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市場經濟條件下出售、出租房屋)

商品房(市場經濟條件下出售、出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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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在中國興起於80年代,它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個人、外國公司)向政府機關單位租用土地使用權期限40年、50年、70年開發的房屋,建成後用於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商品房又稱“大產權房”。

合法申請國有土地劃撥土地或集體土地劃撥土地自建、參建、委託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築物不屬於商品房範圍,屬於“小產權房”。

商品房價格由成本、稅金、利潤、代收費用以及地段、層次、朝向、質量、材料差價等組成。另外,從法律角度來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可在市場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類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據其銷售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外銷商品房和內銷商品房兩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品房
  • 興起:80年代
  • 分類:外銷商品房和內銷商品房
  • 條件市場經濟
  • 使用年限:70年
  • 設    施:水電煤氣、綠化設施
定義,分類,價格構成,結構形式,商品房的五證,升值因素,現售條件,建築面積,公用設施,計價方式,資格審定,買賣契約,名詞解釋,契約內容,注意事項,七大圈套,統計數據,銷售法規,成文法規,法律條規,價格新規,使用年限,標價新規,

定義

商品房在中國興起於80年代,它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營的房屋,均按市場價出售。
商品房
商品房只是特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開發的,建成後用於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而自建、參建、委託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築物不屬於商品房範圍。它是開發商開發建設的供銷售的房屋,能辦產權證和國土證,可以自定價格出售的產權房

分類

1、內銷商品房,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實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形式,經過政府計畫主管部門審批,建成後用於在境內範圍(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出售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
複式商品房是內銷商品房的一種,是一種經濟型房屋,在層高較高的一層樓中增建一個夾層,從而形成上下兩層的樓房。
2、外銷商品房,指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政府外資工作主管部門的規定,通過實行土地批租形式,報政府計畫主管部門列入正式項目計畫,建成後用於向境內、外出租的住宅,商業用房及其他建築物。
商品房商品房
為進一步簡化交易手續、刺激住房消費,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平穩的原則,北京市政府1999年11月發文規定,除花園式住宅、部隊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外,普通內銷商品房、僑匯房、經濟適用住房,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動遷房、職工住宅和其他劃撥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統一歸併為內銷商品住房交易,銷售對象為中國境內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改革開放後赴境外的中國公民。

價格構成

(一)土地使用權取得費
商品住宅開發經營單位依法通過國有土地出讓、轉讓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為支付的出讓、轉讓費用、拆遷安置補償的淨支出及按規定應交付的有關稅費之和;商品住宅開發經營單位依法通過行政劃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為取得該劃撥土地所支付的征地費、拆遷安置補償費及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費用之和。
(二)住宅開發成本
1、前期工程費。包括水文及工程地質勘察、測繪、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建築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路及平整場地等費用支出。
2、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電安裝工程費(含結構和裝修)、設備購置費等。
3、附屬工程費。包括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列入住宅小區詳細規劃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指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的道路、供水、供電(含一戶一表)、供氣、供熱、有線電視、郵政信報箱、電信、路燈、防盜(含每戶或單元保全門)、綠化、環衛、排污、排水、消防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所發生的設施(設備)及建設費用中,按規定應由商品住宅開發項目負擔的費用。
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包括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要求列入小區施工圖預算項目的公共停車
庫(棚)、鍋爐房、水泵房、派出所、居委會、公廁、垃圾轉運站、圍牆等建設費用中,按規定應由商品住宅開發項目負擔的費用。
4、間接費用。指開發經營單位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各項費用。
5、其他符合國家規定並與項目開發直接有關的費用。
(三) 住宅開發期間費用
指開發經營單位在開發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等支出。住宅開發期間費用應按受益項目進行合理分攤。
1、管理費用,指開發經營單位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2、財務費用,指開發經營單位在開發經營過程中為籌措建設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淨支出、匯兌淨損失、調劑外匯手續費、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企業籌資發生的其它財務費用。
3、銷售費用,指開發經營單位為銷售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四)利潤
以上地使用權取得費和住宅開發成本之和為基數計取,屬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商品住宅,其利潤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屬市場調節價的商品住宅,其利潤率由開發經營單位自行確定。
(五)稅金
指依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金按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執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不列入組價因素,在商品住宅銷售價格外按稅務部門的規定辦理。
(六)住宅差價
包括樓層差價、朝向差價。樓層差價、朝向差價分別按增減代數和為零的原則,由開發經營單位自行制定,其中屬政府定價的政府指導價的,報價格主管部門確認。
(七)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商品住宅成本
(一)開發經營單位自用的辦公用房、營業用房等應分攤的各種費用
(二)企業的贊助、捐贈支出以及其它各種與開發經營無關的費用
(三)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
(四)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結構形式

