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在1996.02.18由最高人民法院, 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法務部
  • 頒布時間:1996.02.18
  • 實施時間:1996.02.1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
為解決香港居民回內地處理民事、經濟法律事務所需公證證明問題,從1981年開始,法務部經商中央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建立了委託公證人制度,即由法務部考核後委託部分香港律師作為委託公證人,負責出具有關公證文書,經法務部在香港設立的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並加章轉遞後,送回內地使用。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該項制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人民法院和內地其他機關處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檔案。1997年7月1日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這一制度仍將繼續實行。
隨著香港與內地民事、經濟和其他交往的不斷增多,各類公證事務也日益增加。到1995年10月底為止,法務部共委託了207名香港律師作為中國委託公證人。各級人民法院辦理涉港案件時,應嚴格審核確認公證文書的合法性,防止未經授權的機構、人員出具的無效證明和不法人員偽造的公證文書。為此,現將該207名委託公證人名單和法務部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轉遞專用章式樣印發給你們。在辦理涉港案件中,對於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有法律意義的事件和文書,均應要求當事人提交上述委託公證人出具並經法務部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加章轉遞的公證證明;對委託公證人以外的其他機構、人員出具的或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程式的證明文書,應視為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公證文書的證明效力和執行效力,也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附屬檔案一:中國委託公證人(香港)名單
阮北耀 何耀棣 陳子鈞 翁家灼 張永賢
練松柏 廖瑤珠 毛雲龍 余平仲 李業廣
林漢武 高漢釗 黃乾亨 黃頌顯 梁乃鵬
梁愛詩 唐天■ 張子源 張恩純 楊少初
鄧爾邦 蕭弘毅 黎錦文 戴鎮濤 區玉麟
葉天養 葉健民 盧偉誠 劉漢銓 伍傑齡
呂馮美儀 吳少鵬 李孟華 李鉅林 何新權
羅榮生 羅德丞 周佩芳 周淑嫻 鐘沛林
高主賜 張懿玲 梁肇漢 曾宇佐 傅德楨
溫嘉旋 方 和 鄺健能 盧偉強 盧潤森
劉鐵漢 紀華士 莊月霓 朱佩瑩 關惠明
關穎琴 閻尚文 勞潔儀 李業華 李志華
陳世強 陳鈞洪 陳韻雲 陳志雄 陳清霞
吳 斌 吳國榮 邵信發 何福康 林彥明
張妙嫦 駱健華 胡祖雄 賀 英 姚寶誠
容正達 諸立力 黃志為 彭振球 彭珍妮
簡松年 何觀樂 俞仲安 黃英豪 黃家鏞
方成生 方燕翔 文志昌 馬兆林 馬紹岳
孔憲淦 廖依敏 盧維乾 劉健儀 劉淑■
關禮雄 吉盈熙 伍振豪 馮禮賢 朱嘉楨
朱錦強 李國慶 李偉民 李鳳翔 陳鴻遠
陳仲濤 陳啟球 陳錦程 陳文漢 陳洪基
陳肇川 陳樂宜 陳遠翔 杜偉強 杜景仁
吳少溥 何志強 蕭國興 張有洪 黃張敬瑜
蘇合成 蘇福禎 楊麟振 楊元彬 楊洪鈞
冼國雄 林沛然 林國興 林國昌 周君倩
周炳朝 金義威 胡永傑 董光顯 莫玄熾
康寶駒 唐楚彥 婁瑞馨 黃萃群 黃德成
黃克銓 梁家駒 梁廷鏘 蔣尚文 賴發強
雷礎雄 簡家驄 譚德興 薛建平 方浩然
王鳳儀 王桂塤 馬清楠 區穎麟 鄧卓恩
鄧兆駒 鄧秉堅 朱國熙 劉大潛 劉偉檳
劉淑華 莊重慶 張寶強 張德民 李慧賢
李宇祥 李全德 李漢生 蕭智林 蕭詠儀
何鴻宗 何繼昌 何君柱 吳珊儀 蘇潔兒
陳耀莊 楊國楚 林文彬 周慧蘭 羅慧琦
鄭慕智 范偉廉 胡國賢 胡定樂 袁慶文
鐘偉雄 洪珀姿 郭匡義 梁錦明 唐國通
徐伯鳴 黃志明 黃 能 蔣瑞福 彭耀樟
彭澤棠 謝鵬元 謝燦華 廖綺雲 蔡克剛
黎炎錫 司徒顯亮 郭立成 翁宗榮 黃德華
陳華增 林永成
附屬檔案二: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
轉遞專用章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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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委託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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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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