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是一個2011年施行,文號為第32號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內蒙古自治區
  • 文號:第 32 號
基本信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報告,

基本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32 號
2011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現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9月29日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1995年11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11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旗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全區性的行業可以建立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嘎查村、社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建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
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事業列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支持、資助紅十字事業發展,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
政府各有關部門、社會各界應當支持和參與紅十字會開展的募捐救助活動。
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所在的行業和單位應當為其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第四條 紅十字會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
旗縣級以上紅十字會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
第五條 紅十字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
(二)發展基層組織、會員和紅十字志願者,組織開展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
(三)開展救災的準備工作,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
(四)組織開展社會救助活動;
(五)開展募捐,接受捐贈;
(六)普及民眾性初級救護、應急避險和防病知識,開展應急救護培訓,組織民眾參加現場救護;
(七)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八)參與、推動無償獻血和遺體、人體器官(組織)捐獻工作,開展捐獻造血幹細胞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工作,建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
(九)參加國內、國際人道救援工作;
(十)開展重建失散家庭聯繫服務工作;
(十一)監督檢查紅十字標誌的使用情況;
(十二)依照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紅十字會委託事宜;
(十三)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
第六條 紅十字會的經費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人民政府的撥款;
(三)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以及所屬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行業和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所在部門和單位的資助;
(五)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 自治區紅十字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則,發展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紅十字會以及各國地方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係。
第八條 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誌。紅十字標誌適用範圍和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執行。
第九條 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熱心紅十字事業,履行會員義務的單位和公民,可以自願參加紅十字會,成為紅十字會團體會員或者個人會員。
第十條 紅十字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會長和副會長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旗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同級紅十字會理事會聘請。
第十一條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的工作,行業紅十字會同時接受自治區紅十字會的指導。
第十二條 紅十字會可以在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銀行、旅遊景點等場所設定紅十字募捐箱和救災救助物資募捐接收點。
第十三條 紅十字會有權處分其接受的救助款物,處分捐贈款物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願,用於人道主義救災救助。
第十四條 對不適用於救助對象需求的捐贈物資和在救災救助工作結束後收到或者剩餘的捐贈款物,徵得捐贈者同意,可以轉用於紅十字會備災或者其他救災救助工作。
第十五條 紅十字會應當具有適應當地需求的備災救災設施。
第十六條 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向紅十字會捐贈的物資,依法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十七條 紅十字會接受用於人道救助和公益事業的捐贈物資,海關、檢驗檢疫、稅務、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有關單位應當優先辦理相關手續,並且按照國家規定減免稅、費。
第十八條 紅十字會在執行救災、救助、救護任務時,依法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應當優先通行。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救災、救助、救護任務的紅十字會車輛免交通行費。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紅十字會開展的人道救助活動,無償發布公益廣告,對發布募捐款物收支情況等重要信息給予收費優惠。
第二十條 旗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在各級各類單位職工和民眾中招募紅十字急救員。
第二十一條 紅十字會面向社會開展應急救護培訓,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支持和參與。
第二十二條 紅十字會可以興辦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扶持。
紅十字會對其興辦的社會福利企業、事業單位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紅十字會可以依法建立基金會,旗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設立專項基金。
第二十四條 紅十字會的財產、經費以及接受的捐贈款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條 紅十字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捐贈款物。
第二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設立專門賬戶,接收、管理捐贈款項。
第二十七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捐贈款物管理使用制度以及捐贈款物使用情況審查監督制度,並接受審計部門、審計機構的審計。
第二十八條 捐贈款物的使用、管理情況,紅十字會應當每年向理事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其中專項捐贈款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應當及時公布。
捐贈人有權查詢捐贈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對於捐贈人的查詢,紅十字會應當如實答覆。
第二十九條 對紅十字會在接收、管理、使用救災救助款物過程中的違紀違法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舉報。接受舉報的單位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
第三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紅十字會對在紅十字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貢獻特別突出的中外人士,可以授予榮譽理事或者榮譽會員稱號。
第三十一條 濫用紅十字標誌的,紅十字會有權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絕停止使用的,紅十字會可以提請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侵占、截留、挪用紅十字會的財產、經費以及捐贈款物的,應當責令返還,並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就《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基本情況