商品房的結構形式主要是以其承重結構所用其所用的材料來劃分。一般可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1.磚混結構住宅
磚混結構是指建築物中豎向承重結構的牆、柱等採用磚或砌塊砌築,柱、梁、樓板、屋而板、桁架等採用鋼筋混凝土結構。通俗的講,磚混結構是以小部分鋼筋混凝土及大部分磚牆承重的結構。
磚混結構住宅中的“磚”,指的是一種統一尺寸的建築材料,也有其他尺寸的異型粘土磚,如空心磚等。“混”是指由鋼筋、水泥、砂石、水按一定比例配製的鋼筋混凝土配料,包括樓板、過梁、樓梯、陽台、排檐等。這些配件與磚做的承重牆相結合,可以稱為磚混結構住宅;由於抗震的要求,磚混住宅一般在5層、6層以下。
2.磚木結構住宅
磚木結構住宅是指建築物中承重結構的牆、柱採用磚砌築或磚塊砌築,樓板結構、屋架用木結構共同構築成的房屋。
3.鋼筋混凝土結構的住宅
鋼筋混凝土結構住宅是指房屋的主要承重結構如柱、梁、板、樓梯、屋蓋用鋼筋混凝土製作,牆用磚或其他材料填充。這種結構抗震性能好,整體性強,抗腐蝕,耐火能力強,經久耐用,多用於高層住宅。具體又分框架、框架剪刀牆結構等。
4.住宅的建築形式
根據《住宅設計規範》,民用建築高度與層數的劃分為:1層~3層為低層住宅;4層~6層為多層住宅;7層~12層為中高層住宅(也稱小高層住宅);13層~30層為高層住宅;30層以上(不包括30層)為超高層住宅。
5.複式住宅
複式住宅一般是指每戶住宅在較高的樓層中增建一個夾層,兩層合計的層高要大大低於躍層式住宅(複式為3.3米,而一般躍層式為5.6米),其下層供起居用,如炊事、進餐、洗浴等;上層供休息睡眠和貯藏用。
優點是:
1.平面利用係數高,通過夾件層複合,可使住宅的使用面積提高50%~70%;
2.戶內隔層為木結構,將隔斷、家具、裝飾融為一體,既是牆,又是樓板、床、櫃,降低了綜合造價;
3.上部層採用推拉窗戶,通風采光好,與一般層高和面積相同住宅相比,土地利用率可提高40%。
不足在於:
1.複式住宅面寬大、進深小,如採用內廊式平面組合必然導致一部分戶型朝向不佳,自然通風、採光較差;
(2)層高過低,如廚房只有2米高度,長期使用易產生侷促憋氣的不適感;貯藏間較大,但層高只有1.2米,很難充分利用;
3.由於室內的隔斷、樓板均採用輕薄的木隔斷,木材的成本較高且隔音、防火功能差,房間的私密性、安全性較差。
6.智慧型化住宅
智慧型化住宅是指將各種家用自動化設備、電器設備、計算機及網路系統與建築技術和藝術有機結合,以獲得一種居住安全、環境健康、經濟合理、生活便利、服務周到的感覺,使人感到溫馨舒適,並能激發人的創造性的住宅型建築物。一般認為具備下列四種功能的住宅為智慧型化住宅:
1.安全防衛自動化;
2.身體保健自動化;
3.家務勞動自動化;
4.文化、娛樂、信息自動化。
具備以下四種基本功能,即可實現家庭活動自動化。家庭活動自動化是指家務、管理、文化娛樂和通信的自動化。所謂家務,是指家電設施、保全設施、能源管理等;所謂管理,是指家庭購買、經濟管理、家務工作及醫療健康管理等;所謂文化娛樂,是指利用計算機進行學習、娛樂、文藝創作等;所謂通信,是指利用通信網路與外界聯絡及諮詢服務。
要注意電腦化和智慧型化的是不同的。大量內附計算機硬體與軟體的儀表儀器、裝備和系統,均可稱為“電腦化”,但不一定是智慧型化。必須採用某種或某些人工智慧技術,使該儀表、儀器、裝備和系統具有一定的智慧型功能,方可稱為智慧型化。電腦化是智慧型化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
智慧型化住宅小區是指以一套先進、可靠的網路系統為基礎,將住戶和公共設施建成網路並實現住戶、社區的生活設施、服務設施的計算機化管理的居住場所。其重點在於提高親職教育水平、科技水平和住宅的安全性。
為進一步規範住宅小區智慧型化建設,建設部住宅產業化辦公室和勘察設計制定了《全國住宅小區智慧型化系統示範工程建設要點與技術導則》(以下簡稱《導則》),將全國住宅小區智慧型化系統建設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三個等級。
