為特徵的證券交易方式,加上巨額的成交量和劇烈的盈虧變動,使我國落後的稅收征管手段捉襟見肘。稅收征管系統電算化程度低、稅收征管軟體版本偏舊等問題使我國證券稅收征管漏洞百出,造成大量稅款流失。隨著證券市場的交易手段日趨電子化、無紙化,給電算化程度並不高的稅收部門帶來新的考驗。尤其是以自營方式炒作的股票,其成交量每天達幾千萬股甚至上億股,每筆股息難以及時清算,且盈虧變動劇烈,現有稅收征管軟體已經不能適應這種局面。

證券市場稅收制度調節經濟不力

現行的股票交易印花稅按統一稅率對不同交易數額、交易標的期限不同的買賣雙方徵收,這種徵收方式對股市操縱行為起不了什麼作用。而且在不徵收二級市場資本利得稅的情況下,並不能有效抑制股市的過熱投機。不論持股時間多長,均按同一稅率徵收稅款不利於鼓勵長期投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徵收僅僅是國家在一級市場上利用稅收手段行使其經濟職能二級市場則缺乏稅收調控
不能公平對待各種有價證券,不能很好地發揮其調節證券市場結構的功能。此外,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種劃分和徵收管理許可權尚不合理,導致一級市場上股票發行價愈來愈高,二級市場上非融資炒作股票的現象愈趨嚴重。在西方成熟股市中,各種股票的平均日換手率一般只有萬分之幾。高的也只有千分之幾,達到百分之幾是非常罕見的。而我國股市,平均日換手率達到百分之十幾的情況也不鮮見。

發展

總體而言,國外證券稅制模式的發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目標經歷了“效率優先——公平為主——效率與公平兼顧”的調整過程,具體制度設計也體現出“簡單——複雜——簡單”的特點。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各國之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調整各自的證券稅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勵投資的增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因此,研究各國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借鑑它們的成功經驗,然後結合中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狀況,做出適當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可以更好地規範和調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

理論上認為,證券流轉稅會降低證券價格水平,遲滯資本的流動,縮減市場成交量,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總體的消極效應較大。所以,證券流轉稅通常適用於發展初期的證券市場。世界上多數已開發國家已不再徵收證券流轉稅,現在仍舊徵收該稅的部分國家,也在積極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
證券流轉稅改革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
隨著各種金融工具的創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因而各國證券流轉稅徵稅範圍也從傳統的股票市場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產品,涵蓋整個資本市場。同時,證券流轉稅的稅率呈現不斷下調趨勢,甚至許多國家已完全廢止證券流轉稅。
證券流轉稅普遍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市場結構
通常,股票交易稅率較高,公司債券政府債券稅率依次降低,基金稅率更低甚至免稅,而各種衍生金融產品稅率也各不相同。同時,不同的投資主體也實行不同稅率,短期投機者適用的稅率要高於長期投資者適用稅率。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於調整投資結構,促進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
證券流轉稅主要採用單向徵收方式
因為雙向徵收無差別地對待買賣雙方,抑制投機效果較差。如果僅對賣方徵稅,那么僅增加賣方成本,促使其延長證券持有期,這樣可以鼓勵投資抑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同時,單向徵收稅負遠低於雙向徵收,也符合證券流轉稅率不斷下調趨勢。因此,絕大多數國家的證券流轉稅僅對賣方徵收,只有極少數國家仍採用雙向徵收方式。

證券投資所得稅發展動態

證券投資所得稅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稅,關於股息稅的理論爭辯很激烈。
傳統論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認為股息稅對新股投資和留利投資均產生了很大影響,因此解決股息的重複徵稅具有重要意義。
而新論代表Auerbach等認為,股息稅會對新股投資產生重要影響,但並不影響留利投資。
經驗論證中,支持股息稅傳統論和新論的實證證據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國分別根據各自的經濟特點採納不同的股息稅理論,並積極調整股息稅政策。
股息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
(1)證券投資所得稅稅率呈不斷下調趨勢。OECD國家在1980-2000年之間,平均最高個人所得稅率從67%下調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稅率在1996-2002年之間從37.6%下調到31.4%。這些持續的輕稅政策強有力地刺激了投資需求,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展。
(2)妥善處理股息稅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問題。現實中,美國等極少數已開發國家和部分開發中國家實行古典制所得稅,對股息重複徵收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的所得稅。而歐洲已開發國家和多數開發中國家則實行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採取各種措施減輕或者消除股息的重複徵稅現象。目前,這兩種所得稅制度呈現不斷融合的趨勢。因此,根據各國實際情況,設計合理可行的所得稅方案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任務。
(3)稅制設計兼顧公平與效率,體現簡化原則。已開發國家為貫徹稅收公平,常採用一體化所得稅制度,並且稅制往往設計得很複雜,這在20世紀下半期已經成為股息稅改革的主流趨勢。然而,過於複雜的制度設計,使得實踐中的稅收遵從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
因此,已開發國家也正在考慮簡化股息稅制,以更好地提高稅收的效率。2000年,德國對實行了數十年的極其複雜的分劈稅率和歸集抵免制度進行改革,重新實行簡便的古典制所得稅,這充分體現了稅制簡化原則的回歸。

