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務員

浙江公務員

行使浙江省行政權力、執行浙江省公務的人員。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具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定公務員職務序列。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廳局級以下設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公務員
  • 地區:浙江
  • 定義:機關團體做勤雜工作的人員
  • 類屬:浙江省公務局
概述,釋義,淵源,基本素質,履行義務,選拔條件,基本要求,體檢要求,調任條件,考試科,錄用公告,

概述

釋義

1.指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或學校中從事普通事務性工作的人員,我們所說的公務員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中具有公務員身份編制的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或學校中基本上都是以事業單位編制為主,一些大學及一些規模比較大的學校中有參考公務員待遇的人員。
2.指在機關團體做勤雜工作的人員。
3.按照中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4.“公務員”不是一個廣泛概念,而是專門指通過公務員考試,正式進入政府部門工作的人員。在民間上,公務員通常不能和人民公僕畫上等號。

淵源

“公務員”一詞,是從日文公務員(こうむいん)”翻譯過來的。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稱“文官”,戰後改稱為“公務員”;法國直稱為“公務員”;聯邦德國稱為“聯邦公務員”或“聯邦官員”。當今世界,許多已開發國家以及一些開發中國家都紛紛仿效英美等國,建立起自己的公務員制度,把政府中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稱為“公務員”。
資產階級革命後相當長的時間裡(直至19世紀末),政府的管理職能十分有限,主要是維護社會秩序,充當“守夜人”的角色。公職人員的任用仍以任命為主。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方式:
1、在君主制國家,官職由國王恩賜、貴族委任或世襲;
2、在共和制國家,則由總統等行政長官委任。
3、現代資產階級政黨制度建立後,政黨政治操縱著國家權力的分配,政府公職人員也隨著執政黨的更替而不斷變動。恩賜官職與政黨分贓導致了大量貪污腐敗。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家公職人員的管理並沒有形成科學的規範與相應的制度。西方國家的公務員制度沿於英國的文官制度;而普遍認為世界上最早以考試方式取錄公職人員的是中國。隋唐年間的中國即設吏、兵兩部選拔文官及武官,及後又有科舉制度。公務員制度的創立:19世紀的後30年裡,在兩次科技革命與產業革命的推動下,工業生產迅速發展,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議會至上”的時代結束了,隨之而來的是“行政專橫”。國家行政管理職能迅速增強,迫切需要改革公職任用制度,提高行政效率。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主要的幾個國家先後創立了公務員制度

基本素質

(一)政治素質
1.必須具有遠大的共產主義理想、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2.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密切聯繫民眾,堅決維護人民民眾的利益。
3.堅持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勇於開拓前進。
4.模範遵紀守法,樹立清正廉潔的公僕形象。
5.刻苦學習,勤奮敬業,不斷加強知識積累和經驗積累。
(二)專業知識
公務員的知識分兩部分:專業知識和相關知識。專業知識包括本專業的基本概念、基礎理論、基本框架和基本常識以及本專業的來龍去脈和前後動態。相關知識即指相近或交叉專業的有關知識,這些知識的了解有助於本職專業知識的深化和提高。
(三)智力素質
智力是公務員的基本素質之一,智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公務員對於問題的觀察、理解和思考。智力包括觀察力、記憶力、思考力和想像力。普通人智商大體相當,只是不同的人對於智力的各個方面稍有側重,有人長於抽象邏輯思維,有人長於形象思維,有人長於觀察,有人敏於反應。
(四)心理和身體素質
公務員的心理素質指公務員在內部和外部環境作用下所形成的、意志、心理感受等方面。主要包括情緒和穩定性、團結協作的相容性、工作的獨創性、面對服務對象的謙和態度、心理的自我調適等。身體素質主要指公務員的體力和適應力,公務員必須具備連續作戰的精力,能夠適應外部環境的各種變化。

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選拔條件

基本要求

(一)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 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
(三)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 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 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 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 具備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體檢要求