1.《導則》要求一星級示範小區應具有:安全防範子系統,包括出入口管理及周界防衛報警、閉路電視監控、對講與防盜門控、住戶報警、巡更管理;信息管理子系統,包括對安全防範系統實行監控、遠程抄收與管理、IC卡、車輛出入與停車管理,供電設備、公共照明、電梯、供水等重要設備監控管理,緊急廣播與背景音樂系統,物業管理計算機系統;信息網路子系統,包括為實現上述功能科學合理的布線,每戶不少於兩條電話線和兩個有線電視插座,建立有線電視網。
2.二星級示範小區除應具有一星的全部功能外,在安全防範子系統和信息管理子系統方面,其功能及技術水平應有較大提高;信息傳輸通道應採用高速寬頻數據網作為主幹網;物業管理計算機系統應配置局部網路,並供住戶使用。
3.三星級示範小區應具有二星級的全部功能。其智慧型化系統的建設在有可能的條件下,應實現現代集成建造系統(HI-CIMS)技術,並把物業管理智慧型化系統建設納入整個住宅小區中,作為HI-CIMS工程中的一個子系統。同時,HI-CIMS要考慮物業公司對其智慧型化系統管理的運行模式,使其實現先進性、可擴展性和方便管理。
7.住宅的開間
在住宅設計中,住宅的寬度是指一間房屋內一面牆皮到另一面牆皮之間的實際距離。因為是就自然間的寬度而言,故稱為開間。根據有關規定,磚混結構住宅建築的開間常採用下列參數:2.1米、2.4米、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但就中國大量建造的磚混住宅來說,住宅開間一般不超過3.3米。規定較小的開間尺度,可有效縮短樓板的空間跨度,增強住宅結構整體性、穩定性和抗震性。
8.住宅的進深
住宅的長度和進深,在建築學中是指一間獨立的房屋或一幢居住建築從前一牆皮到後一牆皮之間的實際長度。根據有關規定,住宅的進深常採用下列參數: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4.5米、4.8米、5.1米、5.4米 、5.7米、6.0米。為了保證住宅具有良好的天然採光和通風條件,從理論上講,住宅的進深不宜過大。在住宅的高度(層高)和寬度(開間)確定的前提下,設計的住宅進深過大,就使住房成狹長型,距離門窗較遠的室內空間自然光線不足;如果人為地將狹長空間分隔,則分隔出的一部分房間就成為無自然光的黑房間。黑房間當然不適於人們居住,補救的措施之一是將黑房間用於次要的生活區,如儲藏室、走道等,用人工照明來彌補自然光的不足;另一措施是在住宅內部建造內天井,將光線不足的房間布置於內天井四周,通過天井來解決採光、通風不足的問題。但內天井住宅也存在廚房串味、傳聲、干擾大、低層採光不足的問題。
9.住宅的層高
層高是指下層地板表面或樓板表面到上層樓板表面之間的距離。住宅建築模數協調標準》規定,磚混結構住宅建築的層高採用下列參數:2.6米、2.7米、2.8米。住宅的層高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家或相同國家的不同地區、不同歷史文化背景之下都是有差異的。例如,中國傳統的民居都造得比較高大,古代將相官邸或皇宮更是以不同的高度來區分等級的高低。而一些地震頻繁、多火山的國家或地區,為抵禦災害,往往層高較低。中國出於對降低成本、節約建材、節約土地等經濟指標的考慮,強調把住宅高度控制在2.8米左右。據測,層高每降低0.1米,造價就降低1%左右。一般來說,層高設計規律是層數越少,層高可相應提高;層數越多,層高可相應壓縮。
10.住宅的淨高
淨高是指下層地板表面或樓板上表面到上層樓板下表面之間的距離。層高和淨高的關係可用公式“淨高=層高-樓板厚度”來表示,即層高和樓板厚度的差叫做淨高
11.小區的規劃建設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
小區規劃建設用地面積是指項目用地規劃紅線範圍內的土地面積,一般包括建設區內的道路面積、綠化面積、建築物構築所占面積、運動場所等。小區的建築面積是指住宅建築外牆外圍線測定的各層水平面積之和。它是用於反映小區建設規模的重要經濟指標,計算時應依據建築平面圖,按國家現行統一規定量算。
12.建築容積率和建築覆蓋率(建築密度)
建築容積率是指項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全部建築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之比,附屬建築物也計算在內,但註明不計算面積的附屬物建設物除外。
建築覆蓋率又稱建築密度,是指建築物基底占地面積與總面積的之比,除特別註明外,計算時一般包括附屬建設物。

