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副職

國家級副職是指一個公務員級別或具有同等公務員級別人員能力與作用的人所處的社會地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級副職
  • 定義公務員級別所處的社會地位
  • 解釋:行政級別原則上與黨內職務無關
  • 代表:國務院副總理
  • 級別:四級至二級 
國家級副職,注意事項,

國家級副職

二級幹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共中央紀委書記,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享受國家級副職政治待遇。

注意事項

1993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公務員僅限於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都是參照管理。公務員法擴大了公務員的範圍,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這三個條件的工作人員,都將納入公務員範圍進行管理。
在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 各級行政機關;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 各級審判機關; 各級檢察機關; 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納入公務員管理,在以上機關工作的領導人員兼有多個職務的,行政級別按最高的一個職務執行。如常委兼任下級機關領導人員,行政級別按常委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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