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稅

商品流通稅是我國從1953年起對部分商品實行從生產到零售一次徵收的一種流轉稅。1952年,我國基本完成國民經濟恢復任務,社會主義經濟成分逐步壯大,“一五”建設即將展開。在稅收方面提出學習蘇聯周轉稅經驗,實行簡化稅制。政務院財經委員會於1952年12月公布了 《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並於1953年1月1日開始施行。商品流通稅以原貨物稅的部分稅目為基礎,合併了棉紗統銷稅和棉花交易稅,將這些商品過去在出廠環節徵收的貨物稅和在產品銷售、批發、零售環節徵收的印花稅、營業稅及其附加,簡化為從產到銷一次課徵。徵稅範圍包括捲菸、酒、麥粉、水泥、棉紗、火柴、鋼材等22種國營企業能夠大量生產、稅源較大、國家基本能夠控制的商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品流通稅
  • 外文名:Commodity circulation tax
  • 表達式:對某些特定商品按其流轉額從生產到消費
  • 套用學科:法律
  • 適用領域範圍:法律
由來,納稅人和納稅環節,

由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3年中,國民經濟得到迅速恢復和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的比重逐年增加,並逐漸向工業化的道路邁進,市場價格趨於穩定,加之對批零差價地區差價進行合理調整,使得私營企業的利潤受到一定製約,因而私營企業向國家繳納的營業稅和所得稅相對減少。特別是出現了商品深購遠銷,長距離大調撥、代銷、包銷、委託加工等經營方式,減少了商品流轉的中間環節。這對活躍市場有好的一面,但也使稅收收入日益下降。為了適應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變化,簡化稅制,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52年12月31日公布《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選擇對國家已經能夠大量生產或大量收購的商品,在生產環節徵收這種新稅——商品流通稅。已稅商品行銷全國,除另有規定外,不再徵收附加和其他各稅。

納稅人和納稅環節

商品流通稅的納稅人和納稅環節是:工礦企業產制應稅商品,由國營商業機構出售者,以國營商業機構在產地所設批發、收購或接貨機構為納稅義務人,於商品第一次調撥或批發時納稅;工礦企業產制應稅商品,自行出售或自行加工、使用者,以工礦企業為納稅義務人,於商品出廠或移送加工、使用時納稅;自設批發機構出售者,以其產地所設批發機構為納稅義務人,於商品第一次批發或調撥時納稅;採購應稅農、林、畜牧產品者,以採購人為納稅義務人,於商品集中起運時納稅;由國外進口的應稅商品,以報運進口人為納稅義務人,於商品報運進口時由海關代征商品流通稅。
1953~1957年,商品流通稅收入占工商各稅總收入的比重,各年都在30%以上,居各稅之首。1958年9月工商稅制改革時,商品流通稅被合併於工商統一稅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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