   紅十字事業是一項造福人類的崇高事業,紅十字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多年來,全區各級紅十字會發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為保護和關愛弱勢群體的生命和健康,改善最易受損害群體的境況,促進我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特別是現行的《紅十字會法實施辦法》(1995年11月17日自治區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頒布施行,為我區紅十字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使我區紅十字事業步入了法制化發展軌道,呈現出蒸蒸日上的良好局面。
(一)推進紅十字會基層組織“五進”工作,形成了遍布全區的組織網路。在理順旗縣(市、區)以上紅十字會管理體制的基礎上,我會積極推動組織建設重心向下延伸,從2006年起在全區開展了以紅十字會基層組織進機關、進社區、進學校、進農村、進企業為主要內容的“五進”工作。2010年在12個盟市開展了蘇木鄉鎮紅十字會組織建設試點工作。截至2010年底全區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已發展到5825個、會員147.04萬人、團體會員7115個,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嘎查(村、社區)的建會率分別達到了91.96%和21.19%,建立了新聞、急救、幹細胞捐獻等一批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28446人,初步形成了自上而下、覆蓋全區、遍布城鄉的紅十字會工作網路。
(二)建立“博愛一日捐”籌資工作長效機制,增強了救災救助實力。為了增強全區紅十字會的救助實力,經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批准,從2006年起我會在全區範圍內開展了“博愛一日捐”募捐活動,倡導幹部職工自願捐獻一天的工資,企業捐獻一天的收入(或利潤)。五年累計募集善款3.36億元,成為紅十字會穩定的籌資渠道。同時,積極拓展救災專項募捐和項目籌資工作,2004年以來,全區紅十字會系統累計募集款物8.2億元,實現了救災救助由外援為主向自籌自救為主的歷史性轉變。
(三)積極開展和參與區內外救災救助工作,改善了困難民眾的生產生活條件。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的統一部署,組織了印度洋海嘯、南方冰凍雨雪、汶川地震、莫拉克颱風、西南旱災、青海玉樹地震、甘肅舟曲土石流等國內外重大自然災害救援行動,累計投入4.47億元款物。六年來,區內救災工作累計投入款物1.37億元,救助受災民眾70萬人。社會救助工作方面,開展了“紅十字博愛送萬家”、資助應屆貧困大學生、救助貧困大病患者等活動,累計投入款物1.74億元,受益民眾131萬人次。
(四)開展初級衛生救護培訓和造血幹細胞捐獻工作,打造生命工程。協調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在機動車駕駛員、礦山、電力、旅遊、建築、煤炭等重點行業開展了救護培訓。六年來,培訓衛生救護師資592人,紅十字救護員39.33萬人,普及性培訓118.42萬人次。採集造血幹細胞血樣1.78萬人份,實現捐獻19例。在呼和浩特等盟市開展了遺體、器官(組織)捐獻試點工作,實現遺體捐獻4例,角膜捐獻9例。
二、修訂的必要性
   目前,我區紅十字事業所面臨的形勢和承擔的職責,與15年前相比發生了巨大變化,現行的《實施辦法》中有的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階段我區紅十字事業發展的現狀。
(一)補充和細化上位法的需要
   《實施辦法》頒布以來,國家制定出台了多部新的法律法規,如公益事業捐贈法、企業所得稅法、突發事件應對法、防震減災法、獻血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其中許多條款與紅十字會有關,亟需在《實施辦法》加以補充和細化。
(二)政策和措施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需要
   近幾年來,自治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出台了一系列保障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如《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紅十字會工作的意見》(內政字〔2005〕5號)、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於在全區開展“博愛一日捐”募捐活動的通知》(內政辦字〔2006〕121號)、《關於進一步加強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建設工作的通知》(內政辦字〔2010〕47號)等重要檔案,為紅十字事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迫切需要通過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予以鞏固和確認。
鑒於上述原因,為了進一步推進我區紅十字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有必要對現行《紅十字會實施辦法》進行修訂。
三、修訂過程
自治區紅十字會按照自治區地方性法規立法計畫,代自治區政府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修訂草案)》。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審查和修改,在廣泛徵求意見和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反覆修改論證,並經法制辦辦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於7月6日提交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現在的《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修訂草案)》。
四、修訂依據、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立法依據。修訂的主要依據有兩個方面: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以及國家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檔案;二是近年來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出台的有關加強紅十字會工作的政策性檔案。同時也借鑑了其他省區市實施紅十字會法辦法或條例的相關內容。
(二)立法的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紅十字會法的立法宗旨和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對實施辦法進行全面修訂,從而為保障紅十字會履行職責,更好地發揮政府人道助手作用,改善易受損群體境況提供法律保障。
(三)立法的基本原則。一是對紅十字會法中比較原則的條款做出具體規定;二是將不適應目前形勢的內容進行相應修改;三是將國家有關部門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檔案中涉及紅十字會工作的內容在《修訂草案》中予以明確;四是將我區保障紅十字事業發展過程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五、徵求意見情況
   在提交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向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盟市、部分企事業單位徵求了意見,經過認真分析和研究,根據各單位提出的意見對修訂稿進行了修改。
六、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建設
   自治區政府辦公廳2010年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建設工作的通知》要求,到2012年底前,全區蘇木(鄉鎮、街道)全部建立紅十字會組織,到2014年底前,全區80%的嘎查(村、社區)建立紅十字會組織,形成自上而下、覆蓋全區、遍布城鄉的紅十字會工作網路。根據這一檔案精神,按照“立足現狀、適當前瞻”的立法原則,我們在《修訂草案》第二條中規定:蘇木鄉鎮、街道以及嘎查村、社區應當建立基層紅十字會組織。
(二)關於紅十字會捐贈款物管理
   根據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基本原則中關於獨立性原則的要求,紅十字會享有對捐贈款物獨立處分的權利,為保障這一權利的實現,紅十字會應設立專門賬戶,接收和管理捐贈款項。在徵求自治區財政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將這一內容在《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予以明確。
(三)關於應急救護培訓
   按照上位法的規定,應急救護培訓是紅十字會的一項主要職責。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後,及時的急救能有效地挽救生命,提高生存的機會。因此,做好全民參與的應急救護知識和技能的普及培訓,提高民眾防災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組織民眾參加現場救護,能為傷病者爭取治療時間、減少傷殘與死亡。為了在全社會強化應急救護意識,進一步推進我區的應急救護工作,我們在《修訂草案》第十九、二十條對應急救護培訓工作進行了專門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修訂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1年7月28日,分組審議了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該辦法對於提高紅十字會的社會公信力,規範和完善紅十字會運行機制,加強其內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對辦法(修訂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與法制工作委員會組成調研組赴區內外進行了立法調研,書面徵求了部分自治區人大代表意見,組織召開了立法論證會。在此基礎上,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教科文衛委員會、自治區政府法制辦、自治區紅十字會等部門進行了研究,對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2011年9月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自治區政府法制辦、自治區紅十字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按照立法技術規範,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第一條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一條〕