(一)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1)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2)每分鐘少於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3)心率每分鐘50- 60次或100-110次;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二)血壓在下列範圍內,合格: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張壓60mmHg-90mmHg(8 .00-12.00Kpa)。
(三)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 、女性高於80g/L,合格。
(四)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 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五)?>慢性支氣管炎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六)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十二指腸潰瘍已癒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症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併發症者,合格。

調任條件

總 則
第一條 為拓寬選人渠道,最佳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範公務員調任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願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任用。
第四條 調任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調任資格條件
第六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七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後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於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調任程式
第九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徵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第十條 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
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民眾和幹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並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並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批或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四條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擬調任人員後,調入機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須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後,辦理調動手續,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十五條 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十六條 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紀律與監督
第十七條 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式,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係等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准;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和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擔任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職務,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考試科

負責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人事錄用考試和社會化考試管理工作;負責全省統一組織的人事考試的考試大綱、複習資料的編寫和考試命題工作,以及命題、考官隊伍建設;規範考試試卷及標準答案;收集各類人事錄用考試信息,開發和管理全省人事考試試題庫;承辦省人考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浙江省公務員考試大綱三大變化
一、三大變化
1.取消提前錄用職位,不再單獨命綜合基礎知識試卷
2011年浙江省公務員考試提前錄用職位中,以綜合基礎知識取代申論,使之成為了一門必考科目。理所當然的取消了把綜合基礎知識作為單獨一門科目來考查的方式。中公教育專家認為,這個變化對於考生來說,無疑降低了很大的難度。綜合基礎知識歷來都是公務員考試複習的難點,只作為行測的常識部分來考查,複習難度相應的有所下降。
2.細分面向基層招錄人員
2011年浙江省公務員考試大綱中有如下表述: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幹部及鄉鎮(街道)機關面向選聘到村(社區)工作高校畢業生招考的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卷)和《農業農村工作知識》。2012年浙江省公務員考試大綱中表述如下: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幹部招考職位的科目為《農業農村工作知識》、《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卷);鄉鎮(街道)機關面向優秀社區幹部招考職位的筆試科目為《申論》、《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卷)。
從這兩個比較中可以看出,把從基層招錄的人員進行了細分。分成了優秀村幹部(計畫招錄170人)和優秀社區幹部(計畫招錄12人)。考試試卷也進行了劃分,這兩部分基層招錄人員都考行測B卷。但是優秀村幹部的考生考試的另一科目為《農業農村工作知識》,優秀社區幹部的考生考試的另一科目為《申論》。
這一划分,是更切合考生實際的劃分,是更科學的劃分。讓不同的考生人群參加不同的科目考試,才能真正的檢驗出這部分基層人員的工作實際,才能真正摸清這部分基層人員的基本素質,有利於更公正,更合理的招錄更適合的人才。
3.“三支一扶”人員招錄規定細化
2010年浙江省公務員考試大綱中把大學生村官人群合併到從基層招錄人員當中,統一考試《農業農村工作知識》和《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卷。則把大學生村官的分散到公務員招考職位中去,在一部分職位的備註中寫明“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也不再分試卷進行考查,而是參加統一考試。這就對我們的大學生村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進行農業農村工作的同時,也不要忘了自己的基礎知識——知識是永不過期的。
另外,對“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規定也與往年有很大的不同。規定為:
“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
(1)參加我省“選聘到村(社區)任職高校畢業生”(簡稱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且歷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員;
(2)參加我省“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和“大學生志願服務欠發達地區計畫”(簡稱“兩項計畫”)服務期滿、考核合格,且累計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
縣、鄉兩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範圍和對象為:參加我省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歷年年度考核合格,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具體職位資格條件見當地公告。”

