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是重慶市政府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人類和平事業的發展,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而頒發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 類型:政府檔案
  • 地區:重慶市 
  • 作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等
內容,聲明,修訂的辦法,

內容

第一條 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人類和平事業的發展,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按行政區域建立紅十字會。市紅十字會獨立設定工作機構和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區、縣(自治縣、市)紅十字會根據工作需要,獨立設定工作機構或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鄉鎮、街道、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它組織和全市性行業可依法建立基層或行業紅十字組織,可配備兼職或專職工作人員。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
第三條 本市的單位和居住在本市的公民,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並繳納會費的,可以自願加入紅十字會,成為紅十字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熱心人道主義事業並自願協助紅十字會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可以成為紅十字會的志願工作者。
第四條 各級紅十字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會長和副會長。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紅十字會可以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同級理事會聘請。
第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及相關法律、法規;
(二)依照《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吸收會員,發展組織;
(三)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進行人道主義教育,組織青少年以多種形式為烈軍屬、孤寡老人、殘疾人和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員服務;
(四)開展備災救災工作,呼籲和爭取救災援助,參與救助災民活動;
(五)開展民眾性、行業性衛生救護培訓,組織民眾參加現場救護;
(六)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開展骨髓、器官、遺體自願捐獻的動員、宣傳、組織和數據檢索工作;
(七)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指導下,參加國際和國內人道主義救援工作,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辦理國際查人轉信事務;
(八)依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同級人民政府委託的事宜;
(九)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方面的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各級紅十字會協助同級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活動。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等部門和宣傳媒體應宣傳紅十字會法律、法規,對紅十字會組織開展的人道主義救助宣傳活動,應當給予支持;對需要收取費用的,應當給予減免。
社會各界和公民應積極支持紅十字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第七條 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及所屬單位上繳的經費;
(四)基層紅十字會所在單位的資助;
(五)同級人民政府的撥款;
(六)其它合法收入。
人民政府給紅十字會撥款的數額根據財政收入狀況和紅十字會開展活動的需要確定,並將撥款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紅十字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建立紅十字基金。
第九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紅十字會可以依法興辦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並按國家稅法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待遇,其收益的使用、管理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審計監督。
第十條 紅十字會為備災和救助可以開展社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可以在機場、車站、港口、賓館、公園等公共場所設定紅十字募捐箱。
紅十字會募捐工作,由市紅十字會按照《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條例》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接受國(境)外捐贈物資,海關、檢疫等部門應優先辦理入境手續,並按國家稅法有關規定給予減稅、免稅待遇。
紅十字會接受用於救助和公益事業的捐贈或募捐款物,按照國家稅法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待遇。
單位和個人向紅十字會捐贈款物,捐贈者可以按照國家稅法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待遇。
第十二條 紅十字會有權處分接受的捐贈款物。發放捐贈款物時,應尊重捐贈者的意願,並向捐贈者通報發放情況。
各級紅十字會對接受的捐贈款物應建立健全發放管理和專項審查監督制度。
嚴禁捐贈假冒偽劣和過期失效的物品,紅十字會在接受捐贈時應當嚴格驗收。
第十三條 各級紅十字會的財務應專戶專賬獨立核算,建立健全經費審查和監督制度,每年向理事會作年度財務報告,接受同級人民政府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紅十字會合併、分立、解散或撤銷,其財產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四條 對依法標有紅十字標誌的車輛,免徵養路費、過渡費、過路費、過橋費和立交橋建設費等費用。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執行救災、救護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應當優先通行。
第十五條 對在紅十字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或顯著成績的單位、工作人員、會員、志願工作者和社會各界人士,各級紅十字會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也可由同級紅十字會申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嚴禁濫用紅十字標誌。對濫用紅十字標誌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紅十字會有權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紅十字會的財產和經費。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退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紅十字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貪污挪用救災款物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聲明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辦法

(2000年5月2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人類和平事業的發展,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按行政區域建立紅十字會。市紅十字會獨立設定工作機構和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區縣(自治縣)紅十字會根據工作需要,獨立設定工作機構或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鄉鎮、街道、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它組織和全市性行業可依法建立基層或行業紅十字組織,可配備兼職或專職工作人員。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
第三條 本市的單位和居住在本市的公民,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並繳納會費的,可以自願加入紅十字會,成為紅十字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熱心人道主義事業並自願協助紅十字會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可以成為紅十字會的志願工作者。
第四條 各級紅十字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會長和副會長。
市和區縣(自治縣)紅十字會可以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同級理事會聘請。
第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及相關法律、法規;
(二)依照《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吸收會員,發展組織;
(三)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進行人道主義教育,組織青少年以多種形式為烈軍屬、孤寡老人、殘疾人和其它需要救助的人員服務;
(四)開展備災救災工作,呼籲和爭取救災援助,參與救助災民活動;
(五)開展民眾性、行業性衛生救護培訓,組織民眾參加現場救護;
(六)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開展骨髓、器官、遺體自願捐獻的動員、宣傳、組織和數據檢索工作;
(七)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指導下,參加國際和國內人道主義救援工作,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辦理國際查人轉信事務;
(八)依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同級人民政府委託的事宜;
(九)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方面的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各級紅十字會協助同級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等部門和宣傳媒體應宣傳紅十字會法律、法規,對紅十字會組織開展的人道主義救助宣傳活動,應當給予支持;對需要收取費用的,應當給予減免。
社會各界和公民應積極支持紅十字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第七條 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及所屬單位上繳的經費;
(四)基層紅十字會所在單位的資助;
(五)同級人民政府的撥款;
(六)其它合法收入。
人民政府給紅十字會撥款的數額根據財政收入狀況和紅十字會開展活動的需要確定,並將撥款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紅十字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建立紅十字基金。
第九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紅十字會可以依法興辦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並按國家稅法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待遇,其收益的使用、管理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審計監督。
第十條 紅十字會為備災和救助,可以開展社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可以在機場、車站、港口、賓館、公園等公共場所設定紅十字募捐箱。
紅十字會募捐工作,由市紅十字會按照《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條例》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接受國(境)外捐贈物資,海關、檢疫等部門應優先辦理入境手續,並按國家稅法有關規定給予減稅、免稅待遇。
紅十字會接受用於救助和公益事業的捐贈或募捐款物,按照國家稅法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待遇。
單位和個人向紅十字會捐贈款物,捐贈者可以按照國家稅法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待遇。
第十二條 紅十字會有權處分接受的捐贈款物。發放捐贈款物時,應尊重捐贈者的意願,並向捐贈者通報發放情況。
各級紅十字會對接受的捐贈款物應建立健全發放管理和專項審查監督制度。
嚴禁捐贈假冒偽劣和過期失效的物品,紅十字會在接受捐贈時應當嚴格驗收。
第十三條 各級紅十字會的財務應專戶專帳獨立核算,建立健全經費審查和監督制度,每年向理事會作年度財務報告,接受同級人民政府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紅十字會合併、分立、解散或撤銷,其財產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四條 對依法標有紅十字標誌的車輛,免徵養路費、過渡費、過路費、過橋費和立交橋建設費等費用。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執行救災、救護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應當優先通行。
第十五條 對在紅十字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或顯著成績的單位、工作人員、會員、志願工作者和社會各界人士,各級紅十字會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也可由同級紅十字會申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嚴禁濫用紅十字標誌。對濫用紅十字標誌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紅十字會有權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紅十字會的財產和經費。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退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紅十字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貪污挪用救災款物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0年7月l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