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是武漢市為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制定的辦法,於2010年2月1日開始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 通過時間:2009年8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0年2月1日
  • 適用區域:武漢市
適合地區,基本信息,修改的決定,審議意見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

適合地區

武漢市

基本信息

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1995年5月31日武漢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通過,1995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批准,根據2009年8月28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2009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市、區紅十字會獨立設定,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可以依照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建立紅十字會組織,並在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並繳納會費的,可以自願加入紅十字會。
紅十字會會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本辦法,熱心紅十字事業,享有會員的權利, 履行會員的義務。
紅十字會可以吸收熱心紅十字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成為紅十字志願工作者,並組織其開展人道主義服務工作。
第四條 市、區紅十字會依法產生理事會,並由理事會民主選舉會長、副會長,聘請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
第五條 市、區紅十字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協助政府開展救災的準備工作,建設和管理相關備災救災設施;在自然災害和其他公共突發事件中,開展救護和救助工作;
(三)設立培訓場所,配備必要設施,組織開展民眾性救護培訓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四)依法參與推動無償獻血工作,開展捐獻造血幹細胞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工作,負責遺體(器官、組織)捐獻的登記、接受等工作;
(五)組織會員、志願工作者為愛滋病患者、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等特殊人群以及社區居民提供人道主義服務;
(六)發展紅十字青少年會員,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七)完成上級紅十字會和本級人民政府委託的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在上級紅十字會的指導下,市紅十字會開展同境外的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交流與合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
衛生、民政、教育、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和幫助紅十字會開展工作。
第七條 在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公共突發事件中,公安、交通部門和有關單位對佩戴紅十字標誌的人員和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交通工具、物資優先安排通行,並免收其路、橋通行費和渡口過渡費。
第八條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報導紅十字會開展的慈善公益活動,免費刊載、播放紅十字會在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公共突發事件發生時開展募捐活動的公告以及募捐活動結束後的有關情況通報等內容。
第九條 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按照規定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紅十字會的動產、不動產的收入和所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上繳的款項;
(四)市、區人民政府的撥款。
前款第(四)項分為紅十字事業經費和人道主義救助專項經費。紅十字事業經費由財政部門列入地方財政預算。
第十條 市、區紅十字會興辦的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扶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減稅、免稅優惠待遇,並減收、免收登記和管理費用。
市、區紅十字會參與興辦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進口的設備、 物資,海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第十一條 本市紅十字會的社會募捐工作由市紅十字會統一管理。
市紅十字會可以在機場、車站、客運碼頭、賓館等公共場所設定募捐箱,進行募捐。
第十二條 市、區紅十字會可以接受社會各界和境外捐贈的款物。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給予市、區紅十字會用於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捐款, 經稅務部門批准,按照稅法規定的比例在計稅時予以扣除。
第十四條 對市、區紅十字會接受用於人道主義救助和慈善公益事業的捐贈物資,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減稅、免稅和優先辦理手續等優惠待遇。
接受境外無償援助或者捐贈的物資和設備,享受減免關稅優惠的,不得轉讓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紅十字會在募捐和接受捐贈後,應當出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專用票據,建立賬目,完備手續;處分款物,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願;定向捐贈的,應當向捐贈者通報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為發展本市人道主義救助事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紅十字基金或者基金會。
第十七條 市、區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經費、財產和募捐款物管理制度,對本會及所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財產管理進行審查監督,定期向本會理事會報告經費、財產和募捐款物的來源及使用情況,並向社會公告。
市、區紅十字會的財務應當實行專戶專賬獨立核算,依法接受同級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冠名“紅十字(會)”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與市或者區紅十字會約定其應當履行的人道主義救助等義務。
醫療機構擅自冠名“紅十字(會)”,或者冠名後不按照協定履行義務的,紅十字會有權按照程式取消其冠名資格。
第十九條 對在紅十字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或者紅十字會授予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證章。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和財產。