商品房的五證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證明開發商已合法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並已繳納土地出讓金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證明該房地產項目規劃已取得規劃部門許可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表明政府允許在該土地上進行項目開發建設
四、《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表明政府允許該項目進行施工建設
五、《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表明政府允許進行期房預售、現房銷售等

升值因素

交通情況
影響房產價格最顯著的因素是地段,決定地段好壞的最活躍的因素是交通狀況,一條道路的修建設,可以立馬使不好的地段變好,好的地段變得更好,相應的房產價格自然也能直線上升。投資者要仔細研究城市規劃方案,關注城市的基本建設進展情況,以便尋找具有升值潛力的房產。掌握這一因素的關鍵是掌握好投資時機。投資過早,資金可能被“套牢”,投資過晚,可能喪失上升空間。
周邊環境
包括生態環境、人文環境、經濟環境。任何環境條件的改善都會使房產升值。掌握這一因素的關鍵也是要研究城市規劃方案,恰到掌握好投資時機。
物業管理
以投資為目的購買房產,更應注意物業管理的水平;它直接決定了租金的高低。另外,有些物業管理也有代業主出租的業務,因此買房時要注意,一個得力的銷售部門也許會給以後的出租帶來很多方便;掌握這一因素的關鍵是在購房時,應將物業管理公司的資質,信譽和服務水 平加以重點考慮。
社區背景
每一個社區都有自己的背景,特別是文化背景。在當今知識經濟時代,文化層次越高的社區,房產越具有增值的潛力。
配套設施
“足不出戶”(戶:指小區)就能夠解決所有的生活問題,是特色小區模式的最高境界。很多小區是逐步發展起來的、其配套設施也是逐步完成的。配套設施完善的過程,也就是房屋價格逐漸上升的過程。掌握這一因素的關鍵是要看開發商的實力,如果小區開發工程中途停止,配套設施的完善也就泡湯了。
房屋品質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住宅現代化被逐步提到日程上來、網路家居、環保住宅等;已經成為現實。實際上;房屋的品質是不斷;變好的。單從這個意義上說,建成的房子會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貶值。這就要求投資者在買房時,要特別注意房屋的品質,對影響房屋品質比較敏感的因素,如布局、層高、建築質量等,要重點考慮其抗“落伍”性。
期房契約
投資期房有很大的風險,投資者要慎而又慎。但一般說來,風險大,收益也大。如果能合理、合法地套用好期房契約的話,應該是可以獲得豐厚的回報的。需要注意兩點,一是要請專業人士幫助起草期房契約;二是要挑選有實力和信譽的開發商,這樣可以保證能夠按期拿到合乎標準的房子,或者萬一出現開發商違約的情況時,也能夠保證資金的安全和獲得開發商付給的違約金。
《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經濟周期
這也是一個房產升值的因素,面對經濟還有很大的向上發展空間,房地產市場發展也很平穩,房產投資也會前景看好。
購房者在購房時應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和銷售商提供齊全的“五證”、“二書”,這是法律對銷售方的基本要求。
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五證”中最重要的是《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兩者表明所購房屋屬合法交易範疇。《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的預售範圍為本項目可銷售樓盤,購房者務必看清購買樓層是否在預售範圍內。
二書”是指《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二書”可以作為商品房買賣契約的補充約定,並且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房人提供的對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檔案和保證檔案。
《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檔案,其中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準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一般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開發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委託監理的應註明監理單位;2.結構類型;3.裝修、裝飾注意事項;4.上水、下水、電、燃氣、熱力、通訊、消防等設施配置的說明;5.有關設備、設施安裝預留位置的說明和安裝注意事項;6.門、窗類型,使用注意事項;7.配電負荷;8.承重牆、保溫牆、防水層、陽台等部位注意事項的說明;9.其他需說明的問題。住宅中配置的設備、設施,生產廠家另有使用說明書的,應附於《住宅使用說明書》中。