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

證券交易利得稅會產生“資本緊鎖”效應,妨礙資本流動,也會影響證券投資需求,調節證券市場規模和價格水平,經濟效應較複雜。總體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不適用於初期的證券市場而更適用於成熟的證券市場,證券所得稅代替證券流轉稅證券稅制發展的大趨勢。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
長遠來看,各國都逐步將證券交易利得納人徵稅範圍,以貫徹稅收公平政策。由於證券交易利得稅會改變證券市場的分配狀況,不利於高收入者,往往會遭到激烈的反對。例如,英國稅法就將證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範圍之外長達250年,澳大利亞也是在開徵所得稅後80年才對證券交易利得徵稅。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利得逐步成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來源,開徵證券交易利得稅能對這部分非勤勞所得做出適度合理的調節,是稅收公平政策的重要體現,所以是證券稅制發展的主流趨勢。現在,已開發國家已大都將證券交易利得納人徵稅範圍,並適時調整各自的證券交易利得稅政策。
認真研究恰當的開徵時機
謹慎地處理證券交易利得稅,證券交易利得稅“雙刃劍”效應很強烈,它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發揮“自動穩定器”作用,防止證券價格暴漲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卻起到“震盪器”作用,產生了強烈的壓抑市場上揚和促使市場下挫的效應。例如,1986年義大利政府擬開徵證券交易利得稅的訊息傳出後,短短10天左右股價指數就暴跌了25%。證券交易利得稅的重要影響體現得淋漓盡致。因此,各國都會認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證券市場環境,做好各項評估預測,才會做出征收證券交易利得稅與否的重大決策。證券交易利得稅開徵時機的把握是至關重要的。
證券交易利得稅實行稅負從輕原則
各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間。同時,還充分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的品種結構和期限結構,以貫徹鼓勵投資、抑制投機等政策意圖。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證券投資利虧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相對於證券流轉稅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更容易實現公平目標。它根據能力負擔原則,多得多稅,少得少稅,再輔之於起征點、免稅額等方法,充分發揮了稅收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狀況的功能,實現公平收入的目標。

建議

從國外證券市場稅制建設來看,也不存在一蹴而就的最佳證券稅制,而是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不斷調整,逐漸形成一套與市場環境相適應的科學、完整的證券稅收制度。完善中國的證券市場稅制,依然不能脫離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原則,既要立足市場經濟,有利於推動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又要有利於形成公平合理的納稅環境。

開徵證券交易稅取代印花稅

為了保證稅收調控能涵蓋全部證券市場,包括股票債券的所有發行及交易市場,可以考慮開徵證券交易稅。實行只對證券賣方單向徵稅的徵稅模式,有利於鼓勵長期投資,抑制過度的投機行為。其對象是證券市場上所有有價證券的交易及轉讓行為,把法人股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行為都納入其中,以彌補目前一級市場上稅收方面的空白。證券交易稅應在投資者與證券商證券經紀人之間交割時,按雙方實際成交價格徵稅。並實行源泉代扣代繳。同時針對按證券種類、交易方式的不同及證券持有期長短,分別設計不同的稅率。針對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負擔偏重的狀況,可適當降低稅率或採用單邊徵收。在稅收稽徵手段許可的情況下,根據交易頻次、成交額度、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實現差別稅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並且不再出現虧損投資者與盈利投資者按同等稅率承擔稅負的狀況。中國現行證券稅制對一級市場證券交易暫不徵收印花稅,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一、二級市場證券投資者的不公平,同時也限制了政策的調節能力。建議可將印花稅的徵收範圍擴大到一級市場,在增加國家稅收收入的同時,可以提高證券發行成本,減少震盪,縮小一、二級市場利益差異,改變不對稱的一、二級市場風險機制,有利於兩個市場的共同繁榮。

