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築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 實質:批准檔案
  • 內容: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
  • 地位: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
定義,辦理程式,許可證延期,

定義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定義: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1999年(己卯年)12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制度,此前,全國各地方政府也有類似管理制度,但名稱及管理方式缺乏統一指導,如開工報告、開工證等。
第三方檢測機構定義
在獲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同時,施工單位還要獲得中國產品強制認證報告,又稱公正檢驗,指兩個相互聯繫的主體之外的某個客體,我們把它叫作第三方。
第三方可以是和兩個主體有聯繫,也可以是獨立於兩個主體之外,是由處於買賣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如專職監督檢驗機構),以公正、權威的非當事人身份,根據有關法律、標準或契約所進行的商品檢驗活動。一些特種設備是需要像特種設備安全檢驗研究院所提供的第三方檢驗AETV安全閥校驗報告,以證明此產品符合安全生產標準。

辦理程式

申請前的準備工作及辦理條件
(1)施工場地已基本具備施工條件;
(2)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封面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封面
(3)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4)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該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單位。
(6)有滿足相關設計規範要求的施工圖紙;
(7)已在質量監督主管部門及安全監督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質量、安全監督註冊手續;
(8)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工程契約價款的50%;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工程契約價款的30%。
申請
(一)提交材料:
1、房屋建築工程,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1)按規定填寫、蓋章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一式三份;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屬檔案的複印件;
(3)用地批准手續(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有關批准檔案)複印件;
(4)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通知書原件;
(5)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契約備案表;
(6)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理契約備案表(依法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提交);
(7)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
(8)項目建設資金落實證明原件;
(9)人防部門出具的人防施工圖備案回執;
(10)法人委託書;
(11)分類填報的《北京市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一式三份,建築節能設計審查用)。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按規定填寫、蓋章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一式三份;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屬檔案的複印件;
(3)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通知書原件;
(4)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契約備案表;
(5)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理契約備案表(依法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提交);
(6)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
(7)項目建設資金落實證明原件;
(8)掘路、占道許可手續(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9)法人委託書。
3、裝飾裝修工程,申請人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按規定填寫、蓋章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一式三份;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屬檔案的複印件(僅外立面裝修時提交);
(3)房屋產權證複印件(租賃房屋的還需出具租賃協定複印件、產權人出具的同意裝修證明);
(4)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契約備案表;
(5)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理契約備案表(依法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提交);
(6)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核驗後退回申請人);
(7)項目建設資金落實證明原件;
(8)法人委託書。
(二)注意事項:
上述材料提交複印件的,複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印章並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後退回申請人。
申請人需要參與的工作
現場踏勘
標準:
(1)工程用地位置、範圍應當與規劃許可一致;
(2)規劃許可確定的用地紅線範圍內和代征地範圍內施工現場拆遷進度應當符合施工要求;
(3)施工現場應當具備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圍檔的設定、地下管線的防護或者改移措施、毗鄰建築物的安全防護措施以及空中架設障礙物的排除情況等應當符合規定;
(4)施工現場供水和排水、供電以及施工道路應當滿足施工要求,施工場地應當平整;
(5)無違法開工行為。
辦理結果
(一)結果形式:
1、對準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並在10日內將許可證書送達申請人。
2、對不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二)注意事項:
1、完成時限:8個工作日
2、收費標準:本項目不收費
重新申領許可證、變更許可證和遺失補證
申請前的準備工作及辦理條件
符合《北京市建築工程重新申領、變更及補發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京建工[2006]435號)的規定
申請
(一)提交材料:  
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提交:
1、建設單位變更的,建設單位重新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情況說明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寫、蓋章的施工許可申請表;
(4)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
(5)已變更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證明;
(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監理契約變更備案表;
(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契約終止備案登記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掘路占道證明;
(9)需要提交資金證明的,續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續建工程契約價款的50%;續建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續建工程契約價款的30%;
2、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重新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情況說明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原件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
(4)重新填寫、蓋章的施工許可申請表;
(5)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契約解除備案表;
(6)建設單位與原施工單位共同確認的原施工單位已退出施工現場的聲明;
(7)變更後的施工契約備案表。
變更施工許可證的提交:
1、監理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與原監理單位契約解除協定;
(5)變更後的監理契約備案表。
2、設計單位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建設單位與設計契約解除協定;
(5)已變更設計單位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通知書;
(6)變更為新設計單位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3、工程名稱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4)已變更的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
(5)在建工程,還應提交招投標管理部門出具的施工、監理契約備案表。
4、建築規模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事項書面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原施工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用);
(4)變更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附屬檔案的複印件;
(5)房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增加裝修規模的證明;
(6)需要進行施工圖審查的,應提交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通知書;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交施工圖備案通知單;  (7)變更後的施工、監理契約備案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掘路占道證明;
(9)資金證明,增加建築規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新簽訂工程契約價款的50%;增加建築規模部分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新簽訂工程契約價款的30%。
5、契約開工日期、契約竣工日期變更的,建設單位提出6、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的,建設單位申請補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提交以下材料:
(1)補發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建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
(3)刊登在市級以上報紙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聲明。
(二)注意事項: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請人需要參與的工作
現場踏勘
現場踏勘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對工程現場進行踏勘。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的,檢查標準、崗位職責及許可權同新發施工許可證現場踏勘標準。不需進行現場踏勘的,書面寫明意見及理由後將申請材料和踏勘記錄錶轉初審人員。
辦理結果
(一)結果形式:
1、對準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並在10日內將許可證書送達申請人。
2、對不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連同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二)注意事項:
1、完成時限:8個工作日
2、收費標準:本項目不收費

許可證延期

《建築法》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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