錄用公告

為滿足全省各級機關補充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下同)的需要,根據公務員法和《浙江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將組織實施2013年全省各級機關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計畫
2013年全省各級機關計畫考試錄用公務員10491名,其中:省級機關招考107名,省屬公安、監獄、勞教等單位招考753名;市級機關招考1885名;縣(市、區)機關招考6193名;鄉鎮(街道)機關招考1553名。上述計畫中含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783名;從我省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中考錄各級機關公務員1276名;從優秀村(社區)幹部中考錄鄉鎮(街道)公務員172名。
具體的招考單位、職位、人數和報考資格條件,詳見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發布的招考公告,或於2012年12月28日起登錄下列網站查詢:
浙江組織工作網
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
浙江人才網
浙江繼續教育網
報考市及市以下各級機關的,也可於2012年12月31日以後登錄以下網站查詢:
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
寧波人事編制網
湖州人事人才網
台州人事培訓考試網
二、招考的範圍、對象和條件
(一)招考的範圍和對象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考省級機關或省屬單位:
(1)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人員(以2013年1月4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2)研究生畢業並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3)省級機關部分特殊職位與省屬單位,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應屆畢業生和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生源2013年應屆本科畢業生也可以報考。
生源地是指經高考、被高校錄取時戶口所在地。
上述人員中屬於2013年應屆畢業的,須在2013年9月30日前提供相應的學歷證書(研究生還應提供相應的學位證書)。
2.在第1條所列範圍和對象基礎上,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
(1)參加我省“選聘到村(社區)任職高校畢業生”(簡稱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且歷年年度考核稱職及以上的人員;
(2)參加團中央選派的“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和我省選派的“大學生志願服務欠發達地區計畫”(簡稱“兩項計畫”)服務期滿、考核稱職及以上,且累計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
上述(1)、(2)人員離開服務崗位後,享受定向考錄政策的期限為5年,其中2010年及以前已不在服務崗位的,期限為2011-2015年,依此類推。
3.市級機關(單位)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參照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執行。
縣、鄉兩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參加我省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歷年年度考核稱職及以上,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個聘期、歷年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且離開服務崗位未滿3年的人員。範圍及職位資格條件見各地公告。
4.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幹部考錄公務員的範圍和對象為: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的人員;現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連續任職時間滿3年以上的人員。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擔任村幹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5.鄉鎮(街道)機關面向優秀社區幹部考錄公務員的範圍和對象詳見當地公告。
6.鄉鎮(街道)機關考錄專職人民武裝幹部的範圍和對象為:設區的市範圍內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裝學院畢業學員。
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是指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經省招生考試主管部門錄取進入普通高校學習,且取得全日制大專、本科學歷,應屆畢業或在校期間參軍入伍並已退出現役的人員,具體職位資格條件詳見各地公告。
7.市及市以下各級機關其他職位的招考範圍和對象見各地公告。
8.截至2013年1月4日,具有公務員身份累計未滿5年(含試用期)的人員、現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3年應屆畢業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3年應屆畢業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原為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在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實施了考試作弊、弄虛作假行為且仍在不得報考公務員期限內的人員,以及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村幹部在任村“兩委”委員及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面向優秀村幹部招考的職位。
屬於《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第十二條規定九類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於《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浙公通字〔2008〕60號)第十條規定十三類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迴避情形的職位。
(二)招考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報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範圍和對象規定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年齡18至35周歲(1977年1月4日至1995年1月4日期間出生),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及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年齡18至40周歲(1972年1月4日至1995年1月4日期間出生)。
