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規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的公證和執行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範圍:
(一)借款契約、借用契約、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契約;
(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三)各種借據、欠單;
(四)還款(物)協定;
(五)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定;
(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三、公證機關在辦理符合賦予強制執行的條件和範圍的契約、協定、借據、欠單等債權文書公證時,應當依法賦予該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未經公證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契約、協定、借據、欠單等債權文書,在履行過程中,債權人申請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機關必須徵求債務人的意見;如債務人同意公證並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機關可以依法賦予該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
四、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
五、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注意審查以下內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實確實發生;
(二)債權人履行契約義務的事實和證據,債務人依照債權文書已經部分履行的事實;
(三)債務人對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有無疑義。
六、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註明被執行人、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在執行證書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利息、滯納金等,可以列入執行標的。
七、債權人憑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八、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執行書,應當依法按規定程式辦理。必要時,可以向公證機關調閱公證卷宗,公證機關應當提供。案件執行完畢後,由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內將公證卷宗附結案通知退回公證機關。
九、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中涉及公證條款的幾個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已公證的債權文書依法強制執行問題的答覆》自本聯合通知發布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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