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中央行政機構中六部的總稱)

六部(中央行政機構中六部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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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從周開始,中央行政機構中,吏、戶、禮、兵、刑、工各部的總稱。其職務在秦漢時本為九卿所分掌,魏晉以後,尚書分曹治事,曹漸變為部,隋唐始確定以六部為尚書省的組成部分。以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比附《周禮》的六官,秦漢九卿職務大部併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部
  • 外文名:Six departments
  • 本質:中央行政機構
  • 包括:吏、戶、禮、兵、刑、工
  • 地位: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機構
  • 下設:每部各轄四司
  • 長官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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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明朝以前

三省六部是自西漢以後長期發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書省形成於東漢(時稱尚書台);中書省門下省形成於三國時,目的在於分割和限制尚書省的權力。在發展過程中,組織形式和權力各有演變,至隋,才整齊劃一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審核與貫徹執行。漢光武帝劉秀在尚書台設三公、吏部曹民曹客曹二千石曹中都官曹等六曹尚書,為六部前身。西晉時,有吏部殿中五兵田曹度支、左民六曹,屬尚書省南北朝亦有六部,然名稱因王朝而異。隋初六部名為吏部禮部兵部度支都官工部
三省六部制三省六部制
唐朝改度支為戶部,改都官為刑部,遂成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統於尚書省
宋代因之。元代改統於中書省

明朝時期

明朝中書省,六部乃直接對皇帝負責,成為主管全國行政事務的最高機構。各部置尚書一人,總管本部政務,下有左右侍郎各一人,為尚書之副。
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定六部具體職掌,並於歲終進行考績,分其優劣,以行黜陟。六部官員相對穩定,不得輕易調動,凡有勞績者,則在本部升用。自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罷中書省後,即升六部品秩:尚書正二品(建文中曾一度提為正一品永樂時復舊),侍郎正三品,郎中正五品,員外郎從五品主事正六品
六部尚書侍郎都是堂官,由皇帝直接領導,其中吏部尤為重要,因為官吏的除授都必須經過吏部。明朝的首任吏部尚書滕毅,樊魯璞、汪河分任左、右侍郎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吏部分三個屬部,即總部,司勛部考功部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增司封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 年)改總部為選部洪武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定文選、驗封、稽勛、考功四個清吏司。每司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各一人。
首任戶部尚書楊思義劉誠、杭琪分任左、右侍郎。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戶部分設五科,即一科、二科、三科、四科、總科。每科設郎中、員外郎各2人,主事5人。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分四個屬部,即總部、度支部、金部、倉部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總部為民部,次年,又分四部為河南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每部仍分民、度、金、倉四科。洪武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十二部為十二清吏司,各設郎中1人,員外郎1人,主事2人。永樂元年(公元1403年),改北平司為北京司。永樂十八年(公元1420年)。廢北京司,設雲南貴州交阯三個清吏司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罷交阯司,定為十三司戶部十三司,自明孝宗弘治以來,以公署不大,只留郎中1人治事。員外郎主事只能在授官之日出席而已,實際都只掛名。郎中一人無法管事,只好委任基層吏胥,以致弊端百出。至神宗萬曆時,王國光戶部尚書,始令每司吏員盡入署治事,司中職業才得修舉。戶部另有一些直轄機構,如寶鈔提舉司印鈔局廣盈庫、軍儲倉等。
禮部首任尚書錢用壬侍郎為世家寶。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分四屬部,即總部、祠部膳部、主客部。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定每屬部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各1人。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總部為儀部洪武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為儀制祠祭、精膳、主客四個清吏司,另轄鑄印局,局設大使1人,副使2人。
兵部的首任尚書為陳亮侍郎朱珍洪武六年,分三個屬部,即總部、駕部、職方部。洪武十三年再增庫部洪武二十二年改總部為司馬部。洪武二十九年改為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司。每司設郎中、員外郎各1人,主事2人。另轄會同館大通關等機構,各設大使和副使。
刑部的首任尚書為周楨侍郎為盛元輔、張仁明太祖即位初期,用法太嚴。周楨任尚書時,始定律令,使吏士有法循守。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刑部分為四個屬部,即總部、比部都官部司門部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增設四科,分屬於四部。部設郎中、員外郎各1人。總部、比部主事各4人,都官、司門主事各2人。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改總部為憲部洪武二十三年,分四部為河南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洪武二十九年(公元1396年)改為十二清吏司,設郎中、員外郎各1 人,主事2人,永樂十八年(公元1420年)除北平司,增置雲南貴州交阯三司。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革交阯司,遂定為十三個清吏司
工部的首任尚書單安仁侍郎張允文楊翼洪武六年,分四個屬部,即總部、虞部水部屯田部。八年增立四科。洪武十三年,以屯田部屯部洪武二十二年,改總部為營部洪武二十九年,定為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個清吏司。設郎中、員外郎立事各1人,另轄寶源局軍器局等。