侵占、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和財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責令退還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對《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市、區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市、區紅十字會獨立設定,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可以依照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建立紅十字會組織,並在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三、刪除第三條。
四、將第四條改為第三條,修改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並繳納會費的,可以自願加入紅十字會。
“紅十字會會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本辦法,熱心紅十字事業,享有會員的權利,履行會員的義務。
“紅十字會可以吸收熱心紅十字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成為紅十字志願工作者,並組織其開展人道主義服務工作。”
五、將第六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市、區紅十字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協助政府開展救災的準備工作,建設和管理相關備災救災設施;在自然災害和其他公共突發事件中,開展救護和救助工作;
“(三)設立培訓場所,配備必要設施,組織開展民眾性救護培訓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四)依法參與推動無償獻血工作,開展捐獻造血幹細胞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工作,負責遺體(器官、組織)捐獻的登記、接受等工作;
“(五)組織會員、志願工作者為愛滋病患者、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等特殊人群以及社區居民提供人道主義服務;
“(六)發展紅十字青少年會員,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七)完成上級紅十字會和本級人民政府委託的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在上級紅十字會的指導下,市紅十字會開展同境外的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交流與合作。”
六、將第七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市、區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
“衛生、民政、教育、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和幫助紅十字會開展工作。”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在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公共突發事件中,公安、交通部門和有關單位對佩戴紅十字標誌的人員和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交通工具、物資優先安排通行,並免收其路、橋通行費和渡口過渡費。”
八、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市、區人民政府的撥款。”第二款修改為:“前款第(四)項分為紅十字事業經費和人道主義救助專項經費。紅十字事業經費由財政部門列入地方財政預算。”
九、將第十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報導紅十字會開展的慈善公益活動,免費刊載、播放紅十字會在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公共突發事件發生時開展募捐活動的公告以及募捐活動結束後的有關情況通報等內容。”
十、將第十三條中的“企業”修改為“單位和個人”。
十一、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移作他用”修改為“挪作他用”。
十二、將第十五條修改為:“ 紅十字會在募捐和接受捐贈後,應當出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專用票據,建立賬目,完備手續;處分款物,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願;定向捐贈的,應當向捐贈者通報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
十三、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市、區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經費、財產和募捐款物管理制度,對本會及所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經費收支、財產管理進行審查監督,定期向本會理事會報告經費、財產和募捐款物的來源及使用情況,並向社會公告。
“市、區紅十字會的財務應當實行專戶專賬獨立核算,依法接受同級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冠名‘紅十字(會)’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與市或者區紅十字會約定其應當履行的人道主義救助等義務。
“醫療機構擅自冠名‘紅十字(會)’,或者冠名後不按照協定履行義務的,紅十字會有權按照程式取消其冠名資格。”
十五、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和財產。
“侵占、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和財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責令退還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對在紅十字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或者紅十字會授予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證章。”
十七、刪除第二十條。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刪除第二十一條。
二十、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本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此外,將“市和區、縣”修改為“市、區”。
《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部分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修訂《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列為今年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項目後,教科文衛委員會高度重視,列入工作計畫,提前介入。全程參與了實施辦法修正問題的調研、論證和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工作;與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市政府法制辦和市紅十字會認真研究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外地立法經驗及本地實際情況,反覆推敲修正案(草案)的條款。常委會劉家棟副主任多次聽取有關部門專題匯報,並提出指導意見。