2.報考省級機關的,須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報考市及市以下機關招考職位的學歷等條件,見當地公告。
3.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幹部招考的,現任村“兩委”正職的,年齡在18至40周歲(1972年1月4日至1995年1月4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高中及以上學歷。其他人員要求年齡在18至35周歲(1977年1月4日至1995年1月4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及以上學歷。
4.報考鄉鎮(街道)機關專職人民武裝幹部職位的,要求年齡在18至30周歲(1982年1月4日至1995年1月4日期間出生)。
5.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等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及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報考上述人民警察職位的,年齡為18至35周歲(1977年1月4日至1995年1月4日期間出生)。
報考上述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體能測評達標。
6.報考各級共青團組織職位的,要求年齡18至28周歲(1984年1月4日至1995年1月4日期間出生)。
7.部分招考職位所要求的“2年及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生產一線、農村、縣級及以下機關(含參公事業單位)工作,或曾在軍隊團級及以下單位服役、自謀職業、個體經營累計2年及以上的經歷。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基層時間計入基層工作經歷。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作為基層工作經歷。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經歷、服務期、任職期的計算統一截止到2013年1月4日。
8.報考各級法院、檢察院機關法律職位的,一般應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報考法院法官、檢察院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的,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C類資格證書人員,僅限於報考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參加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人員,也可以報考。
留學人員在面試前資格複審時須出具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委培生須出具委託培養單位同意報考的書面證明。
在2013年2月28日前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學歷考試並取得畢業證書的人員,符合職位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
三、報考程式
(一)各級機關面向社會招考,採用網路方式報名:
1.註冊及報名
時間:2013年1月4日0時— 1月10日24時。
(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
報考人員上網註冊個人信息後,選擇職位報名,逾期不再受理註冊及報名。在此期間招錄機關不作資格初審,報考人員可更改報考職位。
1月7日0時—1月10日24時,報考人員可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登錄後查詢報名不足1:8比例的職位。每30分鐘系統自動更新數據1次。
2.資格初審
招錄機關對報考人員最後選定的職位進行資格初審,對初審未通過的人員將說明理由。在此期間報名系統不對報考人員開放。
3.查詢並再次報名
已報名人員登錄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查詢資格初審結果。通過初審的不能再報考其他職位;未通過的可再次報名並接受資格初審,資格初審在再次報名之日起2天內完成。
4.繳費確認
通過資格初審的人員登錄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進行網上繳費確認並查詢是否完成。未按時繳費確認的,視為放棄報名。
凡持有中國工商銀行的所有銀行卡,以及加入銀聯的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國光大銀行、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興業銀行的銀行卡均可通過網銀支付,也可以通過支付寶支付。
5.下載並列印准考證
時間:2013年3月10日9時—3月16日24時。
已完成繳費確認人員登錄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下載列印准考證。
(二)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幹部招考,採取組織推薦及現場報名方式:
1.推薦、報名和繳費。時間:2013年1月15 日—1月18日。合格者繳納考試費。
2.領取准考證。時間:2013年3月12日—3月14日。已繳費人員到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領取准考證。
四、筆試的科目和時間
筆試由省統一命題,每個科目滿分均為100分。
報考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等系統人民警察的需加試《心理測評》,測評結果不折合分數,不計入筆試成績,僅判定達標與否,未達標者不能參加面試。
1.全省各級機關招考公務員的筆試時間和科目為:
2013年3月16日上午:9:00—11:30 《申論》
下午:13:30—15:3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16:10—17:00《心理測評》(限報考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等系統人民警察的人員)
報考設區的市級及以上機關的,考試類別為綜合類,《申論》及《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為A卷;報考縣級及以下機關的,考試類別為基層類,《申論》及《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為B卷。
2.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幹部招考職位的筆試時間和科目為:
2013年3月16日上午:9:00—11:30 《綜合知識》(A卷)
下午:13:30—15:3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卷)
3.鄉鎮(街道)機關面向優秀社區幹部招考職位的筆試時間和科目為:
2013年3月16日上午:9:00—11:30 《綜合知識》(B卷)
下午:13:30—15:3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卷)
報考人員必須同時攜帶准考證和第二代身份證,按照准考證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本次考試範圍以《浙江省2013年招考公務員考試大綱》為準。《考試大綱》可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查詢下載。
五、加分並劃定筆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
筆試結束後,對現任村“兩委”正職報考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幹部職位的,實行筆試總成績(兩科原始成績相加)加5分的優惠政策,其他人員不再實行加分。