《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預售許可證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同意開發商進行商品房預售的惟一合法憑證。其主要內容有:預售許可證號、銷售單位名稱、項目名稱、預售建築面積、房屋坐落位置(含幢號)、房屋使用性質、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等。

現售條件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檔案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預售條件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多層建築已完成主體結構三分之一以上
(五)高層建築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體工程。

建築面積

商品房建築面積由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組成,套內建築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共有建築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套內建築面積由套內房屋的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和套內陽台面積;部分組成。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契約中應當註明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此外,商品房也注重套內使用面積和牆體面積。套內使用面積,指的是套內各項功能空間的使用面積之和。一般包括臥室、起居室(廳)、廚房衛生間、餐廳、過廳、過道、儲藏室、壁櫃等。套內使用面積是住宅設計中的技術經濟指標之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套內使用面積時,躍層住宅中的套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使用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煙囪、通風道、管道井等不計入使用面積;室內使用面積按結構牆體表面尺寸計算。商品房各套內使用空間周圍的維護或承重牆體,分為共用牆體和非共用牆體。共用牆體是指商品房各,套之間分隔牆、套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以及外牆(包括山牆)。共用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牆體面積,非共用牆水平投影全部計人套內建築面積。

公用設施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計價方式

按套(單元)計價、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和按建築面積計價三種計價方式。計價方式用於確定商品房銷售的總價款,但產權登記仍需按建築面積方式計算。

資格審定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記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2.有適應房地產開發經營需要的固定的辦公用房
3.註冊資金100萬元以上,且流動資金不低於100萬元
4.有四名以上持有專業證書的房地產、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兩名以上持有專業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以上條件,城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持有建築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進行房地產預售必須持有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合法經營的前提條件,但不是有了法人營業執照就可以進行房地產開發,因此審查房地產開發商的資格不僅是看其有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而是要看《營業執照》上的註冊資金等登記項目是否符合《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最低標準;同時查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分為五個等級,只有一、二、三、四級企業才能從事城市房地產開發業務,五級企業只能在該地區從事村鎮房地產開發經營。因此,審查開發商的資格不能只從形式上看其有關證件是否齊全,更應從實質上去審查開發商有無相應的開發資格。購房者一般應儘量選擇被評為一級或二級企業的房地產開發商。

