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公證

房產公證

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產公證雖然不是房產交易的必須環節,但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風險,且經公證的購房契約或是協定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產公證
  • 外文名:Notarized property
  • 公證內容:房產買賣契約公證等。
  • 作用:公證成為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式
主要內容,作用,法律常識,類型,流程,所需材料,出售方,購買方,收費標準,

主要內容

房產公證內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房產買賣契約公證、房產租賃契約、房產抵押契約公證、商品房預售契約公證、房產繼承公證、房產贈與公證、房產侵害協定公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公證、確認房屋產權公證、涉及房屋的保全證據、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產事務公證等。
房產屬於不動產,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式規則(試行)》規定,房產公證一般應當由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產公證由法務部批准的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管轄;涉港澳台房產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區司法廳(局)指定的公證處管轄。
《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是法務部門與建設部於1991年8月31日聯合下發的辦理房產公證的重要法律檔案。《通知》規定:
1、繼承、贈與房產,當事人應當先辦理繼承、贈與公證,然後持公證書和有關契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
3、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產所有權轉移行為,必須辦理公證,然後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登記等行政手續;
4、各地房地產管理機關與司法公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本地其他房產事項必須公證的規定;
5、有關辦理公證和房產登記的程式事宜。
除《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外,國家、地方在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如國務院《關於外國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規定,辦理涉及房屋所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手續的證件必須辦理公證。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協定必須辦公證。代管房屋、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規定的期限內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不成新的抵押協定的房屋的拆遷,應當由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城建部《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規定,委託他人代辦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委託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各專業銀行規定,涉及房屋抵押的抵押貸款契約或抵押擔保檔案要經公證機關公證。許多地方法規中也規定,私有房屋的繼承、贈與、析產、買賣、轉讓、抵押、租賃、商品房和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職工住房的預售、買賣、抵押、轉讓、繼承、贈與、互換等,應當辦理公證。

作用

將公證納入房產管理活動體系,使公證成為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式,對房產市場的培育和房產交易活動的健康發展及交易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具有促進和保障的作用。
(一)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
民事行為的真實性包括兩層意思:一是該行為確係行為人所為;二是行為人所為確係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在房產交易中,交易人親自實施交易行為基本上沒有問題,即使出現問題也容易被發現和糾正;問題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為基於其對交易物的錯誤認識所為。我國《民法通則》和《契約法》規定,當事人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契約和因受欺詐而陷於錯誤認識的情況下簽訂的契約為非真實意思表示,屬可撤銷民事行為。據此,房產交易中購房人基於房產商不真實的宣傳而簽訂商品房預售契約和受讓人因對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簽訂房屋轉讓契約,均不為真實意思表示。而此類情況在目前房產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於大多當事人對法律不熟悉,誤以為自己已在契約上籤名蓋章,就無法改變既成的事實了,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交易行為的情況還不多。隨著社會法律知識的進一步普及和律師業務的進一步拓展,這方面的訴訟必將大量增加。而房產交易如經公證,通過公證機構嚴格、詳細的詢問、告知、審查程式和證據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誠實、詳盡地交流相關情況,全面、具體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確保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能有效地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
(二)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房產交易涉及的法律較多,其行為不僅為專門的房地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範,同時也為我國民法通則、契約法、擔保法、繼承法、婚姻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調整。確保房產交易行為合法,難度最大的是保證交易行為不與任何法律規定相牴觸。而絕大多數交易人不可能具有這樣高的法律水平。把公證作為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式,讓具有全面掌握並正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能力的專業法律人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可確保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法律常識

房屋是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對老百姓的生活和社會生產都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為規範涉及房產的法律行為,預防房產糾紛,減少訴訟,不少法律法規都規定涉及房屋產權變更、形態改變等法律行為必須辦理公證。近年來,南京公證處立足民生,服務市民,每年辦理的房產買賣契約、房產贈與、房產轉讓協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等公證都達數千件。
對於每一個想要安居的人來說購房無疑是必由之路,但要將這一理想變為現實,您還有一段路要走,要完成買、賣的各項程式和手續,這中間您會遇到許多法律問題,需要您處理好與各方面的關係,在這過程中,公證可以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
一、處理好買賣雙方的關係
二手房大多不是空置房,買賣發生在不同的個體之間,而且房屋的狀況各不相同,這些都增加了買賣的複雜性,其中購房款的支付和房屋的交付則是更突出的問題:因為購房契約的簽訂到產權證的變更尚需一段時間,交房等不等產權證下來?很多問題如無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買賣契約很難圓滿實現。公證可以為您提供法律程式上的保障。如購房人怕房子不能如期騰出而不願先交出房款,那么配合買賣契約公證,您可以辦提存公證,將房款提存公證處。這在法律上視為您已履行了交款義務,售房人可在此基礎上按契約實施騰房、交房義務;若雙方均按契約履行則公證處會根據雙方的指示將房款移交給售房人,否則仍可退還購房者;您也可以在條款中約定,移交房款之日為入住之日,在公證員監督下完成交接手續。
二、處理好與銀行的關係
在購房時,您還很可能會申請貸款。在貸款的一二十年時間內,您購置的房屋要抵押給銀行做擔保,如果發生再轉讓,如贈予、繼承、變賣等,根據銀行有關規定,抵押貸款契約必須進行公證。這就能證明契約的真實性、合法性,保護契約雙方的合法權益,減少契約履行的糾紛。此外,若借款人委託他人,如委託律師辦理房產過戶、抵押登記等手續,按規定也必須對《授權委託書》辦理公證。
三、處理好與中介機構的關係
買賣房屋中介機構的搭橋引線不可少,許多具體的程式也要他們幫您完成,因此買賣雙方都會與中介機構發生關係。這種關係一方面體現在您與中介機構之間要簽訂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買賣中需要您簽署對中介機構的委託書;持委託書中介機構才能為您進行各方面的聯繫。委託書經公證是房管部門的要求,同時也可以取信於買賣雙方和有可能涉及到的銀行等各個方面,否則中介公司的代理很難進行。
另外,買賣二手房情況十分複雜,公證機構還能在產權人變更、抵押登記方面提供系列法律服務。

