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例館

律例館是清代官署名。順治二年(1645)置,掌修撰法令,審定條式,頒行全國。

四年(1647),撰成《大清律集解》。此後,每經五年彙輯編排稱小修;滿十年重新補充刪減定為憲典頒行全國稱大修,每次修訂皆特簡王、大臣為總裁,以各部院通習法律者為提調官及纂修官。乾隆七年(1742)並屬刑部,掌修法令刊定條式頒行,總裁以本部尚書、侍郎兼任,提調官與纂修官以本部司員充任。參閱《清史稿.職官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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