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關於辦理涉台公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最近,浙江、陝西等地請示關於辦理涉台公證的有關問題。經商國台辦,現答覆如下:

一、有關公證事項受理的問題
1(略)
2(略)
3回大陸定居的原台灣居民的“台灣證照”、“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被我公安機關收存,現當事人申辦證件被收存公證,公證處可予受理(公證書格式見附屬檔案)。
4辦理印鑑、簽名屬實和影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事項,要嚴格按照有關檔案和公證書格式的規定出具公證書。凡規定應出具實體性公證書的,不應出具印鑑、簽名屬實或影印件與原件相符公證書。對各級黨組織、安全部門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規定可以對外的除外)等部門的印鑑及出具的文書不得辦理公證到台灣使用。
二、關於已故去台老兵遺產繼承問題
(一)台灣當局規定,去台老兵的遺產繼承,應自死亡時起三年內提出繼承表示,逾期視為放棄。對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八日以前去世的以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八日起算、其遺產繼承時效至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止,屆時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利不再受保護。為此各地要抓緊辦理已故去台老兵的遺產繼承公證。實事求是地為去台老兵的繼承人辦理好親屬關係、委託書等公證,爭取在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前向台灣有關部門提出繼承申請。對已發出的委託書,受託人在一個月內無接受委託表示的,當事人應去信催辦或要求退回有關材料另行委託代理人。
(二)為保證遺產順利繼承和調回,遺產繼承人可委託一些組織和個人代理。現推薦如下:
1去台老兵在台親友、同鄉會等。
2與台灣律師有聯繫的大陸律師。
3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法律諮詢部。法律諮詢部可轉委託台灣律師。
三、更改公證書傳送程式問題
向海基會寄送副本的公證書,公證處應先將公證書副本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審查。公證員協會審查無誤應在三日內通知公證處向當事人送達公證書正本,同時公證員協會將副本寄送海基會。經審查認為公證書有問題的,應退公證處重新辦理。
四、從目前情況看,各地發往台灣地區使用的公證書需要查證的呈增加趨勢,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公證書存在的質量問題。因此,各地要切實加強涉台公證的管理,努力提高辦證質量,更好地發揮公證機關在維護海峽兩岸同胞的合法權利、促進海峽兩岸關係健康發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五、凡過去的規定與本通知相牴觸的,均按本通知執行。在執行中發現新問題請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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