2009年5月26日,教科文衛委員會第十五次全體會議對實施辦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就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實施辦法修訂是必要的

實施辦法於1995年出台以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紅十字會的服務領域不斷拓展,其職能不斷延伸,實施辦法中的部分內容已無法涵蓋紅十字會新的工作領域。紅十字會目前正在開展或協助開展的遺體捐獻、骨髓捐贈、社區服務、獻血宣傳、紅十字青少年工作,需要在法規中及時補充,並加以規範。

我國各級紅十字組織成立之初,一般由衛生行政部門代管。十多年來,我國紅十字組織由小到大,紅十字會員由少到多,紅十字會的作用和影響由弱到強,截止2006年,全國所有副省級以上城市紅十字組織均理順了管理體制(武漢市於2005年理順),不再由衛生行政部門代管,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聯繫,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由於管理體制上的變化,需要對實施辦法中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和修正。

隨著紅十字人道主義事業的不斷發展,其備災救災、救助救護的作用日益明顯,接受的捐款捐物越來越多,社會各界對紅十字會的運作情況,特別是對捐贈款物的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實施辦法中對這方面的內容規定得比較原則和抽象,需要進一步完善和細化。

基於以上三個方面的主要原因,委員會認為,及時修訂實施辦法是必要的。
二、實施辦法修正案(草案)是可行的

實施辦法出台十多年來,有力促進了我市紅十字事業的發展,在“98抗洪”和汶川大地震等自然災害發生時,我市紅十字組織在救災救護、募捐賑濟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實踐證明,實施辦法的立法宗旨以及關於紅十字會主要職能、組織體系、基本原則、法律保障等方面的大部分內容沒有過時,既符合上位法,也符合我市實際。委員會認為,用修正案這種立法形式是比較合適的。

修正案(草案)中調整的主要內容是紅十字會服務工作的延伸領域,主要涉及人體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遺體捐獻和社區服務、紅十字青少年工作,這些領域既有上位法依據,又有現實需要。

相關部門對紅十字會工作的支持和幫助,是修正案(草案)中調整的重要內容之一。儘管紅十字會已經理順管理體制,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但紅十字會的工作依然離不開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特別是衛生行政部門的支持和幫助,對此,修正案(草案)規定“衛生、民政、教育、公安、交通、財政、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和幫助紅十字會開展工作”;“在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中”,公安、交通等部門和有關單位對紅十字車輛優先安排通行,並免收相關通行費用;“在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中”,新聞媒體免費刊載、播放紅十字會大型募捐活動的公告和通報。這些規定,各方意見達成一致,使相關條款具有了可行性。

委員會認為,修正案(草案)比較成熟,建議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具體修改意見

(一)為了使文字更加簡潔,建議將第二條第一款中“獨立設定的”去掉,在“應當”後面增加“單獨”二字。將第三款合併到第二款,在“機關”前面加上“全市性的行業”。修改後的第二條表述為:

“市、區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市、區紅十字會應當單獨設定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街道、鄉鎮建立紅十字會,全市性的行業、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建立紅十字會。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的工作,行業紅十字會同時接受市紅十字會的指導。”

(二)第三條中的“本市公民”建議予以恢復。因為只有中國公民才能成為中國紅十字會會員。修改後的第三條第一款表述為:“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並繳納會費的,可以自願參加紅十字會。”

(三)第六條第二款“公安、交通等部門”後面,建議增加“和有關單位”。

(四)第九條建議刪除“特殊人群”四個字。

(五)第十條中有關學校紅十字會組織如何開展活動的表述,建議根據《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學校紅十字會工作的意見》進行修改,使之更加準確規範。

建議將第八條合併到第十條,作為第十條的第一款,原第十條作為第二款,並在“機關”前增加“行業”兩個字。

(六)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按照規定”、第二項中的“接受”、第二款兩處“行政事業經費”中的“行政”,建議去掉。第二款與第一款第四項合併。修改後的第一款第四項表述為:“人民政府的撥款。本項分為紅十字事業經費和人道主義救助專項經費。事業經費由財政部門列入地方財政預算。”

(七)第十五條中建議去掉“報刊、電台、電視台、官方網站等”和“積極”兩處文字。修改後的第十五條表述為:“本市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報導紅十字會開展的慈善公益活動,免費刊載、播放紅十字會在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發生時開展大型募捐活動的公告以及募捐活動結束後的有關情況通報等內容。”