選擇適當時機開徵資本利得稅

目前中國剛剛上調印花稅稅率,對股市過度投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據此作為不會開徵資本利得稅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二者屬於證券交易不同環節的稅種,調節的範圍、功能也各不相同。
比照證券市場已開發國家如美國、日本等的證券稅制,一般都是交易環節的較低印花稅搭配相對較高的投資收益環節的資本利得稅。開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應是中國稅制構建的長遠趨勢。選擇合適的時機開徵資本利得稅,既可以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又可以防止股利資本化後出現的套利避稅現象。
由於資本利得稅是對投資者收益的直接修正,對一國的稅收體制基礎和證券市場完善程度有很高要求,因而必須注意政策出台的時機和過渡方式。另外,在確定資本利得稅率時必須貫徹公平原則,避免投資者之間的歧視性稅率。應允許按通貨膨脹率調整應稅所得,將資本利得通過指數化方法進行調整後的結果作為實際應稅所得,允許資本損失資本收益中抵扣等。
實際上,開徵資本利得稅,尤其是實行累進課徵,是能促進實質投資需求增長,實現證券市場穩健發展的。

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

證券所得稅直接指向證券經濟行為的結果,以基於證券的實際所得額為計稅依據,包括資本利得稅和證券收益稅。證券交易所得稅的虧損抵扣機制,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證券投資的風險,超額累進的稅率有利於調節投資者證券所得,平衡收入差距。
以美國為代表的許多已開發國家都將證券所得稅作為整個證券稅制的核心,而證券流轉稅和遺贈稅只是證券稅制的有益補充,這也應該是我國證券稅制發展的趨勢。在中國以流轉稅為主的證券稅收體系中,證券所得稅並沒有得到必要的重視,而且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完善,人們的投資理念日益理性化,開徵資本利得稅是必然的。並建立相應的資本損失彌補制度。
證券業相對而言是高風險行業,出現投資失誤是常有的事,與市場特徵相符應在稅制上採取資本損失彌補措施。允許納稅人已發生的資本損失從當年的資本利得扣除。如果損失超過當年資本利得,則借鑑中國現行企業所得稅的做法,將資本損失遞延到下一年度抵免,但遞延期限不得超過5年。在確定證券所得稅稅率時必須貫徹公平原則,統一投資者間歧視性的所得稅稅率,使各種類型的投資者面對同樣的稅率,因為股份制企業所有的股東包括國家、法人和個人在證券市場上都是平等的經濟主體,而且這樣也有助於經濟結構的調整和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並可借鑑國外成功經驗,X寸個人獲得的股票股利免徵個人所得稅,消除重複徵稅現象。

暫不徵收證券轉讓財產稅

證券作為一種有價證券代表一定的財產。對證券財產轉讓的徵稅是指對證券以財產形態作為遺產轉移或者作為贈品贈與時所徵收的稅,包括證券遺產稅和證券贈與稅。隨著資本的積累和連續的證券交易,必然會產生巨額的證券資產擁有者。當財產因贈與或繼承發生所有權轉移時,受贈人或繼承人便會不勞而獲地得到巨額財富。為了調節社會財富的分配,維護社會公平,目前許多國家對證券財產轉移課徵證券遺產稅和贈與稅。在中國,是否開徵此稅,也有許多爭議。目前中國還不具備課徵此稅的條件。因為開徵一個新稅種能否成功,關鍵在於收稅環境,即取決於影響和決定稅種正常運行、達到調控目的的各種外部條件。這些外部條件包括收入申報制度、財產登記制度、公民納稅意識、稅收征管微機化程度、依法徵稅的運行規程、既得利益的分配格局和傳統的風俗習慣。從目前情況看,中國在這些方面還沒有相應的制度或制度還相當不成熟,如果貿然開徵此稅,不僅不能防止收入的過分集中反而會造成社會分配的更不公平,導致收入差距擴大。

確定證券所得稅稅率時必須貫徹公平原則

統一投資者間歧視性的所得稅稅率,使各種類型的投資者面對同樣的稅率,因為股份制企業所有的股東包括國家、法人和個人在證券市場上都是平等的經濟主體,而且這樣也有助於經濟結構的調整和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並可借鑑國外成功經驗,X寸個人獲得的股票股利免徵個人所得稅,消除重複徵稅現象。

彌補稅收在繼承和贈與有價證券方面的空白

由於中國尚未開徵遺產和贈與稅,稅收在有價證券的繼承和贈與上存在空洞。所以,要把繼承和受贈的有價證券列人個人所得稅的徵稅範圍,按其實際金額的20%課稅,待正式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後,再將此部分列入兩稅的徵稅範圍中。這樣,有助於證券稅制的系統化和規範化,更大地發揮其調節作用。

加強證券稅收的征管

加速稅務部門全面實現電算化、網路化的進程,提高稅務人員的科技文化素質,努力培養一批精通財務、稅務、金融、計算機的複合型人才,建立發達的信息網路系統,及時準確地掌握證券交易市場內外的各種信息,減少稅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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