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稅費減免

進出口稅費減免是指海關按照國家政策、《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出口貨物的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給予減征或免徵。稅費減免可分為三大類,即法定減免稅特定減免稅臨時減免稅

基本介紹

基本定義,減免稅規定,減免稅管理,

基本定義

此外,國家還根據不同時期的需要制定專項的進口稅收政策。這些政策在管理效果上具有替代或者部分替代某些進口免稅政策的作用。

減免稅規定

(一)法定減免
法定減免稅是指按照《海關法》、《關稅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出口貨物可以享受的減免關稅優惠。海關對法定減免稅貨物一般不進行後續管理。
下列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減征或者免徵關稅:
1.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2.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3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4.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貨物;
5.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6.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征、免徵關稅的貨物、物品;
7.法律規定減征、免徵關稅的其他貨物、物品。
特定減免稅是指海關根據國家規定,對特定地區、特定用途和特定企業給予的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的優惠,也稱政策性減免稅。特定減稅或者免稅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海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單獨或會同國務院其他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井加以貫徹執行。
為配合全國增值稅轉型改革,規範稅制,自2009年1月1日起,國家對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相應調整。目前實施特定減免稅的項目主要有:
1.外商投資項目投資額度內進口自用設備
(1)根據對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規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等有關法律檔案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所投資的項目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產業條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及隨設備進口的配套技術、配件、備件(以下簡稱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照章徵收。
《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主要有電視機、攝像機、錄像機、放像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櫃(電冰櫃)、洗衣機、照相機複印機程控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及外設、電話機無線尋呼系統、傳真機、電子計算器、打字機及文字處理機、汽車、機車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第1章至第83章、第91章至第97章的所有稅號商品。
《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主要有非數控工具機、數控工具機、壓力成型機械、農業機械、礦用挖掘機全斷面掘進機、煤炭採掘設備、礦用自卸車、風力發電設備、石化設備、煤化工設備、火電水電設備、輸變電設備、連鑄設備以及按照契約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
中外投資者採取發起或募集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或已設立的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並且外資股比不低於25%的,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內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轉變為外資股比不低於25%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並且同時增資,其增資部分對應的進口自用設備,可享受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持有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A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後增發新股,或原外資法人股股東出售股份,但外資股比不低於25%,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可享受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向中西部地區再投資設立的企業或其通過投資控股的公司,註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於25%,並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其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可享受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2)下列情況中,所投資項目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或《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產業條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徵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照章徵收:
①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
②境內內資企業發行B股或發行海外股(H股、N股S股、T股或紅籌股)轉化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③外商投資企業向中西部地區再投資設立的外資比例低於25%的企業,以及向中西部以外地區再投資設立的業。
2.外商投資企業自有資金項目
屬於國家鼓勵發展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不低於25%)、外商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產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企業投資額以外的自有資金(指企業儲備基金、發展基金、折舊、稅後利潤)內,對原有設備更新(不包括成套設備和生產線)和維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設備,以及與上述設備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照章徵收。
3.國內投資項目進口自用設備
屬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產業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契約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照章徵收。
4.崖款項目進口物資
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在項目額度或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契約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進口關稅
對貨款項目進口自用設備,經確認按有關規定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同時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
5.貸款中標項目進口零部件
