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稅

統稅是舊中國徵收的一種貨物稅,也是“厘金”的一種,統稅首見於1904年。中國清朝政府連年戰爭,國庫空虛。為了充裕國庫特地新增的新型貨物稅,謂之統稅,該賦稅為課徵於特定貨品的貨物商品稅,因稅收方式視商品類型統一稅率徵收而得名。清朝結束後,中國長期內戰將近15年,北洋政府時期的中國各地統治者稅收方式不一,統稅制度並無全面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統稅
  • 性質:現象
  • 特徵:政府連年戰爭,國庫空虛
  • 時間:1926年
簡介,徵收原則,徵收方法,軍事行動,

簡介

①、舊中國徵收的一種貨物稅。1926年首先在湘鄂等省開徵捲菸統稅。1931年國民黨借裁撤厘金引起中央財政收入短缺為名,擴大統稅課徵範圍為捲菸、麥粉、火柴、水泥和棉紗等五項,其後,逐步增至十餘項。課稅環節主要在生產過程,採取就廠徵稅(工業品)就場徵稅(農產品)和就關徵稅(進口商品)等辦法。由於納稅後的貨物名義上可通行全國,不再徵稅,故稱統稅。②、“厘金”的一種。1903年後,舊中國某些地方,將多次徵收的厘金合併為一次徵收。在這些地方,厘金改稱統稅或統捐
統稅首見於1904年。中國清朝政府連年戰爭,國庫空虛。為了充裕國庫特地新增的新型貨物稅,謂之統稅,該賦稅為課徵於特定貨品的貨物商品稅,因稅收方式視商品類型統一稅率徵收而得名。清朝結束後,中國長期內戰將近15年,北洋政府時期的中國各地統治者稅收方式不一,統稅制度並無全面施行。

徵收原則

  1. 統稅屬中央稅,其收入悉入國庫,已稅貨物,行銷全國,不再徵稅
  2. 應納統稅之貨物,必須是由中央法令明確規定的大宗消費品。
  3. 每一種統稅的稅率,全國均為一致。
  4. 應納統稅之貨物,於出廠時徵收,舶來品由海關代征。運銷國外者,除麥粉準退半稅外,其餘一律退稅或免稅。
  5. 中外商人一律一視同仁。

徵收方法

統稅的徵收方法有三種:其一是駐廠徵收,即對生產規模較大的機制產品,由稅務機關派員駐廠,貨物出廠時,由駐廠員依法徵收。其二是駐場徵收,即對手工業產品或農林產品集中的產區或市場,由稅務機關派員徵收,貨物運抵市場時,由駐場員依法徵收。其三是商人自報,即對產銷較為分散,貨源較為零星的商品,不便集中徵收的,允許商人申報,稅務機關徵收。進口商品由海關代征。

軍事行動

1927年,完成北伐軍事行動,統一中國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成立之後,恢復延續其清朝此稅收政策。並設定“煤油特稅處”作為課徵機關。1929年5月9日,該機關定名為捲菸統稅處,隸屬於行政院財政部。該處將捲菸、麥粉、棉紗、火柴、水泥五種貨物做為主要貨物課徵對象,課徵稅率則從2.5%-80%不等。
1930年代之後,中國統稅制度雖改革多次,但其貨物稅概念仍持續執行。直至今天,中華民國統治的台灣仍有沿襲其制度,源其名的統一編號及統一發票的貨物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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