清朝時期

清朝天聰五年(1631)仿明制設六部。初以貝勒親王郡王)分別總理各部部務;各設滿洲蒙古及漢承政、參政啟心郎額哲庫等官。順治元年(1644),停貝勒總理部務;並改承政尚書參政侍郎理事官為郎中,副理事官員外郎額哲庫主事啟心郎未改,至順治十五年裁。
雍正元年(1723)以後常以大學士兼管各部,尚書以下各官時有增減。據光緒朝《大清會典》及《歷代職官表》記載,清代各部職官設有﹕尚書從一品)、左右侍郎正二品)、郎中(正五品)、員外郎從五品)、主事正六品)以及堂主事司務筆帖式七品小京官等。六部職掌,明清略同,各部下轄諸司及官屬,則有出入。

內容

吏部

吏部為管理文職官員的機關,掌品秩銓選之制,考課黜陟之方,封授策賞之典,定籍終制之法。吏部下設四司﹕明清為文選清吏司、驗封司、稽勛司和考功司。文選清吏司掌考文職之品級及開列、考授、揀選、升調、辦理月選。驗封司掌封爵、世職、恩蔭難蔭、請封、捐封等事務。稽勛司掌文職官員守制、終養、辦理官員之出繼、入籍、復名複姓等事。考功司掌文職官之處分及議敘,辦理京察、大計。類似現在的組織部、紀委等部門。吏部尚書還被稱為天官。

戶部

戶部掌全國疆土、田地、戶籍、賦稅、俸餉及一切財政事宜。其內部辦理政務按地區分工而設司,明十三司﹕河南、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雲南、貴州。清增江南司,為十四司。各司除掌核本省錢糧外,亦兼管其它衙門的部分庶務,職責多有交叉。除以上各司外,清還設有掌管八旗事務的八旗俸餉處現審處。隸於戶部的機構有:掌鑄錢的錢法堂寶泉局;掌庫藏的戶部三庫;掌倉儲及漕務的倉場衙門。類似現在的民政部財政部國土局等部門。

禮部

禮部掌典禮事務與學校、科舉之事。考吉、嘉、軍、賓、凶五禮之用;管理全國學校事務及科舉考試及藩屬和外國之往來事。禮部下設四司,明清皆為﹕儀制清吏司,掌嘉禮、軍禮及管理學務、科舉考試事;祠祭清吏司,掌吉禮、凶禮事務;主客清吏司,掌賓禮及接待外賓事務;精膳清吏司,掌筵饗廩餼牲牢事務。四司之外,清設有鑄印局,掌鑄造皇帝寶印及內外官員印信。會同四譯館,掌接待各藩屬、外國貢使及翻譯等事。類似現在的教育部、文化部、外交部等部門。