為了鼓勵國內機電製造企業積極參與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項目採購設備的國際招標活動,平衡國內外中標設備的稅收負擔,在利用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以及其贈款的國際招標中,國內中標單位為生產中標機電設備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零部件免徵進口關稅,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6.重大技術裝備
為提高我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及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裝備製造業振興規劃和加快振興裝備製造業有關調整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決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對經認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規定範圍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除《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以及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主要是:大型清潔高效發電裝備,特高壓輸變電設備,大型石化設備,大型煤化工設備,大型冶金成套設備,大型煤炭綜合設備,大型施工機械及基礎設施專用設備,大型、精密、高速數控設備、數控系統、功能部件與基礎製造裝備(振*規劃),新型紡織機械,新型、大馬力農業裝備等。
7.特定區域物資
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特定區域進口的區內生產性基礎設施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基建物資可以免稅;區內企業進口企業自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生產用燃料,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物資、設備可以免稅;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管理設備和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可以免稅。
8.科教用品
為了促進科學研究和教育事業的發展,推動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國務院規定對國務院部委和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所屬專門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科學研究機構和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學校,或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以科學研究和教學為目的,在合理數量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9.科技開發用品
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規範科技開發用品的免稅進口行為,國務院規定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核准從事科技開發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0.無償援助項目進口物資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及我國履行國際條約規定進口物資,其減免稅範圍包括根據中國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間的協定或協定,由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直接無償贈送的物資或由其提供無償贈款,由我國受贈單位按照協定或協定規定用途自行採購進口的物資;外國地方政府或民間組織受外國政府委託無償贈送進口的物資;國際組織成員受國際組織委託無償贈送進口的物資;我國履行國際條約規定減免稅進口的物資。
11.救災捐贈物資
對外國民間團體、企業、友好人士和華僑、港澳居民和台灣同胞無償向我境內受災地區(限於新華社對外發布和民政部中國災情信息公布的受災地區)捐贈的直接用於救災的物資,在合理數量範圍內,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2.扶貧慈善捐贈物資
為促進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下發r《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的暫行辦法》,對境外捐贈人(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直接用於扶貧、慈善事業(指非營利的扶貧濟困、慈善救助等社會慈善和福利事業)的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13.殘疾人專用品
為支持殘疾人的康復工作,國務院制定了《殘疾人專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對民政部直屬企事業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所屬福利機構、假肢廠、榮譽軍人康復醫院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直屬事業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所屬福利機構和康復機構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殘疾人專用物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4積體電路項目進口物資
我國對積體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及淨化室專用建築材料等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投資額超過80億元或積體電路線寬小於0. 25微米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進口內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淨化室專用建築材料、配套系統,積體電路生產設備零、配件,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照章徵收。
15.海上石油、砧上石油項目進口物資
國家對在我國海洋r指我國內海、領海、大陸架以及其他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資源管轄海域(包括淺海灘涂)]和陸上特定地區開採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凡在我國海洋和特定區域內進行石油和天然氣開採作業的項目,進口直接用於開採作業的設備、儀器、零附屬檔案、專用工具,依照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16.進口遠洋漁船及船用關鍵設備和部件 。
為發展遠洋漁業,我國對國內遠洋漁業企業和船舶及船用設備製造企業進口的船用關鍵設備和部件實施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十一五”期間,國家繼續對在國內訂造、改造遠洋漁船進口的船用關鍵設備和部件,進口少量帶有入漁配額的二手遠洋漁船,以及進口國內尚不能建造的特種漁船,實施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17.遠洋漁業項目進口自捕水產品
對經農業部批准獲得“農業部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的遠洋漁業企業運回的品種及產地符合要求的自捕水產品執行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政策。
此外,¨家還根據不同時期的需要制定相關的減免稅政策。
臨時減免稅是指法定減免稅和特定減免稅以外的其他減免稅,國務院根據某個單位、某類商品、某個時期或某批貨物的特殊情況和需要,給予特別的臨時性減免稅優惠。如汶川地震災後重建進口物資。為支持和幫助汶川地震受災地區積極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自2008年7月1日起,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並直接用於災後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3年內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減免稅管理

