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2003年4月2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3年4月2日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3.04.02
  • 實施時間:2003.04.02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紅十字會工作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本辦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的規定,單獨設定,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按行政區域建立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本省行業根據需要可以依法設立行業紅十字會。
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可以建立基層紅十字會。
第五條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行業紅十字會同時接受本級地方紅十字會的指導。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紅十字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
全社會都應當關心和支持紅十字事業。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的日常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證;所需專項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八條 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並繳納會費的公民,可以自願申請加入紅十字會,成為紅十字會會員。
單位集體加入紅十字會的,為紅十字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會長和副會長,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理事會可以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第十條 紅十字會可以吸收熱心紅十字事業、志願參加紅十字會活動的社會各界人士為紅十字會志願工作者,協助紅十字會開展人道主義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誌。紅十字標誌的使用範圍和管理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本辦法;
(二)開展救災的準備工作,為救災和救助常年開展社會募捐,爭取、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三)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組織民眾參加現場救護;
(四)制定、實施本地區民眾性現場初級救護培訓規劃,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參與防治愛滋病等的宣傳教育工作;
(五)參與、推動無償獻血工作,開展骨髓、器官、遺體自願捐獻的宣傳、組織和有關資料數據的儲存、檢索工作;
(六)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組織青少年為孤寡老人、殘疾人和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員服務;
(七)依據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吸收會員,發展組織;
(八)受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委派,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九)承辦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紅十字會委託的相關事宜;
(十)依照紅十字會宗旨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
第十三條 根據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的安排和國家有關規定,省紅十字會發展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台灣地區紅十字組織以及國外地方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係。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設立紅十字救助基金。
第十五條 紅十字會接受用於救助和公益事業的捐贈款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境外捐贈的救災物資,應當優先辦理入境手續。
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組織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按規定全額扣除。
第十七條 紅十字會可以興辦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各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興辦的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應當給予扶持。
第十八條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執行救助任務並佩戴紅十字標誌的人員有優先使用公用通訊工具的權利;執行救助任務並佩戴紅十字標誌的人員、標有紅十字標誌的物資和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依法標有紅十字標誌的公務用車,經省交通行政部門核定,免繳養路費、過路費、過橋費和高速公路通行費等費用。
第十九條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新聞媒介開展紅十字會法律、法規和人道主義救助的宣傳活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為開展備災、救災和救助工作,可以在本地區內進行社會募捐活動,組織義演、義賣,在機場、車站、賓館等公共場所設定紅十字募捐箱。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和支持。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的備災、救災和救助工作,應當遵守中國紅十字會有關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救助規則;分配和發放捐贈款物,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願。對不適合救助對象需要的定向募捐物資,經徵得捐贈者同意,可以進行調劑,用於其他救助活動。
救災工作結束後的剩餘款物,可以用於災區恢復重建工作或者轉為紅十字會的備災款物。
第二十二條 紅十字會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經費、財產、募捐款物等各項管理制度,接受同級財政和審計部門對經費收支情況的檢查監督;捐贈款物的發放情況,接受捐贈者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對在紅十字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紅十字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捐贈款物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和本辦法的行為,紅十字會有權予以制止,並可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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