二、辦法(修訂草案)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了蘇木鄉鎮、街道以及嘎查村、社區應當建立基層紅十字會組織,第四款規定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建立基層紅十字會組織。根據調研情況和論證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合併為一款,修改為:“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嘎查村、社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建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條〕
三、辦法(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了紅十字急救員應當接受旗縣級以上紅十字會的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急救員資格。法制委員會認為,培訓急救員屬於紅十字會內部工作,無需通過立法加以確認,建議刪去該款內容。
四、辦法(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捐贈款物使用情況專項審查監督制度,並接受審計部門審計。有的組成人員建議應當健全和強化內部管理制約機制。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捐贈款物管理使用制度以及捐贈款物使用情況審查監督制度,並接受審計部門、審計機構的審計。”〔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五、辦法(修訂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了紅十字會對接受捐贈款物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明確公布時限,增加捐贈人對捐贈款物使用情況監督的規定。根據以上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紅十字會對接受的捐贈款物,包括從捐款中支出的用於支持紅十字事業發展的資金和項目支持費的使用、管理情況,應當每年向理事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自覺接受監督。”同時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捐贈人有權查詢捐贈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對於捐贈人的查詢,紅十字會應當如實答覆。”〔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
六、辦法(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對紅十字會在接收、分配、使用救災救助款物過程中的違紀違法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舉報。根據論證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接受舉報的單位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的規定。〔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
七、辦法(修訂草案)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在紅十字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錄用。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該規定在實際工作中不好操作,建議進一步斟酌。結合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調研、論證意見,法制委員會認為該規定缺乏操作性,且在實施過程中容易產生爭議,建議刪去該款內容。
此外,還對辦法(修訂草案)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經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67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再次審議。
以上審議結果的報告,連同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1年9月26日,分組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會初次審議的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經過反覆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予以通過。同時,組成人員對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與教科文衛委員會和自治區紅十字會的有關同志進行了研究討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本次常委會舉行前在內蒙古政府網上公開徵求意見的反饋情況對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9月27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進一步審議修改。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自治區政府法制辦、自治區紅十字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關方面提出,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條規定了紅十字會可以成立紅十字志願者組織,吸收自願為紅十字會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為紅十字志願者,與第五條紅十字會職責中第二項“發展基層組織、會員和紅十字志願者”內容重複,建議刪去第十條,同時,將第五條第二項和第八項合併,第九項和第十項合併。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五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六項中“其他合法收入”的提法應進一步斟酌。有關方面認為,《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中規定了“其他合法收入”為紅十字會的經費來源,實踐中也存在如政府、企業事業單位購買服務的收入等。根據這些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中“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修改為“紅十字會的經費來源”。〔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六條〕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加強對捐贈款物的管理,保證經費支出公開、程式嚴格,在網際網路實時公布捐贈款物使用、支出情況,方便社會公眾查詢。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管理辦法》等法律和規範性檔案對於捐贈款物的接受、使用、管理以及有關費用的提取、使用和信息公開等都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紅十字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捐贈款物。”〔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五條〕
四、組成人員提出,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用於支持紅十字事業發展的資金”的提法容易引起歧義,建議修改。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加強對專項捐贈款物的監督。根據這些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捐贈款物的使用、管理情況,紅十字會應當每年向理事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其中專項捐贈款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應當及時公布。”〔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二十八條〕
此外,還對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個別文字和條文表述作了進一步修改、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
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已經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68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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