買賣契約

名詞解釋

商品房買賣契約,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契約。其中,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定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契約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定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契約(2001年4月4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發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契約。

契約內容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契約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商品房買賣契約商品房買賣契約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注意事項

1、儘量選用當地政府部門推薦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契約示範文本。
2、警惕不公平條款,特別是補充協定,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
3、現場簽約時,必須看清楚預售證原件上所有信息,對契約條款必須詳細查看,逐一細讀。
4、聘請專業律師參與。
5、以補充對補充。
6、集體簽約。

七大圈套

購買一套稱心如意的商品房,是很多人的願望。但如果沒有購房經驗,不了解購房中存在的風險,很容易落入一些開發商設計的圈套。為了防範消費陷阱,減少消費糾紛,專家提醒廣大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時要注意開發商常用的“七大圈套”。
一、“捂盤”惜售。新樓剛開盤時,有一些開發商是先把位置不好的房子拿出來銷售,好位置的房子反而被保留下來,然後每個月推出幾套,其目的是為了在後期的銷售中提高價格和便於銷售。
二、“樣板房”花招。樣板間是購房者了解樓盤最直觀的方式,是衡量房屋質量、結構的因素之一。但是,一些開發商有時會利用裝修中的視覺誤差來誘導消費者。建議購房者在看“樣板房”時多考察房屋的結構和裝修工藝、用料,把“樣板房”作為自己裝修的參考,而切莫原樣照抄。
三、不要輕易交付定金。要在最終確定購買並簽訂購房協定後再交定金,否則你一旦改變主意,開發商以消費者違約為由不返還你的定金。
四、不要輕信開發商的廣告宣傳。要理性審視廣告內容,並要求開發商把廣告宣傳的承諾寫入契約約定條款。中國法院在裁定商品房糾紛時,是以契約為依據,而並不以廣告宣傳的內容為依據。
五、注意“精裝房”究竟精不精。精裝修的房子,免去了消費者購房後裝修的麻煩,儘管房價不菲,還是受到了不少消費者的好感。但是,一些開發商推出的精裝房,其裝修用材明顯與裝修價格不符。建議消費者購買“精裝房”時在契約中明確“精裝房”的裝修標準、所用材質、價格、質量標準、售後服務等內容,以免上當。
六、注意按揭貸款。一些開發商為了解決資金不足問題,在樓盤剛開始銷售的時候,假借自己公司員工的名義,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以套取資金,然後再將這些房屋出售給消費者,並且往往要求消費者一次性付款。這種房子在辦理產權證的時候,往往會有麻煩,甚至很長時間辦不下來。
七、注意房屋面積。消費者應當特別注意契約中對房屋面積的約定。房屋建築面積的準確值需要實際測量,而並非是使用面積與開發商單方確定的係數相乘的簡單算法,這往往是很不準確的。一些開發商利用消費者難以測量出實際建築面積的情況,往往單方面虛增係數值。對此,消費者要高度警惕,必要時,應請有法定資質的測量機構進行測量。
此外,當購房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及時與開發商進行交涉,如果交涉不成可帶上相關證據到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建委、房產局等行政部門申訴,也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統計數據

