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

貨物稅

貨物稅是指1958年試行工商統一稅前,我國對稅法列舉的貨物從價計征的一種稅。新中國成立前,當時的國民黨政府和各革命根據地的蘇維埃政權就曾分別徵收過貨物稅。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實施了全國統一的《貨物稅暫行條例》。徵稅貨物按種類劃分為煙、酒、鞭炮及迷信品、化妝品、飲食品、纖維皮毛用品、工業品、礦產品和竹木等,總計8大類、38項、358個稅目。由應稅貨物的產制人和運銷人於貨物出廠或移送加工部門和使用部門的環節納稅。國外輸入的應稅貨物,由進口商在進口環節繳納關稅時一併繳納貨物稅。貨物稅採用評價計稅方法,即根據市場平均批發價或國營公司牌價確定每一種應稅貨物的完稅價格,依據產品比例稅率計徵稅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貨物稅
  • 外文名:Commodity tax
  • 類別:稅收
  • 別稱流轉稅
發展歷史,徵收對象,稅收特點,

發展歷史

中國對物徵稅的歷史悠久。早在西周時期,齊、晉、宋等諸侯國就選定某些山林、園池、水澤出產品徵收山澤稅,可以說是對物徵稅的開端。到西漢時期,對物徵稅已形成制度。以後各代對物徵稅的制度不僅相沿下來,而且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徵稅範圍還有所擴大,徵稅辦法也漸趨規範。195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公布《貨物稅暫行條例》並在全國統一實施。當時,在全國範圍內統一了徵稅範圍,統一了各項應稅貨物適用的稅率,也統一了計稅方法和徵收管理辦法。當時的貨物稅分10類51個項目,1136個細目。稅率採取差別比例稅率。奢侈品、高檔消費品的稅率最高,為80%~120%;生活必需品、生產資料稅率最低,為3%~5%。後來,為了協調公私關係,促進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國家對稅收及時進行了調整。這個期間的貨物稅主要是調減稅目,降低稅率。稅目由原來的1136個品目減並為358個,稅率減少為13種。這次調整,在鞏固財政收入和生產恢復與發展兩個方面都起到了應有的作用。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國家對《貨物稅暫行條例》作了相應的修正。財政部於1950年12月21日公布了《貨物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從此,貨物稅徵收制度步入了規範。經過3年的國民經濟恢復,經濟日見繁榮,稅收卻相對下降。為此,國家提出在保證稅收、簡化手續的原則下,修正稅制。
財政經濟委員會報請政務院第164次政務會議核准,於1952年12月31日發出了《關於稅制若干修正及實行日期的通告》,自1953年1月1日起實行。
這次稅制修正,關於貨物稅的主要變化是:(1)產制應稅貨物的廠商,原來應納的營業稅營業稅附加,以及發貨票應納的印花稅均併入貨物稅內繳納。(2)調整稅目、稅率。(3)應稅貨物一律按國營公司批發牌價核稅。(4)修訂貨物完稅價格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改價外稅價內稅,並相應調整了稅率。(5)將貨物稅一部分重點品目改徵商品流通稅。貨物稅的修正在總體上增加了稅負,約為15.88% ,引起了物價波動。1958年9月稅制改革,貨物稅與營業稅、商品流通稅、印花稅簡化合併為《工商統一稅》。

徵收對象

貨物稅的課稅對象一般為銷量大、消費彈性小的消費品。貨物稅先後徵收的品目有:捲菸、薰菸葉、洋酒啤酒、火酒、火柴、糖類、水泥、麥粉、茶類、竹木、皮毛、陶瓷、紙箔、飲料、化妝品、煤油、礦產等類產品。在生產、運輸、銷售環節按照貨物流轉額徵收。與統稅相比,貨物稅的徵收面更廣,計稅依據則由從量改為從價計征

稅收特點

貨物稅的稅源集中,徵收方便;同時按流轉額課徵,不受成本變動影響,收入穩定、及時、可靠。因此,貨物稅是中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支柱之一,占稅收總收入的1/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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