各類職位的筆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省公務員局統一划定。面向少數民族招考職位的合格分數線單獨劃定。
六、確定體(技)能測評和面試對象
招錄機關在筆試合格人員中根據各招考職位報考人員筆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規定比例確定參加體(技)能測評和面試對象。
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按1:3確定面試對象(其中,招考計畫3名及以上的職位,按1:2確定)。各級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面試的比例按上述規定執行。
鄉鎮(街道)機關面向優秀村幹部和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招考的,按1:3確定面試對象。
省屬公安、監獄、勞教等單位人民警察職位按1:4確定參加體能測評對象(其中,招考計畫3名及以上的職位,按1:3確定),體能測評時間、地點另行通知,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報考人員放棄或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能測評的,均不再遞補。面試的比例與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一致。
鄉鎮(街道)機關專職人民武裝幹部職位參照上述人民警察職位比例和辦法確定軍事技能測評對象和面試對象。軍事技能測評項目為3000米跑、自動步槍5發射擊、立定跳遠三個項目,三項目總分達不到180分的取消面試資格。評分標準見《浙江省鄉鎮(街道)機關錄用專職人武幹部軍事技能測評項目和標準(試行)》。
以上職位中出現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體(技)能測評和面試對象。
市及市以下各級機關其他職位確定體能測評和面試對象的比例見當地公告。
體能測評工作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實施完成。軍事技能測評工作由省軍區實施。
七、資格複審和面試
面試前一天,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省級(屬)招錄機關在規定的地點對面試人員進行現場資格複審。
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應提供學校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定書》(省外高校可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定書》)、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身份證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複印件;社會人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印有本人戶口信息的戶口簿頁面)、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應屆畢業生因學校原因或單位簽約蓋章等原因無法提供就業協定書的,由本人提供書面說明。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員還要求提供以下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留學人員還應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大學生“村官”應提供服務地縣級組織部門出具的服務滿2年、考核稱職及以上和是否在服務崗位的證明;
參加“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人員應出具全國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項目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志願服務證》及與省級項目辦簽署的“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招募協定書”;
參加“大學生志願服務欠發達地區計畫”人員應出具由浙江省大學生志願服務欠發達地區計畫項目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大學生志願服務欠發達地區計畫志願服務證》;
報考鄉鎮(街道)專職人民武裝幹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應出具《退役士兵證》;
參加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須提供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2012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
證件(證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證件(證明)與報考資格條件不符的,不得參加面試。本人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複審的,視作放棄面試。
資格複審前,若取得面試資格的人員確認不參加資格複審的,省級招錄機關將在該職位的筆試總成績合格人員或體能測評合格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予以遞補。
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複審或資格複審不合格的,不再遞補。
市及市以下各級機關的資格複審時間、要求及遞補方式,見各地公告。
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合格分為60分。面試不合格者,不能列入體檢、考察對象。
八、確定體檢、考察人員
面試結束後,將筆試總成績、面試成績合成計算總成績。若總成績相等,以筆試總成績高的排位在前。總成績的計算公式為:
總成績=筆試總成績÷4+面試成績÷2
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除省屬公安、監獄、勞教等單位人民警察職位外)根據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計畫的1:1比例確定體檢、考察人員。
省屬公安、監獄、勞教等單位人民警察職位根據報考人員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1:2比例確定參加體檢人員,其中招考計畫3名及以上職位的,按1:1.5的比例確定(有小數的四捨五入)。體檢結束後,在體檢合格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確定考察人員。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
市及市以下各級機關參加體檢、考察人員的比例見各地公告。
九、體檢、考察
體檢工作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實施。體檢工作執行人力社保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
報考人員(除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等系統人民警察人員外)的體檢按《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生廳轉發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執行。
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等系統人民警察的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下發的《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執行。