2010年8月4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顯示,2010年6月末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待售面積為19182萬平方米,同比增長6.4%。國家統計局特彆強調,商品房待售面積不等於住房空置面積
根據統計局此次公布的數據,2005年末商品房待售面積為14679萬平方米,同比增長2.7%;2006年末為14550萬平方米,同比下降0.9%;2007年末為13463萬平方米,同比下降7.5%;2008年末為18626萬平方米,同比增長38.3%。2009年末為19947萬平方米,同比增長7.1%。
其中,除了2006年商品房待售面積同比有所下降外,中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待售面積一直在增長,2008年商品房待售面積同比增長幅度最大,達到38.3%。截至2010年6月末,該項數據與2005年末相比,增加近5000萬平方米。
2014年7月16日,國家統計局發布數據顯示,上半年全國商品房銷售面積48365萬平方米,同比下降6.0%,其中住宅銷售面積下降7.8%。6月末,全國商品房待售面積54428萬平方米,同比增長24.5%。
2015年4月份70個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成交繼續回升,與3月相比,價格下降的城市有48個,上漲的城市有18個;與去年同月相比,價格下降的城市有69個,上漲的城市有1個。
一、新建商品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價格變動情況
(一)與上月相比,70個大中城市中,價格下降的城市有48個,上漲的城市有18個,持平的城市有4個。環比價格變動中,最高漲幅為1.8%,最低為下降0.7%。
(二)與去年同月相比,70個大中城市中,價格下降的城市有69個,上漲的城市有1個。4月份,同比價格變動中,最高漲幅為0.7%,最低為下降10.3%。
二、二手住宅價格變動情況
(一)與上月相比,70個大中城市中,價格下降的城市有34個,上漲的城市有28個,持平的城市有8個。環比價格變動中,最高漲幅為2.4%,最低為下降1.0%。
(二)與去年同月相比,70個大中城市中,價格下降的城市有69個,上漲的城市有1個。4月份,同比價格變動中,最高漲幅為2.8%,最低為下降12.4%。
2015年全年,全國房地產開發投資95979億元,比上年名義增長1.0%。同時,商品房銷售面積128495萬平方米,比上年增長6.5%。庫存繼續增加,2015年末,商品房待售面積71853萬平方米,比11月末增加2217萬平方米。

銷售法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品房銷售及商品房銷售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商品房預售。本辦法所稱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銷售條件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商品房預售條件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辦理程式,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檔案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檔案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設有抵押權的商品房,其抵押權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契約前,將作為契約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採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第十三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契約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有關物業管理的協定。
第三章廣告與契約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中約定。
第十六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契約。
商品房買賣契約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
商品房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組成,套內建築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買受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契約中應當註明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第十九條按套(單元)計價的現售房屋,當事人對現售房屋實地勘察後可以在契約中直接約定總價款。
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契約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並約定誤差範圍。房屋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範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範圍,契約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契約中載明契約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契約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契約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契約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因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當事人不解除契約的,應當簽署補充協定。
第二十一條按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契約中約定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並約定建築面積不變而套內建築面積發生誤差以及建築面積與套內建築面積均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
第二十二條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
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契約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契約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契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契約之前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契約示範文本》;預售商品房的,還必須明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契約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 銷售代理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受託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訂立書面委託契約,委託契約應當載明委託期限、委託許可權以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六條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檔案和商品房銷售委託書。
第二十七條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向買受人介紹所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情況。
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條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商品房銷售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方可從事商品房銷售業務。
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定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條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契約中就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於保修範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用於房屋權屬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銷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收取預付款的,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契約前,將作為契約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檔案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四)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
(七)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契約示範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八)委託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並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返本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定期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售後包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為出租買受人所購該企業商品房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分割拆零銷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將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為數部分分別出售給買受人的方式銷售商品住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產權登記面積,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登記的房屋面積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成文法規