為了規範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保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申請人(以下簡稱減免稅申請人)合法權益,海關總署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了減免稅管理辦法。
(一)減免稅申辦手續
減免稅申請人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向其所在地主管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減免稅審批、減免稅稅款擔保和後續管理業務等相關手續,向進口口岸海關(以下簡稱口岸海關)辦理減免稅貨物進出口通關手續
減免稅申請人可以自行也可以委託他人向海關申請辦理上述手續。委託他人辦理的,應當由被委託人持減免稅申請人出具的“減免稅手續辦理委託書”及其他相關材料向海關申請,海關審核同意後可準予被委託人辦理相關手續。
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與減免稅申請人所在地海關不是同一海關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投資項目所在地涉及多個海關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阿其所在地海關或者有關海關的共同上級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有關海關的共同上級海關可以指定相關海關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投資項目由投資項目單位所屬非法人分支機構具體實施的,在獲得投資項目單位的授權並經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審核同意後,該非法人分支機構可以向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減免稅貨物申辦的流程是: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一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一實際進出口減免稅貨物。
1.減免稅備案手續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申請減免稅進出口貨物前,應持下列單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1)“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備案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檔案、社團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
(3)相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
(4)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單證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的複印件。
2.減免稅審批手續
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出口前,持下列單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
(1)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檔案、社團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
(3)進出口契約、發票以及相關貨物的產品情況資料;
(4)相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
(5)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單證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的複印件。
海關審核同意後向減免稅申請人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
除國家政策調整等原因並經海關總署批准外,貨物徵稅放行後,減免稅申請人中請補辦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海關不予受理。
3.實際進出口貨物
減免稅申請人持海關簽發的征免稅證明,並在有效期內向口岸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若不能在有效期內辦理,需要延期的,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向主管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主管海關審核同意,準予辦理延長征免稅證明有效期手續。
4.稅款擔保
若出現以下情形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在貨物申報進出口前持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 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貨物放行手續:
(1)主管海關按照規定已經受理減免稅備案或者審批申請,尚未辦理完畢的;
(2)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已經國務院批准,具體實施措施尚未明確,海關總署已確認減免稅申請人屬於享受該政策範圍的;
(3)其他經海關總署核准的情況。
減免稅申請人持準予擔保的證明向口岸海關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手續。
(二)減免稅貨物管理
1.在海關監管年限(船舶、飛機8年;機動車輛6年;其他貨物5年)內,未經海關許可,減免稅申請人不得擅自將減免稅貨物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2.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將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給進口同一貨物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辦理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轉讓給不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進口同一貨物不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朴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
3.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需要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批准後方可按照批准的使用地區、用途、企業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
4.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海關同意批准後方可辦理貸款抵押手續。
5.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應當自進口減免稅貨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關遞交《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報告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若沒按規定向海關報告其減免稅貨物狀況的,海關哲不受理其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6.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貨物應當在主管海關核准的地點使用。若因故發生變更減免稅貨物使用地點,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海關批准後方可變更。
7.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發生分立、合併、股東變更、改制等變更情形,權利義務承受人(以下簡稱承受人)應當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0日內,向原減免稅申請人的主管海關報告有關情況並按規定辦理補稅手續或者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若因破產、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導致減免稅申請人終止,沒有承受人的,原減免稅申請人或者其他依法應當承擔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繳納義務的主體應當自資產清算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的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
8.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將進口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的,應當報主管海關核准。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後,減免稅申請人持出口報關單向主管海關辦理原進口減免稅貨物的解除監管手續。
9.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書面申請提前解除監管的,應當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減免稅貨物海關監管年限屆滿的,自動解除監管。
10.減免稅貨物轉讓給進口同一貨物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不予恢復減免稅貨物轉出申請人的減免稅額度,減免稅貨物轉入申請人的減免稅額度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結轉時的價格、數量或者應繳稅款予以扣減。
減免稅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運出境,減免稅申請人以無代價抵償方式進口同一類型貨物的,不予恢復其減免稅額度;未以無代價抵償方式進口同一類型貨物的,減免稅申請人在原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之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批准,可以恢復其減免稅額度。
對於其他提前解除監管的情形,不予恢復減免稅額度。
11.減免稅申請人經主管海關批准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應當補繳稅款的,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補繳稅教=海關審定的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稅率×(需補交稅款的時間/監管年限×12×30)
上述計算公式中的稅率,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申報辦理納稅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需補繳稅款的時間是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實際時間,按日計算,每日實際生產不滿8小時或者超過8小時的均按1日計算。
12.減免稅貨物因轉讓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補徵稅款的,補稅的完稅價格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為基礎,按照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與監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舊,其計算公式如下:
補稅的完稅價格=海關審定的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1-(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監管年限×12)〕
上述計算公式中“減免稅貨物已進口的時間”自減免稅貨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計算,不足1個月但超過15日的,按照1個月計算;不超過15日的,不予計算。已進口時間的截止日期按以下規定確定:
(1)轉讓減免稅貨物的,應當以海關接受減免稅申請人申請辦理補稅手續之日作為計算其已進口時間的截止之日。
(2)減免稅申請人未經海關批准,擅自轉讓減免稅貨物的,應當以貨物實際轉讓之日作為計算其已進口時間的截止之日;轉讓之日不能確定的,應當以海關發現之日作為截止之日。
(3)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發生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他依法終止經營情形的,已進口時間的截止日期應當為減免稅申請人破產清算之日或者被依法認定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日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