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到1954年 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的最高國家政權機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和由它任命並受其領導的政務院、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等機構 。1952年11月15日增設中央人民政府計畫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 官網:http://www.gov.cn/
歷史沿革,職責權利,機構體系,歷屆成員,

歷史沿革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首腦機構,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選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人、副主席6人、委員56人,並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互選秘書長1人組成。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內領導國家政權。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每2個月舉行1次,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召集和主持。1949年9月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會議選舉毛澤東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劉少奇、宋慶齡、李濟深、張瀾高崗為副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總理1人、副總理若干人、秘書長1人、政務委員若干人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作為國家政務的最高執行機關。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一次會議任命周恩來為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同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三次會議任命董必武、陳雲、郭沫若、黃炎培為副總理。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十七次會議又任命鄧小平為副總理。政務院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休會期間,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負責並報告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還組織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作為國家軍事的最高統轄機關,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署作為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在歷史上起過重要的作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在它存在的5年中,舉行過34次會議,通過了一系列法律,決定了國家生活中的許多重大事項。
1954年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但它同建國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在性質、組織、職權、作用和在國家機構體系中的地位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別。

職責權利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其職權是:制定和解釋法律,頒布法令並監督其執行;規定國家的施政方針;廢除或修改政務院與國家的法律、法令相牴觸的決議和命令;批准或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立的條約和協定;處理戰爭及和平問題;批准或修改國家預算決算;頒布國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制定並頒發國家的勳章和獎章,制定並授予國家的榮譽稱號;依法任免政府工作人員、駐外代表、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成員和人民解放軍主要領導人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署的成員;籌備並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領導。
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國家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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