兵部

明職掌全國軍衛、武官選授、簡練之政令。清職掌全國綠營兵籍及武職官員的機構。職掌內外武職官員的除授、封蔭之典,乘載、郵傳之制,甄核、簡練之方,士籍、軍實之數。兵部下設四司﹕武選清吏司,考核武職官員的品級與選補、升調、承襲、封贈諸事,並管理土司;車駕清吏司,掌全國馬政及驛傳等事;職方清吏司,掌武職官員的敘功、核過、撫恤、軍旅之簡閱、考察、巡防等事,並管理關禁與海禁;武庫清吏司,掌全國之兵籍、軍器並武科考試之事。此外,清設稽俸廳,掌稽察武職官俸;會同館,管理京師驛傳事務;捷報處,掌遞送文書。類似今天的國防部,中央軍委及其各軍事機關。

刑部

刑部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審核刑名的機構,與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覆核,共為“三法司制”。刑部的具體職掌是﹕審定各種法律,覆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是按省設司,明為十三司,名稱與戶部諸司同。清增加直隸、奉天、江蘇、安徽四司,為十七司。清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職掌他省及衙門的部分文書收發和某些日常政務。此外,清設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審處,掌核秋審、朝審各案;減等處,掌匯核各省及現審各案之遇赦減等事;提牢廳,掌管獄卒,稽察南北所監獄的罪犯,發放囚衣、囚糧及藥物等;贓罰庫,掌收放現審案內贓款及沒收各對象,並保管本部現銀及堂印;贖罰處,掌罰罪事;律例館,掌修訂法律。類似現在的法務部和公檢法部門。

工部

工部為管理全國工程事務的機關。職掌土木興建之制,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降之法,陵寢供億之典。凡全國之土木、水利工程,機器製造工程(包括軍器、軍火、軍用器物等),礦冶、紡織等官辦工業無不綜理,並主管一部分金融貨幣和統一度量衡。明清工部下設四司營繕清吏司,掌宮室官衙營造修繕;虞衡清吏司,掌製造、收發各種官用器物,主管度量衡及鑄錢;都水清吏司,掌估銷工程費用,主管制造詔冊、官書等事;屯田清吏司,掌陵寢修繕及核銷費用,支領物料及部分稅收。除四司外,清設有製造庫,掌製造皇帝車駕、冊箱、寶箱、儀仗、祭器等;節慎庫,掌收發經費款項;料估所,掌估工料之數及稽核、供銷京城各壇廟、宮殿、城垣、各部院衙署等工程。類似現在的工信部、水利部、城鄉建設部。
光緒三十二年,清政府宣布“仿行憲政”,將戶部改稱度支部兵部改稱陸軍部,工部與新設之商部合併為農工商部,原來的理藩院改稱理藩部刑部改稱法部,另增設民政部、郵傳部。將原設之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併入禮部,禮部內部機構中添設承政、參議二廳,儀制、太常、光祿三司及禮器庫、禮學館。至宣統三年(1911)四月,清政府成立責任內閣。五月,責任內閣頒布官制,設立制誥、銓敘等局,吏部遂撤。六月,將禮部改為典禮院,成為清政府專管朝廷壇廟、陵寢之禮樂及製造典守事宜,並掌修明禮樂、更定章制的機關。六部之制,遂告變革。

現象

永樂十九年(公元1421年),明成祖遷都北京,改南京為留都。南京除了沒有皇帝之外,其他各種官僚機構的設定完全和北京一樣。南京所設立之六部稱“南六部”,雖同有一套職官,但多安置閒散退休或被排斥的官員,其職權遠不如北京六部。所以,南京各官自成一種勢力,與北京明爭暗鬥,兩京官員迭為消長,操縱朝局。這是明代的一種奇特現象。
明代六部所屬各清吏司之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司官,皆為實際任職之人,所以頗能上下其手,招降納賄。
明代六部尚書往往不拘定額,可以添差,故有道士而任禮部尚書,工頭而任工部尚書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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