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

商品房交付

所謂商品房的交付,即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據相應法律規定以及相關商品房買賣契約商品房預售契約的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房屋按期向商品房買受人交付,商品房買受人檢驗商品房並接受房屋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品房交付
  • 前提: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 質量問題:裂縫、脫皮等
  • 領域:不動產
交付方式,交付前提,注意事項,

交付方式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商品房買受人承擔;商品房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如上司法解釋可知,對於房屋的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除非契約當事人對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作出其他具體明確的約定。因此,在實踐中,“領鑰匙”等方式可以視作對房屋的交付使用。

交付前提

要求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注意事項

房屋交付出賣人將所建房屋交付於買受人的行為。交付房屋關係質量驗收、逾期責任、風險負擔,雙方對房屋質量及相關問題經常產生糾紛。本文梳理出常見十種糾紛並提出相應解決意見。
一般質量問題
一般質量問題包括裂縫、脫皮、空鼓、漏水、漏電等。因質量不符合契約約定或房屋通常品質,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由出賣人承擔修理、更換、重做與賠償損失責
任,逾期交付的,應當支付延期履行違約金。交付後質量問題產生或隱蔽瑕疵暴露的,出賣人應當承擔保修責任,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3條,買受人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房屋質量不合格
《建築法》61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現行竣工驗收合格標準分為工程驗收合格、綜合驗收合格、分期綜合驗收合格,北京市則將規劃驗收合格作為合格標準。工程驗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為標誌,綜合驗收合格與規劃驗收合格則包括公共設施、綠化、道路、停車場等整體驗收,還包括取得規劃、消防、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並請求解除契約。房屋交付後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主張相同權利。
遲延交付房屋
根據《解釋》第15條,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後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契約,並要求出賣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另有約定”實質是出賣人事先在買賣契約中約定的允許遲延交房事由,該事由成立將免除出賣人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故其合法性與公平性將成為爭議焦點。出賣人通常會將不可抗力、政府行為、社會事件、惡劣天氣、技術難題等作為免責事由。作者認為:能否免責應當考慮1、出賣人是否能夠或者應當預見到;2、出賣人是否能夠或應該能夠解決;3、該事由是否足以導致延期施工。
規劃、設計變更
規劃涉及房屋乃至小區整體的環境與格局;設計則關係房屋的結構、戶型、朝向、空間尺寸、供暖方式等。如果出賣人擅自變更規劃與設計,可能影響房屋的使用功能、舒適程度、增值潛力等,買受人購房目的將受到重大影響甚至落空,故出賣人應當尊重買受人的知情權,如實告知變更情況,由買受人選擇繼續履行契約還是解除契約。房屋交付時發現規劃與設計變更,出賣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實告知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和請求解除契約,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前期物業糾紛
物業管理企業本應由業主大會選聘,由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契約。但物業建成至業主大會之前,必需實施物業管理,出賣人可基於第一業主身份選聘物業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前期物業管理的內容與正常時期物業管理基本一致,買受人權利義務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業企業服務,同時應當接受前期物業契約與業主臨時公約約束,按時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用。前期物業服務可以約定期限,但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契約生效,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終止。
交納稅費糾紛
出賣人經常將交納或代收相關稅費作為交房條件,買受人則持相反意見。對此應當具體分析:1、契約約定由出賣人代為過戶手續的,買受人必需交納必需辦證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產權登記費、證件工本費、測繪費、公共維修基金。如無此約定,由買受人申請辦證,直接交納稅費;2、水、電、氣、暖、有線、寬頻的建設費與開通費,買受人是否必需交納應當考慮:出賣人是否事先承諾必需提供;該費用是否列入項目開發成本;該費用是否計算在銷售價格中;3、買受人必需物業管理費,但出賣人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交費作為交房的條件。
配套設施遲延或者交付不能配套
基礎設施包括水、電、氣、暖、通訊、有線、寬頻等;配套公共設施包括停車場、運動場、游泳池、道路、花園、綠化、醫院、學校、超市、會所等。基礎設施完備是買受人正常居住必備條件,如該設施缺乏,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公共設施是房屋舒適居住、價值增長的不可或缺要素,其內容與標準以規劃圖、銷售廣告、售樓書為準。銷售廣告對公共設施的描述具體明確,足以影響買受人是否購買與房屋價格的,應當視為要約,出賣人拒絕交付或遲延交付時,應當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裝飾和設備不契約定
買賣契約經常約定出賣人提供精裝房,並在契約附屬檔案三和補充協定中約定裝飾材料與工藝標準。房屋交付時,買受人發現材料低檔、做工粗糙,因此與出賣人發生爭執。材料與工藝標準應當依契約約定為準,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根據《契約法》62條確定。裝修不符合契約約定的,由出賣人承擔更換、重做、維修和賠償損失的責任。交付房屋時,出賣人必須提供室內空間檢測報告,否則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裝修物存在有害物質如氨氣、甲醛、氡氣,造成室內空氣污染,危及人體健康時,出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房屋相關資料不完備
房屋交付時,出賣人應當提供以下資料:1、政府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較權威地證明房屋業已竣工驗收合格;2、房屋測繪機構出具測繪資料,該資料用於權屬登記,也可以確定實測面積與約定面積之間的誤差;3、《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前者是出賣人對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檔案,後者是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準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的文書。出賣人未提供第1和2項資料時,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未提供“兩書”時,有判例認為:“兩書”是為加強商品住宅質量管理,確保商品住宅售後服務水平,維護住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規定,未提供不構成拒絕接受房屋的條件。
房屋負擔其他權利或產權瑕疵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負擔多種權利,如銀行的抵押權、先買受人的債權、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或者已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買受人儘管領受房屋,但權利處於不穩定狀態,產權證書可能無法辦理,隨時將被真正權利人起訴騰房。如果出賣人事先未告知實際情況,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房屋。房屋交付後,約定或者法定辦證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契約和賠償損失。如果屬於一房二賣或者隱瞞抵押的情形,買受人可以根據《解釋》第8、9條要求出賣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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