報考人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
報考人員(除報考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等系統人民警察人員外)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執行;對報考各級公安、林業、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人員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浙公通字〔2008〕60號)執行。
對報考鄉鎮(街道)機關公務員的優秀村(社區)幹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執行,必要時可試行民主測評、考察預告、經濟責任審計等辦法。
考察結果僅作為本次是否錄用的依據。
十、公示、錄用
體檢、考察結束後,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示7天。縣、鄉兩級機關定向優秀村幹部和在崗大學生“村官”考錄的職位,由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在擬錄用人員所在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公示7天。公示期滿後,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有問題經查實不影響錄用的,按錄用審批許可權辦理錄用手續並發放《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對反映有影響錄用問題並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將暫緩錄用,待查清後再決定是否錄用。
不能在2013年9月30日前向招錄機關提供報考所需相關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的,不予錄用。
報考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除省屬公安、監獄、勞教等系統人民警察職位外)的人員放棄體檢或體檢不合格、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在辦理錄用手續前放棄錄用資格的,由招錄機關在相應職位面試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遞補。
報考省屬公安、監獄、勞教等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放棄體檢的,不予遞補;體檢不合格、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在辦理錄用手續前放棄錄用資格的,由招錄機關在相應職位體檢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遞補。
確定參加體(技)能測評、面試、體檢、考察及遞補人員的名單均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布。
市及市以下各級機關的遞補規定,見當地公告。
被錄用人員收到錄用通知書,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取消錄用資格。上述情況,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不再遞補,市及市以下各級機關是否遞補,見各地公告。
十一、注意事項
1.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的考錄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於組織開展公開考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浙組〔2008〕56號)執行。
2. 截止到2013年1月4日戶口尚在遷移中的人員,不得報考(碩士及以上研究生除外)。請報考人員註冊報名時確認本人落戶情況並如實填寫。
3. 資格複審前,中國小教師應書面報告所在學校,若未按要求報告的,由本人與學校協商解除聘用關係後再按規定時間辦理錄用報到手續。
4.報考人員在註冊時須先進行手機驗證,輸入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後,點擊“獲取驗證碼”,系統自動傳送驗證碼到相應的手機,驗證成功後才能繼續進行信息註冊。每個身份證號碼和手機號碼均只能註冊一次,請務必認真核對,確保真實、準確。
5.報考人員必須在2013年1月4日0時—1月10日24時期間內註冊及報名,僅註冊不報名無效。工作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時以報考人員最後選定的報考職位為準。
6. 報考人員須用第二代身份證號碼註冊報名。參加筆試時,必須同時攜帶准考證和第二代身份證,否則不得進入考場。
7.報考人員在初審、複審中提交的所有註冊信息和材料應當真實、準確、有效。凡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獲取報考資格的,或有意隱瞞本人真實情況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報考資格。對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材料、信息,騙取考試資格或惡意註冊報名的,或以錄取資格作交易的,給予取消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8.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應於2013年1月26日12時前將本人身份證及所在縣級民政(扶貧)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或特困證明複印件傳真至省人事考試辦公室,經審核後免除其考試費。
9. 繳費確認人數不足招考計畫數3倍的職位,將酌情核減或取消招考計畫,此類計畫將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布。招考計畫取消的,報考該計畫人員可自公布取消計畫之日(含)起2日內進行改報名。逾期未改報的,視作放棄改報名,退還考試費。部分特殊職位將視情適當降低開考比例,面向少數民族招考的職位不受開考比例的限制。
10.根據人力社保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8號),體能測評三個項目中有一項不達標的,視為體能測評不合格。測評中,縱跳摸高不超過3次,10米×4往返跑和1000米(800米)只測試1次。
11.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09〕126號)執行。
12. 報考人員對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布、公示的相關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內向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招錄機關反映。
13. 全省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不舉辦也不委託任何機構舉辦針對公務員考試的輔導培訓班。社會上出現的任何以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公務員主管部門無關、與本次考試無關。
14.招考公告中規定的體(技)能測評、體檢、考察及違紀違規處理等政策檔案,可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招考政策”專欄或“政策問答”專欄中查詢。對報考專業、學歷、學位、資格條件及備註的內容等信息需要諮詢時,請報考人員直接與招錄機關聯繫。政策諮詢電各市政策諮詢電話可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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