類型

房產公證的類型:
一、房產繼承公證,也就是繼承權公證。
繼承權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法定繼承權,遺囑繼承權和協定繼承權等國家法律所承認的繼承權, 對繼承死者生前私有財產者, 進行身份確定, 材料核實等一系列工作後, 所出具的公證書。
繼承權公證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有無遺囑分為依遺囑繼承、依法定順序繼承。根據中國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繼承。
也就是說,對於子女或家屬要辦理繼承房產的話,必須要有公證處辦理的公證書;
二、遺囑公證
1、遺囑公證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並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於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為此,立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
(2)遺囑的內容要合法,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
2、遺囑應包括以下內容
(1) 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 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 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4) 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5) 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遺囑公證
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後其法定繼承和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訂遺產分割協定,經公證證明後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所有權的轉移登記手續;
三、贈與房產公證
房產贈與,應當辦理贈與人的“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雙方共同辦理“贈與契約公證書”;
贈與公證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所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3、贈與財產屬於共有的,應提供共有權證明及共有人同意贈與的意見;
4、贈與契約或贈與書原件;
5、公證員認為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註:(1)申請人在贈與契約公證中指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在贈與書公證中僅指贈與方。
(2)申請人申請此項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來辦理。
四、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務,必須辦理公證證明。

流程

第一步:當事人準備材料。
應攜帶以下資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契約和付款發票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定書。
關鍵提示:協定書中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證員對協定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
親自到公證處填寫有關表格。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關鍵提示: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
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定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籤字確認。
第四步:
在公證人核對完信息之後,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定書上籤名。
關鍵提示:至此,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式履行完畢。

所需材料

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契約公證時,申請公證雙方需要向公證處提交相關的資料,這些資料包括,

出售方

1、企業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
2、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證
3、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及買賣房屋契約文本。

購買方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法人資格證書。
此外,公證處需要對所出售房屋的具體情況作詳細了解。比如契約中買賣房屋的產權狀況、坐落位置、數量、質量及附屬設施情況和使用面積;房屋買賣價款數額、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被買賣房屋交付使用時間;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及有關手續的約定;雙方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內容;契約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及簽約時間等,包括所要購買的房屋是否有銀行抵押負擔,都是審查的內容。

收費標準

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房產案件,是要按照國家的規定收取一定的公證費用,現將一般的公證收費的的標準簡介如下:
1、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國籍、委託書、親屬關係婚姻狀況、未受或受過刑事處分,收費10元;
2、證明遺贈撫養協定,收費10~50元;
3、證明印鑑屬實,證明副本、節本、譯本與原本相符、證明影印件與原件相符,收費5元;
4、證明遺囑、遺贈、證明產權、證明查無檔案記載,收費10元;
5、證明法人資格、收養、財產分割、證明產品抽樣檢測,收費10~30元;
6、證明擔保書、證明公司章程、資信情況等有關文書,收費50~200元;
7、證明商標註冊,收費50元;
8、證明勞動保險金、養老金、子女助學金的,每件收費5元;
9、證明招標、拍賣、開獎、收費100~150元;
10、證明勞務契約,收費5元;
11、起草、修改契約文本,收費5~20元;
12、證明股票、房屋轉讓、買賣、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按股票面額或房價的千分之三收費,但最低收費不得低於10元;
13、證明財產繼承、贈與接受人收金額總數收費
(1)不滿1萬元的,按1%收費,但最低收費10元;
(2)1萬元以上的,按2%收費。
14、證明債權文書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按債務總金額的千分之三收費,原債權文書經過公證的,按千分之一收費,最低收費10元。
15、翻譯,每千字15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計。
外文打字,每千字2元。
外文校對,每千字5元。
16、保管遺囑或其他檔案、證據保全,收費5~10元。
17、已受理的立卷中途撤回的,收費2~5元;
18、證明經濟契約、企業承包、經營契約:
(1)標的總額不滿10萬元的,收費10~50元;
(2)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收費100元;
(3)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收費300元;
(4)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收費600元;
(5)2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收費1000元;
(6)300萬元以上不滿400萬元的,收費2000元;
(7)400萬元以上的,收費3000元。
19、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文書,收費3~5元。
以上房產公證費用僅供參考,具體相關費用需諮詢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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