(八)第二十四條“並與市或者區紅十字會約定其應當履行的人道主義救助等義務”,建議改為“並根據與市或區紅十字會的約定,履行人道主義救助等義務”。修改後的第二十四條表述為:“醫療機構冠名‘紅十字(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根據與市或區紅十字會的約定,履行人道主義救助等義務。”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9年6月23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聽取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關於修正案(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會上,共有17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62條次意見和建議, 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關於修正案(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提出了8條修改建議,共70條次意見和建議。會後,法規工作室會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市紅十字會逐條研究了審議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修正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正稿〕。為了進一步做好修改工作,7月15日法規工作室將(草案)修正稿寄送常委會組成人員,徵求修改意見。7月17日,召開了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座談會,聽取對(草案)修正稿的意見,並根據座談會的意見對(草案)修正稿作了相應修改。8月4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聽取了法規工作室關於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對(草案)修正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武漢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的決定(草案)。8月10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八次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將修改決定(草案)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 關於紅十字會組織的規定
有審議意見認為,修正案(草案)對紅十字會組織的有關規定欠妥。一是增加“獨立設定”的規定與原辦法第三條內容重複;二是規定街道、鄉鎮都要建立紅十字會,在可行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三是應將有關紅十字會組織規定的條文理順邏輯關係加以歸併。根據審議意見,將原辦法第二條與第三條、第二十條合併,修改為:“市、區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市、區紅十字會獨立設定,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依照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建立的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基層組織,在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開展工作。”(草案修正稿第二條)
二、 關於紅十字會的職責
有審議意見認為,修正案(草案)對原辦法第六條關於紅十字會職責的規定改用七個條文予以表述,其中有些內容擴大了紅十字會的職責,表述也不夠準確。根據審議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及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紅十字會的職責作了歸併,修改為“市、區紅十字會履行以下職責:(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二)協助政府開展救災的準備工作,建設和管理相關備災救災設施;在自然災害和其他公共突發事件中,開展救護和救助工作;(三)設立培訓場所,配備必要設施,組織開展民眾性救護培訓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四)依法參與推動無償獻血工作,開展捐獻造血幹細胞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工作,負責遺體(器官、組織)捐獻的登記、接受等工作;(五)組織會員、志願工作者為愛滋病患者、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等特殊人群以及社區居民提供人道主義服務;(六)發展紅十字青少年會員,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七)完成上級紅十字會和本級人民政府委託的事項;(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在上級紅十字會的指導下,市紅十字會開展同境外的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交流與合作。”(草案修正稿第五條)
三、 關於政府及相關部門、新聞媒體對紅十字會的支持
有審議意見認為,修正案(草案)將政府及相關部門、新聞媒體對紅十字會支持的條款分散在幾處表述,顯得零亂、不清晰,建議集中表述。根據審議意見,將公安、交通部門和有關單位對紅十字會的支持,移到政府及相關部門對紅十字會支持的規定之後,作為第七條,即“在自然災害和其他公共突發事件中,公安、交通部門和有關單位對佩戴紅十字標誌的人員和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交通工具、物資優先安排通行,並免收其路、橋通行費和渡口過渡費。”將修正案(草案)中關於新聞媒體對紅十字會支持的內容前移作為第八條,即“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報導紅十字會開展的慈善公益活動,免費刊載、播放紅十字會在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公共突發事件發生時開展募捐活動的公告以及募捐活動結束後的有關情況通報等內容。”(草案修正稿第七條、第八條)
四、關於紅十字會向定向捐贈者通報捐贈款物使用情況的規定
有審議意見認為,修正案(草案)對原辦法第十五條的修改,文字表述不規範,應作修改;也有審議意見認為,應當增加向定向捐贈者通報捐贈款物使用情況的內容。根據審議意見,將該條修改為“紅十字會在募捐和接受捐贈後,應當出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專用票據,建立帳目,完備手續;處分款物,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願;定向捐贈的,應當向捐贈者通報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草案修正稿第十五條)
此外,還對修正案(草案)部分條文的順序作了調整,個別文字表述作了修改。以上匯報,請連同修改決定(草案)一併審議。
匯報完畢。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9年8月26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對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修改決定(草案)〕和《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修正稿)〔以下簡稱辦法(修正稿)〕進行了審議。審議意見認為,修改決定(草案)反映了常委會第一次審議的意見和建議。同時,也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改決定(草案)進行了修改。法制委員會認為,修正案(草案)經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和修改,已經比較成熟。8月27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決定將修改決定(草案表決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根據審議意見,將辦法(修正稿)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可以依照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建立紅十字會組織,並在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二、根據審議意見,將辦法(修正稿)第三條中的“參加”修改為“加入”。
三、根據審議意見,將辦法(修正稿)第七條中的“自然災害”前增加“重大”二字。
四、根據審議意見,將辦法(修正稿)第二十條修改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和財產。
“侵占、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和財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責令退還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還對個別條款順序作了調整。
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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