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貨物

應稅貨物指稅法規定屬於應當徵收貨物稅的貨物。貨物種類很多。1950年12月修正公布的《貨物稅暫行條例》規定,列入徵稅範圍的貨物有: 菸酒、纖維皮毛、飲食品、用品、工業品、化妝品、鞭炮及迷信品、礦產品及竹木類等八大類,每類下均列舉若干個稅目和品目,共列舉358個徵稅品目。

應稅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氣體、熱力和自來水等的銷售行為。《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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