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 地區:山東省
  • 施行時間:2002年11月1日
  • 類別:地方檔案
適用地區,辦法內容,

適用地區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紅十字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按照行政區域建立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並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全省性行業可以建立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鄉(鎮)、街道、機關、學校、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建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的工作。行業紅十字會接受省紅十字會的指導。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紅十字會協助同級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相關的活動。
第五條 社會各界應當關心和支持紅十字事業。 廣播電視、文化、衛生等部門根據職責,做好有關紅十字會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支持紅十字會開展人道主義救助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播放、登載紅十字會開展人道主義救助活動的公告和通報。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紅十字會應當對在紅十字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本辦法; (二)開展備災救災工作,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的傷病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 (三)開展初級衛生救護培訓,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組織民眾參加現場救護; (四)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開展造血幹細胞(骨髓)、器官、遺體捐獻的動員、宣傳和數據儲存、檢索工作; (五)組織紅十字醫療機構開展義診、救護等活動; (六)組織會員、志願工作者開展社會服務活動和其他人道主義服務工作;
(七)對青少年進行人道主義宣傳教育,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八)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九)依法開展募捐活動; (十)完成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紅十字會委託事宜。
第八條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並繳納會費,可以自願申請參加紅十字會,經批准成為個人會員或者團體會員。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吸收熱心紅十字事業、志願參加紅十字會活動的各界人士為志願工作者,組織開展人道主義服務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的指導下,發展同香港、澳門紅十字會和台灣紅十字組織以及外國地方紅十字會或者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係。
第十條 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誌。 禁止濫用紅十字標誌。各級紅十字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使用紅十字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的經費來源: (一)人民政府的撥款; (二)會員繳納的會費; (三)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和資助; (四)紅十字會的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及所屬單位按規定上繳的款項;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紅十字會興辦的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給予扶持。
第十三條 紅十字會可以在公共場所設定紅十字募捐箱。募捐活動由具有法人資格的紅十字會按照《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條例》統一組織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設立紅十字救助基金,接受和管理境內外組織和個人向紅十字會的捐贈,用於發展紅十字事業。 紅十字會接受捐贈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十五條 紅十字會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分境內外組織或者個人捐贈的款物;經捐贈者同意或者上級紅十字會批准,可以對捐贈的物資進行變賣或者義賣。
第十六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經費的來源和使用情況,應當每年向理事會報告。對募捐款物,應當向社會公示,接受捐贈者的監督。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的經費使用情況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組織、指導容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和單位進行衛生救護培訓工作,有關行業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十八條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口岸聯檢單位和交通、鐵路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紅十字會接受的捐贈物資的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公安、交通等部門對執行救助任務的紅十字工作人員和標有紅十字標誌的物資、交通工具優先放行並免繳通行費。
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紅十字會及其他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準予全額扣除。 對境外向紅十字會捐贈的物資符合國家減免稅規定的,海關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驗放手續。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申請以紅十字命名、冠名的,應當向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紅十字會逐級報省紅十字會批准。經批准以紅十字命名、冠名的單位,依法使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遵守《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承擔紅十字會的相關義務。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紅十字會的財產和經費。
紅十字會變更的,其財產歸變更後的紅十字會所有。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紅十字會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十一條,濫用紅十字標誌和未經批准以紅十字命名、冠名的,紅十字會有權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絕停止使用的,紅十字會可以提請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侵占、挪用紅十字會財產和經費的,由直接責任人所在單位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退還並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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