法律條規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價格新規

1、標價不得超過申報價
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將於2011年推出商品房明碼實價管理規定,商品房將實行一套一標價,其標價不得超過申報備案價格。2011年3月15日,中消協聯合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召開座談會,宣布推行明碼實價。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司長許昆林表示,國家發改委目前正在研究制定關於要求商品房明碼實價的相關規定,按照規定,開發商必須一次性公布房源,每一套商品房、代辦業務的費用和及物業費用都必須明碼實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再加收任何其他費用。
許昆林表示,開發商可以在標價的基礎上打折、降價,但標價不得超過申報備案的價格。只有再申報備案價格後,價格才能根據再備案的價格更改,這項新規定有望在2011年上半年推出。
2、四領域將推明碼實價
四大領域包括價格收費實行政府管制的行業和部門,如電力、公共運輸、醫藥、教育、景點等;內部管理比較規範、自我約束能力較強的行業和部門,如大型連鎖超市、家用電器維修服務、金銀飾品、菸草、餐飲等;大型商場的部分櫃檯或品牌專櫃;中心城市、經濟發達地區和市場監管工作較好的地區。
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司長許昆林表示,明碼實價不會搞一刀切,條件成熟的領域就會推行,慢慢改變消費者議價的習慣。企業應按承諾去做,並接受大眾監督。
3、不明碼實價涉嫌欺詐
中消協副會長兼秘書長楊紅燦表示,一些商家的標價已經淪為一種擺設,基本都是走議價模式,由消費者和商家討價還價。消費者以為賺到了便宜,但實際上由於信息的不對稱,“商家不可能做賠本買賣”。市場上到處是返券、返現、秒殺、打折等,消費者已經搞不清真正的價格到底是多少。商家這種不標明真實價格的做法,已涉嫌誤導和欺詐。
商家的虛假打折等行為,已經擾亂了市場秩序,誘導消費者不理性消費,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即將推行的明碼實價也不應隨意標價,而應該是“不注水的價格”,即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潤。
許昆林司長也表示,1982年中國就把明碼實價作為行業的基本制度,1987年國家發布了明碼實價管理條例,不按明碼實價的就屬於違法。

使用年限

現在大家住的都是商品房,而我們最糾結的就是這個商品房產權年限,一般大家都知道商品房產權年限的年限是70年,讓很多人都擔心,那我么豈不是一直也沒有一套完全屬於自己的住房,即使買房了還不是等於找了個長期的租房,只不過時間長一點而已。這是錯誤的,其實所謂的商品房產權年限70年並不是房屋所有權年限,而是你房屋所在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
1.房產證上會註明年限的(包括最后土地使用年限)
2.到期了如果房子還在.只用補交地稅就可以了。因為土地年限到了。但房子還是屬於你的。
3.如果房子要拆了。政府會重新給你重新分配。使用年限也是重新計算的70年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並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
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實行國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權。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而所購買的房產只要擁有合法的產權證,就是個人的私有產,只要房產還存在,個人就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標價新規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1年3月22日宣布,發展改革委日前發布《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明文規定從2011年5月1日起商品房銷售實行一套一標價,並明確公示代收代辦收費和物業服務收費,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收任何未標明的費用。商品房銷售價格明碼標價對外後,可以自行降價,打折銷售,但漲價必須重新申報備案。
發展改革委表示,按照《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檔案要求,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發展改革委要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抓好《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大力加強商品房銷售領域的價格行政執法,加強市場檢查,對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明碼標價不規範,或利用標價進行商品房銷售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嚴肅查處,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建立和維護公開、公正、透明的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原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中介服務機構銷售二手房的明碼標價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明碼標價,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房時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公開標示商品房價格、相關收費以及影響商品房價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商品房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依法對商品房經營者執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已取得預售許可和銷售現房的房地產經營者,要在公開房源時,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第六條 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或者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採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採取上述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第七條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並標示價格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第八條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對每套商品房進行明碼標價。按照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還應當標示建築面積單價或者套內建築面積單價。
第九條 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商品房經營者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第十條 商品房經營者應當明確標示以下與商品房價格密切相關的因素:
(一)開發企業名稱、預售許可證、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樓盤名稱、坐落位置、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
(二)樓盤的建築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三)當期銷售的房源情況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銷售狀態、房號、樓層、戶型、層高、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四)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商品房銷售應當公示以下收費:
(一)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代收代辦收費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願選擇。
(二)商品房銷售時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同時公示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依據、收費標準。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對已銷售的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標示。如果同時標示價格的,應當標示所有已銷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
第十三條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四條 商品房經營者在廣告宣傳中涉及的價格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嚴謹。
第十五條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範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第十六條 商品房經營者不按照本規定明碼標價和公示收費,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發現商品房經營者明碼標價的內容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要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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