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稅目稅率

貨物稅稅目稅率是指貨物稅稅目指貨物稅的具體徵稅項目與品目; 貨物稅稅率指貨物稅的應納稅額與計稅依據的比例。根據1950年1月公布的 《貨物稅暫行條例》列舉的徵稅稅目分為煙、纖維、飲食品 (包括酒) 、用品、工業品、建築器材、化妝品、迷信品、農林產品、礦產品等十大類,每大類下面列舉項目。總計51個項目,項目下列細目,細目中共列舉,1136個品目。稅率採用比例稅率,根據貨品的不同,其幅度自3 %至120%。

經過1950年7月調整後稅目改為8類38項358目,比原有1,136個減少778目,並將原來稅目中的“細目”改為目別,1950年12月公布調整的 《貨物稅暫行條例》,採取一一列舉品名辦法,不再採取概括辦法。1953年1月實行貨物稅稅制修正,部分稅目改徵商品流通稅,徵收範圍大大縮減,與此相適應,稅目分類辦法也作了改變,取消了“類別”與“品名”,只保留“項別”與“目別”兩級。稅目調整為雪茄菸、菸絲、土菸葉、焚化品、鞭炮、化妝品、飲食品、糖、茶、調味品、水產品、毛紗毛絨、毛製品、麻紡織品、絲、土布、鐘錶、照相機、膠捲、膠片、留聲機、收音機、自來水筆、暖水瓶、腳踏車零件、電工器材、橡膠製品、五金、搪瓷玻璃製品、鋁製品、瓷磚陶瓦、紙、香皂牙膏、肥皂、漆膠油墨、顏染料、植物油、原竹、糧食、金屬礦產品、非金屬礦產品等36項共174目。同時對產制應稅貨物的工、礦企業,將原來應納的印花稅、營業稅及其附加,均併入貨物稅內交納。並改變核稅價格和計稅公式,採取按國營批發牌價核稅。因此,相應調整了稅率。稅率為2%至50%。通過這次調整,簡化了貨物稅計征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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